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效主义论文-赵晓光

实效主义论文-赵晓光

导读:本文包含了实效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实效主义哲学,以人为本,法治理论,效果统一论

实效主义论文文献综述

赵晓光[1](2018)在《实效主义的法治理论——以皮尔斯的哲学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实效主义哲学理论源于美国,并以哲学家皮尔斯为杰出代表。实效主义不同于实用主义、实践主义,其作为一种方法论,包括将人视为目的、关注实践哲学、坚持实效与工具的统一、以探效逻辑为推理模式四个方面。以实效主义哲学为基础,提炼出实效主义法治理论:法治是一项"以人为本"的事业、法治应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法治建设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效主义法治理论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法治建设而言,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其有利于破除盲目信仰法治、法治万能观、法律形式主义、机械司法论等错误观念,培育更为理性的法治观,从而促进法治中国与法治社会的实现。(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8年01期)

王长春[2](2015)在《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问题辨析——基于实效主义标准的改良思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村实行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但农村土地真正的所有者——农民集体却没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土地财产的权利。农民集体并不是真正的所有者。农地市场化进程、公共利益、征地收益分配、土地流转等问题制约着农村的发展。实效主义是一种注重目标、手段、方法的逻辑思维方式,它提倡根据立法目标,根据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的对比结果对制度进行改良。综合考虑立法目标、效果以后,做实土地制度,充分赋予农民集体的所有权能,是谁的就是谁的,谁有权处置就可以处置,无疑是对制度改良最好的出路。(本文来源于《晋阳学刊》期刊2015年05期)

史青[3](2014)在《从法条主义迈向实效主义——对“安顺地戏案”裁判思维的再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安顺地戏案"并非常规案件,法官需要通过价值判断才能选择可以适用的具体规范。对于这类案件,固守法条主义的裁判思维,容易得出武断的结论,出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矛盾。本文在皮尔斯"实效主义"哲学的基础上,提出"实效主义裁判思维"的概念,并结合个案,论证了这种思维方式对于处理类似案件的合理性。为认识司法裁判的开放与封闭、合法与合情等法理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22期)

查尔斯·皮尔士,胡义昭[4](2014)在《现象学中实效主义的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皮尔士一直试图为他的实效主义提供一个有效证明。他为了向这个证明提供基础而作出的初步努力表明,实效主义是何等深入地嵌入到了他的哲学系统当中。皮尔士在此研讨的实效主义的基础是他的现象学以及来源于他的现象学的概念配价学说。他解释了为什么我们可以合理期待经验将仅仅展示叁个"不可分解的元素",并且给出了对自己的归约论题的一个简略证明。另外,皮尔士试图使得哲学成为科学的事情,而为此目的就必须"摒弃所有使得哲学成为文学的努力"。(本文来源于《哲学分析》期刊2014年01期)

柯华庆[5](2013)在《实效主义法学方法如何可能》一文中研究指出实效主义法学源于法律经济学中从实证到规范的思维方法,以皮尔斯的实效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基于法律效力的类型划分,提出全新的法律概念,系统建构社会变革时期中的立法方法和司法理论。法律人对法律经济学可能存在误解,误解的根源在于将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作为法律经济学的范式。首先,必须区分科斯式法律经济学与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科斯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是法律经济学的奠基之作。在1997年芝加哥法学院(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13年06期)

曾德昊[6](2013)在《论刑法中共犯的性质——实效主义法学视野下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围绕共犯的性质,刑法学中存在着共犯独立性说与共犯从属性说之争。在共犯从属性说内部也未能形成统一。立足于客观主义刑法的立场,认可新行为无价值论和违法的相对性,在实效主义法学方法的分析方法下,共犯最小从属性说具有优越性。(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11期)

柯华庆,李晨[7](2011)在《实效主义司法裁判方法论》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缘起众所周知,美国的司法理论中存在一种很强势的理论主张。波斯纳称之为实用主义法学;而萨默斯通过对美国法学思想的思考和概括,认为以霍姆斯、卡多佐、庞德、格雷等为代表,美国法学家中具有一种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工具性的思想,将之称为实用工具主义法学,其还认为这种法学足以同实证分析法学、自然法学和历史法学相媲美,而为美(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期刊2011年00期)

