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义务论文-崔妍

法官义务论文-崔妍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官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餐馆,串串香,马蜂,安全保障义务,蜇伤,医疗费,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员,精神抚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官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崔妍[1](2019)在《用餐被马蜂蛰伤 餐馆赔偿6000余元》一文中研究指出王女士和同事在一家串串香餐馆用餐时,突然被马蜂蛰伤,被送往医院抢救。随后,王女士和同事将餐馆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救护车费及营养费等费用。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进行庭前调解。最终,经人民调解员和法官(本文来源于《云南法制报》期刊2019-09-02)

钱方[2](2019)在《法官释明义务与诉讼类型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虽未明确规定诉讼类型,但其突出亮点就是形成了判决类型化。源于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弱势地位以及诉讼类型选择时的专业性,法官有义务对原告的诉讼选择进行解释和引导。我国学界关于诉讼类型化的呼吁一直未曾停止,但其中关于诉讼类型的转换、变更及其考量因素的研究却亟待深入。本文试图从释明义务和选择诉讼类型二者的关系出发,对诉讼类型选择过程中应当考量的因素以及释明权的边界作出探讨和阐明。(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刘思芹[3](2018)在《法官法律观点公开义务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运行》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法律观点公开与事实认定的心证公开共同构成司法实质公开的重要内容。法官通过发问、晓谕、讨论等方式公开法律观点是行使"实质性诉讼指挥"的途径之一,明确法官具有法律观点公开义务同时也反映了司法公开的权利保护基础从公民知情权向听审请求权的扩展。实践中,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已在民事诉讼中确定了法官法律观点公开义务,我国相关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立法至今尚未明确,实践中也操作不一。当前,对法官法律观点公开的性质、范围、方式、效力以及违反后果等问题的研究亟待深化,以推动立法明确法官法律观点公开义务,进而保障当事人陈述权、辩论权、意见受尊重权等听审请求权的运行。(本文来源于《法大研究生》期刊2018年02期)

毛梦霞,董丽丽[4](2018)在《民事诉讼中法官观点释明义务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在程序控制的指挥功能的强化,将辩论主义的不足进行弥补即是法官的释明权的含义。不当的释明对法官的中立地位有损害,对司法的公正有危害的作用。因为当时对我国的民事诉讼以及不完善的法官与司法能力有所欠缺,导致不当释明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发生。(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2期)

黄琪[5](2018)在《论性侵案件法官对被害人的诉讼关照义务——以欧洲人权法院对Y诉斯洛文尼亚案的裁决为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欧洲人权法院对Y诉斯洛文尼亚案的裁决强调了法官在性侵案件中积极调查、迅速审判、保护被害人尊严的关照义务,并通过"整体平衡"和"权衡法则"的方法设定了关照义务行使的边界,为衡平权益的冲突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体现了欧洲人权法院关照与权衡的基本立场。这一立场与欧洲传统的"司法债务"观念有关,亦反映了对性侵被害人保护的整体趋势,对我国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实证研究表明,我国性侵案件的审理存在查明案件事实难度大、审理时间长、关照与权衡意识缺乏等问题,有必要从需求、关照与界限叁个层面构建性侵案件的关照体系,权衡被告人权益,实现审判的整体公正。(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18年04期)

陈俊飞[6](2017)在《抽象危险犯停止形态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抽象危险犯相比其他犯罪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抽象危险犯并没有直接对社会客体构成侵害,而是由于抽象危险犯的危险行为会对客体、法益造成可能性的侵害,法律为保障客体、法益最大限度的安全,将这些具有危险性的行为纳入到法律禁止条款中,一旦行为人存在相应的行为,即构成抽象危险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也正在逐渐进步,对于社会法益的保护不应该仅仅在受到侵犯之后,而是应该将对法益的保护进行前置,在法益尚未被侵犯之前给予其最大的保护。抽象危险犯的出现源自日本、德国等国家,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用于保护我国法律中的法益。在实践生活之中,抽象危险犯保护的客体主要是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网络安全、交通安全等等,这些客体一旦遭遇侵害会呈现出巨大的破坏性,给社会秩序、经济发展、个人经济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侵袭,为防止这些客体遭遇侵害,我国针对这些客体进行前置保护,禁止行为人出现可能侵犯这些客体的行为,一旦存在危险行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现代化的法治不应注重事后的惩罚性,更应该重视事前的预防性,而抽象危险犯就是一种事前的预防性,目的是保护我国客体利益的最大安全。抽象危险犯的相关概念和司法实践尚处于初级阶段,不同学者对于抽象危险犯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争议,这些争议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官受到的影响较大,从而做出不同的判决。但作为我国法治社会未来的发展方向,抽象危险犯应该进一步明确,以严格的立法来指导司法实践,让司法实践中能够对抽象危险犯的相关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基于此背景,本文针对抽象危险犯停止形态的司法认定开展研究,主要围绕法官的审查义务视角,通过司法实践中抽象危险犯存在的问题讨论不同学说的观点和司法应用。首先,本文针对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和本质进行论述,目前我国不同学者对于抽象危险犯的认定和本质存在争议,只有理清抽象危险犯概念和本质才能更好地开展司法实践活动。其次,本文针对抽象危险犯的完成形态开展研究,认定抽象危险犯具有完成形态,并针对抽象危险犯完成形态标准开展研究。再次,本文针对抽象危险犯既遂形态的司法认定开展研究,认为抽象危险犯存在未完成形态,即包括未遂形态、中止形态以及预备形态,虽然不同学说针对抽象危险犯的不同形态存在争议,但本文仍坚持肯定抽象危险犯具有相应的形态,并针对形态认定进行研究。接下来,本文针对抽象危险犯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鉴于不同学说之争,针对现有司法实践中在形态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罗列,并给予笔者自己的合理意见。最后,本文针对法官裁判的具体方法及适用范围,主要研究的是推定方法和证据裁判方法,讨论司法实践中是否允许被告人反证和司法实践中法官证据裁判的方式。通过上述研究来理清抽象危险犯停止形态的司法认定,破除不同学说之间的争辩,促进我国针对抽象危险犯的研究及司法实践能够更加顺利的开展。(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7-10-01)

