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偿顺位论文-王梦珂

受偿顺位论文-王梦珂

导读:本文包含了受偿顺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股东,债权,管理人,撤销权

受偿顺位论文文献综述

王梦珂[1](2019)在《破产清算中股东债权的受偿顺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避免股东规避自己的义务、维护公司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实现破产财产分配时的公平性,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时股东债权有特殊对待的必要。我国公司法及破产法未对此进行特别规定,这造成公司破产实践中如何认定存在不当因素的股东债权成为一个问题,引发诸多争议。(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刘雅婷[2](2018)在《跨界破产中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位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航运企业涉及到跨界破产时,其不仅涉及一般跨界破产中的债权人利益,还涉及到海商法中所规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利益,与一般跨界破产相比要更为复杂。船舶优先权等特殊海事请求权与一般破产债权的受偿顺位矛盾显得尤为突出。目前国际社会尚无统一的调整跨界破产与船舶优先权制度冲突问题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发委员会《跨界破产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作为跨界破产领域具有国际性的指导规范,对此问题也并未作出明确示范。各国在借鉴和吸收《示范法》的同时也并未充分考虑到国际海事法律的发展。因此跨界破产中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特定海事债权的受偿顺位问题依然存在。本文主要对跨界破产案件中所涉及的船舶优先权受偿顺位问题进行论述,旨在为各国法律和国际示范法中处理相关问题提供有价值的理论依据,明确如何构建与国际海事法律接轨且符合跨界破产中所有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船舶优先权受偿顺位制度。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叁个部分。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对船舶优先权和跨界破产的定义进行概述,论述船舶优先权的一般实现方式和跨界破产的一般受偿顺位规则。第二章主要对跨界破产中船舶优先权受偿顺位的冲突表现进行概述,论述船舶优先权与一般破产债权、别除权、破产费用、公益债权的受偿顺位矛盾。同时论述各国破产法中关于船舶优先权救济方式上的差异。第叁章主要对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和法学界目前的主要学说观点进行学理分析。第四章对主要航运国、破产法立法先进国、英美法系国和大陆法系国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和概述。第五章从促进破产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角度提出构建跨界破产中船舶优先权受偿顺位制度的建议,将船舶优先权作为有限度的别除权。最后指出各国法律规定(以我国为例)和国际公约、国际示范法中应积极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程序,明确在跨界破产中对船舶优先权的救济方式。(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8-11-01)

潘林[3](2018)在《论出资不实股东债权的受偿顺位——对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沙港案”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突出了股东以借贷替代出资的风险,其中财务披露与债务契约的债权人保护机制亦存在局限。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沙港案"将出资不实股东债权劣后于外部债权受偿。"沙港案"在漏洞识别、比较法方法以及社会效果方面值得商榷。漏洞识别应奉行同等对待原则,将先前出资不实作为劣后受偿的正当理由会制造补偿性的出资不实责任体系内部的矛盾。比较法应遵循功能主义的方法论要求,出资不实股东债权不应适用补偿损害、矫正优势的衡平居次原则。社会效果须在成本收益分析的框架下展开,不应以抑制股东借贷为代价盲目扩张劣后受偿的范围。出资不实与资本显着不足存在本质区别,后者是股东债权劣后受偿的重要依据,对其进行判断的根据应是认缴资本与公司经营是否匹配而非是否瑕疵出资。(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郑学广[4](2018)在《股东债权受偿顺位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2013年《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公司资本管制之措给了股东假借贷之名行出资之实和公司低注资高借贷形成超额负债的机会,加大了股东以内部债权人身份损害公司利益及外部债权人利益的风险,再次引发学界对是否应引入相关域外法律以规制股东债权受偿顺序的热议。在赞同的声音中,大部分学者主张移植起源于美国案例法系的衡平居次原则或者借鉴起源于德国的自有资本替代制度和股东债权自动劣后受偿制度来对我国公司股东债权受偿顺位问题进行规制。而本文认为无论是基于美国衡平居次原则和德国股东债权自动劣后受偿制度本身的局限性,还是基于现阶段对我国股东债权受偿顺位问题进行规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角度,过度盲目引入域外法律的做法都欠缺稳妥。本文全面分析了股东债权产生原因以及股东债权受偿顺位纠纷的核心问题,系统性的阐述了我国股东债权受偿顺位现存相关问题。在考察相关域外法律制度方面,运用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法经济学研究法以及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两大法系的典型代表国——美国和德国国内股东债权受偿规制相关之原则、制度进行深入探究、分析,并在反思其本身之局限性、引入我国之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现阶段引入域外法律以规制股东债权受偿既无可行性又非必要性之结论。而后运用实证分析法,从多个角度对国内股东债权受偿顺位纠纷问题提出解决途径。为探究股东债权受偿顺位问题提供了新的方法和思路,为商事实务中处理股东债权受偿顺位纠纷提供理论借鉴与实践指导之参考。本文除摘要及结论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股东债权受偿顺位问题概述。对我国股东债权产生原因、因股东借贷而引起债权受偿顺位纠纷之核心问题及现阶段呼吁规制股东债权受偿顺序现象的缘由等问题进行讨论与分析;第二章,美国立法中规制股东债权受偿顺位问题相关原则探究。通过研究美国衡平居次原则(即“深石原则”)及债权重新定性原理之确立和发展历程,深入了解其立法意图和适用条件,进而探究其本身局限性、揭示其立法土壤与我国之不同;第叁章,德国立法中规制股东债权受偿顺位问题相关原则探究。探究德国公司法中关于自有资本替代原则、股东借贷直接劣后受偿的立法意图及法理基础;第四章,对引入域外法律以规制我国股东债权受偿顺位问题之探究。反思相关域外法律原则及制度的法理基础,讨论其引入我国法律体系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第五章,我国股东债权受偿顺位问题的解决框架。通过案例分析,探索我国相关立法体系对股东债权受偿顺位问题的司法实践应对,从债务契约、现有法律体系、会计实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多个方面提出我国股东债权受偿顺位问题的解决框架。(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3-19)

