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股权收购制度论文-何莹

强制股权收购制度论文-何莹

导读:本文包含了强制股权收购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司僵局,强制股权收购,司法解散

强制股权收购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何莹[1](2017)在《论破解公司僵局的新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僵局是公司运行中出现的较为棘手的问题,但又比较常见。而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于公司僵局问题只提供了非常有限的解决方法,即以公司司法解散来破解公司僵局。但司法解散制度在实践中不乏存在一些弊端,其中主要的问题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僵局状态不明,导致适用司法解散制度的标准不够明朗、确切;另一方面,司法解散是一种最残酷的解决僵局的方式,但目前的制度设计中并没有在司法解散前建立前置程序去寻求其他解决路径。以上两方面的弊端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峻的。司法解散制度适用标准不明确,就会导致不同的法官对于同样的案情有不同的看法,进而作出不一致的裁判。司法解散前没有法定前置程序,无破解僵局的其他替代性措施,则导致了许多持续盈利的公司被解散,造成了资源的浪费。除此之外,还存在公司被判决解散,而实际上被判决解散的公司仍在继续运营的情况。笔者认为,该制度建立的初衷既然是为了帮助不和谐股东找寻抽身的方式,那么该方式不应该导致股东与公司两败俱伤的结果。所以,为股东退出公司另辟蹊径,寻找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措施,是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重点。通过参考其他国家的制度,笔者发现,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强制股权收购制度应用的非常成功,这些经验是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为我国处理公司僵局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该制度既能保证公司不被解散,又能使无法脱身的股东从公司中以合理的对价退出,可谓是两全其美的破解僵局的方式。既然强制股权收购制度非常有利于破解僵局,且在我国具有较强的可行性,笔者遂对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进行了了大胆的设计。首先在确定主体方面,强制股权收购有主动申请收购和被动收购之分,也就是说申请强制股权收购的主体可以是僵局一方的股东,也可以是公司。然后在适用条件方面,不应像提起司法解散之诉一样有太多的限制,更无需穷尽“其他途径”。强制股权收购制度本身就相当于“其他途径”中的一种,且该制度适用时波及到的利益范围较小,所以其适用条件较为宽松。最后是对股权价格的确定,股东之间的冲突往往是利益冲突,股价是利益最直接的体现,所以确定公允的价格是该制度设计的重点。笔者将价格确定的过程分为叁个阶段:协商、“公开竞价”以及评估定价。作为司法解散的强制前置程序,强制股权收购制度若能完善的被设计,也会使司法解散制度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因此,本文分4部分来展开分析和讨论:第一章首先分析了我国关于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解散制度的理论基础。笔者发现现有的立法体系中,存在着“僵局状态”不明及“其他途径”没有成为法定前置程序的问题。通过理论基础的研究,也明白了该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平衡冲突双方利益。第二章笔者通过对近4年以来297起司法解散诉讼案件的类型化分析,了解了司法解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效果。笔者主要从主体范围、法院裁判态度及判决后公司后续发展状况等方面研究了该制度的实践效果,发现该制度的实际作用与制度设计初衷有很多出入。第叁章笔者先对美国及日本的破解僵局的制度进行了分析,通过比较发现,强制股权收购制度是最适配于我国法制体系的。笔者又对该制度的优势及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述,最后正式提出在我国建立强制股权收购制度的意见。第四章笔者对强制股权收购制度进行了大胆的设计,认为该制度应作为司法解散制度的法定前置程序。笔者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分别从主体范围,制度的适用条件及股权价格的确定等方面提出了设计意见。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司法解散是最激烈的解决公司僵局纠纷的办法,可被看成是下下策。故应建立其他救济性措施,即强制股权收购制度,作为司法解散的替代性途径。两者协调配合,才能使僵局更易被破解。(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叶聪颖[2](2014)在《论强制股权收购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2006年我国《公司法》首次规定了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制度,弥补了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空白,是我国公司法上的一个巨大进步。司法解散是有力破解公司公司僵局的途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通过消灭公司法人人格的方式化解僵局,对于运营尚好的公司,对于利益相关人,代价都太沉重。司法实践中公司僵局的问题纷繁复杂,要真正有效应对,仅靠司法解散制度是不够的。通过国外解决公司僵局的成功经验的证实,强制股权收购是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救济措施,它便捷高效,既可以化解公司僵局,还可以使公司存续,是一种双赢的措施。为此,本文分四章对强制股权收购制度展开探讨:第一章对设计强制股权收购制度的背景加以介绍,首先明确强制股权收购的定义,在明晰定义后,基于该制度是为化解僵局而生的,因此本文将简要论述公司僵局,接下来分析我国目前立法上有关公司僵局的规定和救济现状,并将国外其他的司法救济措施与强制股权收购制度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国情,证明强制股权收购制度是更适合我国实际的僵局化解途径,具有优越性。第二章着笔展开对强制股权收购制度理论探究,论证了强制股权收购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可行性,又从诉讼外救济方式的局限以及司法救济的不足层面表明强制股权制度的现实需要。最后阐述了强制股权收购与相关制度的区别,明确强制股权收购的特殊地位,为后面构建我国的强制股权收购制度做铺垫。第叁章展开比较法研究,以美国的强制股权置换和德国的除名权、退股权作为研究对象,在加深对这些制度的理解同时,借鉴这些国家在构建和完善相关制度时的成功经验,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我国司法现状的。第四章是前叁章分析的基础上,合理构想我国的强制股权收购制度,从适用条件、适用主体以及收购股权价格的叁个方面结合我国现行关于公司僵局的规定,提出初步的设想,希望通过该制度的成功引入更好地化解公司僵局。最后得出本文结论,我国应当建立强制股权收购制度,以完善公司僵局替代性救济体系,避免运营良好的公司因内部纠纷而解散。当然,建立完善该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4-15)

