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上访论文-唐广川

非正常上访论文-唐广川

导读:本文包含了非正常上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事业单位,人事局,非正常上访

非正常上访论文文献综述

唐广川[1](2019)在《非正常上访者》一文中研究指出县剧团着名演员郑直,因为妻子退休政策得不到落实,待遇低下,一改以往优雅斯文印象叁番五次向上级申诉申请,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却推诿扯皮甚至公报私仇。为了维护妻子的正当利益,这位艺术家采取了非常规的手段。他最终成功了吗?他妻子的问题是否得到了解决?(本文来源于《北京文学(精彩阅读)》期刊2019年12期)

李秉钧,唐文明[2](2019)在《郴州 市级领导信访包案啃“硬骨头”》一文中研究指出湖南日报10月29日讯( 李秉钧 通讯员 唐文明)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街道龙门池社区袁家组,58户居民的宅基地被街道征用,却一直未拿到补偿款。袁家组的居民为这事12年来没少上访,却始终没得到解决。今年,郴州市委书记易鹏飞了解到这个情况后,亲自和村民座谈(本文来源于《湖南日报》期刊2019-10-30)

吴友全[3](2019)在《利益、制度调解与政治想象——“非正常上访“为何成为一种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出利益、制度调解和政治想象的分析框架来解释"非正常上访"的生发机制,这叁个变量正好对应着"非正常上访"发生和演进的叁个场域,即民众日常生活场域、地方政府权力场域和权力中心场域。民众日常生活场域是信访相关纠纷和冲突产生的原始场所,也是信访的起点。这些纠纷和冲突随后输入到地方政府的权力场域中,由基层政府负责化解。当基层政府的制度调解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或者信访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时,信访人往往由于对上级政治权威抱有政治想象,试图越过基层政府将其诉求输入到更高级政治系统乃至最高权力中心。在不同的场域中,不同行动主体进行着互动,且不同场域之间紧密联系,环环相扣。"非正常上访"正是产生于不同场域之间的互动过程。(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孔任远[4](2019)在《非正常上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结构的不断变革、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利益格局的持续调整以及人民思想的日益进步,原有社会矛盾随之发生变化,新的社会问题随之暴露和产生,信访矛盾也随着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而呈现出新的变化和特点。“信访”这一通达领导人的媒介也逐渐被别有用心的组织和个人异化,成为某些访民满足不合理私欲的手段,也成为个别领导者以个人意志干扰制度实施的工具,“非正常上访”作为时代产物应运而生,成为当代信访活动的重要变异形式,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后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预防和处理非正常上访问题,推进信访法治化,已经迫在眉睫。针对上述问题,笔者从非正常上访的性质、特点、表现形式等方面对非正常上访这一现象进行了详细界定,将普通信访和非正常上访进行对比研究,认真分析了当前非正常上访的现状和产生的消极后果。通过研究非正常上访所折射出的法律问题,本文提出了预防和处理非正常上访问题具有创新性的有效对策构想:从推动信访制度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约束非正常上访行为和完善社会治理模式叁方面促进信访工作的良性发展,化解非正常上访行为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尊重与保障人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9-03-25)

邵晨[5](2018)在《基层非正常上访治理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转型进程的加快,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凸显,加之群众维权意识的逐渐提高,部分信访群众为了达到个人目的,采取违背《信访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非正常上访。基层迫于维稳压力,将大部分精力用于非正常上访的劝返和接回,在问题的处理和化解上难度越来越大,始终没有形成良性高效的非访治理机制,无法从根本上破解非正常上访多发频发的难题。R市是河南省的一个县级市,近年来进入了转型发展的阵痛期,大量问题和诉求涌入信访渠道,非正常上访形势严峻,但最终实现了由乱到治,在基层非正常上访治理中很有代表性。本文选取R市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尝试在治理理论的支持下,探究优化基层非正常上访的治理路径,以期为我国县域非正常上访治理提供参考和建议。通过分析R市非正常上访的概况,阐述了非正常上访的四种表现形式,总结了R市非正常上访治理的经验和主要措施。结合案例分析了R市非正常上访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治理机制不健全、治理主体的责任意识有待提高、治理难度逐渐增大和治理法治化不足。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包括社会发展潜在问题引发非访难治理、干部水平与治理需求不匹配、基层建设不完善以及群众思想观念转变难。结合治理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等理论,提出从四个方面来优化基层非正常上访的治理:从源头预防机制、问题处理机制和奖励追责机制入手完善社会矛盾治理的体制机制,形成部门联动治理、专业人才配合治理和群众自治的多元主体治理方式,通过开展信访宣传和德育教化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发挥非正常上访治理的法治方式即加快信访立法、明确法律定位和规范信访行为。(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8-11-01)

