农用地征收补偿论文-孙钦锐

农用地征收补偿论文-孙钦锐

导读:本文包含了农用地征收补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土地征收,机制,土地财产权,征地补偿

农用地征收补偿论文文献综述

孙钦锐[1](2016)在《长春高新北区农用地征收补偿机制与保障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过去的几十年,我国的经济面貌发生巨大改观,农民所承包的土地越来越多的被服务于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各级政府陆续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征地活动,在获取大量新增建设用地的同时,征地工作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例如农民土地财产权得不到保障,征地目的不清,征地程序不透明,失地农民安置不当等问题。本论文以长春高新北区农地征收为例,对我国当前农地征收补偿、土地财产部分收益的分配、征地农民的可持续保障现状进行实证分析及理论探讨,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研究背景和国内外关于土地征收机制的研究概况,阐述土地征收的含义特征及机制的内涵,为长春高新北区征地运行机制的研究作铺垫。第二部分,长春高新北区征地运行机制分析。本章列举了长春高新北区征地的详细资料和征地程序,征地程序包括“两公告一登记”,即征地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补偿登记。第叁部分,本章探究了如何在征地过程中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由于我国的农村土地归村集体所有,保证农民在土地流转、承包、征收过程中财产权利的法律尚不完善,所以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尚不能得到很好保护。第四部分,本章探究了长春高新北区被征地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研究。农民失去土地后,失去了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所以做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极为重要。本章探究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就业保障体系这叁个方面。分别针对不同年龄阶层的农民进行了不同的安置措施研究,力求失地农民得到合理安置,不影响其正常生活。第五部分,长春高新北区征地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措施。存在的问题包括:征地方面法律不完善,土地征收程序不透明,征收目的不清晰,农民土地财产权得不到保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缺失,缺乏有效救济途径,补偿标准不合理这七个问题。解决措施的方案包括完善征地方面的法律,提高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落实,从“两方会谈”变成“多方会谈”,政府出具“土地发展规划书”,为50岁以上农民提供“大病保险”,以及提前转化,促进就业等具体对策。(本文来源于《东北师范大学》期刊2016-06-01)

杨旭阳[2](2016)在《城市近郊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边界不断扩张,城市近郊的大量农用地被征收。城乡二元土地产权结构的长期存在和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尚未建立,造成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产权差异,导致同地不同权,被征地农民没有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机会和途径,引发大量征地纠纷,纠纷产生的关键在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较低。我国当前实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农用地的原有用途进行测算,没有包括农用地在未来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和土地用途转换产生的增值,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较低,不能参与土地收益的分配,无法保障长远生计。尤其是城市近郊的农用地大多用来发展城郊农业和都市农业,当前按年产值倍数补偿的标准远低于他们的实际收益,而被征收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之后,政府获得的土地收益远远超过土地征收的成本。中共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的改革要求。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土地增值理论和土地发展权理论结合起来,研究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将土地发展权分为“市地发展权”和“农地发展权”,论证了土地的增值收益应采用“公私共享”的观点,即“市地发展权的价值归国家,农地发展权的价值归农民”,提出基于土地发展权的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结合实证研究,对黄冈市城郊发生的征地案例进行量化分析,在两种不同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下,在工业用途征地项目中,农民获得的补偿占土地总收益的比重差异不大;在商业用途征地项目中,农民获得的补偿占总收益比重差异较大。在工业用途征地项目中,农民获得补偿差异较小,主要是工业用地竞争性不足,土地的增值较少,但新的补偿标准考虑了农用地的综合价值,也考虑了农用地的土地发展权价值。在商业用途征地项目中,商业用地竞争性较强,土地增值收益增幅最大,农民获得补偿最多。因此,新提出的城市近郊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既体现不同用途下土地增值幅度的不同,又增加了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维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6-04-01)

