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条款论文-唐要家,钱声

最惠国条款论文-唐要家,钱声

导读:本文包含了最惠国条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平台最惠国条款,竞争效应,反垄断政策

最惠国条款论文文献综述

唐要家,钱声[1](2019)在《平台最惠国条款的竞争效应与反垄断政策》一文中研究指出平台最惠国条款是数字市场反垄断的新热点问题,但其竞争效应和反垄断政策尚不明确。本文主要对平台最惠国条款的效率效应理论和竞争损害理论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合谋促进效应和市场封锁效应,据此提出损害理论适用和反垄断审查重点等政策问题。(本文来源于《竞争政策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田海[2](2019)在《最惠国条款适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利弊分析——以投资者母国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最惠国条款是国际投资条约的核心条款之一,对国际投资的自由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现代大量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东道国—投资者"争端解决程序,这种程序在不同的投资条约中内容不同,且在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存在巨大分歧,由此产生了最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问题。从国际条约法的理论来看,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在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最惠国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缔约国各方的利益,而非减损其利益。从投资者母国的角度来审视最惠国条款扩大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国际仲裁实践,对投资者的母国而言弊大于利。这将严重影响投资者母国对其所签订的投资条约中承担法律义务的理解和合理判断,甚至违背了其缔约的本意。因此,除非缔约国在条约中明确规定此种适用,否则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应包括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本文来源于《江汉学术》期刊2019年04期)

田海[3](2018)在《立法论视阙下最惠国条款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法理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能否扩张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在国际上存在较大的争议。以立法论的视角来看,最惠国条款得以适用的法理基础是平等理论和国家主权理论。当前国际仲裁实践中将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行为对平等理论和国家主权理论造成冲击,损害了最惠国条款得以适用的法理基础,严重背离了缔约国的缔约目的。因此,除非缔约国明确认可,否则不应将最惠国条款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中国签订的部分投资条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最惠国条款和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关系,中国政府可以通过条约"换文"的方式来消除这一潜在的威胁。(本文来源于《师大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田海[4](2018)在《论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平等理论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立法论的视角来看,平等理论是最惠国条款得以适用的重要法理基础。当前国际仲裁中存在着将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从实体性领域扩大到程序性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实践。这种行为混淆了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对平等理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不但损害了最惠国条款得以适用的法理基础,也严重背离了缔约国的缔约目的。因此,在缔约国没有明确同意的情形下,不得将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田海[5](2016)在《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的“更优惠待遇”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国际上对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是否符合"更优惠待遇"标准是判断这种适用的依据之一。将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由于在国内救济与国际仲裁之间、不同国际仲裁机构之间、不同国际仲裁程序规则之间无法判断"更优惠待遇"的存在,因此,将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适用缺乏合理性。(本文来源于《金陵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1期)

汤雨婷[6](2017)在《互联网销售平台中最惠国条款的竞争法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0年起最惠国条款在电子商务、在线销售等网络平台中的运用引起了各国竞争审查机构的立案调查。最惠国条款通常表现为上下游经营者之间的纵向价格协议,短期来看对消费者有利,但却可能引不同层面的、复杂的反竞争效果。而基于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对相关市场的认定及反竞争效果的认定需要进一步分析,在现有的法律文本下,最惠国条款的反垄断认定,可以借鉴国外的执法经验,补充改良现有的竞争法规制思路。(本文来源于《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期刊2017年06期)

田海[7](2017)在《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的“同类规则”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国际上对最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大的争议,而是否符合"同类规则"是判断这种适用的依据之一。将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实践在范围的同类性、内容的一致性、待遇标准的等同性、价值的趋同性等方面均不能满足"同类规则"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因此,在条约表述不明的情形下,不应将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程序性的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2期)

