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的救济论文-朱传书

买受人的救济论文-朱传书

导读:本文包含了买受人的救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凶宅,凶宅买卖,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欺诈

买受人的救济论文文献综述

朱传书[1](2018)在《凶宅买卖中买受人合同法救济的证成与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上对凶宅尚未进行明确规制定,学术界也暂无权威观点,导致不知情且不愿购买此类房屋的买受人在交付定金或购房款后,不知依何种法律路径救济自己的权益,全国各地人民法院面对此类案件依据不同的判决理由做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本文中,笔者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梳理司法实践中凶宅买卖纠纷现有路径及其存在的问题,通过文献研究法厘清凶宅的定义与忌讳凶宅心理性质等相关理论基础,通过比较研究分析域外案例与参考域外立法经验,从而提出不同案件情形下凶宅买受人的最佳救济方式。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笔者在对凶宅买卖纠纷案例的总体情况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典型案例的介绍,提出凶宅买卖纠纷中存在买受人有不同的诉讼请求与类似案情不同判决结果的问题。然后,对凶宅买卖纠纷的基础性问题即到底什么是凶宅进行论述,通过分析现有理论观点、司法实践中对凶宅的认定与域外经验,创新性的提出凶宅是指在房屋转移交付前十年内,房屋专有部分是发生过自杀、他杀等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客观事件的结果地或者是跳楼自杀的行为地,而未被拆除重建过的房屋。在第二部分,笔者对现有救济路径及其争议焦点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依合同法救济和依侵权法救济两种。在依合同法救济路径中又分为买受人依公序良俗请求买卖合同无效、请求撤销买卖合同、请求解除买卖合同与主张凶宅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选择不同的救济路径反映了两个争议焦点,即忌讳凶宅这一心理到底属于封建迷信还是民间习俗,与凶宅的出卖人是否具有告知买受人凶宅这一事实的义务。笔者认为忌讳凶宅这一心理属于民间习俗,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凶宅买卖纠纷具有可诉性。从比较法的角度上来看,不少国家均规定了凶宅出卖人的告知义务,更好的保障了买受人的权益,减少了纠纷的发生。笔者认为,由于买受人对与房屋有关的负面信息享有知情权,凶宅的出卖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信息的优势地位与禁止加害的要求,以及具有披露义务的可能性,应该承担告知义务。在第叁部分,笔者具体论述了现有救济路径存在的问题。在否定侵权责任法救济的同时,认为合同法救济路径中的依公序良俗救济、依显失公平救济和依法定解除权救济均存在问题,不宜适用。忌讳凶宅不应该属于一种善良风俗,同时在可依规则救济的时候不应该先依据原则进行救济,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不介意购买凶宅的情况,因此依公序良俗原则救济存在较大问题。依显失公平救济的主要问题在于显失公平应该是在没有其他可撤销事由的基础上再适用,而且买受人并非处于危困或缺乏判断力的情况之下。依法定解除权救济的主要问题是论证凶宅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存在困难。在第四部分,笔者提出买受人可以选择的合同法救济路径。当凶宅出卖人明显故意隐瞒或者欺骗买受人,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的主观过错时,可以依欺诈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当无法证明出卖人存在欺诈或隐瞒行为时,例如凶宅出卖人确实不知情或者过失未告知,买受人因自己的过失造成误解的,可以依重大误解救济自身的权益。买受人还可依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救济自身权益。凶宅交易价值贬损,无法实现买受人舒适居住的目的,具有价值瑕疵、效用瑕疵与品质瑕疵,应属于物的瑕疵。买受人依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请求救济无需证明出卖人的主观过错,证明责任较低,同时救济方式较多,具有一定的优势。当房屋买卖合同因订立过程中出卖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没有成立时,或者合同撤销后买受人希望弥补间接损失时,买受人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买受人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择一选择适合自己的救济路径。(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8-05-01)

