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顺位论文-刘恒

清偿顺位论文-刘恒

导读:本文包含了清偿顺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破产程序,税收优先权,权利冲突,清偿顺位

清偿顺位论文文献综述

刘恒[1](2019)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清偿顺位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的清偿顺位屡受质疑。《税收征管法》和《破产法》中对于税收优先权的不同规定是造成权利冲突的直接因素。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和普通债权的矛盾并非无法调和,通过法解释学的路径对税收债权和担保物权的权利冲突即可解决,对于税收优先权和普通债权的矛盾可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予以解决。重新审视税收优先权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将税收债权的清偿顺位合理地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安排,做到既保障了税收优先权的实施,又符合"国不与民争利"的理念。(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陈治卓[2](2019)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购房人债权清偿顺位冲突与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数量陡增,破产实践中关于购房人债权的清偿顺位争议不断。破产程序中债权平等集体受偿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础,我国现行破产法律规范的债权清偿顺位并未设定购房人的优先清偿顺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多以保障生存利益或保护物权期待权为由或直接或变通的给予优先清偿顺位。此种破产实践容易造成以下问题:首先,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破产实践迭加优先权容易造成在建筑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税收债权等其他破产债权清偿顺位间的冲突。其次,在没有相应公示制度的背景下,突破物权优先效力的购房人破产债权优先权制度安排缺乏理论基础,设置购房人的优先清偿顺位挑战破产程序概括清偿的价值追求。最后,破产法律清偿顺位的混乱冲突导致购房人破产债权保护不足,致使破产程序实践中可操作性差和灵活性不足。故本文旨在通过梳理破产法律规范设定的债权清偿顺位,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划分为优先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叁个类型化债权层次。通过分析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购房人债权清偿困境的内在原因,指出破产实践没有区分不同商品房履行状态对购房人债权请求权的影响,具体体现在继续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两种状态下购房人的请求权的差异,结合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状态平衡与购房人债权的内外冲突。在限制保护的视野下通过厘清购房人与其他债权人的清偿顺位冲突,主张为了保护购房人生存利益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消费性购房人纳入优先清偿顺位;主张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将办理了预告登记的购房人,在标的房屋为现房的状态下,将给付房屋的请求权优先于建筑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标的房屋为期房的状态下,按照预告登记办理时间和担保物权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决定与担保物权的清偿顺位;无论期房还是现房,购房人主张解除合同要求给付金钱债权按照普通债权顺位清偿。(本文来源于《西北政法大学》期刊2019-05-30)

范志勇[3](2019)在《论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破产清偿顺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债务人因骗取出口退税款将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与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在其破产程序中一般享有追缴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请求权。追缴金本质上为已入库税款。针对债务人设立专用退税账户接受税务机关退税划拨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行使专户中的取回权实现追缴金的受偿。在退税款与债务人其他财产混同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主张追缴金请求权的性质为公法不当得利请求权,应当选择归入税收优先权的序列在债务人破产财产中受偿。对于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的行政罚款、刑事罚金适宜作为劣后债权进行清偿。在破产程序结束后,无法受偿的行政罚款、刑事罚金部分应当依法获得免除。(本文来源于《交大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李琳,李宗龙[4](2019)在《担保物权竞存时的清偿顺位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发生竞存时,抵押权的顺位应采公示在先、效力在先的原则;登记型权利质权发生竞存时,同样应采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留置权发生竞存时,后成立的留置权优先于先成立的。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发生竞存时,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权的顺位清偿仍应采用公示在先、效力在先的原则;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存时,先押后留的,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先留后押的又区分两种情况,其一动产所有人主动设定抵押权的,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其二留置权人主动在留置物上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的顺位清偿也区分先质后留和先留后质两种情况,但无论是哪种情况留置权都优先于质权。(本文来源于《兰州学刊》期刊2019年02期)

王群,陈光卓[5](2018)在《预查封商品房之变价款的执行清偿顺位》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被执行人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预登记在其名下的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并作为执行标的,银行作为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其基于预告登记的保全效力而对将来设立抵押权的物权期待权,以及对所涉房屋优先受偿的期待利益依法应予保护,亦即银行贷款债权应于房屋变价款中优先受偿。所余变价款清偿顺位依次为开发商担保垫款、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再有余款的,退还购房人。(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35期)

邹玉星[6](2018)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国家经济下行,“僵尸企业”频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在法院也已屡见不鲜,难题不断,立法与司法工作人员都面临巨大的压力。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众多,但主要难题有叁,即社会影响、法院压力以及各方协调中的巨大压力,而其症结在于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的不明晰。本文通过总结梳理理论与实务中的问题及其不同观点,从理论、立法和实践几个方面细化法律分析,并在物权抵偿债权、一房多卖、政府投资等传统与新型的各项问题上就权利渊源、判决出发点以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阐释,进而总结提出:在生存权层面,破产债权的基本顺位依次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购房消费者优先权;在交易安全层面,破产债权的基本顺位依次为:购房消费者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以及应当纳入的叁个例外。最后,笔者也在充分认识、梳理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房地产破产案件时应当从以下叁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相关破产制度,即与担保物权优先性的协调、一般购房人与特殊购房人的界定以及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续建房屋。希望能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公正处理涉地产行业破产案件以及提高司法、行政效率提供有益借鉴。(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期刊2018-11-29)

