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争议问题-合同风险、条款的争议

浅谈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争议问题-合同风险、条款的争议

(江苏省鼎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江苏南京210000)

摘要: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及重要手段。工程结算直接关系到甲乙双方经济利益,涉及到业主的投资效益和承包方的经济效益。目前固定单价合同已被广泛使用,这种工程结算时,对于工程签证的审核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我的工作经验谈一谈对工程签证结算审核的一些感想和体会。

关键词:工程造价;结算;审计

前言

开发区某国道连接线及河道综合整治工程位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由扬州某工程公司承包施工,工程内容主要包括道路、水利冲淤泥、土石方、河道两侧的护岸、绿化等。合同价6770.9万元,合同结算方式为固定单价,开工日期2012年12月18日,竣工日期2014年1月14日。

本工程于2015年11月15日进行结算复审,施工单位送审金额为8926.99万元,初审单位审定金额为8203.29万元,复审审定金额为8063.15万元,核减金额为140.14万元,核减率为1.7%。

1争议焦点

1.1(2013)04号签证的处理;(签证内容:“由于本工程河道整治施工时河道两侧开发区工业厂房皆已形成,大型机械无法进入,现场场地紧张,土方无法堆放在现场,本工程土方改为人工作业,土方进行人工转运,运距500m”。)

1.2(2013)06号签证的处理:(签证内容:“拆迁后遗留的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的外运的单价”。)

1.3(2013)15号签证的处理:(签证内容:“由于前期房屋、杆线、管道等影响,施工段无法连续提供,制约了工期,造成目前各施工段不均衡,,部分段落已经施工至96区第三层,而部分段落尚未能进行清表,进度严重滞后。加之近期雨水较多,土方含水量大,雨后恢复工时较长,施工单位已采取增加人员、机械、闷灰等方法,含水量仍然无法控制。根据市、区主管领导要求,某国道连接线工程必须在2013年8月18日前建成验收,针对古运河桥西高填方段的素土回填和拆迁滞后路段的灰土层,在短时间内设计填筑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区建设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了研讨会经各方洽商,为保证工程质量,缩短雨后恢复正常施工的工时,确保工期,截至6月20日之后的剩余施工段落采取以下方案:(1)全线剩余土方变更为8%石灰土,以便降低含水量,减少工后沉降及尽快形成板体性;(2)租用场地,转运土方1次(挖、装、运)进行集中晾晒、闷灰,增加翻拌次数(按1次考虑),备足施工所需的成品石灰土,缩短每层土方施工周期”)。

2问题分析

本工程为某国道连接线工程,工期较紧、任务急,经招投标后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固定单价,风险范围为:现场条件、施工期间各类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包括但不限于:(1)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而导致的各种价格变化;(2)因正常的天气变化(参照历史同期气象资料)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等,同时又在补充条款中进一步约定固定单价的“价款结算方法:投标报价中有的项目按投标价,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按类似项目或承包方报价经确认后确定”。

2.1(2013)04号签证的处理

签证内容:“由于本工程施工时河道两侧开发区工业厂房皆已形成,大型机械无法进入,现场场地紧张,土方无法堆放在现场,本工程土方改为人工作业,土方进行人工转运,运距500m”。

施工单位根据此项签证内容要求按实际施工情况调整投标清单单价,而建设单位认为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不予调价,理由有三:

(1)该项目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04号签证项目投标中有对应的清单项目:“挖沟槽土方”(清单项目编码040101002001),根据合同补充条款“价款结算方法:投标价中有的项目按投标”,则挖方单价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投标清单单价。

(2)本签证内容的起因是因现场条件的制约,造成现场施工方法与投标考虑有所不同,但合同专用条款中已约定“现场条件、施工期间的各类政策性调整、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为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强调了现场条件是承包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即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甲乙双方依据现有投标价所签订的合同应是双方确认的共同意思表示,合同中既已明确执行投标单价,就应按合同执行。

