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害贞节权的民法救济

论侵害贞节权的民法救济

一、试论侵害贞操权的民法救济(论文文献综述)

魏晓玄[1](2019)在《从“隐性”到“显性”: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文中认为性自主权是一项独立自主的人格权,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并没有将这项权利予以名称化和具体化,没有明确规定性自主权的法律。这导致在这项权利遭受侵害而需要援引法律予以救济时,没有明确具体的条文可以直接指向这项权利,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以原则化的人格尊严、人格权、或者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侵害而间接地对其保护。研究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问题可以为我国民法体系上对性自主权的保护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性自主权,是指自然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主表达自己的性意愿并且自主支配自己性利益,不受他人强迫或者干涉的权利。性自主权的权利客体为性利益,权利内容为拒绝权、选择权、承诺权。着眼于性自主权保护的司法实践,大多数判决文书都是以“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或者一般人格权来对权利人实际遭受损害的性自主权进行“隐性”的保护。但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司法面对立法空白做出的无可奈何之举。这种“隐性”保护不利于人格尊严的保护、不符合司法规范化的要求、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也不利于法的规范作用的发挥。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从未有今天这样一个法治昌明的时代,“权利”一次也从未像今天这样深入普通百姓的生活,这是一个权利的时代。当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问题就显得紧迫异常。目前来看,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距离成为科学的民法体系还需要发展和完善。如涉及民事生活的一些领域的单行法,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编纂民法典的决定成为了民法典制定的历史新契机。把握当下的历史机遇——编纂民法典,使得民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能够更好的发挥其重要作用,也体现了当前我国民法学术发展的前沿水平。民法典的编纂使得立法漏洞得以补充,也使得立法的矛盾得以消除。促进现行民法制度朝着思想先进、制度齐全、规则和谐的方向发展和完善。立法机关在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中考虑的问题也应是在中国语境中,民法典应当如何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法治意义的问题。值此民法典编纂之际,将性自主权以民法总则和具体分则的具体规定来进行“显性”的保护,是最好的契机。

谢青澎[2](2018)在《强奸犯罪中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当今时代,社会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甚至有些地方的变化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随之持续稳步提高,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在逐步提高,对自身精神以及人格方面权益的维护也越来越重视。我国的人格权制度是为保障我国公民的人权而生的,这一制度的不断地完善,使得当公民精神利益受损害时的人格救济措施也能快速发展。于是在理论和实践中相应地就出现了公民在受到精神损害时所涉及到的赔偿问题。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关于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制度,于民事法律中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但刑事法律却不允许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强奸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它是一种性质恶劣的严重暴力犯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同属于《刑法》规定的八类严重暴力犯罪,强奸犯罪行为不但会对社会的安全稳定造成严重影响,而且还会使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更会给其带来精神上的折磨,和心灵上无法抹去的创伤,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之中,被害人却无法从中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这种刑民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既不利于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顺应当前人权事业不断发展的时代趋势。习近平总书记曾表示,我们的奋斗目标就是要让广大群众过上美好的生活,就是要让广大群众充分体会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和温暖,以及深切体会到人文的关怀。本文以更好的保护强奸犯罪被害人的人权为目的,对当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不足之处以及形成原因进行综合研究,分析强奸犯罪被害人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并探讨了被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以及提出对现行法律中相关规定的不足之处予以完善的建议。另外当前法院对强奸罪罪犯几乎没有判处罚金或民事赔偿,明确规定强奸犯罪被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就能够给强奸罪罪犯增加财产刑,使其在监狱服刑期间进行个人消费以及呈报减刑假释时受到更大的限制和约束,从而加大强奸犯罪的违法犯罪成本,能够更好的惩戒和打击预防强奸犯罪。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强奸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进行研究。首先明确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其次明确贞操以及贞操权的定义。最后分析强奸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与贞操权的因果联系。第二部分对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强奸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梳理和研究,并分析现行规定的不足之处以及不足之处的成因。首先分析现行法律中有关强奸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不足之处,包括刑事法律不支持被害人请求赔偿,以及民事法律缺乏对贞操权的保护。其次分析造成现行法律规定不足之处的原因,包括传统理论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立法者对贞操权保护重视不足、以及强奸犯罪被告人赔偿能力较差。第三部分研究强奸案件中被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分析强奸犯罪被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包括协调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冲突、尊重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打击预防强奸犯罪、贯彻公平正义原则以及促进我国法制完善。其次对强奸犯罪被害人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人格权法律不断发展以及法官不断积累审判经验。第四部分对其他国家以及其他地区的强奸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并从中总结经验。比较分析的对象包括美国、日本、德国、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强奸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五部分研究如何完善现行法律中有关强奸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并提出个人的看法和建议,包括在《刑法》中增加设立关于强奸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补充相关程序规定,以及将贞操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人格权在《民法总则》中进行明确规定,使其成为一项法定人格权利。

