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有效条款构成要件的探讨

商事仲裁有效条款构成要件的探讨

一、有效商事仲裁条款的要件问题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毛晓飞[1](2021)在《法律实证研究视角下的仲裁法修订:共识与差异》文中研究指明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酝酿重大修改,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北京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与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于2020年6月联合推出首份《仲裁专家意见调查问卷》,有效回收国内仲裁专家回复102份和国际仲裁专家回复6份。调查结果显示,在多个修法焦点议题上已形成显着的专家倾向性意见(超过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包括引入仲裁地概念、确立仲裁自裁管辖权等弥补现行法律不足的规定,同时亦在网上开庭与电子送达等"前瞻性"立法方面形成专家共识。值得注意的是,在纠纷可仲裁性以及临时仲裁合法化等问题上,国内专家意见与国外专家分歧显着,这表明立法需要在仲裁法律制度的国际化与本土适应性上作出适度平衡与合理安排。比照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公布的《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多数条文修改与问卷调查反映的专家共识契合,但在电子仲裁协议、仲裁员任职资格以及仲裁员责任豁免等方面仍存差异。

魏彬彬,及小同[2](2021)在《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制度困境与完善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能够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进行支持与监督,缓解国际投资条约仲裁的合法性危机,保障其健康持续发展。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存在价值取向、审查侧重、权益影响等特殊性。当前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面临条约缺少仲裁程序透明度条款、司法审查主体资格不明确、被撤销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存在争议、国内法律对仲裁协议内涵的界定狭隘等制度困境。为了实现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保护平衡,需通过在条约中增设仲裁程序透明度条款、明确东道国法院的裁决承认与执行司法审查主体资格、强调不予承认与执行被撤销裁决、在国内法中拓展仲裁协议范畴等路径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

马明飞,蔡斯扬[3](2021)在《ICSID仲裁管辖权争议中证明责任适用的局限与克服》文中指出在ICSID仲裁管辖权争议中,投资者与东道国须围绕ICSID公约与涉案投资条约规定的若干管辖权要件进行证明活动。依据一般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具体要件事实的法定证明责任。然而,这一原则在仲裁管辖权裁决实践中的适用,表现出了要件事实主张者确认困难、过重的说服义务引起双方地位失衡、证明责任规则代替对仲裁合意的解释等三个突出的局限性问题。鉴于ICSID裁决撤销机制的有限矫正效果,更宜采用国际法院对证明责任适用的方法对此局限性加以克服。具体而言,在管辖权要件的证明上应淡化法定证明责任的说服义务,依靠善意推定来强化举证证明责任的查清事实功能,并以多样化条约解释方法替代证明责任规则在仲裁合意问题上的适用。

付梦婷[4](2021)在《涉ICC混合仲裁的专属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当事人选择混合仲裁条款的现象愈来愈频繁出现。这种现象的出现自有其合理性与特有价值,此类仲裁条款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受到认可。2012年,新《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出台之后,涉ICC混合仲裁便成为最常见的一类混合仲裁方式,又因该规则的特殊性而涉及国际商会对其仲裁规则享有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相关仲裁法律法规及部分司法实践案例,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

赵伟,钱菲[5](2021)在《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正当性、制度缺陷、完善思路》文中提出仲裁的发展离不开司法的支持与监督,海事仲裁在我国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与一般商事仲裁有交叉又有不同。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方面,存在着法律规定上的不适应、审查内容上的过严苛、审查方式上的不协调等问题,故需在遵循"程序必要、实体有限"审查原则下,既要做好与国际公约、国际推荐性立法范本的衔接、借鉴,也要做好国内《仲裁法》《民诉法》《海诉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力争建立一套相对独立且有创新性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

郎雪,刘经涛[6](2021)在《多方仲裁协议效力争议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多方仲裁协议在当今国际商事活动中应用广泛,却因同一交易中不同合同签约的主体不尽相同、仲裁机构发生变更、概括约定仲裁条款等引发多方仲裁协议效力争议。通过归纳我国司法实践中多方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争议的不同情形,总结我国法院在处理多方仲裁协议时的裁判思路,提炼其中的法律问题,并尝试给出应对建议,以期抛砖引玉之效。

张春良,黄庆[7](2021)在《我国涉外仲裁协议司法审查新规评析》文中研究表明涉外仲裁协议是涉外商事仲裁的根本,其司法审查立场关涉我国涉外营商环境的建构。最高人民法院近年的一系列司法解释积极回应司法审查的实践、时代与国际诉求,将审查机构"内外有别"的双轨制变革为单轨制;明确区分仲裁协议与基础合同的法律适用;引入"有利于有效"的法律适用调节规则;澄清国内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中仲裁协议的不同法律适用;部分统一国内与涉外仲裁协议司法审查内部报核程序。