(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为达到设计标准而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的全部费用,至于采用什么施工方法、措施手段由投标方根据工程特点、现场情况和自身条件自主选择确定。据此说明,施工方法及其应考虑的风险因素也正是承包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何况双方共同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中又再次强调了现场条件是承包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就已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及施工方案的选择(实际已经发生),故建设方认为合同价款(投标清单单价)不应调整。

2.2(2013)06号签证的处理

签证内容:拆迁后遗留的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的外运单价

施工单位根据此项签证内容要求按投标单价20元/m3计入结算,而建设单位认为外运单价要进行调整,理由为:原投标时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总量为6440m3,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现场留有大量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根据相关签证,总量已达到88914.92m3,工程量是原投标量的13.8倍,依据工程量清单的相关计价规范,超过10%部分的工程量是可以调整单价的。

2.3(2013)15号签证的处理

签证内容:“由于前期房屋、杆线、管道等影响,施工段无法连续提供,制约了工期,造成目前各施工段不均衡,,部分段落已经施工至96区第三层,而部分段落尚未能进行清表,进度严重滞后。加之近期雨水较多,土方含水量大,雨后恢复工时较长,施工单位已采取增加人员、机械、闷灰等方法,含水量仍然无法控制。根据市、区主管领导要求,某国道连接线工程必须在2013年8月18日前建成验收,针对古运河桥西高填方段的素土回填和拆迁滞后路段的灰土层,在短时间内设计填筑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区建设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了研讨会经各方洽商,为保证工程质量,缩短雨后恢复正常施工的工时,确保工期,截至6月20日之后的剩余施工段落采取以下方案:(1)全线剩余土方变更为8%石灰土,以便降低含水量,减少工后沉降及尽快形成板体性;(2)租用场地,转运土方1次(挖、装、运)进行集中晾晒、闷灰,增加翻拌次数(按1次考虑),备足施工所需的成品石灰土,缩短每层土方施工周期”。

施工单位根据此项签证要求6月20日后全线剩余土方全部变更为8%灰土,变更为8%灰土的土方,考虑一次挖掘机挖土和15T自卸汽车1KM内转,计入结算。而建设单位认为:6月20日后全线剩余土方变更为8%及变更的土方转运一次的费用不能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理由有三:

2.1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18.1.2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施工期间各类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包括但不限于:(1)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而导致的各种价格变化;(2)因正常的天气变化(参照历史同期气象资料)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等;根据此项约定,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就应该考虑到因天气的变化对工程的工期及质量的一些不利影响从而考虑到一些相应的处理措施,这些费用应该是含在原投标报价中的,现故因甲方的拆迁等原因造成在丰水季进行路基的填筑,但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施工方也应该要有为保证自己的工期及质量在雨季做出一些相应的措施,故此项费用不能全部由甲方承担。

2.2设计单位认为为确保工期及工程质量可适当提高灰剂量,8%的灰土是可以作为路面结构层的,而作为路基由原设计的50%的素土回填和50%的5%灰土回填全部变更为8%的灰土回填超过常规路基要求,明显的增加了建设单位的造价,故此项费用也不能全部由甲方承担。

2.3增加一次翻转土的措施设计单位未认可,跟踪审计单位也未认可,与合同中约定的能计入结算的签证需要甲方、设计单位、跟踪审计、监理单位的认可方可进入结算的条款相违背,故此项费用应扣除。

3结语

经过上述分析和说明,结合相关惯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单位在相互交换意见后,三方的意见基本达成一致:(1)2013(04)号签证按投标清单单价,不调整;(2)超过10%的垃圾外运单价按17元/m3计入;(3)6月20日后全线剩余土方调整为8%灰土,8%灰土一次翻土费用不计取。

工程签证审核是建筑产品在结算审核过程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在工程结算中,只有重视并加强现场签证的审核,才能有效地控制建筑产品的工程造价,才能体现工程结算审核人员的技术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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