廖梦莹[3](2016)在《约为婚姻诱使发生性行为侵权救济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性自主利益对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个人只有在性的利益上得到了保护,才能说完全实现了人格尊严。目前我国立法只在刑法中通过对强奸、强迫卖淫、猥亵等刑事犯罪进行惩罚来保护受害人的性自主利益,而民法对此却一片空白,司法实践中案例日渐增多,迫切需要对这样的研究空白进行填补。本文以行为人隐瞒其已婚事实,允诺结婚,诱使不知情的第三人发生性行为的侵权案件类型为切入点,指出我国在特定情形中保护性自主权的重要性。本文除引言外,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约为婚姻诱使发生性行为侵权救济问题的提出。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两个典型案例入手,引出本文探讨的论题,指出本文所探讨的是有配偶者隐瞒其已婚事实,通过允诺结婚的方式,诱使不知情的他人发生性行为的情形,并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反思。第二部分,约为婚姻诱使发生性行为侵权的比较考观察。通过对德国、意大利、韩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考察后发现,对约为婚姻诱使发生性行为侵权的救济,各国均有成例,我国应当结合现实传统,在未来立法中,通过性自主权立法的方式,对人的性利益进行全面的保护。第三部分,约为婚姻诱使发生性行为侵权中的权利基础探讨。首先对约为婚姻诱使发生性行为侵权救济的正当性进行探讨,其次指出行为人之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利益和性纯洁的良好品行,该利益是性自主权的内容,对性自主权系独立的人格权进行证成,并对我国民法学界贞操权到性自主权的演进过程进行分析,指出目前我国理论研究主要采性自主权而不是贞操权。第四部分,约为婚姻诱使发生性行为侵权救济的立法论完善。从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在人格权立法中确立性自主权为独立的人格权,二是侵权责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对约为婚姻诱使发生性行为的损害赔偿救济,通过事先确权和事后救济两方面进行保护。

廖杰华[4](2016)在《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完善》文中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维护自己涉精神权利不受侵犯的意识逐步增强,对于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保障要求也不断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成为现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救济制度,于社会生活及司法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之作用。我国的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起步比较晚,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一定的规定,但目前我国的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还是存有部分不足,无法满足我国日益增强的民事主体以人格权益为核心的人权维权力度及相应司法实践的需求,亟需进一步完善。本文注意运用文献阅读法、定性分析法、描述性研究法形成研究理论框架,对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律和理论给予分析认定,并注重引入相关问题的案例分析及对国外相关制度有效成果的去其糟粕、吸其精华,在避免出现对于我国相关制度的全盘否定思想前提下,将建议对策部分作为本论文研究的重点内容及创新之处。本文的结构内容大致如下:首先,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进行论述,为进一步重新审视我国现存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以及今后立法上的完善指出方向。接着,描述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过程及其现状概述及借鉴世界各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有效成果进行比较法研究。再后,论述我国现行民事侵权法律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如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有待扩展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过于狭窄,法人组织与某些权利被排斥在外;又如,认定标准不明确、赔偿考量因素及计算方法没有统一的规定等,种种问题,给我国相关司法实践及促进社会公平带来诸多困难。最后,大量借鉴世界各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立法有效成果,立足本国国情,高度结合笔者的司法审判有益实践经验,针对我国立法技术之缺陷、审判实践之不足,提出解决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重大实践问题的完善对策,以加强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护,预防制裁不法侵害,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维持社会稳定及共建社会和谐。

