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公约论文-聂明岩

运输合同公约论文-聂明岩

导读:本文包含了运输合同公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强制适用

运输合同公约论文文献综述

聂明岩[1](2018)在《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权责关系及国际公约适用——以朗力公司与天地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航空运输尤其是货物运输对"一带一路"建设意义重大,是实现"五通"的重要推动力。"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五"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权责关系确定和国际公约适用提供了思路,值得关注。结合相关国际公约规定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该案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厘清了货物运输延误情况下构成根本违约的相关情形,同时辨明了《蒙特利尔公约》的强制适用性质,并依公约规定确定了合理的赔偿数额,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有启示意义。该案涉及的其他问题例如《蒙特利尔公约》的优先适用性、货物延误与遗失的区分以及作为赔偿数额计算基础的货物重量的确定等,同样有必要引起重视。(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4期)

张议方[2](2015)在《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下合同自由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自由原则是作为私法的合同领域最基本的准则,无论合同的类型如何,我们都能在其中寻觅到合同自由原则的身影。诚然,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国际上制定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主要是出于建立强制性运输责任体制的需要,因此在谈及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时,我们更多地想到的是其强制性。围绕着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下的强制性体制,众多学者展开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故而,笔者在此不再在此对其进行研究,而研究与之相对且研究较少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下的合同自由原则。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主旨是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而谈到这种关系,必然会离不开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合同领域重要的家族成员之一,作为合同领域基本准则的合同自由原则当然也同样贯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始终。本文立足于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合同自由原则的历史变迁为切入点,通过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法经济学研究方法等,对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下的合同自由原则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运用问题,提出了一己之见。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简要介绍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下合同自由原则研究的必要性;第二章重点分析合同自由原则在四大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下的历史演进状态;第叁章主要是在第二章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下合同自由原则变迁史的基础上,研究这种变迁的趋势、变迁缘由等;第四章主要是对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修改提出的一己之见。(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5-05-01)

闻银玲[3](2010)在《《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前景分析及中国的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已获21国签署,但能否生效,前景并不明朗。文章分析了影响公约生效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同时分析了公约对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制度的作用和局限性。从公约对我国海运业、贸易业的影响进行分析,指出从长远计,我国应该批准公约,但从利益的博弈看,我国应选择加入的时机,同时做好国内立法的准备工作。(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0年09期)

闫泰[4](2010)在《《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下承运人及海运履约方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做是对承运人权利义务进行规制的历史,据粗略统计《海牙规则》关于承运人条款占到整部法律实质性条款的70%;《维斯比规则》中的权利义务条款几乎全部是对《海牙规则》中承运人制度的修改;《汉堡规则》中的承运人权利义务条款也达到实质性条款的60%。由以上统计可以看出,承运人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地位。承运人制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制度的核心,承运人责任制度则是承运人制度的核心,诚如希腊在第41届贸法会会议上对《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草案的评论中所述:“一部新国际货运公约,立法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国际贸易法的协调与统一。当前国际公约和不同国家的国内立法极其分散,导致缺乏统一性,从而不可避免地降低了商业和法律确定性,而这种确定性对国际货物运输所有当事人而言都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但是,新公约要想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接受,还应当保证权利和赔偿责任之间的公平平衡,从而保证运输合同当事人之间风险的公平分配。在这方面,与承运人权利、赔偿责任等有关的条款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公约承运人和海运履约方责任制度的规定进行分析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审视中国海商法下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并提出修改建议!文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国际海运立法的发展状况,叁大国际海运法并存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国际社会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开启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立法程序,并最终出台了上述公约。文章第二章,第叁章重点论述公约下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包括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延长、承运人责任形式的变更、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变化和承运人责任限额的提高,并对公约的相关立法进行评述。文章第四章重点论述了海运履约方责任制度,包括海运履约方制度的沿袭和海运履约方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在该章最后一节对新建立的海运履约方责任制度进行评述,指明该制度的完善解决了港口经营人责任制度不明的现状。文章最后一章通过对中国海商法相关立法现状的分析,并结合中国自身国情提出对中国海商法的立法建议,建议保留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并对实际承运人制度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期刊2010-06-10)

张湘兰,向力[5](2009)在《国际货物运输法的新发展——《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评介》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年12月11日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旨在顺应国际商贸发展,统一当下分散、落后的国际货物运输法。该公约在适用范围,承托双方权利、义务、责任,运输单证,货物控制权,程序性规则等方面均较既有海运公约和其他单式货物运输公约有较大突破,但同时也存在诸多不足和局限性。该公约就其制度本身而言,是国际货物运输法制的一次较大的发展,但其实施前景及对国际商贸实践的功过尚待时间去评判。(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09年04期)

张丽,韩立新[6](2010)在《光船租赁合同下船舶所有人的风险问题研究——兼谈《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光船租赁是船舶运营方式的一种,对于搞活航运,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海商法》第六章关于光船租赁合同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均为任意性规范,不具有强制适用效力,只有在光船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未有另外不同约定或者没有约定时才适用,且规定较为原则,难以满足复杂的海事实务需要。笔者针对实务中光船租赁合同下船舶所有人所面临的相关风险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并提出了新的观点。(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0年03期)

朱曾杰[7](2009)在《初评《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UNCITRAL)经过六年艰巨工作,于2008年7月3日在维也纳第41届大会上制订了《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本文来源于《中国远洋航务》期刊2009年05期)