王路路[8](2014)在《最惠国条款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的新发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最惠国条款,作为贯彻“非歧视”原则的手段之一,在促进国际交往方面,尤其是国际经济交往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最惠国条款,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今天,最惠国条款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的适用,最为令人瞩目。最惠国条款对东道国-投资者(state‐investor)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简称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是最惠国条款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的新发展。之所以将其称之为“新发展”,是因为在国际投资法领域,一般认为最惠国条款只适用于实体性事项而不适用于程序性事项。最惠国条款是缔约方关于最惠国待遇的约定,其适用事项取决于缔约方的约定。大部分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其是否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这一事实在实践中引发了很大争议。首先,本文认为,考虑到最惠国条款的开放特性及拾遗补缺的功能,无论是根据规定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条约解释国际习惯规则,还是根据新兴的“与时俱进”解释方法,未明确规定是否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惠国条款,均应被解释为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其次,考虑到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自身的特点——分阶段性、阶梯性,为了充分地发挥最惠国条款的功能和避免破坏性的条约挑选,最惠国条款应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整体,而不是单个的投资争端解决条款,更不是整个条约。最后,本文运用以保护投资或投资者利益为价值取向的逻辑推理方法,得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惠”(most‐favored)标准,应是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争议范围、友好协商期限的长短、是否提供国际仲裁解决渠道、是否设置国际仲裁的前置条件等的综合考虑。(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4-04-01)

黄世席[9](2013)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最惠国条款的适用和管辖权的新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投资仲裁中某一投资条约规定的最惠国条款能否延伸适用于其他投资条约规定的仲裁程序是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仲裁裁决的实践给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答案,并且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几乎是所有仲裁庭必做的工作。但是近两年的裁决似乎有一种将最惠国条款扩大适用于仲裁程序的趋势,尽管不同仲裁庭甚至同一仲裁庭的不同仲裁员对于同一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我国签订的投资条约应当明确最惠国条款和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规定条约不溯及既往原则等。(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02期)

王倩[10](2011)在《双边投资争端解决中的最惠国条款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通常情况下,最惠国条款适用于实体问题。近年来,有些外国投资者为了启动规定在第叁方条约中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却试图将最惠国条款扩大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事项。同时,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了这种情况。在种情形下,讨论最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双边投资争端解决事项以及我国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就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方法对“最惠国条款”的背景和发展历史进行追溯,并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提出本文关于最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双边投资争端解决事项的看法。最后,为我国应对国际新形势提出对策。本文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最惠国条款简述。本部分简要介绍了最惠国条款的发展历史、定义、适用条件以及适用例外。第二部分,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的实践。长时间以来,在国际投资条约的缔约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均只规定最惠国条款通常适用于实体性问题,而对于其能否适用于程序性问题则未明确规定。导致这一争议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国际投资条约对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措辞模糊。本部分主要介绍目前Maffezini案前后ICSID仲裁庭在不同的案例中对投资争端解决事项是否可以援引最惠国条款的态度,并对其中持赞成与反对观点的典型案例进行详细分析。第叁部分,厘清我国最惠国条款的现状,并分析其潜在的影响。第四部分,应对措施。本部分从我国双边投资条约的角度出发,着重探讨我国应如何应对最惠国条款被扩大适用于双边投资争端解决事项。(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3-25)

最惠国条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最惠国条款是国际投资条约的核心条款之一,对国际投资的自由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现代大量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东道国—投资者"争端解决程序,这种程序在不同的投资条约中内容不同,且在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存在巨大分歧,由此产生了最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问题。从国际条约法的理论来看,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在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最惠国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缔约国各方的利益,而非减损其利益。从投资者母国的角度来审视最惠国条款扩大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国际仲裁实践,对投资者的母国而言弊大于利。这将严重影响投资者母国对其所签订的投资条约中承担法律义务的理解和合理判断,甚至违背了其缔约的本意。因此,除非缔约国在条约中明确规定此种适用,否则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应包括投资争端解决程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最惠国条款论文参考文献

[1].唐要家,钱声.平台最惠国条款的竞争效应与反垄断政策[J].竞争政策研究.2019

[2].田海.最惠国条款适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利弊分析——以投资者母国为视角[J].江汉学术.2019

[3].田海.立法论视阙下最惠国条款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法理困境[J].师大法学.2018

[4].田海.论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平等理论困境[J].时代法学.2018

[5].田海.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的“更优惠待遇”问题研究[J].金陵法律评论.2016

[6].汤雨婷.互联网销售平台中最惠国条款的竞争法规制研究[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7

[7].田海.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的“同类规则”问题研究[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8].王路路.最惠国条款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的新发展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

[9].黄世席.国际投资仲裁中最惠国条款的适用和管辖权的新发展[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

[10].王倩.双边投资争端解决中的最惠国条款适用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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