向东春[8](2021)在《论仲裁协议妨诉抗辩效力的转换》文中认为两大法系在仲裁协议效力规定上趋于一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妨诉抗辩效力。仲裁协议作为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的诉讼契约,应当遵循程序法理,仲裁协议的妨诉抗辩效力如何取得、如何主张、如何转换,直接影响法院对争议的审理,而我国学界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消灭、恢复缺乏逻辑论证,以致仲裁协议失去应有的程序选择功能。

朱华芳,郭佑宁[9](2021)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实践观察与规则完善》文中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阶段,仲裁机构排除法院判断权应以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实质性判断为条件。同一当事人不能同时或先后向仲裁机构、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仲裁机构认定仲裁协议有效,不影响当事人在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再次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仲裁协议成立问题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范围。应当允许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在主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宜慎重考察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成立。在仲裁协议成立的情况下,应尽量解释认定仲裁协议有效。

李艳军[10](2021)在《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权的实现》文中提出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权是国际商事仲裁涉及的两个核心问题,两者存在着密切关系,贯穿在整个仲裁程序过程中。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法律适用要依照一定的原则来确立。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后,将其争议按照事先约定由仲裁庭来行使管辖权,排除法院管辖权。从这个意义上讲,仲裁权管辖原则即仲裁协议管辖原则。瑕疵仲裁协议给仲裁程序带来阻碍但不必然否定仲裁管辖权,经适宜补正仍然可以继续仲裁。

二、有效商事仲裁条款的要件问题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有效商事仲裁条款的要件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法律实证研究视角下的仲裁法修订:共识与差异(论文提纲范文)

一 引言
二 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样本选取与样本量
    (二)问卷的设计、发放与回收
三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一)一般规定
        1.引入仲裁地的规定
        2.可仲裁性问题
        3.仲裁机构的设立
        4.中国仲裁协会的规定
        5.仲裁与调解是否统一立法
    (二)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权
        1.“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与临时仲裁的合法化
        2.电子仲裁协议
        3.仲裁自裁管辖权
    (三)仲裁员与仲裁庭
        1.仲裁员的指定与更换
        2.仲裁员名册与仲裁员任职资格
        3.仲裁员的责任豁免
    (四)仲裁程序与仲裁裁决
        1.仲裁临时保全措施
        2.仲裁程序的决定权
        3.法院协助仲裁庭调查取证
        4.仲裁网络审理与电子送达
四 结语

(2)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制度困境与完善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内涵辨析
    (一)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存在
    (二)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内容
    (三)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特殊性
        1.价值取向的特殊性
        2.审查侧重的特殊性
        3.权益影响的特殊性
三、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制度困境
    (一)条约缺少仲裁程序透明度条款
    (二)司法审查主体资格不明确
    (三)对被撤销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存在争议
    (四)国内法律对仲裁协议内涵的界定狭窄
四、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完善路径
    (一)增设仲裁程序透明度条款
    (二)明确司法审查主体资格
    (三)强调不予承认与执行被撤销裁决
    (四)拓展仲裁协议范畴
五、结语

(3)ICSID仲裁管辖权争议中证明责任适用的局限与克服(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ICSID仲裁管辖权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一)ICSID仲裁中证明责任的双重内涵
    (二)ICSID仲裁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三)ICSID仲裁中需要证明的多重管辖权要件事实
三、证明责任适用于ICSID管辖权争议的局限性
    (一)确定管辖权要件事实的真正“主张者”并非易事
    (二)投资者被赋予过重法定证明责任所导致的不平等
    (三)以说服责任的适用替代对同意仲裁条款的合理解释
四、ICSID管辖权争议中证明责任适用的完善进路
    (一)突出举证证明责任的作用,淡化法定证明责任的适用
    (二)完善仲裁合意条款的解释方法,而非创设证明责任规则

(4)涉ICC混合仲裁的专属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混合仲裁的成因及价值
    (一)混合仲裁的成因
    (二)混合仲裁的价值
    (三)混合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
        1. 国外对混合仲裁条款的态度。
        2. 国内对混合仲裁条款的态度。
二、涉ICC混合仲裁条款的实践
    (一)国外对涉ICC混合仲裁案件的实践
    (二)国内对涉ICC混合仲裁案件的实践
三、涉ICC混合仲裁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涉ICC混合仲裁对ICC仲裁院的影响
    (二)ICC可否享有知识产权的争议
四、结语