高姗姗[5](2015)在《论性自主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社会不断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性自主权各个方面问题的研究在社会生活中有着越来越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社会上越来越多地出现各种类型的性侵权案件,由于立法的缺失,权利意识淡薄等原因,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合理有效的保护,应尽快在相关法律中确立性自主权各个方面的内容,以使其得到全面的保护。虽然我国很多学者对性自主权的保护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法院判决也朝着有利于性自主权保护的方向发展,但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在某些司法解释中有着一些笼统模糊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我国法律对于性自主权的保护仍是不成体系的,混乱薄弱的。本文主要用了调查法、观察法、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等方法,从民法的角度,通过对性自主权的历史渊源,结构内容,我国和台湾对其民事保护的现状,以及完善性自主权法律保护这几个方面的分析,分四部分来论述性自主权。第一部分从“性自主权”由来的历史背景以及产生,发展,变化这些方面开始了解其历史沿革,并对性自主权的权利概念性质,特征,主体,权利内容,客体这些结构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界定,第二部分归纳了我国和台湾关于性自主权民事保护的现状,并在我国对性自主权民事保护中,阐述了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性问题;第三部分对民法保护性自主权的必要性进行了说明;第四部分从立法以及已有法律的完善和如何解决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典型性问题三个方面提出了我认为合理的完善性自主权保护的方案。在本文中,我认为性自主权属于民事权利中人格权的一种,且是不属于已被界定的任何一种人格权,是一种特殊的具体人格权。结合社会上常见的性侵权行为,以及对性自主权问题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分析了其代表的问题和产生的影响,并对其提出了解决的方案,对于法条中关于性自主权应该做怎样的规定和改变做了具体的阐述,并且对于性自主权的结构分析中也有自己的见解,通过分析,我认为将性自主权的行为能力称为性意思能力更为合适,并且在性意思能力的划分上和一般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只能分为完全性意思能力人,和无性意思能力人这两种情况,从年龄上区分这两种情况的分割点也和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应该以14岁为划分点。在精神智力状况没问题的情况下,年满十四周岁为完全性意思能力人,而十四周岁以下则为无性意思能力人。对于性自主权立法上保护的完善应以民法为主,结合其他法律如刑法等法律共同规定协调,性自主权在民法上的构建尤以人格权法的构建为主,应将性自主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人格权法中单列一部分来描述它。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点比较重要的就是关于性自主权被侵害后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律中未将其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实践中常将其归于其他类型的权利损害中进行赔偿。但性自主权保护的最重要的内容是权利人享有的性利益中的精神利益,代表着其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尊严,且性权利被损害造成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后果是不可逆的,所以将性自主权被侵害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单独列出或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更为合适。

王江华[6](2013)在《强奸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价值和人格尊严,旨在保护人权的人格权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以精神权利价值为中心的人格救济措施也得以不断发展。与此相应,精神损害赔偿成为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当前,我国民事法律已确立了较为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己形成了具体的适用规则。但在刑事诉讼领域,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却因刑事法律的排斥而无法获得。根据现行立法,在不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够获得支持,而遭受巨大精神损害的强奸罪被害人却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种规定和民事法律以及司法实践的矛盾,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健全和司法的公正,不利于对强奸罪被害人人权的保护,也不符合当今世界人权保护的潮流。本文以强奸罪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为视角,分析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制度漏洞及成因,阐述确立强奸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对此项制度的可行性及相关制度设计问题进行了探讨。具体从以下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界定贞操权的概念,阐述强奸行为与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立足我国现行法律,分析强奸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其成因;第三部分:从协调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冲突,实现法律的正义原则,尊重强奸罪被害人的人格,促进我国法制的完善等角度分析确立强奸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论证了其可行性;第四部分:通过横向比较,研究域外关于强奸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意在考察域外相关制度设计并借鉴;第五部分:对强奸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设置提出完善建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刑法》中增设强奸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完善强奸等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程序规定,包括诉讼当事人,救济途径,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以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四个方面;在民法中明确规定贞操权损害赔偿制度。