孙倩杰[7](2017)在《法官慎言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官作为司法活动中重要主体,他们一言一行时刻体现着我国司法形象。法官言论能够让社会大众最为直观地感受到司法公正的程度,并且他们作为审判活动的掌控人员,自身言论时刻体现着其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和认识。法官的慎言义务较好地履行能够促使社会公众信任司法和尊重法律,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法院的深化改革。法官慎言义务是以法官职业伦理规范为前提,针对法官在业内审判活动和业外活动中言论边界的界定。在业内审判活动中,法官的慎言义务主要体现在庭审、司法调解、司法判决、涉诉信访和个案法律解释等五个方面;在业外活动中,对法官慎言义务的研究主要反映在对案件的评论、有关微博等社交平台的言论、教学研讨等叁个方面。法官群体重视自身言论的界限不仅符合自身职业规律,而且有利于维护法官公正中立的司法形象,促进司法权威的建立。从理论上讲,法官慎言义务的理论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伦理规范的整体构建,并且更具有针对性,有别于法官行为的研究。从实践方面来看,法官履行慎言义务是长久以来基于法官职业特性所得到的司法经验的总结,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也有利于各项有关法院改革的推进。法官慎言义务的履行程度影响因素主要有叁个:第一是法官自身对角色定位的准确性,其中法官的社会属性、法院的科层制度和公检法形成的系统等都会影响法官对自身角色的认知;第二是错案追究制度,在该制度下审判委员会的的工作模式会影响法官慎言义务的履行;第叁是法官对职业伦理认知水平的高低。本文从现实生活中法官忽略慎言义务导致公众热议的案例出发,归纳概括我国对法官言论的文本依据,分析了我国法官慎言义务的履行现状和影响因素,提出制度构建方面的对策,主要从法官职业权利保障、司法责任制度、法官惩戒制度以及司法判决说理制度等几个方面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7-03-01)

吕森凤[8](2016)在《论台湾地区法官的政治中立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履行政治中立义务是司法独立的内蕴之义,也是维护和提升公众对司法信赖程度的必由之路。法官和政治的关联有内外部之分,外部关联可以用改良法官运用制度予以限缩,但内部关联不在法律所能调整范围内。以美国和德国限制法官政治活动的规范作为参考,结合考量司法党化的历史,台湾限制法官政治活动的规范有其正当性基础,但禁止法官入党的规定欠缺宪法依据,损害法官群体尊严,矫枉过正。(本文来源于《延边党校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胡冬华[9](2016)在《法律信仰与法官的角色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现象的主观认同感和精神依归感。法律信仰缺失,对司法权威造成致命损害,其病根是在社会文化中法治基因的先天不足。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弘扬法治理念、厚植法治文化基因,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法官应当信仰法律,唯有如此才能正确履行其规定性角色义务;同时,法官应当修为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这是法官职业的开放性角色义务之一。由此,既信仰法律,又培育法律信仰,才能成就"法治行者",达到法官职业素养的最高境界。(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16年09期)

王申[10](2016)在《法官职业的道德义务和美德》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伦理是一门探讨法官道德责任义务的学科。法官只有具备了美德才具有道德价值。司法伦理掌握司法本身的道德性及其理性价值、伦理关系和伦理评价,是对司法、文化与法官间的协作以及一系列共同、基本的伦理价值、规范及态度之基础的寻求和建构。司法公正既意味着维护公义也意味着"善"。对于法官的道德要求,就其形式而言,都试图将法官塑造成为比现状更加完美。司法的本体世界就是一个道德世界,是法官所从属的真正在职业精神上自觉的世界。法官生活的道德标准惟有借助于司法伦理才能形成,司法伦理的目的是为法官自身建构一个与其职业相关联的秩序。(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法官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虽未明确规定诉讼类型,但其突出亮点就是形成了判决类型化。源于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弱势地位以及诉讼类型选择时的专业性,法官有义务对原告的诉讼选择进行解释和引导。我国学界关于诉讼类型化的呼吁一直未曾停止,但其中关于诉讼类型的转换、变更及其考量因素的研究却亟待深入。本文试图从释明义务和选择诉讼类型二者的关系出发,对诉讼类型选择过程中应当考量的因素以及释明权的边界作出探讨和阐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官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崔妍.用餐被马蜂蛰伤餐馆赔偿6000余元[N].云南法制报.2019

[2].钱方.法官释明义务与诉讼类型的选择[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9

[3].刘思芹.法官法律观点公开义务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运行[J].法大研究生.2018

[4].毛梦霞,董丽丽.民事诉讼中法官观点释明义务探究[J].法制博览.2018

[5].黄琪.论性侵案件法官对被害人的诉讼关照义务——以欧洲人权法院对Y诉斯洛文尼亚案的裁决为切入[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

[6].陈俊飞.抽象危险犯停止形态的司法认定[D].厦门大学.2017

[7].孙倩杰.法官慎言义务研究[D].云南大学.2017

[8].吕森凤.论台湾地区法官的政治中立义务[J].延边党校学报.2016

[9].胡冬华.法律信仰与法官的角色义务[J].求索.2016

[10].王申.法官职业的道德义务和美德[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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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义务论文-崔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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