王俊尧[3](2015)在《城市规划区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土地问题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城市化进程加快带来的建设用地需求增加和我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催生了土地问题中最为关键的征地问题,即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并将其用途变为建设用地。由于近年来建设用地紧缺和其价格的飞速上涨,征地矛盾开始频频出现,其中最主要的矛盾集中在征地补偿标准上。当前中国征地补偿标准均采用“统一年产值倍数法”和“区片综合地价法”两种方式来确定。这两类补偿标准均是建立在“土地年产值”这一基础上的,并用此来计算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基于“土地年产值”基础的补偿标准仅仅考虑到了土地的当前经济价值,对土地的预期经济价值、社会保障价值、生态价值和增值均不能体现,导致了当前征地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过窄和补偿标准过低等问题,使得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普遍偏低,无法保障其根本利益和长远发展,从而引起农户与政府的冲突。特别是对城市规划区中农用地的征收,由于农地已经增值,现行的补偿标准无法维护农民的利益,此区域会比纯农业区矛盾更加尖锐。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观点,在这一背景下,本文以土地增值收益为切入点,引入“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并将土地发展权价值具体细分为“农地发展权价值”和“市地发展权价值”,论证了“农地发展权价值归农民,市地发展权价值归国家”的这一观点。因此,本文在这一理论基础上构建了基于土地发展权的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将农用地价值细分为农用地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土地发展权价值四个部分,通过理论分析得出了在征地过程中,农地不同类别价值的分配。在这一新的补偿标准框架下,本文选取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的A地块征地案例对新旧补偿标准进行了实例对比分析。分析发现,在新旧补偿标准下,农地经济价值补偿标准差异较小,但新的标准在计算农地经济价值时更加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旧标准未考虑农民的土地发展权价值,农民获得的补偿仅占到土地总收益的6%,新的标准考虑了农地发展权价值,农民获得的补偿占土地总收益的25%;从结果看来,新的补偿标准下农民能够得到的补偿是旧标准的3.6倍。新标准有利于提高在农地征收行为中农民的获得的补偿,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生活的长远发展,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符合征地收益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中合理分配这一指导思想。(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5-05-01)

杨静[4](2013)在《我国农用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成为了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但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征地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本文分析了我国土地征收法律现状以及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制度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农用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提供一些有益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9期)

李玉菁[5](2013)在《农用地征收补偿地价评估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标准成为社会关注的核心问题。本文将尝试建立农用地征收补偿地价评估体系,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满意度,解决因征地产生的纠纷。本文在对国内外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方法的分析和总结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农用地征收补偿地价的影响因素及评估原则,从两个角度构建农用地的征收补偿地价评估体系。首先,基于农用地功能对农用地的评估是围绕农民的基本需求,从生存、就业、养老、医疗等与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出发,根据农民的生活需获得的各种基本保障的特点,采取了不同的评估方法,量化出农民维持基本生活的生存、养老、医疗叁方面的总保障价值。随着农村劳动力逐渐从第一产业转移到第二、叁产业,农业收入不再是农村家庭收入来源的唯一渠道,为此本文引入“农用地保障率”来测算出在农民总生活保障中农用地所起的保障功能的比重,从而最终得出以“维持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补偿原则的农用地的最低征收补偿地价。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土地交易市场不断健全和完善。农用地的市场价值逐渐显现,本文采取基于农用地假设开发的情形下,模拟土地由征收至交易的整个开发过程,通过土地的市场价格反推出土地的征收补偿价,并对土地的增值收益进行再分配,提高农民的分配比例,让农民更多的享受到城市化带来的好处。实证研究中,在对赣州市沙石镇区域内进行问卷调查及实地走访的基础,得出新的征地补偿地价,通过对比分析,发现现行的补偿标准严重偏离农用地的真实价值,建议政府可通过采用本文运用的农用地补偿地价的评估方法对农民进行合理补偿。(本文来源于《江西理工大学》期刊2013-06-05)

穆家朝,周金存,张知[6](2013)在《征收农用地补偿补助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投资渠道的建设项目在征收具有同样区位优势和生产潜力的土地时补偿补助标准不同,对建设项目的顺利建设和效益的尽快发挥以及当地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影响。在分析土地特性、分类,以及补偿补助特点、农用地补偿相关理论、我国农用地补偿补助政策基础上,对现有农用地补偿政策进行了评析。结合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现状,认为:不同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应同地同价,不同农用地地类的区片地价应不同,征收农用地应以其土地质量等级为基础,农用地补偿以土地预期净收益为原则更科学合理。(本文来源于《中国水利》期刊2013年10期)

付寿康[7](2013)在《基于外部性理论的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稳步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快速推进,在此过程中,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转作它用,土地资源作为稀缺的不可再生资源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旨在通过明确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相关概念和研究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理论,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通过调研,深入分析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外部性,理论与实际问题相结合。本文拟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查阅大量的资料和文献,通过大量的阅读,提取文献中的核心观点并总结提升;实证分析法与定性研究法,深入基层调研为实证研究提供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并且凝练了调研材料形成本文的一些观点;案例分析法,通过调研中的案例,更加形象生动地说明问题;专家访谈法,听取专家的意见与建议,进行总结吸收。从文献综述可知对农用地征收外部性已有一定的研究,集中对土地资源主体的研究,但又离不开对各参与主体利益补偿这个中心话题。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外部性的涵义,产生的原因,涉及的各利益主体有哪些,损失多少,如何补偿的研究积淀较少。目前,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建设用地需求量不断增加,当今我国土地市场不规范、不完善,存在着“市场失灵”;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大搞政绩工程致使土地征收中,地方政府过度“热情”而表现出“政府失灵”。从而出现一系列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本文正是在此形势下,抓住当今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热点问题(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该选题是一个热门话题,而农民利益保障则是社会最现实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抓住热门话题的一个重要方面进行研究,将外部性理论与具体的现实问题相结合(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定义了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外部性的涵义并且进行分类。指出和分析了农地的正外部性,提出现在的农用地征收补偿在范围上不到位——应该补偿被征收的非产权人与利益相关人;鉴于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的外部性对农民生产与生活的影响,提出应该扩展征收补偿的构成要素,针对不同的农民群体创新补偿方式和内容;运用外部性理论对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现状进行规范分析以及案例分析,提出补偿标准的公平化路径,要求征收补偿的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以期寻求解决集体农地征收补偿外部性而产生的问题。为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建言献策。(本文来源于《江西师范大学》期刊2013-05-01)

