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股东担保论文-宋理

为股东担保论文-宋理

导读:本文包含了为股东担保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司法,一人公司,股东债务,公司担保

为股东担保论文文献综述

宋理[1](2019)在《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制度研究——基于卜邦干与柯尼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一般规范,根据该条第二、叁款的规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在公司举行股东(大)会决议是否为其提供担保时需要回避表决。一人公司实质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但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在适用该规定时会产生一些问题,从而导致相关法律制度失效。针对可能产生的风险,为完善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制度,应当建立担保登记与公示制度,严格适用《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完善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本文来源于《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江涛,顾婷[2](2019)在《公司为股东间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并非当然无效》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系《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允许的行为。但在司法判例中,公司为其股东间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的效力备受质疑。最高院司法判例认为公司在上述情形下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一旦需要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则实质上会发生公司回购股权或抽逃出资的后果,这是公司法明确禁止的,因此公司为其股东间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而笔者认为,合同效力的认定关涉整个交易市场(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6卷 总第6卷)》期刊2019-07-01)

余磊[3](2019)在《公司越权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公司的组织及行为更具规范性,使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从而在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方面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上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多年来,公司法也日益得到了完善,为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其在完善的道路上难免出现瑕疵。例如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6条仅仅是规定了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程序性问题,而没有就违反该担保程序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说明。所以,就公司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性问题尚存争议,以及债权人是否应该承担审查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学术界对以上问题争论不止,司法裁判中同案不同判的例子也与日俱增。本文只就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该问题做出规定的情况下,对公司为股东提供的担保的效力性进行研究,以期能对我国的立法、司法及公司治理起到些许的推动作用。本文除绪论外,共分叁部分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性问题展开分析:第一部分:案情简介及焦点问题归纳。文章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选取叁个案例作为问题分析的切入点,首先对叁个案例及法院判决情况进行简单介绍,研读后提炼出叁个焦点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私自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公司法第16条第2款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债权人是否负有审查义务。第二部分:法理分析。首先是就第一个焦点问题分别从《公司法》、《民法总则》、《合同法》叁个角度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私自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认定上进行分析,具体从法定代表人权限、合同的效力、代理行为、担保行为等方面论述;其次是从理论学说和实务观点两个角度对公司法第16条第2款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进行分析;最后是从现有法律和实际情况的角度对债权人是否是善意且无过失进行分析。第叁部分:研究结论及建议。通过对前两部分的分析总结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效力,并提出立法、司法及公司治理方面的建议,以期促进市场经济有序运行。(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9-06-02)

高润泽[4](2019)在《我国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囿于股东人数不足的中小企业投资者以拉人头入股的方法规避监管,在实质上成立了一人公司,其后世界各国为回应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也纷纷立法承认了一人公司。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同时也确立了公司担保制度,在其后的修法活动中也未对这两种制度进行变更。但《公司法》对两种制度的结合,即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制度的理解有较大分歧。公司法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较为薄弱,并未形成统一认识,对一些关键问题的理解也存差错。鉴于此,本文采用了实证研究法、价值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将司法判例与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学说观点结合起来,并考察了域外立法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问题的规定,以求对明确《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态度,并完善该种制度。除绪论外,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司法实践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对公司为股东担保问题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相互之间有所矛盾,导致各地高院对公司违法为股东担保的效力的认定大相径庭。同时现有的部分成文规定已不能适应司法现状,有的法院已排除适用部分规定。本部分通过分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和近年最高院、高院对一人公司和非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问题的判例,确定司法实践中认为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担保合同一般是有效的。第二部分,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学说观点。本部分首先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和《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结合起来,运用合同无效的理论学说解释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制度,确定《公司法》第16条第2款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随后,本部分对学界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立法观点:立法漏洞说、允许说、禁止说,进行了分析,确证《公司法》对该问题的立法态度为禁止说。第叁部分,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制度的比较法研究。本部分对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制度自的有关规定与美国《模范公司法》、德国《有限公司法》、德国《民法典》、英国《公司法》和台湾地区“公司法”进行了比较,确证了我国与域外立法对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保护自的一致性,并结合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公司制度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制度,对我国禁止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合理性进行了评析。第四部分,我国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本部分根据前叁部分得出的结论对我国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制度的不足进行了分析,从非法人股东的一人公司和法人股东的一人公司的区别为起点,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制度的适用对象、担保合同效力、担保决策程序等多方面对现有制度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并对部分论文提出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建议作出了回应。第五部分,结语。本部分在总结前四部分研究的基础之上,得出了我国现行法律完全禁止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而又承认担保合同效力的法律制度已经渐渐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的结论,具体地提出了区分法人股东一人公司、非法人股东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效力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3)