宋晨翔[8](2011)在《论实效主义法学方法的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实效主义法学是追求法律的目标、手段与实际效果相统一的法学理论。这一理论以法律经济学、法律博弈论为主要分析工具,以实效主义探效逻辑和实效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实效主义法学方法的建构以解决概念法学的困境为出发点。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围绕物权法定原则产生的相关争议,反映了我国当前法学理论受到概念法学的严重不良影响:对立法目标认识不足,对立法目标与法律手段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充分的现状。其实,在物权法中,物权法定原则就是一种立法手段,服务于提供生产诱因的物权法目标,通过对目标与手段二者关系的实效主义分析,可以发现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和都无法满足提供生产诱因的立法目标,只有物权自治才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最佳立法手段。围绕物权法定原则产生种种争议的根源是概念法学本身的困境:规范目标的遗忘,概念特征的固守和实证规律的忽视。面对这种困境,必须以实效主义法学方法予以突破: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基准确定立法目标,根据概念的实际效果确定概念的意义,运用实证规律选择最佳立法手段。这种法学方法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改良工程学,核心特征是改良与实效。(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孙长鸣[9](2011)在《权利冲突下的小产权房制度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小产权”并不是一个经济上或法律上的术语,它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促成的说法,与“大产权”相对,是中国特有的现象,其出现和发展并非偶然,是我国现存制度之间冲突、制度和现实经济发展之间冲突的必然结果,土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实现大幅增值,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农民集体却在我国二元土地制度的约束下不能合理地享受其土地增值收益,1这种特有的城乡分支的二元土地制度是其产生的制度性根源;尤其是在城市房价急升,城市房产完全市场化的经济形势下,大都市近郊的农民和他们的“集体”,只是感觉到,继续“自用”宅基地连同其上的农民房,机会成本急速的上升了,他们做出了朴素的反应:把宅基地连同农民房的使用权上升为转让权,在较高收益机会的指引下,尝试寻找把土地自用转为他用的实践道路。2小产权房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已经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强烈关注,针对这一现象,中央及时的表明了自己的态度——不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对小产权房坚决叫停,但目前针对小产权房的措施只限于政策方面,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针对目前小产权房政策失效的现状,本文以实效主义法学为视角,对目前整治小产权房的政策进行有效性评价,对相关政策失效的现实进行反思,并遵循探效推理的逻辑方法讨论国家政策应该如何制定才能达到合意效果,怎样才能保证政策的实际效果最大程度的与政策的预期效果相一致。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并非为小产权房制定出最终的解决措施,而是以小产权房这一社会热点问题为切入点,结合具体的实例来论证制定有效措施所应遵循怎样的思维逻辑,并以小产权房为契机,论证实效主义法学所遵循的探效逻辑在解决现实问题时的价值。(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柯华庆[10](2010)在《实效主义法学纲要》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的效力基础问题是法学和司法的核心问题,实效主义法学关注法律的实然效力和应然效力的统一,认为在社会中真正有效运行的制定法才是法律。实效主义法学以皮尔斯的实效主义哲学为基础,强调目标、工具和效果的叁位一体,探效逻辑方法是有效实现目标的基本方法。立法者应该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使立法目标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纳什均衡,从而使得实效主义法学成为可能。在司法判决中,法官一般应该遵循形式逻辑规则产格适用法律,而当适用法律出现争议时必须考虑判决的后果与法律目标的契合性。实效主义法学试图将立法的科学性和法律规范的有效运行统一起来,试图通过实证科学方法来实现社会欲求,最终追求的是实效。(本文来源于《法律和社会科学》期刊2010年02期)

实效主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农村实行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但农村土地真正的所有者——农民集体却没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土地财产的权利。农民集体并不是真正的所有者。农地市场化进程、公共利益、征地收益分配、土地流转等问题制约着农村的发展。实效主义是一种注重目标、手段、方法的逻辑思维方式,它提倡根据立法目标,根据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的对比结果对制度进行改良。综合考虑立法目标、效果以后,做实土地制度,充分赋予农民集体的所有权能,是谁的就是谁的,谁有权处置就可以处置,无疑是对制度改良最好的出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实效主义论文参考文献

[1].赵晓光.实效主义的法治理论——以皮尔斯的哲学为中心[J].法学论坛.2018

[2].王长春.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问题辨析——基于实效主义标准的改良思路[J].晋阳学刊.2015

[3].史青.从法条主义迈向实效主义——对“安顺地戏案”裁判思维的再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4

[4].查尔斯·皮尔士,胡义昭.现象学中实效主义的基础[J].哲学分析.2014

[5].柯华庆.实效主义法学方法如何可能[J].法学研究.2013

[6].曾德昊.论刑法中共犯的性质——实效主义法学视野下的分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7].柯华庆,李晨.实效主义司法裁判方法论[J].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2011

[8].宋晨翔.论实效主义法学方法的建构[D].中国政法大学.2011

[9].孙长鸣.权利冲突下的小产权房制度设计[D].中国政法大学.2011

[10].柯华庆.实效主义法学纲要[J].法律和社会科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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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效主义论文-赵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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