张语心[5](2018)在《论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竞合下债权受偿顺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程序,强制执行的重要性显而易见。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的竞合在实践中并不少见,然而缺乏相关的理论研究和法律解释,使得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加剧了我国的“执行难”、“执行乱”的现状。本文通过逻辑分析和比较分析法,对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竞合这一问题进行系统研习。第一部分是对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竞合的概述,通过对强制执行竞合的概念、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的重合之处以及排斥之处等问题的分析,明确了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竞合的概念、范围、理论基础以及构成要件,指出研究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竞合的意义。第二部分讨论了域外各国在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竞合下债权受偿问题的主要理论和立法例,总结了四种常见的解决方式,包括:公益优先主义、私益优先主义、平等清偿主义和优先清偿主义。前两者是按照债权的性质——公益和私益来确定执行顺序;平等清偿主义是按比例清偿;优先清偿主义则是根据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时间。这四种理论各有优劣,而且一国通常并非仅采纳一种理论,而是多种理论的综合。我国理论界多支持私法债权优先这一观点。第叁部分是对于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竞合的价值梳理。将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竞合的价值冲突,概括为公益与私益之间的矛盾,从而进行价值取向的分析。通过对公益、私益及其相互之间关系的分析,最终得出结论:公益与私益之间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而应当采用“避让”原则,也就是对债权的立法目的、风险承担能力、执行成本等进行比较,坚持具体债权具体分析的原则。第四部分是对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竞合下债权受偿顺位的建构。在分析我国当前法律规定、存在缺陷的基础之上,本文通过对不同债权之间两两比较,构建出了“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这样的受偿顺序,并且尝试从执行机关、第叁人参与执行分配的方式及其救济叁个方面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之间的协调机制。(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3-15)

蒋辉宇[6](2017)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受偿顺位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类似于创设了一种在受偿时间与受偿财产范围两方面都具有优先性的新型"别除权",税收债权相对于担保债权的优先性违背了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民法原理,同时也将打破留置权在担保物权体系中的相对优先性地位。《税收征管法》与《破产法》之间就税收债权受偿顺位的非协调立法不仅将导致两部法律之间的相互循环否定,同时也将在破产程序中造成发生于担保债权之前与之后的税收债权在受偿顺位上的差异化待遇,最终形成法律适用逻辑上的割裂。在两部法律统一协调立法的前提下,发生于普通债权之前的税收债权可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其他税收债权可与普通债权在同一顺位公平受偿。(本文来源于《税务研究》期刊2017年11期)

张萍[7](2016)在《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在企业破产分配中的受偿顺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破产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清偿顺位历来饱受争议,而对潜在侵权债权人更是置若罔闻。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也存在着截然对立的两种观点,物权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公平缺失毋庸置疑,但效率缺失仍值得进一步探讨。同时,从与合同之债的冲突比较出发,"人文关怀""保护弱者""内化风险"也不尽然从破产受偿顺位得以体现。在保持原有清偿顺位基础上,应尽快建立产品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对潜在侵权债权人的保护以及完善综合性损害赔偿制度,从而在各种制度的交相辉映下重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受偿体系。(本文来源于《长江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6期)

杨丽娜[8](2016)在《浮动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浮动抵押权以其特殊的制度优越性成为市场经济中的新型的融资担保方式,我国《物权法》也顺应时势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但是规定多于粗疏,对于浮动抵押权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受偿顺位问题鲜有规定。本文将以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为中心对浮动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述,本文共分为以下六部分:一、论述了浮动抵押权的基本理论,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的界定、制度价值以及我国立法现状。二、分析了存在正常经营活动购买人时浮动抵押权的对抗效力问题,包括国外关于该问题的相关规定、我国立法的不足、正常经营活动购买人不受追及规则的价值及意义、正确理解及界定该规则的适用条件。叁、阐述了购买价金担保权与浮动抵押权并存时的受偿顺位问题,其中包含购买价金担保权的概述、二者并存的处理一般规则以及例外。四、论述了存在限制性条款时浮动抵押权的受偿顺位认定问题,以限制性条款的概述、效力权源、认定规则为切入点。五、通过分析域外法中关于破产程序中的浮动抵押权的受偿顺位的规定以及我国立法现状,为存在破产程序时浮动抵押权的受偿顺位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六、分别从浮动抵押权与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并存时的受偿顺位的角度,论证浮动抵押权与其他担保权并存时的受偿顺位的处理。(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6-09-14)