程慧[5](2019)在《公司未经决议为股东提供担保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公司具有为包括股东在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能力应无疑义。由于《公司法》对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担保设置了须经股东会决议的程序条款,但却未规定违反该条款的法律后果,使得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为股东提供的担保是否具有合法的效力,即针对《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如何适用,一直存在较大分歧。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典型案例中,不难看出,各级法院在处理这类担保案件时所依照的裁判规则和司法态度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问题在于:一方面理论界对于《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属性认识不清,存在较大争议;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分歧。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公司未经决议为股东担保案件中进行责任分配,从而达到平衡多方主体利益的目标并且符合立法精神。通过对《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解读不难发现,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股东以公司决议的方式谋求不合法的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甚至债权人的利益。尽管上述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必须”、“不得”等字眼,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违反该法条将直接引发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且每一条法律规范性质的确认,都有着极为复杂的时代背景,我们在思考法律条款的规范性质和适用规则时,应该充分考量立法背景、立法者的立法意图、立法者制定法律时所想要保护的法益以及想要达到的社会效果。如果我们仅单纯的从法律术语的解读和立法技术的规则进行机械的判断,认定《公司法》第16条属于效力性规定,从而否定公司担保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最终将影响交易的安全性以及市场经济的稳定性。随着《民法总则》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颁布与实施,公司决议行为的法律属性在立法层面得到了确认,但在讨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所为法律行为的效力时,仍应合理界定公司决议行为的规范属性与效力范围,在承认其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之上,将其与合同行为、共同行为进行合理区分。另外,辩证的分析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也是解决担保效力问题的关键。在担保债权人积极履行形式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原则上应承认担保合同的效力,这不仅符合一般的商业交易往来中均衡风险利益原则,也能够督促债权人积极主动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最后,从保护善意第叁人角度出发,综合考量立法目的、决议性质、法律关系等因素,结合《民法总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裁判规则,提出认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效力认定的基本思路,为担保行为有效提供更有说服力的论证,确保个案处理的公平正义,从而完善公司为股东担保效力认定的理论研究。(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李志刚,李建伟,王建文,段晓娟,刘建功[6](2019)在《一人公司能否为股东提供担保:法理基础与制度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范功能与一人公司的债权人保护李志刚:一人公司能否为股东提供担保?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理由是:1.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及第叁款"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01期)

刘美君[7](2018)在《探寻公司为股东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合法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担保法》并没有禁止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除了对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有强制性规定外,公司担保基本上是公司自治的范畴。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认定,现有法律规定与审判实践中存在差异,文章在《公司法》第16条规定下,分析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且担保权人与债务人同为公司股东的特殊情形。通过全面及独特的视角去理解和把握在该种特殊情形下的担保合同的合法性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10期)

刘真瑜[8](2017)在《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是市场经济体制下非常重要的商主体,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在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则的框架下,我国公司为股东担保方面存在着对于法条性质认识不一、对第叁人审查义务无明确规定的问题。2013年新修订《公司法》的公司法虽然以公司自治为大原则大方向,但对于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问题并未作出修改,没有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实务界和理论界仍对《公司法》第16条的性质以及第叁人的审查义务问题存在一定的分歧,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统一明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4期)

孙嘉鸿[9](2017)在《试论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法律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公司为股东担保方面的规则经历了从绝对否定到有条件肯定的发展变化。现行法律规定仍有缺陷,应当确立公司为股东担保信息强制公示、股东对公司相应债务排除适用诉讼时效、股东股利优先用于偿还所欠公司债务的规则。在此基础上,应当允许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本文来源于《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吕良厚[10](2017)在《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担保是公司权利能力的具体体现之一,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界中对于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关联股东以及实际的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在实务中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法院在裁判类似案件时,基于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维护公司之外利害关系人利益和市场交易成本的考量,原则上倾向认定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本文通过对叁个典型案例,分析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同意,为本公司的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总结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而为其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属于有效的司法态度。在前述事实基础上,本文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进行了分析。文章首先肯定,继而应用目的解释的方法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范性质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在明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属于管理性规范的基础上,文章从对外担保要求经过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意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范围、商事外观主义对第叁人合理信赖的保护叁个方面论证了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行为认定为有效的理由。文章的最后,笔者探讨了公司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司法案件中债权人是否应在合理限度内进行审查,并明确债权人在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应负有合理的形式审查义务,并且债权人的审查义务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7-06-03)

为股东担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引言: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系《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允许的行为。但在司法判例中,公司为其股东间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的效力备受质疑。最高院司法判例认为公司在上述情形下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一旦需要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则实质上会发生公司回购股权或抽逃出资的后果,这是公司法明确禁止的,因此公司为其股东间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而笔者认为,合同效力的认定关涉整个交易市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为股东担保论文参考文献

[1].宋理.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制度研究——基于卜邦干与柯尼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J].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2].江涛,顾婷.公司为股东间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并非当然无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6卷总第6卷).2019

[3].余磊.公司越权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9

[4].高润泽.我国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9

[5].程慧.公司未经决议为股东提供担保效力研究[D].安徽大学.2019

[6].李志刚,李建伟,王建文,段晓娟,刘建功.一人公司能否为股东提供担保:法理基础与制度设计[J].人民司法.2019

[7].刘美君.探寻公司为股东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合法性分析[J].法制与经济.2018

[8].刘真瑜.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探究[J].法制博览.2017

[9].孙嘉鸿.试论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法律规则[J].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

[10].吕良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分析[D].内蒙古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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