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公约论文-翟东婧

批准公约论文-翟东婧

导读:本文包含了批准公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律地位,沿岸国家,国家杜马,海底光缆,哈萨克斯坦,普京,卫星网,环境影响评价,能源多元化,解释性

批准公约论文文献综述

翟东婧[1](2019)在《俄批准《里海法律地位公约》》一文中研究指出据俄罗斯卫星网报道,俄罗斯国家杜马于9月19日在全体会议上,批准了俄罗斯总统普京提交的《里海法律地位公约》。2018年8月12日,哈萨克斯坦、俄罗斯、阿塞拜疆、伊朗、土库曼斯坦5个里海沿岸国家总统在哈萨克斯坦西部城市阿克套签署《里海法律地位公约》。目前,(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防报》期刊2019-09-25)

王吉文[2](2018)在《《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批准和我国利益的保护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作为以选择法院协议为载体的判决公约的实质使得公约之于各国的意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私人协议。那么,公约的这种实质显然对于弱势方的当事人以及难以获得当事人选择的国家法院是极为不利的,从而最终影响到一国对公约批准的立场。作为一个仍在不断进步的发展中大国,我国当事人和法院的不利地位可能会使公约对我国的适用带来消极的后果。这种情况下,利用该公约第21条声明制度把专属管辖事项和知识产权事项排除出去,有利于实现公约批准和我国利益保护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8年02期)

田洪鋆[3](2019)在《美欧博弈与中国选择:《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批准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批准问题,国内研究多集中于公约文本与中国国内立法的差异,缺乏偏宏观的视角。虽然经过美欧博弈,该公约已经具有自限性、柔性和开放性,但仍然给中国管辖权的全球竞争力以及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保守性带来挑战,这是中国批准公约面临的实质问题。中国一方面要关注公约的外部环境变化和国际格局调整,另一方面要利用公约自身的手段和提升司法竞争力缓解其带来的压力,这是批准公约必须着重研究的内容。(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4](201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的决定》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12月29日第十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批准2017年6月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阿斯塔纳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本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期刊2019年01期)

[5](20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的决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十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批准2017年6月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阿斯塔纳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18-12-30)

丁小巍,王吉文[6](2018)在《论我国对《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批准与公约第二十一条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实质是以选择法院协议为载体的判决公约,这使得该公约对于一国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对该国法院的选择。对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批准该公约可能会导致一些弊端。公约第二十一条设立的"就特别事项的声明"制度有利于我们把某些具有强烈利益的事项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从而减轻公约对我国当事人及国家利益可能造成的消极后果。有鉴于此,我国在批准公约时可对(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8年03期)

刘仁山[7](2018)在《我国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问题与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不同法系主要国家在协议管辖及与之相关的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妥协的结果,是当今国际民商事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际民商事秩序的重要内容。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与《公约》核心条款尚有差距,虽不构成批准《公约》的根本障碍,但我国批准《公约》所面临的整体性问题、声明问题及具体修法问题,均须妥善解决。虽然批准《公约》有助于促进我国民商事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并推动我国涉外民事诉讼法制度与体系的完善,但是对于我国批准《公约》的时机,尚需慎重考虑。在我国参与包括《公约》在内的全球国际私法造法活动及国际民商事新秩序的构建过程中,应正确看待国家主权与当事人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陈南睿[8](2018)在《中国批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法律挑战及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正式生效的《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一项国际民商事领域关于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全球性公约。虽然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最初意图制定一项普遍的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但由于各种原因只达成以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为管辖依据的现行《公约》。尽管如此,《公约》的通过仍具里程碑式的意义。第一,《公约》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二,全球性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的通过有利于加速判决的全球流动;第叁,判决的全球流动将极大促进各国间国际经贸往来。作为一个国际民商事关系发展极其迅猛的发展中大国,我国对于全球性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的需求将日益凸显。中国于2017年9月12日签署《公约》,根据已对我国生效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8条规定,一国签署条约即负有义务不得采取任何足以妨碍条约目的及宗旨之行动。所以这表明中国对《公约》总的立场是积极的、欢迎的,批准也势在必行。然而由于《公约》与我国法律规定存在较多差异,批准《公约》可能将给我国带来许多法律挑战,如何妥善应对这些法律挑战便是当下应研究的重点。本文正文共有五部分。第一部分“中国批准《公约》的必要性”从互惠原则存在缺陷及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具有局限性两方面认定我国有必要批准《公约》。第二部分是“《公约》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异同”。该部分按照《公约》文本的顺序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得出两者在适用范围、管辖权规则及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均存在异同的结论。第叁部分“批准《公约》将给中国带来的法律挑战”通过对比《公约》及我国相关立法,得出批准《公约》将给我国带来适用范围问题、协议书面形式问题、实际联系原则问题及公共政策问题四个法律挑战。第四部分是“针对法律挑战的对策研究”。该部分针对第叁部分中具体的法律挑战,结合具体理论及其他各国典型做法,在本部分中提出具体的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综合得出我国既需要恰当运用声明保留制度又急需修改国内相关立法以与《公约》匹配的结论。(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王吉文[9](2018)在《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批准的时间点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生效和适用,将会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合作带来积极影响。不过,本质上,该公约是以选择法院协议为载体的判决公约,面对当事人仍处于弱势地位、法院竞争力有待提升的现状,我国对该公约的批准可能会陷入两难困境。选择合适的时间点批准该公约,可能是消除对我国不利后果的积极举措。目前来看,由于美国的批准将会对当事人的法院选择偏好带来实际影响,因此我国应积极关注美国的动向;在美国批准该公约之后,应把对该公约的批准问题列入议事日程。(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8年02期)

杜涛,杨育文[10](2017)在《中国批准《取消认证公约》的法律问题及对策——以国际贸易行业为重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取消认证公约》能够便利国际人员和商务交往,我国批准该公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该公约能够填补我国条约体系空白。公证制度不足、涉外文书的可信性和国内法与该公约的衔接问题均不影响我国批准该公约。该公约第1条第3款第2项规定的适用范围除外可以先办理公证再签发附加证明书的方式予以化解;对于公文的含义应当稍作扩张解释,附条件地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国际商事证明书列为公文;对于可能存在的出境假文件,应当通过跨部门协调加强对假文件的管控,以免影响我国国家及公证业的声誉,对于经公证的入境假文件,行政机关在有足够相反证据时可以推翻该文件,但司法机关具有最终决定权。(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7年06期)

批准公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作为以选择法院协议为载体的判决公约的实质使得公约之于各国的意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私人协议。那么,公约的这种实质显然对于弱势方的当事人以及难以获得当事人选择的国家法院是极为不利的,从而最终影响到一国对公约批准的立场。作为一个仍在不断进步的发展中大国,我国当事人和法院的不利地位可能会使公约对我国的适用带来消极的后果。这种情况下,利用该公约第21条声明制度把专属管辖事项和知识产权事项排除出去,有利于实现公约批准和我国利益保护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批准公约论文参考文献

[1].翟东婧.俄批准《里海法律地位公约》[N].中国国防报.2019

[2].王吉文.《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批准和我国利益的保护问题[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8

[3].田洪鋆.美欧博弈与中国选择:《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批准问题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的决定[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8

[6].丁小巍,王吉文.论我国对《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批准与公约第二十一条的适用[J].法治论坛.2018

[7].刘仁山.我国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问题与对策[J].法学研究.2018

[8].陈南睿.中国批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法律挑战及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2018

[9].王吉文.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批准的时间点问题[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8

[10].杜涛,杨育文.中国批准《取消认证公约》的法律问题及对策——以国际贸易行业为重点[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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