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习惯法论文-李春

民事习惯法论文-李春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习惯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藏族,民事习惯法,人民调解,西藏自治区

民事习惯法论文文献综述

李春[1](2019)在《藏族民事习惯法在人民调解中的运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藏族民事习惯法在民事纠纷调解中的广泛运用作为研究背景,通过对日喀则农区、那曲牧区的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调解实践中面临的诸如复杂纠纷,适用习惯法的原则、效力问题,识别、认定标准,调适范围等系列问题的调研结果出发进行探究,运用比较、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在新时代全面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提出完善藏族民事习惯法在人民调解领域运用中的建议,以期为西藏法治建设建言献策。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主要叙述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藏族民事习惯法和人民调解制度的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第二章是对藏族民事习惯法相关概念的界定与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阐述。第叁章是通过列举调研中的案例,具体阐释藏族民事习惯法在人民调解中的运用现状。第四章是对藏族民事习惯法在人民调解中具体运用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总结。第五章从存在的问题出发,多方面、多角度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藏大学》期刊2019-04-30)

高其才[2](2018)在《论人民法院对民事习惯法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直接确认了习惯法为我国民法的法源,为人民法院适用民事习惯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根据。人民法院适用民事习惯法解决纠纷有助于克服制定法的局限,也是尊重民族传统、民族文化的体现,有助于法律与社会生活的一致和协调。人民法院适用民事习惯法的条件包括民事习惯法的长期性、共知性、内心确信性、可证明性等积极条件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等消极条件。人民法院适用民事习惯法的方式包括直接采用和解释法律、司法调解等间接方式。人民法院对民事习惯法适用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优先于制定法、补充制定法、解释制定法等方面。需要通过讨论、培训促进司法共同体对此问题形成共识,进一步重视司法实践中民事习惯法的适用问题。(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8年05期)

赖洋[3](2017)在《赣南客家民事习惯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赣南客家人保存着其特有的客家民事习惯法,该习惯法对于客家居民聚集地的作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弥补赣南地区法律不足、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当地社会的稳定,赣南客家民事习惯中的积极成分如注重仁义、团队协作等一系列优良传统,对赣南客家地区的法治建设、经济建设都发挥着积极的助推作用。另一方面,赣南客家民事习惯中的消极成分如男尊女卑、封建迷信等习惯又对客家地区的各方面建设形成阻力,妨碍其发展。本文通过对赣南客家民事习惯的主要内容及其与现行国家法的冲突作出分析,研究现行国家制定法和赣南客家民事习惯法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二者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探索赣南客家民事习惯法的司法适用方式,并寻求一种最理想的状态,将赣南地区的客家民事习惯法作为裁判依据、为司法调解提供最直接的规范,达到法理与情理的有效结合,体现法律的多元化和适用性。充分发挥赣南客家民事习惯法在赣南客家地区的作用,弥补国家法的不足。(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7-12-01)

王楚云,贺葸葸[4](2016)在《藏族民事习惯法与现代制定法的冲突及其消解》一文中研究指出藏族民事习惯法以古代制定法、藏传佛教教义和民间传统道德为其历史渊源,具有调整对象的私域性、地域差异性和神权性的特征。封闭的地理环境和落后的生产力水平等因素导致近年来藏族民事习惯法在藏区回潮,并与国家制定法发生一定冲突。建立习惯法甄别机制,推动习惯法成文化,建立司法中的习惯法援引机制,加强对民间调解的引导等措施可以消解二者的冲突。(本文来源于《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5期)

