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能动性论文-周睿志

法官能动性论文-周睿志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官能动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恶法,法律规范,法学学者,现代法理学

法官能动性论文文献综述

周睿志[1](2017)在《法官能动性空间有多大?》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古至今,翻译都是文明间交流的重要方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娄曲亢,翻译美国法学学者杰弗里·布兰德着的《Limits of Legality:the Ethics of Lawless Judging》一书付出了长时间努力。这种努力,在浮华的当代学术圈中(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7-07-20)

王剑[2](2016)在《我国法官能动性发挥的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审判案件的整个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过程,保证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是案件能够顺利得到审判的一个前提,有利于案件得到公正审判。但是,法官能动性发挥得过大可能会对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造成破坏。所以,法官能动性的发挥是需要的,但必须要受到严格的规制,法官能动性的发挥必须是要在案件受理之后,且必须限定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范围内。(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3期)

姚显森[3](2014)在《法官能动性的涵义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作为认知主体,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具有能动性。法官能动性具有司法性、过程性、历史性、差异性等诸多特点。多维度探讨法官能动性能够深化认识与指导实践。理念意义上的法官能动性,是指理性的法官能动性观念。规则意义上的法官能动性是指法律规范规定或司法案例体现的主体能动性。行为意义上的法官能动性,既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还包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没有先例指引的法官能动性。方法意义上的法官能动性,主要指法官在选择或运用法律论证方法、法律推理方法以及利益衡量方法等过程中的主体能动性。(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4年01期)

许鸣曦[4](2014)在《论涉外案件审理中法官的能动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内案件审理中法官司法能动性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但是由于涉外案件的特殊性,所以它对司法能动性有特殊的要求。通过对美国、欧洲法院审理涉外案件中能动性发挥的比较来反思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中应该如何有效地发挥司法能动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4期)

张凤[5](2014)在《疑难案件中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疑难案件主要是指那些事实清楚没有疑义,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适用,或者直接适用将会产生不合情理的情况的案件。时值司法改革之际,社会上产生的很多疑难案件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也引起了很多学理讨论。这类案件的审判结果,往往会引起众多争议,而本文是从审判的角度,分析法官在疑难案件中的角色及其是否应该和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的问题。一般来说,人们都普遍认为只有法官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够确保司法公正。但是在疑难案件中,如果只是遵循“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并不一定能够取得符合民众期望的结果,还有可能得到“机械司法”的评价。本文就是从对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引起诸多争议的“许霆案”和广西“驴友案”的审判分析出发,以及结合了一些理论上的探讨分析,来讨论法官在疑难案件中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的问题。为了更好的分析这个问题,本文首先探讨了疑难案件的成因。法律稳定性与社会文化发展、语言变迁之间存在的矛盾;法律抽象性及普遍性与案件事实的特殊性、具体性间存在的矛盾以及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这些无疑都是疑难案件产生的原因。当然疑难案件产生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法律的不确定性。分析疑难案件的成因,更重要的是讨论疑难案件的解决,这也是本文的重点。对于这两个案件,有很多学理分析,但是本文只是从法官“机械司法”和使用自有裁量权的对立的角度进行分析。本文主要是从案例出发,结合对两个案例的审判结果的分析,论证了在疑难案件的审判中,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灵活适用法律和通过法律解释、法律选择、弥补法律漏洞等方法,即实际上的“造法”的方式来解决疑难案件的必要性。正如胡克所说,“法官常常必须选择:要么遵从立法者的意志,而做出不充分甚或不公平的判决,要么为了做出充分并公平的判决,而将立法者的意志弃之不顾”。同时,也论证了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解决疑难案件的过程,并不会影响司法审判的客观性、确定性、合法性。这种现象并不是说法律所能产生的不过是似是而非、可以导致任何一种结论的权利性论证。而且司法不是在法律的幌子下进行的,少数法律职业者以一己偏私强加于人的权力操纵。当然,本文对于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的适当性也有所讨论。对于疑难案件,虽然需要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更好的解决,但是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行为由于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更需要有一定的限制,要符合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当前应当鼓励法官以追求法律社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依靠自身独立的价值判断,充分、合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25)

