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可诉性论文-刘俊海

法的可诉性论文-刘俊海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的可诉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商事主体,契约纠纷

法的可诉性论文文献综述

刘俊海[1](2019)在《增强电子商务法可诉性 优化电子商务生态环境》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商务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交易与竞争秩序,优化电子商务市场生态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各级法院通过审理个案及出具司法建议书等举措,为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激浊扬清、惩恶扬善。本文仅就法官在理解与适用电子商务法中的若干争议问题发表浅见,旨在激发法官们深入讨论法院在优化电子商务生态环境中的法律角色以及电子商务纠纷的可诉性、可裁量性与可执行性。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在电子商务市场野蛮生长的实践中,不少电商包括平台企业与电商青(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9年05期)

刘俊海[2](2019)在《增强电子商务法可诉性 优化电子商务生态环境》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8月31日,十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电子商务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交易与竞争秩序,优化电子商务市场生态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各级法院通过审理个案及出具司法建议书等举措,为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而激浊扬清,惩恶扬善。本文仅就法官在理解与适用(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01期)

栾时雨[3](2018)在《浅谈反垄断法的可诉性问题及其实现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对经济法中反垄断法的分析,阐述了反垄断法可诉性实现的必要性;并通过横向对比其他国家的研究,提出"中国特色的反垄断诉讼制度",以此论述实现反垄断法可诉性的途径。(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8年21期)

陆丽[4](2014)在《从《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谈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可诉性趋势》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不可争讼性和不可裁判性。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因为此类规范性文件而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这是在制度设计过程中的缺陷,是司法救济程序的缺失,是与当今占主导地位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平衡论学说"相违背,与现代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相违背的。文章还就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可诉性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谢镭[5](2014)在《法的可诉性之法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可诉性在法学理论中作为独立的法学概念,它涵盖了纠纷可诉性和法律可诉性两个方面。因可诉性性质长期的错误定位和缺乏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导致可诉性问题难以作为单独的研究对象进行深入的研究,所以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停滞了很长时间。可诉性的概念,内涵以及法律地位都没有形成系统的研究,这对化解社会纠纷、解决社会冲突始终是一个瓶颈。目前,我们国家学术界对法律可诉性的研究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是达成基本一致的观点是法的可诉性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属性之一。法律规范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法律的权威性跟法律的适用息息相关。假如法律不能适用、不能执行,那么法律无异予一纸空文。如果说法律规范本身是可诉的,一般情况下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出现的纠纷也是可诉的。当然也存在例外,当出现法律规范调整的纠纷出现未能符合成熟性和未决性标准或者该纠纷具有政治性的性质而不具有可诉性。因此法律规范的可诉性总是优先于纠纷的可诉性即没有法律规范的可诉性也就不存在社会纠纷的可诉性。法律是有缺陷和不足的,法律可诉性的缺陷会导致司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功能下降;同样会使法律判断偏离司法轨道;也会使国家的司法公信力下降最终影响司法独立。因此,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分析我国法律可诉性缺陷的表现,深入探究造成法律可诉性缺陷的原因。找到解决法律可诉性问题,建立完备的法律可诉体系,是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文章主体部分叁万余字,分为四部分进行论述:前言部分首先阐述法的可诉性缺失将导致的不利后果,分别从司法权功能、法律公信力、公民权利义务和国家机关职权职责上等四个方面论述不利影响。其次,分析了研究法的可诉性的现代法学价值。确定本文的研究价值。最后通过分析文献,了解法的可诉性的研究现状和研究水平,从而给本文确定明确的研究方向以及研究方法。第一章是可诉性的问题的理论基础,该部分以可诉性的词源分析着手分析给出可诉性是一个具有两个层面和两个维度的内涵丰富的概念,对比各学者对法的可诉性的概念的分析研究给法律可诉性的下定义。再通过四个方面阐述法的可诉性的内涵。第二章分析我国当前法的可诉性缺陷的危害表现。首先从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开始论述,该部分分析了宪法规范本身和司法实践援用宪法条文的判案的难点,盘点宪法规范中存在大量法律的可诉性缺陷的产生的危害现象。其次,同样属于公法领域的行政法因为立法存在不足以及受到当前司法体制、政治体制等因素的约束而导致的行政权力过大,公民权利领域偏小的原因使得法律可诉性缺陷最终产生危害后果。从私法的角度来看,论述民法领域和经济法领域研究法的可诉性缺陷的危害表现。第叁章法律的可诉性缺失的原因分析。首先从法的自身局限性出发来分析法的可诉性的缺陷的根源,最后从权利规范模糊、政治合法性因素,权利人诉讼能力以及司法机关意愿等四个方面着重分析司法能力。找出影响法的可诉性缺陷的现实原因。第四章主要谈及解决法的可诉性问题的主要途径。这个部分主要是针对第叁章阐述的法的可诉性的具体原因提出具体对策和措施。如明确立法思想、完善立法理念、提升立法技术等方法改善我国法的可诉性缺陷现状。第五章结语部分对法的可诉性问题的重要性做强调,展望可诉性问题的发展趋势,并且提出此次论文创作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不足。(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4-04-01)