文体鸣[7](2012)在《完善我国性骚扰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文中提出性骚扰,起初是一个颇具世界性的社会问题—从古至今,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性骚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实际上,“性骚扰(Sex Harassment)"作为独立词汇,最早由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林.A.麦金侬(Catharine A Mackinnon)在其1974年代理的一个个案中引出最早的性骚扰学说,大部分都与女权主义有关,其关注的受害个体也设有重重局限,比如仅注重工作场所一隅。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女方,开始外出工作,职场上的性骚扰问题也日益突出,并且呈现出日渐升温的发展态势—如何界定”性骚扰”?工作环境可否构成性骚扰成立要件?行为或暗示到什么程度才算违法或犯罪?什么样的证据才能采信?以上问题的逐一提出,将性骚扰从一个边缘化的社会问题带到了法学学者面前,但据笔者观察研究,尽管性骚扰已为人们所关注,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性骚扰诉讼,但我国迄今仍没有对“性骚扰”在法律上设立合适的对等定义。法律的缺失极不利于对性骚扰受害人的保护,社会上,容忍一定程度的性骚扰甚至发展为“潜规则”。由此观之,对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制问题缺失有探讨之必要。无论是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来解决性骚扰问题,均将该种“一方用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制或侮辱另一方的行为”做分门别类立法规定。故笔者将在本论文中,从民法下属侵权法角度,综合运用比较分析、例证分析、逻辑分析等多种论证研究方法,对性骚扰侵犯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应以法律规范为系统论述个人这段时期来研究所得,从而证明将“性骚扰”问题在侵权法项下立法的重要性,以及完善我国性骚扰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论文主要由三个大的章节构成。首先,在作为前言的绪论部分中,笔者简要阐述了研究此课题的出发点与目的,明确本论文的实践意义。其次,作为正文开篇的第一章,第一部分即介绍了“性骚扰”问题产生和发展,进而简要总结了这一词汇的来龙去脉,尤其着重论证其从一个社会学概念成长为法学概念的形成过程。第一章节的第二部分,阐述了性骚扰在我国的现状及我国现行法律对其规制。本文第二章着重分析了法制较为成熟国家及地区,如英、美、德、及台湾、香港地区的相关法律建制。笔者本着移植与借鉴的初衷,对如上不同法域国家和地区国家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研究。由于这些国家或地区,从立法考量到裁定量刑的机制都已比较成熟,故认为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对其立法经验予以借鉴。本文第三章论述了我国建立反性骚扰侵权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同时分析性骚扰立法中存在的困扰与争议,为我国性骚扰立法规制构建理论上的基础。第三章也是本文的重点,尤其是在必要性部分。首先讨论了我国建立反性骚扰侵权法的必要性,以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缺陷。从概念明晰的必要性、社会层面广泛、性骚扰侵权行为实施所带来的恶劣后果等几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从法律的角度全面的剖析性骚扰;其次,笔者也探讨了我国进行反性骚扰立法的可行性。认为性骚作为扰侵犯行为,应用民事法律对其规制,确立其民事侵权行为性质。我国建立反性骚扰侵权法的可行性。借笔者从我国的立法背景和国情出发大胆的提出了在未来民法典侵权法项下设立专门有关性骚扰的单行法,并从理论和现实意义等方面论证这本人设计的可行性。由以上建议的实施,笔者望本项研究能达成规制性骚扰现象,对受害者施以救济。同时,针对现时性骚扰日益蔓延的现象,提供若干建议给予立法者及法学学者参考。以期对构建适合我国文化土壤和法律体系的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力争早日构建我国反性骚扰法律制度,有效防治性骚扰,为公众创造良好、健康、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尼玛端智[8](2012)在《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己然成为的一个热点和焦点问题,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怎样建构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成为需要探讨的重要课题之一。而要研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核心问题是要研究其适用范围问题。本文从分析和界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概念着手,阐述了自己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一些观点。本文在分析精神损害的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主体范围以及一些特殊情形下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必要的研究。为了能够实现本文的写作目的,本文主要运用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还有比较分析的方法,基于对辨清精神损害的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这一问题从不同角度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的从无到有,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逐步完善,越来越重视对人的关怀,这种关怀已从单纯的物质世界发展到丰富的精神世界。与此同时,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受到各种伤害的几率也变的更加普遍,这就促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必须进一步拓宽。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方面,侵犯公民人格权、身份权,均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特定物的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侵权行为、国家机关行政侵权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在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方而,法人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胎儿、死者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主体。此外,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领域,原告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而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已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为此,应当积极顺应世界范围内加强人权保护的时代潮流,利用制订民法典的契机,结合其他相关法律的制订、修订,建立我国完备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以保障民法所追求的维护人的价值与尊严目标理念的实现,使物质社会与人类的精神世界达到和谐的统一。

周艳[9](2010)在《一般人格权制度探析》文中指出一般人格权制度是二十世纪大陆法系民法在人格权制度领域的新发展,作为强化对人类自身关怀的人文思潮的制度性产品,对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对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功能以及与一般人格权的关系方面进行探讨,从而对今后我国法典制定提供一些立法建议。