张湘兰,向力[8](2009)在《《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对条约冲突的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致力于国际货物运输法统一的《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必须面对业已生效的各类货物运输条约,公约与众条约在内容上的多处不同以及适用范围上的竞合决定了条约冲突产生的必然性。该冲突表现为叁类:公约与单式货物运输条约的冲突、公约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冲突、公约与调整国际货物运输特定事项的条约的冲突。公约对上述条约冲突作出了应对,但存在诸多不足。应从灵活确定损害发生区段,拓宽其他公约得以适用的事项,部分借鉴《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同时虑及未来产生的新公约等多方面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2期)

苏良[9](2009)在《联合国运输合同公约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是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核心,其反映了船货双方的利益的博弈,制约或促进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业的发展。几百年来,承运人的责任制度经过航运实践的发展以及判例的充实,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独具特色的责任体系。但是,由于已生效的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立法很不统一,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也不一致。基于这种原因,1999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以下简称“委员会”)委托国际海事委员会(CMI)正努力制定一个新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以期重新达到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国际统一。2008年6月16日至7月3日期间,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在纽约举行,此次会议重点是对第叁工作组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 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Wholly or Partly by Sea)(以下简称“运输合同公约”)进行最后定稿,并于7月3日审议通过并提交联合国第六十叁届会议,于2008年12月11日通过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同时授权2009年9月23日在鹿特丹举行开放的签署仪式,并建议将运输合同公约所体现的规则称为“鹿特丹规则”。本文在对叁个传统国际公约进行比较研究后,对联合国运输合同公约中承运人的责任制度规定进行论述,分析联合国运输合同公约规定的利弊并试着提出对我国《海商法》进行修改的意见。全文近叁万四千字,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运输合同公约承运人责任制度概述”。笔者认为,现行有效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虽然对于规范和统一承运人责任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这叁大公约规定不相一致又并存的局面对构建航运新秩序是十分不利的。在此基础上,笔者介绍了运输合同公约的内容,包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该公约的背景、工作进程及公约制定的意义。列举了运输合同公约中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创新规定,对其与传统规定进行了比较和评价。第二部分,“运输合同公约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若干具体问题”。本部分主要围绕四个方面展开:一是关于责任期间问题;二是关于航海过失免责问题;叁是关于火灾免责问题;四是关于首要义务问题。在阐释基础理论的基础上,与叁大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并结合起草小组的意见发掘运输合同公约在这四个方面的创新规定。笔者认为,运输合同公约虽然在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实现完全过失责任和首要义务等问题上的规定稍显超前,但却体现了国际运输法律发展的趋势。第叁部分,“运输合同公约对完善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启示”。我国《海商法》自颁布以来对于我国航运和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发展和国际航运形势的变化,《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亟待修善。在借鉴了运输合同公约的规定上,笔者建议:第一,修改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尤其是要完善集装箱运输的责任期间规定;第二,采取审慎的态度对待航海过失责任的存废问题;第叁,明确火灾免责规定中索赔方承担的举证责任的范围;第四,构建明确的“首要义务”体系,减少纠纷。此外,笔者不赞成将“接收”和“交付”义务加入到我国《海商法》管货义务的条文中,有重复规定之嫌。(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9-04-10)

常丽莎[10](2009)在《浅析《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调整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本文在对比《公约》与现有的国际海上运输法规则的基础上,着重对公约拓宽的调整范围分别作出介绍,并简要分析了公约拓宽调整范围的作用和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10期)

运输合同公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合同自由原则是作为私法的合同领域最基本的准则,无论合同的类型如何,我们都能在其中寻觅到合同自由原则的身影。诚然,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国际上制定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主要是出于建立强制性运输责任体制的需要,因此在谈及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时,我们更多地想到的是其强制性。围绕着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下的强制性体制,众多学者展开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故而,笔者在此不再在此对其进行研究,而研究与之相对且研究较少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下的合同自由原则。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主旨是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而谈到这种关系,必然会离不开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合同领域重要的家族成员之一,作为合同领域基本准则的合同自由原则当然也同样贯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始终。本文立足于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合同自由原则的历史变迁为切入点,通过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法经济学研究方法等,对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下的合同自由原则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运用问题,提出了一己之见。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简要介绍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下合同自由原则研究的必要性;第二章重点分析合同自由原则在四大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下的历史演进状态;第叁章主要是在第二章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下合同自由原则变迁史的基础上,研究这种变迁的趋势、变迁缘由等;第四章主要是对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修改提出的一己之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运输合同公约论文参考文献

[1].聂明岩.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权责关系及国际公约适用——以朗力公司与天地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案为例[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2].张议方.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下合同自由原则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5

[3].闻银玲.《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前景分析及中国的对策[J].法治研究.2010

[4].闫泰.《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下承运人及海运履约方责任制度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0

[5].张湘兰,向力.国际货物运输法的新发展——《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评介[J].国际经济法学刊.2009

[6].张丽,韩立新.光船租赁合同下船舶所有人的风险问题研究——兼谈《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J].法学杂志.2010

[7].朱曾杰.初评《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J].中国远洋航务.2009

[8].张湘兰,向力.《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对条约冲突的应对[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9].苏良.联合国运输合同公约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

[10].常丽莎.浅析《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调整范围[J].法制与社会.2009

标签:;  ;  ;  ;  

运输合同公约论文-聂明岩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