姚显森[6](2014)在《法官能动性概念的引出与诠释》一文中研究指出认识和实践法官裁量权以及理解和践行能动司法遭遇多重困境,客观上需要从法官办理案件行为及其过程的本质属性出发,认识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具有的能动性。能动的革命反映论、法律规则的知识性与非自足性理论以及诉讼认识的历史性与诉讼过程的动态性理论,是认识和发展法官能动性的理论依据。法官能动性在本质上是作为"主体"的法官对作为"客体"的案件,应当具有的有差别的能动行为及认识活动过程。相对于法官裁量权和能动司法而言,法官能动性在根本上属于认知范畴,其内容更为丰富,产生和发展以及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都具有特殊性。(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4年01期)

张伟,舒友蛟[7](2012)在《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能动性发展的探讨——以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能动性是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要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然后充分地总结以往的司法经验,能动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于个案当中,从而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做出理性的判断。法律的滞后性、僵硬性决定了能动司法的必然性,社会矛盾凸显与和谐社会之间的矛盾需要能动司法,司法公正的开展和实现需要法官的能动司法,司法效率的实现也需要法官能动司法,通过实践研究表明,能动司法必将成为我国司法审判中的一种司法理念,是我国司法要走的一条必然道路。(本文来源于《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期刊2012年06期)

刘广叁,张敬博[8](2012)在《探寻一种新的视角:刑事认证程序视野下法官司法能动性的定量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司法实践对法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赋予法官司法能动权,改变传统的司法运行模式,不仅需要在刑事诉讼中营造有助于法官能动性发挥的外部环境,还要探寻激励法官能力提升的内在因素。刑事认证程序是法官发挥司法能动性的重要领域,通过对这一阶段法官心证的定量化分析,可以直观掌握不同因素影响法官司法能动性发挥的现状,进而采用合理搭配各学历层次法官比例、优化法院内部考核及选任方式、培养法官整体性思维等方式提升法官能动性的发挥。(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2年09期)

孙红玲[9](2012)在《法官在涉少民事审判中的能动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能动司法是新时代法院工作的指导标杆,要求法官在司法运行的过程中深入研究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期待,保证司法运行具备前瞻性、针对性与主动性。法官的司法能动性集中体现为在审理个案中依照自由裁量权能动地评判证据,正确地认定事实,能动地适用法律。法官不能仅仅在法庭(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2-08-22)

雷鸿[10](2012)在《案例指导制度与法官能动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确定性与实质正义都是法治的组成部分。换用中国的现实语境来表达,也就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司法政策: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个效果的统一。但是,法律确定性有可能与实质正义发生冲突,或者说,法律确定性不可避免地存在其局限,为了保证确定性有可能导致个案的不公。在此情形下,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是一道横亘在司法者面前的难题。本文拟从案例指导制度的角度观察和分析法律规则与司法活动之间的能动关系。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及运作"司法是确保法律回应性的根本方法。"①法律适用的核心就在于将普遍性的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个案当中。由于制定法自身可能存在法律漏洞、前后矛盾、过(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2年05期)

法官能动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官审判案件的整个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过程,保证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是案件能够顺利得到审判的一个前提,有利于案件得到公正审判。但是,法官能动性发挥得过大可能会对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造成破坏。所以,法官能动性的发挥是需要的,但必须要受到严格的规制,法官能动性的发挥必须是要在案件受理之后,且必须限定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范围内。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官能动性论文参考文献

[1].周睿志.法官能动性空间有多大?[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

[2].王剑.我国法官能动性发挥的规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

[3].姚显森.法官能动性的涵义解读[J].法律方法.2014

[4].许鸣曦.论涉外案件审理中法官的能动性[J].法制与社会.2014

[5].张凤.疑难案件中法官的主观能动性[D].西南政法大学.2014

[6].姚显森.法官能动性概念的引出与诠释[J].政法论丛.2014

[7].张伟,舒友蛟.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能动性发展的探讨——以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为视角[J].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12

[8].刘广叁,张敬博.探寻一种新的视角:刑事认证程序视野下法官司法能动性的定量分析[J].法学杂志.2012

[9].孙红玲.法官在涉少民事审判中的能动性[N].江苏经济报.2012

[10].雷鸿.案例指导制度与法官能动性[J].人民司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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