刘海明[10](2010)在《性自主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性自主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具体人格权,逐渐引起学术界和普通民众的关注。对性自主权进行深入而系统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本文首先从性自主权的内涵入手,对常见的几个易混淆概念进行比较分析,以说明“性自主权”用语的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阐述性自主权的特征和内容。其次,对性自主权进行边界分析,与其他相关人身权相区分,以突出性自主权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再次,采用案例列举、数据考察等研究方法,逐一论述侵害性自主权的几种典型行为,以帮助人们有效识别现实生活中侵害性自主权的具体情形。最后,借鉴国内外有关性自主权的立法经验,在现有权利保护资源的基础上,从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双重角度建构我国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

二、试论侵害贞操权的民法救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侵害贞操权的民法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1)从“隐性”到“显性”: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一)选题目的
        (二)选题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内研究综述
        (二)国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一)文本分析法
        (二)实证分析法
    四、本文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一)创新点
        (二)不足之处
第一章 性自主权的基本问题
    一、性自主权的界定
        (一)性自主权的概念
        (二)性自主权的客体
        (三)性自主权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二、性自主权的特征
        (一)性自主权的非财产性
        (二)性自主权的专属性
    三、性自主权的内容
        (一)拒绝权
        (二)选择权
        (三)承诺权
第二章 性自主权“隐性”民法保护的现状
    一、相关性自主权裁判文书概览
    二、相关裁判文书中对性自主权的“隐性”民法保护
        (一)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代替“隐性”的性自主权
        (二)用“一般人格权”代替“隐性”的性自主权
        (三)性自主权“隐性”民法保护的原因
    三、性自主权“隐性”民法保护的弊端
        (一)不利于人格尊严的保护
        (二)不利于司法权威的维护
        (三)不利于法的规范作用的发挥
第三章 性自主权“显性”民法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对性自主权“显性”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性自主权是一项独立具体的人格权
        (二)推进司法规范化的需要
        (三)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二、性自主权“显性”民法保护法律体系的具体构建
        (一)对《民法总则》第110条之“等”做扩大解释
        (二)未来《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规定性自主权
        (三)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侵害性自主权的民事责任
        (四)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性自主权
第四章 侵害性自主权的民法救济
    一、侵害性自主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强奸行为
        (二)猥亵行为
        (三)性骚扰
        (四)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
    二、侵害性自主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侵害性自主权的行为
        (二)损害事实
        (三)因果关系
        (四)过错
    三、对侵害性自主权的民事救济方式
        (一)停止侵害
        (二)赔礼道歉
        (三)赔偿损失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2)强奸犯罪中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强奸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一) 精神损害赔偿
        1. 精神损害的概念
        2. 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二) 贞操权
        1. 贞操的概念
        2. 贞操权的概念和特征
    (三) 强奸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与贞操权的联系
        1. 强奸行为严重侵犯被害人的贞操权
        2. 被害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
        3. 被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我国立法现状的不足之处及其成因
    (一) 立法现状的不足之处
        1. 刑事法律不支持被害人请求赔偿
        2. 民事法律缺乏对贞操权的保护
    (二) 立法现状不足之处的成因
        1. 传统理论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2. 立法者对贞操权保护重视不足
        3. 强奸犯罪被告人赔偿能力较差
三、强奸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一) 强奸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分析
        1. 协调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冲突
        2. 尊重被害人的人格尊严
        3. 打击预防强奸犯罪
        4. 贯彻公平正义原则
        5. 促进我国法制完善
    (二) 强奸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可行性分析
        1. 人格权法律不断发展
        2. 法官不断积累审判经验
四、域外制度考察
    (一) 美国
    (二) 日本
    (三) 法国
    (四) 德国
    (五) 我国台湾地区
五、完善强奸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建议
    (一) 完善民事法律中相关规定
        1. 设立贞操权为独立的人格权
        2. 明确侵害贞操权的责任类型
    (二) 完善刑事法律中相关规定
        1. 增设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
        2. 明确规定强奸犯罪被害人有权提起赔偿
    (三) 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程序规定
        1. 诉讼当事人
        2. 救济途径
        3. 精神损害认定标准
        4. 精神损害赔偿额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约为婚姻诱使发生性行为侵权救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约为婚姻诱使发生性行为侵权救济问题的提出
    (一) 约为婚姻诱使发生性行为侵权典型案例
    (二) 约为婚姻诱使发生性行为侵权救济视角下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反思
二、约为婚姻诱使发生性行为侵权的比较法考察
    (一)德国
    (二)意大利
    (三)韩国
    (四)日本
    (五)台湾地区
    (六)比较考察的结论
三、约为婚姻诱使发生性行为侵权中的权利基础探讨
    (一)对约为婚姻诱使发生性行为侵权救济的正当性探讨
    (二)约为婚姻诱使发生性行为侵权的权利基础证成
    (三)约为婚姻诱使发生性行为侵权的权利基础演进
四、约为婚姻诱使发生性行为侵权救济的立法论完善
    (一)人格权立法:确立性自主权为具体人格权
    (二)侵权责任法适用之改进:精神损害赔偿和附带财产损害赔偿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以一则案例论起
    第二节 文献综述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一、研究内容
        二、研究方法和思路
    第四节 创新之处
第二章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之理论分析
    第一节 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之司法萌芽
    第二节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中之“精神损害”法律概念
        一、精神损害本质上是具有不可逆转性的非财产性损害
        二、精神损害既可源于人身损害又可源于财产损害
        三、精神损害具有司法裁判上的抽象性
    第三节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之概念、功能及其归责原则
        一、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之法律概念
        二、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之法律功能
        三、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
第三章 中外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比较
    第一节 中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之确立及其发展
        一、发展简介
        二、萌芽阶段
        三、确立阶段
        四、发展阶段
        五、现状综述
    第二节 外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简介
        一、大陆法系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简介
        二、英美法系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简介
    第三节 中外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比较评析
第四章 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之立法缺陷
    第一节 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乏统一性及可操作性
    第二节 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不明确且不广泛
        一、法人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
        三、胎儿能否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的问题
        四、自然人死亡后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五、“精神打击”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第三节 请求范围于法律及司法解释间存在竞合冲突亦不广泛
        一、亟需把贞操权纳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二、亟需把信用权纳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三、关于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第四节“严重”认定标准及其救济方式不尽合理