赵金国[2](2017)在《论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救济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司法拍卖不断的改革发展,司法拍卖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加大。当前,我国对于民事强制执行方面救济的立法更多的侧重于对被执行人或案外第叁人,但对于买受人救济的相关立法尚待完善,因此为了进一步深化对司法拍卖的改革,有必要同时加强对于买受人救济制度的关注,并对其进行完善。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束语叁个部分。正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第一章:分析买受人救济制度的必要性,买受人面临权益被侵害,但无法从现有制度中获得有效救济困境,反映当前我国对于买受人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同时,罗列当前我国司法拍卖制度中,影响买受人救济的主要问题。第二章:司法拍卖相关问题存在争议的关键点在于,司法拍卖性质的界定存在不同观点,因此,在完善买受人救济之前需要明确司法拍卖的性质。买受人在不同模式的司法拍卖下,买受人的法律地位存在差异,与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所以需要明确买受人在不同拍卖模式下的地位。第叁章:司法拍卖包含较多的主体,且各主体之间因拍卖模式不同,扮演不同角色。面对复杂的主体关系,需要理清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其在司法拍卖中所处的地位,为买受人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供依据。司法拍卖的救济制度主要集中在案外第叁人和申请执行人,那么对于买受人救济制度的制定需要衡量买受人与上述两者之间的利益,进行取舍。第四章:罗列分析得出买受人救济可行的方式,并对上文所提及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解决,同时对救济制度根据司法拍卖的特性进行适当的调整,使其更适合司法拍卖的要求。(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7-06-10)

石冠彬[3](2016)在《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效力与买受人权利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第52条所列合同无效事由若仅侵犯私人权益,则宜理解为相对无效,其中"恶意串通"包含明示和默认两种方式。出卖他人之物所涉合同的效力理应与出卖行为能否引起买卖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相区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可谓根据《物权法》第15条而对《合同法》第51条所作的补正解释。但在买受人知情时,标的物所有权人有权以无权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恶意串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中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本质上属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51条,以买受人善意为适用前提。(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1期)

曹春梅[4](2015)在《论特定动产“一物数卖”中买受人的程序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特定动产"一物数卖"中,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数个买受人均可获得以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交付买卖标的物为内容的终局判决。这样,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遭遇执行竞合,导致前位买受人优先权无法实现,非前位买受人也无法实现预期利益。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优先权的确认以及对错误判决的纠正。对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做法充分实现了审判监督权与诉权的有效配合,为前位买受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第叁人资格参加重审提供了可能,便于破解该执行竞合问题,实现对前位买受人的有效救济。(本文来源于《天中学刊》期刊2015年03期)

石冠彬,江海[5](2014)在《论一物数卖合同效力与买受人权利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学界主流观点不区分后买受人主观态度,主张一物数卖所涉合同均有效欠缺法理,且对恶意串通的认定存在认识偏差。只要后买受人明知先买受人的存在,则后买卖合同相对无效。先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先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有权要求恶意的后买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先买受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除要求后买受人主观恶意外,还需以出卖人不履行合同难以承担违约责任为前提。根据《合同法》第151条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恶意的后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时,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及先买受人要求后买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包含权利主体的预期利益在内。(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5期)

张艳[6](2014)在《“一房数卖”中买受人的法律保护及其救济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房数卖是指出卖人将同一房屋签订两个或者两个及以上的买卖合同,从而构成多个买卖关系的行为。在现实中,一旦发生一房数卖的情况,就会使得房屋交易的买受人这方存在较大的风险,也会影响到其交易中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最终降低安全交易的可能。在一房数卖的情况中,数名买受人中谁会获得房屋所有权,因坚持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本文从买受人的权利保护角度出发,以房屋市场中的一房数卖的实践为基础,从买受人的权益保护角度进行剖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4年14期)

王涵敏[7](2014)在《论“凶宅”买受人在合同法中的最佳救济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中国楼市价格居高不下,价格相对较低的二手房备受购房者的青睐。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大幅增加,二手房交易纠纷也大量出现。我国很多城市在二手房交易中都发生了买受人在订立合同后方知所购买的房屋是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凶宅”,买受人在向出卖人请求退房或者赔偿时产生的纠纷。笔者通过深入研究发现,针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我国尚不存在法律规范性文件,学界尚未形成统一观点,同一类案件缺乏统一的裁决标准,缺乏案例指导,案件判决过度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常出现裁决中“驳回诉讼请求”与“支持诉讼请求”的巨大差别,造成民众心目中诉讼不公的现象,也使买受人陷入法律救济困境。本文解读了大量“凶宅”交易争议案件判决,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中,笔者提炼了“凶宅”买受人常见的法律救济目的,归纳了“凶宅”买受人在合同法中常见的救济途径表现形式。在本文第二部分,笔者逐一分析了在合同法下,买受人通过主张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这些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的优点与弊端。笔者将判例按判决理由分类进行阐释,并结合法学理论进行研究,通过各种救济途径的利弊分析,探寻“凶宅”买受人在合同法下最佳法律救济途径。在本文第叁部分,笔者认为主张因欺诈订立合同因而合同可撤销是“凶宅”买受人的最佳救济途径,并对此进行了法律证成。(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4-05-04)

