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收购论文-马庆圆

强制性收购论文-马庆圆

导读:本文包含了强制性收购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冠捷科技,长城电脑,购买协议,一致行动人

强制性收购论文文献综述

马庆圆[1](2010)在《长城电脑 关联方将强制性收购冠捷科技》一文中研究指出长城电脑(000066)5日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的控股子公司华电香港将联同叁井(MITSUI&CO.,LTD)向冠捷科技发出强制性有条件全面现金收购建议。   长城电脑在公告中表示,目前公司共直接及间接持有冠捷科技570,450,000股,(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10-03-05)

齐艳华[2](2009)在《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上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有英美两种模式:英国通过制定立法加以规定,美国通过替代措施未给予立法也起到相同作用。我国对此制度是否立法一直存在争议,本文试从分析英美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到肯定我国采取英国立法模式及如何完善此制度方面作以评析。(本文来源于《辽宁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9期)

唐文祺[3](2008)在《金榜集团主要股东提出强制性收购》一文中研究指出金榜集团(0172.HK)昨日公告称,主要股东拟以每股现金作价0.69港元,溢价提出强制性收购,预计总收购代价约9.6亿港元。金榜集团方面称,由于公司行政总裁黄如龙及其相关人士增持公司股权至39.34%,因此需要按规定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要约(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08-04-03)

于海涛[4](2006)在《证监会严防并购“黑洞”修订新规矫枉过正》一文中研究指出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旨在全流通环境下,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秩序,发挥证券市场(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06-05-29)

赵明举[5](2006)在《试论强制性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众所周知,股东是证券经济存续的基础。股东权利的保护程度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司制度和证券市场本身的存废。因此,自公司产生之日起,保护股东权益就成为公司法所关注;自证券交易产生之日起,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成为证券立法宗旨之一。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就是:股东因持股数额多寡而有大小之别,大股东较中小股东更能有效利用公司治理结构保护自身利益,而中小股东往往选择“理性冷漠”。这并不说明中小股东不关心自身利益,而是无可奈何之举。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出发,法律应当给予中小股东以特殊保护。 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并非尽善尽美、无隙可乘,加之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致使现实中对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公司收购将日渐增多。而公司的收购行为则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收购立法的实质就是如何处置各方利益冲突,寻求利益的平衡点。然而,在这些利益冲突的主体中,收购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目标公司的高层经营管理者等都具有明显的优势,相互之间往往会形成对立、折衷与妥协,而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最易受到损害,因此各国收购法律制度都把保护目标公司股东的正常合法权益作为公司收购立法的宗旨和瑾本出发点,在强制性要约收购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就更显得迫切。 本文通过对强制性要约收购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两个领域交叉问题的深入探讨,努力促进我国相关强制性要约收购立法的完善和健全。本文在考察了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国外相关强制性要约收购立法现状的基础上,论证了强制性要约收购中对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针对我国强制性要约收购立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本文尝试构建我国相对完善的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并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收购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实现其在强制性要约收购中对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在立法上的统一和协调。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四大部分,其具体阐述内容如下:(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6-04-01)

洪馥怡[6](2005)在《喜力拟增持金威股权9%变相强制性收购》一文中研究指出2003年喜力曾与金威签订3年的排他性协议,即金威至2006年前,除喜力外,不可与其它公司洽商入股事宜。在没有第叁者争夺的情况下,金威啤酒股权的转让价格相信不会出现如安海斯布什收购哈啤高。      中国的啤酒行业竞争进入白热化,2004年世界(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期刊2005-01-27)