    第五节 赔偿数额过低及其计算标准尺度不统一
第五章 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第一节 完善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立法体系
        一、制定统一完整的基本法律
        二、制定纲领实用的基本法条
    第二节 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具体情形促进司法裁判之统一
    第三节 建立健全精神损害鉴定制度
    第四节 统一确立赔偿标准和方法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
    第五节 其他立法完善问题
        一、法人精神损害赔偿之立法建议及完善
        二、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之立法建议及完善
        三、胎儿精神损害赔偿之立法建议及完善
        四、自然人死亡后精神损害赔偿之立法建议及完善
        五、关于侵犯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之立法建议及完善
        六、关于“精神打击”精神损害赔偿之立法建议及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5)论性自主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性自主权的基本问题
    (一) 性自主权的历史沿革
        1. “贞操权”的提出
        2. “贞操权”理论的发展
        3. 由“贞操权”转变为“性自主权”
    (二) 性自主权的概念和性质
        1. 性自主权的概念
        2. 性自主权的性质
    (三) 性自主权的特征
        1. 平等性
        2. 专属性
        3. 非财产性
        4. 受限制性
    (四) 性自主权的主体和性意思能力
        1. 性自主权的主体
        2. 性意思能力
    (五) 性自主权的权利内容
        1. 选择权
        2. 承诺权
        3. 反抗权
    (六) 性自主权的客体
二、性自主权民事保护的不完善
    (一) 我国民法对性自主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的方式
        1. 参照其他法律对人格尊严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保护
        2. 国家重刑轻民导致性自主权民事保护不完善
    (二) 我国存在的一些性自主权保护上的典型性问题
        1. 侵害性自主权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2. 性自主权与配偶权的冲突问题
        3. 特定主体性自主权保护的法律缺失问题
    (三) 台湾对性自主权民事保护的方式
三、民法中确立性自主权的重要作用
    (一) 侵害性自主权的表现方式
        1. 强行性性侵犯行为
        2. 非强行性性侵行为
        3. 性骚扰
    (二) 侵害性自主权造成的后果严重
    (三) 民法上确立性自主权是保护人身权的需要
    (四) 民法上确立性自主权是完善人格权体系的需要
    (五) 民法确立性自主权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建立崇高性道德的需要
        1. 民法确立性自主权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
        2. 民法确立性自主权是建立崇高性道德的需要
    (六) 民法是刑法中强奸罪的法理基础
四、完善性自主权法律上的保护
    (一) 完善性自主权民法上的保护
        1. 明确民法关于性自主权的规定
        2. 树立正确的性权利意识
    (二) 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相结合使民事保护更加完善
        1. 刑法存在和性自主权冲突的地方
        2. 完善中国刑法对于男性性自主权保护
    (三) 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性问题的解决建议
        1. 性自主权被侵害后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2. 性自主权与配偶权冲突问题的解决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6)强奸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研究内容及研究重点
    三、国内外立法情况
第1章 强奸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1.1 贞操权
        1.1.1 贞操的概念
        1.1.2 贞操权的概念和特征
    1.2 精神损害赔偿
        1.2.1 精神损害的概念
        1.2.2 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1.3 贞操权与强奸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
        1.3.1 强奸行为侵犯被害人的贞操权
        1.3.2 强奸行为造成被害人巨大的精神损害
第2章 强奸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其成因
    2.1 强奸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2.1.1 刑事法律排斥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2.1.2 民事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缺乏明确的规定
    2.2 强奸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成因
        2.2.1 传统法学理论不支持刑事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2.2 立法者对贞操权的法律保护未给予必要的重视
        2.2.3 大部分被告人经济状况较差导致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实现
第3章 强奸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3.1 强奸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之必要性分析
        3.1.1 协调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冲突
        3.1.2 体现法律对强奸罪被害人人格的尊重
        3.1.3 遏制强奸罪被害人与犯罪分子非法“私了”
        3.1.4 贯彻正义原则的要求
        3.1.5 促进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完善
    3.2 强奸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之可行性分析
        3.2.1 人格权法律在不断发展
        3.2.2 法官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
第4章 强奸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域外考察
    4.1 平行式
        4.1.1 美国
        4.1.2 日本
    4.2 附带式
        4.2.1 法国
        4.2.2 德国
        4.2.3 我国台湾地区
第5章 完善我国强奸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5.1 对于《刑法》中强奸罪被害人损害赔偿规定的完善建议
        5.1.1 增设精神损害赔偿规定
        5.1.2 明确规定强奸罪被害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5.2 完善强奸等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程序规定
        5.2.1 诉讼当事人
        5.2.2 救济途径
        5.2.3 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
        5.2.4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
    5.3 完善贞操权损害赔偿制度
        5.3.1 确立贞操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5.3.2 侵害贞操权的责任类型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完善我国性骚扰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节 性骚扰立法目的的研究
    第二节 性骚扰立法研究的动机
第一章 性骚扰概论
    第一节 性骚扰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一、性骚扰的成因理论
        (一) 自然生物模式
        (二) 女性主义观点
        (三) 性别权力差异论
        (四) 组织模式说
        (五) 社会文化模式说
        二、性骚扰概念的发展
        (一) 从社会学理论至法学概念的演变
        (二) 性骚扰法律概念的延伸
    第二节 我国性骚扰现状及其法律规制现状
        一、我国性骚扰现状
        二、我国性骚扰法律规制现状
        (一) 我国法律对性搔扰立法规制的现状
        (二) 司法解释与地方条例对性搔扰立法规制的现状
第二章 国外与港台地区性搔扰法律规制及其借鉴
    第一节 国外与港台地区对性搔扰的法律规制
        一、欧盟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
        (一) 对性骚扰行为的定义
        (二) 对性骚扰行为的制裁
        (三) 对受害人和证人的保护
        (四) 举证责任
        二、法国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
        (一) 立法概况
        (二) 雇主和企业内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 对性骚扰的处罚
        三、比利时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
        四、美国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
        (一) 分类
        (二) 性骚扰纠纷解决机制
        (三) 雇主责任
        五、港台地区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
        (一) 我国香港地区
        (二) 我国台湾地区
    第二节 国外与港台地区性搔扰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借鉴
        一、规范性骚扰立法,达到法律概念的统一
        二、明确性骚扰相关法律性质
        (一) 必须界定性骚扰的构成要件
        (二) 必须明确性骚扰的侵权责任形态
        (三) 必须明确性骚扰侵权行为实施的后果
        (四) 必须明确性骚扰侵权行为的客体
第三章 完善我国性骚扰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一节 完善我国性骚扰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缺陷
        (一) 没有合理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
        (二) 性骚扰法律概念不具体
        (三) 性骚扰责任主体和救济方式不明确
        二、世界立法趋势的必要
        三、性骚扰侵权行为实施所带来的后果恶劣
        四、性骚扰影响的社会层面广泛
        (一) 对于受害者精神上和肉体上的伤害
        (二) 受害者的两难处境
        (三) 受害人的反抗在谴责受害人的环境中往往陷入新的困境
    第二节 完善我国性骚扰法律规制的可行性
        一、专门立法论在实践中为世界多国所采用
        二、以民法规制的可行性
        三、明确反性骚扰的民事法律规定有利于对受害方和被告方合法利益的保护
结语
参考文献