李军[8](2012)在《法国法关于无权处分中买受人之救济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国法下,无权处分合同为无效合同,买受人无法依该无效合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往往无法获得合同有效下之充分救济。法国法通过动产即时取得制度和占有保护制度等物权法之救济制度以及无权处分合同无效之相对化和追夺担保制度等合同法之救济制度,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无权处分下善意买受人的救济制度。(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4期)

睢晓鹏[9](2011)在《房屋买受人与抵押权人权利冲突及其法律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一房二卖的法律规制,理论和实务上的探讨很多,在此不拟详叙。本文讨论的情形是,房屋所有人以其出卖后的房屋再行设置抵押,买受人的权利如何维护。例如某甲有面积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处,于2010年11月以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出卖于某乙,并已受领乙支付的(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期刊2011年23期)

陈新[10](2011)在《消费者作为瑕疵给付买受人的权利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法对瑕疵给付买受人没有做出消费者与商人的区分,忽视了消费者在商品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特殊性。同时,其相关规定分散于多部法律之中,既造成了不必要的立法资源浪费,也导致不成体系的法律条文之间出现空隙,同时导致消费者作为瑕疵给付买受人的权利将得不到救济或得不到有效的救济。简言之,现行法不能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完整的保护。因此,有必要考察和借鉴欧盟相关指令、德国新债法等新时代背景下的成功立法实践,取其所长、避其所短,如完善消费者的救济权体系,设定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完善损害赔偿制度等具体措施,有针对性地对消费者作为特殊的瑕疵给付买受人进行强化保护。这些探索将会为构建公平正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1-04-30)

买受人的救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伴随着司法拍卖不断的改革发展,司法拍卖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加大。当前,我国对于民事强制执行方面救济的立法更多的侧重于对被执行人或案外第叁人,但对于买受人救济的相关立法尚待完善,因此为了进一步深化对司法拍卖的改革,有必要同时加强对于买受人救济制度的关注,并对其进行完善。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束语叁个部分。正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第一章:分析买受人救济制度的必要性,买受人面临权益被侵害,但无法从现有制度中获得有效救济困境,反映当前我国对于买受人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同时,罗列当前我国司法拍卖制度中,影响买受人救济的主要问题。第二章:司法拍卖相关问题存在争议的关键点在于,司法拍卖性质的界定存在不同观点,因此,在完善买受人救济之前需要明确司法拍卖的性质。买受人在不同模式的司法拍卖下,买受人的法律地位存在差异,与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所以需要明确买受人在不同拍卖模式下的地位。第叁章:司法拍卖包含较多的主体,且各主体之间因拍卖模式不同,扮演不同角色。面对复杂的主体关系,需要理清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其在司法拍卖中所处的地位,为买受人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供依据。司法拍卖的救济制度主要集中在案外第叁人和申请执行人,那么对于买受人救济制度的制定需要衡量买受人与上述两者之间的利益,进行取舍。第四章:罗列分析得出买受人救济可行的方式,并对上文所提及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解决,同时对救济制度根据司法拍卖的特性进行适当的调整,使其更适合司法拍卖的要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买受人的救济论文参考文献

[1].朱传书.凶宅买卖中买受人合同法救济的证成与展开[D].华中科技大学.2018

[2].赵金国.论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救济制度完善[D].宁波大学.2017

[3].石冠彬.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效力与买受人权利救济[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

[4].曹春梅.论特定动产“一物数卖”中买受人的程序救济[J].天中学刊.2015

[5].石冠彬,江海.论一物数卖合同效力与买受人权利救济[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

[6].张艳.“一房数卖”中买受人的法律保护及其救济途径[J].商.2014

[7].王涵敏.论“凶宅”买受人在合同法中的最佳救济途径[D].上海交通大学.2014

[8].李军.法国法关于无权处分中买受人之救济制度[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9].睢晓鹏.房屋买受人与抵押权人权利冲突及其法律救济[J].中国房地产.2011

[10].陈新.消费者作为瑕疵给付买受人的权利救济[D].黑龙江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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