(5)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正当性、制度缺陷、完善思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建立相对独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一)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与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是交叉关系
    (二)涉外仲裁司法审查与涉外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是包含关系
    (三)建立相对独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二、海事仲裁司法审查的制度缺陷
    (一)法律规定上的不适应
        1.《仲裁法》与《民诉法》的不适应
        2.《民诉法》与《海诉法》的不适应
        3.《仲裁法》与其司法解释的不适应
        4.《海诉法》与其司法解释的不适应
    (二)审查内容上的过严苛(15)
        1. 关于约定北京仲裁、上海仲裁等特殊问题
        2. 关于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效力认定问题
        3. 关于浮动仲裁问题
        4. 关于或裁或诉问题
    (三)审查方式上的不协调
        1. 撤销与不予执行的不协调
        2. 审查与报核的不协调
三、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思路
    (一)遵循“程序必要、实体有限”的司法审查原则
        1. 必要的程序审查
        2. 有限的实体审查
    (二)做好与国际公约、国际推荐性立法范本的衔接、借鉴
        1. 与《纽约公约》的衔接
        2. 对《示范法》的借鉴
    (三)做好《仲裁法》《民诉法》《海诉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
        1. 加快修订《仲裁法》
        2. 适时修订《民诉法》
        3. 加快修订《海诉法》

(6)多方仲裁协议效力争议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实践中多方仲裁协议效力争议的复杂情形
    (一)主体相同,仲裁机构发生变化
    (二)主体不尽相同,仲裁机构不变
        1. 主体存在包含关系时
        2. 主体存在交叉关系时
    (三)主体不尽相同,只有一个合同约定了仲裁机构
    (四)主体不尽相同,且不同合同约定不同仲裁机构
    (五)同一仲裁协议合同当事方未全部签字或签字有瑕疵
二、我国法院对多方仲裁协议效力争议的裁判思路梳理
    1.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
    3.坚持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
    4.仲裁条款的并入有条件限制
三、我国法院现有裁判思路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法院现有裁判思路的不足
        1. 多方仲裁协议的主体认定不明
        2. 多方仲裁协议争议中对仲裁协议合同相对性原则把握尺度亟待统一
        3. 说理论证不够充分
    (二)完善我国对多方仲裁协议效力判定的建议
        1. 设立自愿合并仲裁制度
        2. 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标准
四、结语

(9)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实践观察与规则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仲裁机构和法院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阶段的审查权限划分
    (一)能够排除法院判断权的仲裁机构决定的界定
        1. 仲裁机构的阶段性决定
        2. 仲裁机构关于受理异议、管辖异议等的决定
    (二)同一当事人同时或先后向仲裁机构、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处理
二、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决定或裁定在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的影响
    (一)仲裁机构认定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的影响
    (二)法院作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裁定在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的影响
三、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范围
    (一)仲裁协议成立问题是否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范围
    (二)当事人能否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
四、仲裁协议效力的实体审查标准
    (一)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及其效力
    (二)“仲裁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条款的效力
    (三)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的仲裁协议效力
    (四)破产程序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五)无涉外因素争议选择境外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
五、结语

(10)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权的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权的界定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界定
    (二)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界定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适用一般法律原则
三、有效国际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实现的作用
四、瑕疵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实现的影响
五、结语

四、有效商事仲裁条款的要件问题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法律实证研究视角下的仲裁法修订:共识与差异[J]. 毛晓飞. 国际法研究, 2021(06)
  • [2]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制度困境与完善路径[J]. 魏彬彬,及小同. 国际商务研究, 2021
  • [3]ICSID仲裁管辖权争议中证明责任适用的局限与克服[J]. 马明飞,蔡斯扬. 社会科学家, 2021(07)
  • [4]涉ICC混合仲裁的专属性问题研究[J]. 付梦婷.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1(14)
  • [5]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正当性、制度缺陷、完善思路[J]. 赵伟,钱菲. 商事仲裁与调解, 2021(05)
  • [6]多方仲裁协议效力争议实证研究[J]. 郎雪,刘经涛. 商事仲裁与调解, 2021(05)
  • [7]我国涉外仲裁协议司法审查新规评析[J]. 张春良,黄庆. 仲裁研究, 2021(01)
  • [8]论仲裁协议妨诉抗辩效力的转换[J]. 向东春. 仲裁研究, 2021(01)
  • [9]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实践观察与规则完善[J]. 朱华芳,郭佑宁. 北京仲裁, 2021(01)
  • [10]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权的实现[J]. 李艳军.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 2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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