(8)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节 精神损害之界定
    第二节 精神损害之特征
        一、精神损害的非财产性
        二、精神损害的伴生性
        二、精神损害的意识机能性
        四、精神损害的主观兼客观性
    第三节 精神损害之功能
        一、调整功能
        二、抚慰功能
        三、惩戒功能
第二章 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讨论
    第一节 关于精神损害客体范围的学说介绍
        一、精神痛苦说
        二、一定范围人格权说
        三、人身权说
        四、精神活动说
    第二节 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节 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侵害亲属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侵害亲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节 侵害特定的财产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节 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客体讨论
        一、各国在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
        二、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第六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客体讨论
        一、现行立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不合理性分析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
    第七节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二、侵害政治权利的行为
        三、侵害受教育权的行为
第三章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范围讨论
    第一节 精神损害赔偿应该限定的主体
    第二节 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主体范围有关的特殊情形
        一、胎儿
        二、死者
        三、第三人
        四、侵害配偶权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一般人格权制度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 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和功能
    1.1 一般人格权的性质
    1.2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2 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关系
    2.1 本权与派生权的关系
    2.2 既定和补缺的关系
    2.3 二者相互并存, 不能相互否定
3 我国法律对一般人格权的保护的立法思考
    3.1 隐私权
    3.2 贞操权
    3.3 信用权
    3.4 法人秘密权
    3.5 人身自由权