胡安权[5](2015)在《彝族民事习惯法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约有八百万人口的彝族,是中国西南边陲一个有着数千年文明史的极具独特魅力的古老民族,它既融于中华民族的大家庭之中,与之水乳交融,又以其自身独特的生命力代代传承,经久不衰。彝族民事习惯法是在彝族族群成员间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被当地人民广泛共同遵守的,调整传统彝族社会内部成员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兼具道德规范作用和行为准则作用的准法律规则。新中国成立后,彝族习惯法的许多内容都完整的被流传了下来,在当今的彝族社会仍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社会稳定和社会调控作用,并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彝族人们的意识形态、思维模式与契约规范。传统彝族社会对于民族内部纠纷一直拥有较强的自我消解能力,民间调解不仅解决了绝大多数的民事案件及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甚至在某些严重的刑事案件中,这套机制也能发挥其独特的作用,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彝区司法审判机关的诉讼压力,同时也大大减少了不满群众信访、上访的人数。笔者选择彝族民事习惯法这个题目,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笔者是土生土长的彝族人,对彝族习惯法具有一定的了解且研究生阶段攻读的方向是比较民商法,其次,在现代化进程下,彝族民事习惯法的法源地位与现代转型等问题尚无系统的理论研究,因而亟需本土化视角研究,最后,作为彝族人的一员,笔者受到民族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召唤,希望能把自己民族文化中有价值的宝藏挖掘出来,呈现给这个世界。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彝族民事习惯法中许多内容是封建社会甚至奴隶社会的产物,具有浓厚的封建阶级性和奴隶制色彩,这种良莠不齐,泥沙俱下的现状,使得其内容与国家制定法之间发生了一定的冲突。笔者认为我们的国家制定法既要以开放包容的心态“美人之美”,吸收百家之长,不妄自尊大;又要以独立文化主体的自觉意识“各美其美”,坚守和弘扬文本土传统文化,不妄自菲薄,因而在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和体系化的进程当中,如何协调彝族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实现彝族习惯法的现代化转型成为颇费思量的一个难题。本文的内容安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导论部分从研究的目的、方法、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等方面进行了综合阐述;第一章从理论上对彝族民事习惯法的基本法律问题做了详细介绍;第二章主要介绍彝族民事习惯法的内容,包括彝族民事习惯法规定中关于人格升降的理论以及习惯法的所有权习惯法、债权习惯法、土地典当制度和租佃制度习惯法、婚姻家庭习惯法、继承习惯法部分;第叁章着重探讨了彝族民事习惯法的法源地位,借鉴萨维尼的习惯法理论视角分析彝族民事习惯法的内容;接下来的第四章彝族民事习惯法的现代转型之路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第五章主要解决的是彝族民事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协调问题。本文运用法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的方法与理论,借助文献资料法、分析法学方法、利益分析法和田野调查等方法,运用比较法研究的手段研究彝族民事习惯法问题,从理论到实际情况,采取多角度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分析,对从奴隶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彝族民事习惯法做了尽可能系统全面的研究,希望其中的民族法制理论能够促进我国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进程。(本文来源于《陕西师范大学》期刊2015-06-01)

森巴提·石格斯[6](2015)在《论当代新疆哈萨克族民事习惯法》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是多民族居住的国家,各个少数民族习惯法一直以来以丰富的内容成为我国现有的习惯法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不仅对于当地的居民生活具有很大影响,对当地的司法机关执法也带来了许多便利。深入研究新疆哈萨克族的习惯法,对于新疆的建设和法治起到很大的作用,也对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哈萨克族生活息息相关的习惯做法和当地司法机关的影响作为论文的主要研究点,对于哈萨克族的居住、生活、婚姻等一系列的习惯做法调查研究,并深入探讨。(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5-05-20)

木拉力·阿丁[7](2015)在《哈萨克族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融合》一文中研究指出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我国习惯法的重要分支,对习惯法的研究离不开少数民族习惯法。至今为止,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少数民族成员内部仍有一定的影响力。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有助于更好的了解各民族的法律思想,避免因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冲突过于尖锐,使国家制定法在少数民族地区失去应有的权威。因此,研究各少数民族习惯法,对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有深刻意义。哈萨克族作为我国西北地区最古老的游牧民族之一,拥有独特的民族习惯法。本文主要以介绍哈萨克族习惯法形成的历史背景为基础,着重分析哈萨克族习惯法中的民事部分,以婚姻制度和继承制度为考察中心,分析哈萨克族习惯法背后的社会价值和法律属性,并将其与我国现行法进行比较研究。在对二者进行比较的同时,分析民族习惯法与现行法存在冲突的原因,并给出冲突的解决机制。本论文在进行论述时,除了运用法理学、民法学的知识外,还运用了历史学、民俗学、比较法学的知识和研究方法,查阅现存的中外历史资料和法学专着,试图最大限度的还原作为哈萨克族习惯法重要渊源的古代哈萨克汗国法典的具体内容。同时,为了解哈萨克族习惯法的现状,结合已有文献资料,并深入哈萨克族聚居的新疆阿勒泰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对哈萨克族婚姻习惯法和继承习惯法有了更深入更直观的认识与理解。(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5-03-01)