刘艳云[6](2014)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不可诉性分析——兼论对《行政复议法》第19条的重新理解》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9条的规定通常被视为行政复议前置条件下,起诉人可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能否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存在很大争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06期)

王新霞,傅锐[7](2014)在《论教育法可诉性路径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教育领域出现的教育纠纷日渐增多,教育法可诉性问题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从教育法可诉性基本概述着手,对教育纠纷的认识误区与困境进行梳理分析,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教育法可诉性之路径探讨,最后在全局视野下创造性提出完善教育法可诉性之目标进程。(本文来源于《甘肃高师学报》期刊2014年01期)

安宁,郑竹君[8](2013)在《从法的可诉性角度探讨人权保障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法的可诉性与人权是近年来比较热门的议题。本文通过对法的可诉性和人权进行详细的论述,然后对为何以及如何通过法的可诉性来探讨人权保障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为使人权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和救济提供依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08期)

叶阳永,尹力[9](2012)在《教育法的可诉性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教育法的可诉性是指教育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当发生教育法律纠纷时,可以被当事人和纠纷解决机构加以运用的属性。衡量教育法是否具有可诉性的标准有叁:一是权利义务主体与内容是否明确;二是法律责任是否明晰;叁是是否有法定的主体和程序来认定并追究这些法律责任。以此来衡量,我国教育法的可诉性存在着权利内容不确定、义务主体泛化、法律责任缺失、救济途径狭窄等问题。鉴于此,在创制和修订教育法律时有必要从以下方面着力:建立一套健全的、具有可诉性的教育法律责任体系;明确纠纷解决机制;禁止使用鼓励性规定;提高教育立法透明度,增加公众对立法过程的参与。(本文来源于《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5期)

蒋悟真,胡明[10](2012)在《预算法的可诉性理念及其司法机制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可诉性理念作为法的基本属性之一,体现维权的品质,是增强法的实施效力的必备要素。可诉性理念与预算法融合,是司法的公正性、能动性的体现,是维护预算权威的最后一道屏障。可诉性理念要求预算法主体行使预算权一旦越位、错位或缺位,不但能在预算法中找到相应的约束性规则,而且能依此做出合乎正义的司法处理。因此,可诉性理念下的预算法修订,必须不断完善预算法的可问责性和保障司法预算的独立性,并构建合理的司法审查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从而有效规制预算权的行使。(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2年05期)

法的可诉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8年8月31日,十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电子商务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交易与竞争秩序,优化电子商务市场生态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各级法院通过审理个案及出具司法建议书等举措,为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而激浊扬清,惩恶扬善。本文仅就法官在理解与适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的可诉性论文参考文献

[1].刘俊海.增强电子商务法可诉性优化电子商务生态环境[J].人民法治.2019

[2].刘俊海.增强电子商务法可诉性优化电子商务生态环境[J].人民司法.2019

[3].栾时雨.浅谈反垄断法的可诉性问题及其实现模式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8

[4].陆丽.从《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谈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可诉性趋势[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

[5].谢镭.法的可诉性之法理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4

[6].刘艳云.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不可诉性分析——兼论对《行政复议法》第19条的重新理解[J].法制与社会.2014

[7].王新霞,傅锐.论教育法可诉性路径之完善[J].甘肃高师学报.2014

[8].安宁,郑竹君.从法的可诉性角度探讨人权保障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

[9].叶阳永,尹力.教育法的可诉性探析[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10].蒋悟真,胡明.预算法的可诉性理念及其司法机制构建[J].当代法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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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可诉性论文-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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