(10)性自主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性自主权概观
    第一节 概念的选择
        一、贞操权与性自主权
        二、性权与性自主权
    第二节 性自主权的特征
        一、平等性
        二、受限制性
        三、专属性
        四、非财产性
    第三节 性自主权的结构化分析
        一、性自主权的主体
        二、性自主权的客体
        三、性自主权的内容
第二章 性自主权的边界分析——与其他相关人身权之比较
    第一节 性自主权与身体权
    第二节 性自主权与健康权
    第三节 性自主权与名誉权
    第四节 性自主权与自由权
    第五节 性自主权与配偶权
第三章 侵害性自主权的典型行为分析
    第一节 强奸行为
        一、强奸行为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对象问题
        二、婚内强奸问题
    第二节 性骚扰
    第三节 猥亵行为
    第四节 强迫他人提供性服务的行为
    第五节 以非正当手段取得他人承诺的性行为
第四章 性自主权保护的法律进路
    第一节 性自主权立法例借鉴
    第二节 我国性自主权法律保护的现实基础
        一、国内立法基础
        二、国内司法基础
        三、国际保护视角
    第三节 我国性自主权保护的民法架构
        一、性自主权的人格权法建构
        二、性自主权的侵权责任法建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四、试论侵害贞操权的民法救济(论文参考文献)

  • [1]从“隐性”到“显性”: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D]. 魏晓玄. 辽宁师范大学, 2019(01)
  • [2]强奸犯罪中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谢青澎. 华中师范大学, 2018(01)
  • [3]约为婚姻诱使发生性行为侵权救济问题研究[D]. 廖梦莹.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4]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完善[D]. 廖杰华. 华南理工大学, 2016(04)
  • [5]论性自主权[D]. 高姗姗. 广西师范大学, 2015(08)
  • [6]强奸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王江华. 中央民族大学, 2013(01)
  • [7]完善我国性骚扰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D]. 文体鸣. 中央民族大学, 2012(11)
  • [8]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研究[D]. 尼玛端智. 中央民族大学, 2012(11)
  • [9]一般人格权制度探析[J]. 周艳. 现代商贸工业, 2010(18)
  • [10]性自主权研究[D]. 刘海明. 黑龙江大学, 2010(11)

标签:;  ;  ;  ;  ;  

论侵害贞节权的民法救济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