李颖[6](2018)在《非正常上访行为涉罪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正常上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信访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地点或者不以法定方式向政府反映诉求、提出建议或意见的行为。依诉求合理性进行,分类可分为有理型非正常上访、无理型非正常上访;依行为类型分类可分为缠访、闹访、上访收受或索要财物行为。从性质上看,信访制度属于公力救济,而非正常上访是私力因素影响公力救济的行为,具体而言:一方面,手段具有适当性的有理型非正常上访属于权利行使行为;另一方面,无理型非正常上访则属于权利滥用。无理型非正常上访行为不存在目的的正当性,只要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刑法便可介入规制;有理型非正常上访行为存在目的合理合法和手段违法违规交织,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为违法性程度。因此,在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并重原则和刑法补充性原则的指导下,需分为目的合理性和手段适当性两个层面判断有理型非正常上访的刑事违法性,行为人的上访目的不具备合理性、手段行为超出必要性,刑法才应将其纳入规制的范围。但是实务中,存在一些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上访行为或者是违法性程度相对轻微的非正常上访行为也被大量地纳入刑事规制,主要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本文认为,上访索要或收受财物行为,不应成立对政府的敲诈勒索,因为政府不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但如果造成公有财产的损失,且达到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非正常上访者胁迫维稳人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非正常上访可以成为胁迫的手段,如果上访者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维稳人员出于对自身工作和前途恐慌处理自己的财产,此种情形下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对缠访行为适用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时,需依据法益保护原则,严格解释构成要件,审慎适用。此外,行为人具有维权目的,可考虑在量刑上应予以适当减轻。对闹访行为适用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时,需严格判断是否具备流氓动机,非正常上访者往往事出有因,一般不存在流氓动机,但也可能构成无故生非型寻衅滋事。真诚自杀行为不够成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寻衅滋事罪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可能出现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治理非正常上访行为,最有效的方法可能并不在于如何适用刑罚,而是在于标本兼治,以完善现有立法的形式,对现有的信访制度进行一系列渐进性改革,现阶段来看,逐步完善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从长远来看,可借鉴域外监察专员制度,将信访纳入监察体制改革,逐渐将我国信访制度设计为一套程序完备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真正发挥社会“解压阀”作用。此外,改革并非一蹴而就,对待非正常上访行为,司法规制上也应以非罪为主的原则进行基本考量,分类治理;善用但书的规定,审慎将非正常上访行为纳入刑事规制;即使被认定为犯罪,也应尽量采用非监禁的刑罚方法,更好保障公民的信访权利。(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8-05-01)

刘玉维[7](2018)在《非正常上访人员教育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实施权力,人民通过自己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为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发声。但是相对于在纵向法律关系属于弱势地位的大多数普通公民而言,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想在政治上表达看法时,最有效的途径就是信访。在全面推进改革开放的攻坚期和深水区,多方矛盾利益迭加,某些个人或群体特殊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得不到有效调解,导致信访案事件大幅增加。为有效管理和调解信访行为,国务院在2005年颁布《信访条例》,对一些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信访人无理缠访、闹访、非法访上访行为,慢慢发展出非正常上访这一概念。非正常上访行为产生一些不可避免的弊端,像影响政府办公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性误导导致法律功能落后、更严重的可能会影响国家安全,非正常上访在当前已经是国家治理中的一大不稳定因素,如何有效调解这一不稳定的社会关系,是当前国家治理能力的一大考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建设法治政府正在稳步推进,通过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来建立良好的司法秩序和守法环境,是减少信访行为,尤其是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大前提。从法律角度看,解决信访问题,本质上即调整信访人和信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使信访人和信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达到平衡。本文运用法治思维,从提升政府法治能力角度出发,运用教育手段来探讨有效解决非正常上访这一社会难题。本文作者通过文献研究、实地调研、经验总结等方法,分析非正常上访的原因及特征,论证非正常上访人员的可教育性和必要性来说明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教育来解决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可能性,最后通过总结之前对非正常上访人员教育失败的原因引出对非正常上访人员教育的对策,并结合相关案例来进行分析。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非正常上访原因及特征分析。对非正常上访原因分析主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讨论,主观方面主要是从信访人角度分析,客观方面主要从政府行为方面分析。从客观方面看,首先,个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司法的过程中,缺乏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观念和能力,导致社会矛盾的冲突与发生,从而引发信访案事件,甚至非正常上访;其次,信访机制存在弊端,部分考核制度和追查机制成为非正常上访人员的保护伞,导致非正常上访行为愈演愈烈;再次,政府维稳导向导致在敏感时间节点敏感地区越级非正常上访行为增多;最后,受传统的人治思维模式的影响,部分公民信权不信法,致使本该法律调解的权利和义务运用信访行为来解决。从主观方面看,部分公民对个人的利益过分追求和思想极度膨胀导致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引发非正常上访;同时个别公民的文化水平和素质较差,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非正常上访行为的严重性,导致非正常上访时有发生。从普遍发生的非正常上访行为看,对非正常上访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非正常上访行为具有非法性;二是,非正常上访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叁是,非正常上访的复杂;四是,非正常集体上访出现严密的组织性及网上串联的特点。第二部分,通过教育方法来解决非正常上访问题的可能性分析。目前国内对非正常上访行为的解决大多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在建设法治社会大环境下从司法层面解决非正常上访问题是社会的大趋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层面,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来讲,加强对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法律、心理、道德教育,提高非正常上访人员思想境界和个体素质,研究探索一条缓和群众和政府矛盾的和谐道路,在当前我国也是解决非正常上访问题的有效途径。本部分主要从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教育可达到推行法治的目的、处理非正常上访人员运用教育手段适应国家治理方略、可用心理干预来达到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教育的目的、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教育可提升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思想道德水平四个方面来展开论证。第叁部分,在对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教育上,部分国家机关也在做一些努力和探索,但是效果并不理想。本文从信访机制中教育环节缺失、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教育方法简单甚至于法不合、教育效果无效甚至相左几个方面分析目前在教育非正常上访人员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非正常上访人员教育对策分析。本文通过提升政府法治能力、对公民进行普法守法教育以及建立非正常上访人员教育机制叁个方面展开论述。在提升政府法治能力方面,从提升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教育非正常上访人员以达到推行法治目的两点展开论述。在普法守法教育方面,从普遍的法律宣传、发动先进力量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运用警示教育达到促进守法目的叁点展开论述。在建立非正常上访人员教育机制方面,从设定教育专职岗位、制定专职教育人员的岗前培训及考核制度以及制定完善的教育制度上进行分析。最后,对非正常上访人教育对策进行理论归纳和实践化研究,得出通过建立完整的针对非正常上访人的教育疏导机制,使该项制度运行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大部分的非正常上访在一系列完整的教育措施之下是可以避免和解决的。(本文来源于《曲阜师范大学》期刊2018-03-29)