李静[9](2016)在《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债权的受偿顺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公司破产时,股东常常宣称其对公司享有债权,要求和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但股东同时有出资不实行为或者其他不公正行为。若是此时允许其和公司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明显是有失公允的,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出资不实股东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对按时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和对债权人的责任后,出资不实股东和其他债权人是平等获得清偿的。2015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典型案例,在这个案例中法官借鉴美国的“深石原则”,判决出资不实股东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其他债权受偿,突破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深石原则”写入我国法律有着深远的意义。本文即是针对该典型案例的分析报告。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案由、案例基本情况和审理结果,接着归纳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债权的受偿顺位。第二部分,围绕争议焦点,在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股东对公司债权的受偿顺位是次于外部债权的现状下,笔者从法理学的正义理念,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债权平等原则,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制度和出资不实股东应承担的责任方面出发,分析了法院判决出资不实股东的债权劣后受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第叁部分,笔者分析了本案例中的适用要件,包括适用主体、适用行为、归责原则、结果要件和举证责任的分配。适用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本案的权利主体是基于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义务主体是股东,适用行为是出资不实,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造成了债权人损害的结果,由于本案出资不实的事实清楚故对举证责任要求不高。笔者同时将本案中的适用要件与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进行比较,得出义务主体不仅仅应该是股东,还应该要求是控股股东,适用行为应改为考察有无资本显着不足的事实的研究结论。第四部分,笔者分析了本案例的适用后果,包括否定股东的平等受偿权,否定股东的抵销权,否定股东的别除权,适用的合理限制——惩罚性还是补偿性,本案判决否定了股东的平等受偿权,采纳补偿性的赔偿原则,判决出资不实股东在其被扣划的出资不实范围内劣后受偿。第五部分,笔者总结了对本案例的研究结论,相比于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和公司法上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深石原则“更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希望我国尽快将”深石原则“写入法律。(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29)

陈舒筠,吴国平[10](2016)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侵权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受偿顺位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受立法的滞后性以及立法时的政策影响,侵权债权人在当前的破产债权受偿顺位中处于被忽视地位,加上我国没有相应的替代制度另行救济,侵权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一方面,应当重塑受偿顺位,将侵权债权从普通债权中分离出来,置于有担保债权之后,劳动债权和税收债权之前;另一方面,应当限制侵权债权的优先受偿范围,保持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2期)

受偿顺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航运企业涉及到跨界破产时,其不仅涉及一般跨界破产中的债权人利益,还涉及到海商法中所规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利益,与一般跨界破产相比要更为复杂。船舶优先权等特殊海事请求权与一般破产债权的受偿顺位矛盾显得尤为突出。目前国际社会尚无统一的调整跨界破产与船舶优先权制度冲突问题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发委员会《跨界破产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作为跨界破产领域具有国际性的指导规范,对此问题也并未作出明确示范。各国在借鉴和吸收《示范法》的同时也并未充分考虑到国际海事法律的发展。因此跨界破产中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特定海事债权的受偿顺位问题依然存在。本文主要对跨界破产案件中所涉及的船舶优先权受偿顺位问题进行论述,旨在为各国法律和国际示范法中处理相关问题提供有价值的理论依据,明确如何构建与国际海事法律接轨且符合跨界破产中所有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船舶优先权受偿顺位制度。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叁个部分。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对船舶优先权和跨界破产的定义进行概述,论述船舶优先权的一般实现方式和跨界破产的一般受偿顺位规则。第二章主要对跨界破产中船舶优先权受偿顺位的冲突表现进行概述,论述船舶优先权与一般破产债权、别除权、破产费用、公益债权的受偿顺位矛盾。同时论述各国破产法中关于船舶优先权救济方式上的差异。第叁章主要对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和法学界目前的主要学说观点进行学理分析。第四章对主要航运国、破产法立法先进国、英美法系国和大陆法系国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和概述。第五章从促进破产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角度提出构建跨界破产中船舶优先权受偿顺位制度的建议,将船舶优先权作为有限度的别除权。最后指出各国法律规定(以我国为例)和国际公约、国际示范法中应积极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程序,明确在跨界破产中对船舶优先权的救济方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受偿顺位论文参考文献

[1].王梦珂.破产清算中股东债权的受偿顺位[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2].刘雅婷.跨界破产中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位问题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8

[3].潘林.论出资不实股东债权的受偿顺位——对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沙港案”的反思[J].法商研究.2018

[4].郑学广.股东债权受偿顺位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8

[5].张语心.论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竞合下债权受偿顺位[D].山东大学.2018

[6].蒋辉宇.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受偿顺位的重构[J].税务研究.2017

[7].张萍.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在企业破产分配中的受偿顺位[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6

[8].杨丽娜.浮动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6

[9].李静.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债权的受偿顺位[D].西南政法大学.2016

[10].陈舒筠,吴国平.破产清算程序中侵权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受偿顺位的思考[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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