韦磊[7](2004)在《强制性要约收购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是指投资者在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比例时,就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购买其手中持有的股份,除非经法定机关豁免。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后逐渐对世界各国的公司收购立法产生较大影响。该制度的设立主要基于两点理由,一是根据股东平等原则,在发生公司收购时,目标公司股东应获得同等待遇;二是控制权转移时,应给予目标公司股东退出的机会。确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抑制公司收购中的不当行为,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却饱受争议,学者认为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并不能起到它预想的效果,反而在客观上阻碍了收购,特别是在控制权溢价的归属上双方争议很大。 我国公司收购立法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理念,从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就确立了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存在股权割裂的天然缺陷,该制度一直处于豁免状态,2002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造性地提出“分类要约,分别定价”的要约价格确定方式,终于使这一制度从形同虚设进入实践。自“南钢股份”开始,我国先后出现了六例要约收购。但遗憾的是,实际效果并不如人意——<WP=4>只有部分法人股接受要约,绝大多数流通股股东不愿意接受要约。究其原因,是由于这些要约收购基本上都是因收购者协议收购比例超限所触发,收购者为了减少财务支付和退市风险,便利用要约价格规则本身的缺陷,制定了一个对流通股股东毫无吸引力的要约价格,使要约收购在一定意义上流于形式。在这样尴尬的结果面前,人们开始对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进行反思。一、究竟什么样的要约价格才是合理的?分析发现,《上市公司收购办法》第34条并非完全流于形式。它对非流通股的定价得到了市场的认同和回应,对非流通股的定价是合理的,它有效地保护了非流通股中的小股东利益,为我国法人股的转让找到新的出路。而对流通股“九折”定价是不合理的,它实际上起不到保护流通股股东的效果。二、既然这一制度实施效果不佳,还有无设立之必要?答案是肯定的,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在我国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是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的。我们需要做的是不断完善它。叁、如何认识我国当前的强制性要约收购?我国目前强制性要约收购是有积极意义的。它打通了并购市场的脉络,激活了控制权转让市场,促进了公司并购行为的市场化。但一段时间内被动型的要约收购将会持续,真正主动型要约和竞争性要约收购的出现还待以时日。四、如何完善这一制度?本文提出以下思路:第一,修改强制性要约收购规则,最重要的是调整流通股要约价格;第二,加强强制性要约收购配套制度建设,细化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不断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放宽国有股权管理政策;第叁,改善强制性要约收购的制度环境,尽快解决全流通问题,为强制性要约收购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4-04-18)

朱广东[8](2003)在《强制性公司要约收购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性公司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而使其股份的持有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时,有义务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该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进行全面收购。法律之所以规定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其目的主要在于纠正部分要约收购对目标公司股东(本文来源于《经营与管理》期刊2003年08期)

朱广东[9](2003)在《强制性公司要约收购条件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国内外相关立法来看,强制性公司要约收购的条件主要包括主体条件、前提条件、比例条件和豁免条件,明确强制性公司要约收购条件,有助于纠正部分要约收购对目标公司股东可能造成的不公平,确保目标公司股东待遇平等。(本文来源于《江苏商论》期刊2003年06期)

韩宇鹏,王国良[10](2003)在《论上市公司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又称公开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股东公开发出要约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股份,从而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对要约收购按其是否出于法律义务,可分为自愿要约收购与强制要约收购。前者指收购人在自主愿意的情况下进行要约收购;后者指收购人持有目(本文来源于《企业经济》期刊2003年04期)

强制性收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世界上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有英美两种模式:英国通过制定立法加以规定,美国通过替代措施未给予立法也起到相同作用。我国对此制度是否立法一直存在争议,本文试从分析英美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到肯定我国采取英国立法模式及如何完善此制度方面作以评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强制性收购论文参考文献

[1].马庆圆.长城电脑关联方将强制性收购冠捷科技[N].中国证券报.2010

[2].齐艳华.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探析[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

[3].唐文祺.金榜集团主要股东提出强制性收购[N].上海证券报.2008

[4].于海涛.证监会严防并购“黑洞”修订新规矫枉过正[N].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

[5].赵明举.试论强制性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06

[6].洪馥怡.喜力拟增持金威股权9%变相强制性收购[N].21世纪经济报道.2005

[7].韦磊.强制性要约收购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4

[8].朱广东.强制性公司要约收购条件[J].经营与管理.2003

[9].朱广东.强制性公司要约收购条件刍议[J].江苏商论.2003

[10].韩宇鹏,王国良.论上市公司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的完善[J].企业经济.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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