赵旭,李硕[7](2018)在《认缴制下公司不当关联债权的清偿顺位》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内外市场竞争愈演愈烈,风险进一步加剧,使得公司呈现集团化和经营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各关联方隧道行为频发,掏空公司现象屡见不鲜,不当关联债权对传统公司法提出了挑战。同时,在认缴制下,宽松的资本形成模式使得股东压低注册资本更加便捷化,在现金流上更多是由股东提供借款以维持公司运营,造成有限责任的负外部性和债权形式平等之缺陷进一步凸显。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首次借鉴衡平居次原则对不当关联(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8年25期)

赵旭,李硕[8](2018)在《债权平等转向衡平居次:认缴制下公司不当关联债权清偿顺位的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内外市场竞争愈演愈烈,风险进一步加剧,使得公司呈现集团化和经营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各关联方隧道行为频发,掏空公司现象屡见不鲜,不当关联债权对传统公司法提出了挑战。同时,在"认缴制"下,宽松的资本形成模式使得股东压低注册资本更加便捷化,在现金流上更多是由股东提供借款以维持公司运营,造成有限责任的负外部性和债权形式平等之缺陷进一步凸显。2015年,最高人民法(本文来源于《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8-04-18)

范迎[9](2018)在《论破产程序中特殊债权清偿顺位的理性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当前中国破产程序特殊债权清偿顺位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着手,发现当前破产程序特殊债权清偿顺位存在清偿顺位不明、忽视人身侵权债权、职工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分配平衡上定位模糊等现实问题,通过借鉴学习外国有关破产程序特殊债权清偿顺位的设置模式,为我国设定更加合理的破产程序特殊债权清偿顺位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和制度支撑。(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8年02期)

吴娟秀[10](2017)在《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位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破产是市场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在企业破产后,必然会牵扯到债权清偿顺位问题,如何在破产程度中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公平清偿是我国破产法上的核心内容。本文就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位问题作了相关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36期)

清偿顺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数量陡增,破产实践中关于购房人债权的清偿顺位争议不断。破产程序中债权平等集体受偿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础,我国现行破产法律规范的债权清偿顺位并未设定购房人的优先清偿顺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多以保障生存利益或保护物权期待权为由或直接或变通的给予优先清偿顺位。此种破产实践容易造成以下问题:首先,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破产实践迭加优先权容易造成在建筑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税收债权等其他破产债权清偿顺位间的冲突。其次,在没有相应公示制度的背景下,突破物权优先效力的购房人破产债权优先权制度安排缺乏理论基础,设置购房人的优先清偿顺位挑战破产程序概括清偿的价值追求。最后,破产法律清偿顺位的混乱冲突导致购房人破产债权保护不足,致使破产程序实践中可操作性差和灵活性不足。故本文旨在通过梳理破产法律规范设定的债权清偿顺位,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划分为优先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叁个类型化债权层次。通过分析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购房人债权清偿困境的内在原因,指出破产实践没有区分不同商品房履行状态对购房人债权请求权的影响,具体体现在继续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两种状态下购房人的请求权的差异,结合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状态平衡与购房人债权的内外冲突。在限制保护的视野下通过厘清购房人与其他债权人的清偿顺位冲突,主张为了保护购房人生存利益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消费性购房人纳入优先清偿顺位;主张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将办理了预告登记的购房人,在标的房屋为现房的状态下,将给付房屋的请求权优先于建筑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标的房屋为期房的状态下,按照预告登记办理时间和担保物权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决定与担保物权的清偿顺位;无论期房还是现房,购房人主张解除合同要求给付金钱债权按照普通债权顺位清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清偿顺位论文参考文献

[1].刘恒.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清偿顺位的重构[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2].陈治卓.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购房人债权清偿顺位冲突与解决[D].西北政法大学.2019

[3].范志勇.论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破产清偿顺位[J].交大法学.2019

[4].李琳,李宗龙.担保物权竞存时的清偿顺位问题[J].兰州学刊.2019

[5].王群,陈光卓.预查封商品房之变价款的执行清偿顺位[J].人民司法(案例).2018

[6].邹玉星.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位研究[D].东南大学.2018

[7].赵旭,李硕.认缴制下公司不当关联债权的清偿顺位[J].人民司法(应用).2018

[8].赵旭,李硕.债权平等转向衡平居次:认缴制下公司不当关联债权清偿顺位的建构[C].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8

[9].范迎.论破产程序中特殊债权清偿顺位的理性修正[J].学理论.2018

[10].吴娟秀.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位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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