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罪名论文-何鑫

增设罪名论文-何鑫

导读:本文包含了增设罪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妨害安全驾驶,公共安全,危险方法,相当性

增设罪名论文文献综述

何鑫[1](2019)在《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罪名适用——兼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条文增设》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仍存在乘客与驾驶人员的权利义务不明、妨害行为一律视为"其他危险方法"不当、公共安全含义不明且规定存在矛盾等问题。其他危险方法的相当性标准为:事实特征上,影响范围大和控制难度高;规范特征上,危害方式直接、危害程度高和同时侵害人数多。具体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相当性标准为:事实上能够直接影响、支配安全驾驶;规范上具有致使车内外人员重伤或死亡危险。"公共"一词的核心内涵是以可替代性为特征的不特定的人,将小型出租车排除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惯性思维不具合理性,单纯的财产安全应予排除。适时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二,根据行为手段的危险程度和后果设置叁档法定刑,以实现对该类行为的全面规制和评价。(本文来源于《上海公安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孙道萃[2](2018)在《增设独立罪名惩治网络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安全形势愈演愈烈,各国都高度重视网络安全监管工作。网络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地位日益凸显。我国网络安全法奠定了“强监管”的基本思路,网络安全监管渎职行为与其背道而行,刑法理应考虑依法适度介入。笔者认为,对于网络安全监管渎职行为,继续沿用传统渎职犯罪规定不妥(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7-01)

杜飘[3](2017)在《过度增设罪名乱象的反思与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化的原因和动力都来源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的迅速发展、社会矛盾的增加,原有的社会关系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面临着冲击,面对社会转型期的社会治安现状、新型领域的犯罪以及各种矛盾激化的情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确有必要性。但是,这种犯罪化的立法必须节制、循序渐进且科学民主化地进行。我们必须大力贯彻依法治国理念,严格控制立法程序,民众导向到学理证立再到法条制定这叁个方面必须科学合理、面面俱到。但在现实刑事立法中,经常会在某一环节出现纰漏,间接导致立法不当。本文旨在研究因立法不当导致过度增设罪名而形成的立法乱象。首先,本文直接从九次刑法修正案中过度增设的罪名入手,分类整理,指出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的不科学、不合理现象;其次分别从理念上和程序上分析了导致过度增设罪名乱象的原因;再者阐述了这类不当立法对整个刑法体系造成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刑法权威性的降低、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以及大量罪犯刑满后回归社会的不稳定;最后,对本文所提到的过度增设罪名提出了解决方式,即明确增设罪名的基本原则以及优化民意机制。(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7-05-21)

辛均庆[4](2015)在《非法摘卖卵子应入刑》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中没有直接将组织出卖卵子、非法摘取卵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现有刑法无法对这类行为予以定罪处罚。”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知识界人士联谊会会长朱列玉表示,近期央视曝光了部分地区的非法代孕产业链,年轻女性出卖卵子的情况比较严重,非法摘取(本文来源于《南方日报》期刊2015-03-05)

陈俊,王贤[5](2014)在《一次职考,叁地查处作弊近4千人次》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陈俊、王贤)作为对行业人才技能水平和从业资质的权威认可,职业资格证书每年都吸引数以百万计的人为之奋战。然而,在司法、药师、建造师等高技术知识含量职业资格证书备受追捧的同时,这些证书考试的群体舞弊也在大肆上演。众人追逐的“一纸证(本文来源于《新华每日电讯》期刊2014-11-03)

刘植荣[6](2014)在《“收礼入刑”不必增设新罪名》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京报》2014年9月28日报道,新刑法修正案拟设“收受礼金罪”新罪名,以打击公职人员以“礼尚往来”的名义变相受贿。 根据现行《刑法》,受贿罪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由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有时很隐蔽,很难被查清或发(本文来源于《新金融观察》期刊2014-10-13)

高长见[7](2014)在《应增设“暴行罪”罪名》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网络上流传的叁个青年残酷殴打一少年视频引起舆论公愤,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下,案件迅速告破,叁位行为人落网。如果叁人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则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叁人的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本文来源于《学习时报》期刊2014-06-16)

乔新生[8](2012)在《刑法不宜轻易增设罪名》一文中研究指出浙江温岭幼儿园教师虐待儿童新闻事件曝光之后,一些新闻媒体呼吁尽快修改我国刑法,增加有关虐待儿童犯罪的内容,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但是,也有一些媒体认为,如果出现一个违法的行为,就增加一个罪名,那么,我国的刑法将会不堪重负。 事实上,近年来由于(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2-11-27)

李战军[9](2012)在《析增设“恶势力组织犯罪”罪名的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比较复杂,黑恶势力犯罪比较活跃,司法机关对此一直保持着“打黑除恶”的高压态势。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而有些恶势力没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没有经济实力和保护伞、也未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却常常称霸一方(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2-09-12)

张国强[10](2012)在《增设跨国商业贿赂相应罪名》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3月12日讯 张国强近年来,涉及官员的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腐败案件的重灾区,越来越多商业贿赂涉及跨国公司。这一现象引起政协委员的重视,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段祺华在今年提交的《完善跨国商业贿赂法律规定预防打击跨国商业腐败行为》提案,建议出台单行法(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2-03-13)

增设罪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网络安全形势愈演愈烈,各国都高度重视网络安全监管工作。网络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地位日益凸显。我国网络安全法奠定了“强监管”的基本思路,网络安全监管渎职行为与其背道而行,刑法理应考虑依法适度介入。笔者认为,对于网络安全监管渎职行为,继续沿用传统渎职犯罪规定不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增设罪名论文参考文献

[1].何鑫.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罪名适用——兼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条文增设[J].上海公安学院学报.2019

[2].孙道萃.增设独立罪名惩治网络安全监管渎职犯罪[N].检察日报.2018

[3].杜飘.过度增设罪名乱象的反思与应对[D].南昌大学.2017

[4].辛均庆.非法摘卖卵子应入刑[N].南方日报.2015

[5].陈俊,王贤.一次职考,叁地查处作弊近4千人次[N].新华每日电讯.2014

[6].刘植荣.“收礼入刑”不必增设新罪名[N].新金融观察.2014

[7].高长见.应增设“暴行罪”罪名[N].学习时报.2014

[8].乔新生.刑法不宜轻易增设罪名[N].法制日报.2012

[9].李战军.析增设“恶势力组织犯罪”罪名的必要性[N].人民法院报.2012

[10].张国强.增设跨国商业贿赂相应罪名[N].法制日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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