祝旭,王承武[8](2012)在《阜康市集体农用地征收安置补偿问题调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以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为例,从征地安置补偿现状、安置补偿程序、安置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协议等方面来分析阜康市征收集体农用地安置补偿的现状,对存在的征地安置补偿方式单一,征地前期调查工作任务繁重、内容庞杂,农民对征地安置补偿整体满意度不高,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通过调查,了解被农民征地的意愿,结合阜康市实际,探析新的征地安置补偿思路,最后对阜康市征地工作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1)建立中介调查评估机制,保障征地调查评估的公正性。(2)实行包干征地补偿。(3)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征地安置补偿。(本文来源于《农村经济与科技》期刊2012年11期)

刘勋涛,高军,李翔,杨奕[9](2012)在《对农用地征收补偿中土地发展权价值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多采用先行征收、继而出让的运作方式。按照国家现行关于土地补偿的相关政策规定,评估机构和政府部门在计算农用地的征收补偿价值时多按照成本法进行评估。成本法的评估结果往往是出让价格与征地补偿价格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这个溢价就是土地发展权形成的。本文就土地进行补偿评估中是否应该考虑土地发展权价值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供读者讨论。(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2012年第4期(总第95期)》期刊2012-06-15)

娄玲[10](2011)在《农用耕地征收补偿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农用耕地是我国现阶段土地征收中最为重要客体,我国现在的农用耕地征收过程中大量的出现以"公共利益"为幌子的农用耕地"违法"征收以及征收后对农民的不合理补偿,都极大的损害了农民的合法利益,也给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给社会安定埋下了不安全的隐患。所以从程序上和实体上改变我国农地征收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是亟待的。(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1年08期)

农用地征收补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边界不断扩张,城市近郊的大量农用地被征收。城乡二元土地产权结构的长期存在和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尚未建立,造成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产权差异,导致同地不同权,被征地农民没有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机会和途径,引发大量征地纠纷,纠纷产生的关键在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较低。我国当前实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农用地的原有用途进行测算,没有包括农用地在未来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和土地用途转换产生的增值,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较低,不能参与土地收益的分配,无法保障长远生计。尤其是城市近郊的农用地大多用来发展城郊农业和都市农业,当前按年产值倍数补偿的标准远低于他们的实际收益,而被征收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之后,政府获得的土地收益远远超过土地征收的成本。中共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的改革要求。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土地增值理论和土地发展权理论结合起来,研究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将土地发展权分为“市地发展权”和“农地发展权”,论证了土地的增值收益应采用“公私共享”的观点,即“市地发展权的价值归国家,农地发展权的价值归农民”,提出基于土地发展权的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结合实证研究,对黄冈市城郊发生的征地案例进行量化分析,在两种不同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下,在工业用途征地项目中,农民获得的补偿占土地总收益的比重差异不大;在商业用途征地项目中,农民获得的补偿占总收益比重差异较大。在工业用途征地项目中,农民获得补偿差异较小,主要是工业用地竞争性不足,土地的增值较少,但新的补偿标准考虑了农用地的综合价值,也考虑了农用地的土地发展权价值。在商业用途征地项目中,商业用地竞争性较强,土地增值收益增幅最大,农民获得补偿最多。因此,新提出的城市近郊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既体现不同用途下土地增值幅度的不同,又增加了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维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农用地征收补偿论文参考文献

[1].孙钦锐.长春高新北区农用地征收补偿机制与保障措施[D].东北师范大学.2016

[2].杨旭阳.城市近郊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6

[3].王俊尧.城市规划区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研究[D].云南大学.2015

[4].杨静.我国农用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5].李玉菁.农用地征收补偿地价评估研究[D].江西理工大学.2013

[6].穆家朝,周金存,张知.征收农用地补偿补助标准研究[J].中国水利.2013

[7].付寿康.基于外部性理论的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13

[8].祝旭,王承武.阜康市集体农用地征收安置补偿问题调查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2

[9].刘勋涛,高军,李翔,杨奕.对农用地征收补偿中土地发展权价值的思考[C].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2012年第4期(总第95期).2012

[10].娄玲.农用耕地征收补偿探索[J].知识经济.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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