杨军[8](2014)在《清代回疆社会生活中的民事习惯法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18世纪中叶,清王朝统一新疆后,基于新疆地区特殊的民族、宗教情况,对维吾尔族聚居的回疆地区采取"因俗而治"的政策,反映在法律治理中,则表现为"二元一体"的法制格局,即在涉及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根本利益的刑事领域主要采取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国家法";而对与回疆地区维吾尔族宗教生活及风俗习惯具有紧密联系的民事领域一般施行以伊斯兰教法为核心的"习惯法"。这种"二元一体"的法制格局,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对回疆地区维吾尔族民众的宗教感情和传统法律观念的充分尊重,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回疆地区社会生活的稳定与发展。(本文来源于《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5期)

尹琳芳[9](2014)在《论我国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的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运用田野调查的方法及法律多元理论对我国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的作用展开研究。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不仅是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民族地区构建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之一。调查点的选取以大理白族地区为中心来考察是基于资料的丰富性和可行性方面的考虑。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控制方式,在调整民族地区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以法律多元为理论框架,从分析大理白族地区民事习惯法的表现形式和内容入手,引申出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的作用,主要分为习惯法视野下的作用和国家法与习惯法关系视野下的作用。就习惯法内在角度的作用而言具体分为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其中社会作用主要包括:保护和传承民事传统文化、组织民事活动维护良好人际关系、构成无偿互助的契约关系、强化村民敬老扶老意识这几方面。而规范作用主要包括:为民事活动提供行为模式和生活准则、衡量民事行为的善恶及惩罚违背民事习惯法的行为这叁方面。国家法与习惯法关系视野下的作用主要分为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这几方面的作用。本文根据实地调查的结果,提出在法治进程中发挥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积极作用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贡献一定的理论智慧。(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期刊2014-05-01)

李生梅[10](2014)在《果洛地区建立健全民事习惯法司法适用机制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果洛藏族民事习惯法被当地民众极大程度地接受和需求,但同时也受国家制定法的影响,这使得该地区的司法秩序出现了相应的混乱现象,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认识到习惯法的存在价值,更需要建立健全使用机制,以正当的程序实现其应有的价值。(本文来源于《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2期)

民事习惯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直接确认了习惯法为我国民法的法源,为人民法院适用民事习惯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根据。人民法院适用民事习惯法解决纠纷有助于克服制定法的局限,也是尊重民族传统、民族文化的体现,有助于法律与社会生活的一致和协调。人民法院适用民事习惯法的条件包括民事习惯法的长期性、共知性、内心确信性、可证明性等积极条件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等消极条件。人民法院适用民事习惯法的方式包括直接采用和解释法律、司法调解等间接方式。人民法院对民事习惯法适用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优先于制定法、补充制定法、解释制定法等方面。需要通过讨论、培训促进司法共同体对此问题形成共识,进一步重视司法实践中民事习惯法的适用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习惯法论文参考文献

[1].李春.藏族民事习惯法在人民调解中的运用研究[D].西藏大学.2019

[2].高其才.论人民法院对民事习惯法的适用[J].政法论丛.2018

[3].赖洋.赣南客家民事习惯法研究[D].南昌大学.2017

[4].王楚云,贺葸葸.藏族民事习惯法与现代制定法的冲突及其消解[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5].胡安权.彝族民事习惯法问题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5

[6].森巴提·石格斯.论当代新疆哈萨克族民事习惯法[D].新疆大学.2015

[7].木拉力·阿丁.哈萨克族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融合[D].中国政法大学.2015

[8].杨军.清代回疆社会生活中的民事习惯法探究[J].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9].尹琳芳.论我国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的作用[D].昆明理工大学.2014

[10].李生梅.果洛地区建立健全民事习惯法司法适用机制的思考[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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