林化美[8](2018)在《非正常上访的遏制途径——规范行政裁量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照法定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诉求,将信访纳入法治化建设道路。而"非正常上访"这个概念显然是偏离法治化轨道的,还会使得公民的诉求得不到合法合理的解决,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通过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能减少公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冲突,从而在源头上遏制非正常上访的发生。(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9期)

肖霞荣[9](2017)在《大通湖区体制变迁中的“非正常上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的深入,转型的加速,社会各项利益格局出现了调整,社会矛盾、社会冲突进一步加剧。与此同时,群众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通过信访来解决的问题也愈来愈多。在信访过程中,一些上访者诉求未得到满足后,出现了“群访”、“缠访”、“闹访”等“非正常上访”现象,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如何解决“非正常上访”问题,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群众的信访活动中,成为了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非常重要而繁杂的一项任务。大通湖区为2000年湖南省各农场改制设立的管理区,改制后,各类矛盾凸显,在不断的上访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几类上访主要群体,这些群体的“非正常上访”成为了扰乱大通湖区社会秩序的主要问题。基于此,本文对大通湖区的体制变迁中的“非正常上访”问题进行了研究。文章阐述了信访及“非正常上访”的相关概念。介绍了大通湖区体制变迁的过程,分析了体制变迁过程中导致的“非正常上访”现象与成因。就如何依法治理大通湖区的“非正常上访”问题,从强化依法行政,规范信访工作;加强群众法治教育,引导信访人依法上访;准确定性、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等叁个方面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7-12-06)

王倩,娄欣,郭宝庆[10](2017)在《基层非正常上访的现实异化及其法治化路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正常上访是长期困扰基层党政机关的突出难题,已然成为法治失范的典型样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本课题组对样本地区近年来非正常上访现状进行实地调研,从法治视角研究剖析,探求法治化的治理之策。(本文来源于《农家参谋》期刊2017年20期)

非正常上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湖南日报10月29日讯( 李秉钧 通讯员 唐文明)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街道龙门池社区袁家组,58户居民的宅基地被街道征用,却一直未拿到补偿款。袁家组的居民为这事12年来没少上访,却始终没得到解决。今年,郴州市委书记易鹏飞了解到这个情况后,亲自和村民座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正常上访论文参考文献

[1].唐广川.非正常上访者[J].北京文学(精彩阅读).2019

[2].李秉钧,唐文明.郴州市级领导信访包案啃“硬骨头”[N].湖南日报.2019

[3].吴友全.利益、制度调解与政治想象——“非正常上访“为何成为一种选择?[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4].孔任远.非正常上访问题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

[5].邵晨.基层非正常上访治理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8

[6].李颖.非正常上访行为涉罪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2018

[7].刘玉维.非正常上访人员教育对策研究[D].曲阜师范大学.2018

[8].林化美.非正常上访的遏制途径——规范行政裁量权[J].法制与社会.2018

[9].肖霞荣.大通湖区体制变迁中的“非正常上访”研究[D].湘潭大学.2017

[10].王倩,娄欣,郭宝庆.基层非正常上访的现实异化及其法治化路径探讨[J].农家参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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