冯晓超[3](2012)在《强制股权收购制度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公司法》打破了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立法空白,规定了司法解散的公司僵局救济措施,这无疑是我国公司立法上的一个伟大进步。但是我们也应当同时看到,司法解散通过消灭公司人格化解公司僵局,代价过于沉重,并不能够真正有效地应对司法实践中纷繁复杂的公司僵局问题。而发达国家解决公司僵局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强制股权收购制度是可以有效替代司法解散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一剂良方。为此,本文分四章对强制股权收购制度展开探讨:导论部分交代了本文的写作缘起,对选题的背景、原因及写作的意义和本文所用到的主要研究方法、文献作出了概括说明,以使读者形成对本文的初步认识。第一章主要向读者介绍了强制股权收购制度的设计背景。由于强制股权收购制度是为打破公司僵局而生的,所以本文从对公司僵局的法律透视展开论述,介绍了公司僵局的概念、特征以及分类。接下来,对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立法变迁及现状作了简要介绍,并通过强制股权收购制度与其他司法救济措施的比较分析,突显出强制股权收购制度的优越性。第二章从对强制股权收购制度的概述着笔展开对强制股权收购制度的理论探讨,介绍了强制股权收购的概念及其与相关制度的区别以及强制股权收购的制度功能。接下来借用传统理论论证了强制股权收购制度的理论基础,又从经济学、社会哲学以及法学叁个学科角度分析了强制股权收购的制度价值。最后,对于在我国构建强制股权收购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为第四章强制股权收购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作出铺垫。第叁章选取了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美国和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德国对强制股权收购制度进行了比较法上的分析,在加深读者对该制度的了解的同时,也可以对这些国家在构建和完善该制度过程中的有利经验加以借鉴。在前叁章论述的基础上,第四章从强制股权收购的适用条件、股权价格以及股权收购主体的确定叁个基本方面对在我国构建强制股权收购制度提出了初步设想,并且呼吁在加快构建我国强制股权收购制度的同时,充分发挥诉讼外公司僵局解决机制的作用,使二者有效衔接,共同保障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最后得出本文结论,同时强调引入强制股权收购制度的重要现实意义,并且指出构建我国的强制股权收购制度任重而道远,须大家共勉。(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2-03-01)

余璟[4](2011)在《论公司僵局救济之强制收购股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收购股权制度是指在公司僵局发生时,由被收购方向法院提出要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强制收购其股权,或是由一方股东提出要求强制收购其他股东股权的救济方式。它可以使得无心经营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打破股东会或董事会僵持的局面从而化解公司僵局。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公司僵局下的强制收购股权制度进行规定,结合国内外立法及理论研究现状,对该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构设。(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1年18期)

李丹宁[5](2008)在《论强制股权收购制度与公司僵局的破解》一文中研究指出笔者以新《公司法》强制股权收购制度的设立为切入点,在分析相关立法规定对解决公司僵局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强制股权收购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建议,以期完善我国公司僵局的救济措施。(本文来源于《特区经济》期刊2008年10期)

高峰[6](2006)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将研究视角聚焦于有限责任公司僵局救济途径之一的股权强制收购制度。公司僵局是有限责任公司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之一,是建立在资本多数决原则基础上的现代公司制度设计遭遇有限责任公司的闭锁性特征后所产生的独特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僵局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频繁地出现,其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公司僵局的发生使得公司的正常运作处于停滞状态,公司前途堪忧,股东利益受损,其投资面临重大风险。因此,探究公司僵局的解决办法,寻求公司僵局解决之道就成为公司法的一个现实课题。修订后的《公司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公司法》在内容的完整性、体系的协调性以及可操作性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很多制度上都有新的突破,特别在股东权益的保护上,大大提高了股东权益保护的力度。这些制度为公司僵局的预防以及僵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帮助。但我们应该看到,新《公司法》仅仅为公司僵局问题的解决打开了一扇门,僵局问题的圆满解决仍然无法在现行法中找到更多的依据,相关制度研究还将继续深入下去。近年来,关于公司僵局问题的研究颇多,也取得了一些有益的成果。但是,僵局问题,特别是救济途径的研究仍处起步阶段。本文以股权强制收购制度为研究对象,国外立法经验借鉴在此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价值的衡量是本文方案设计的逻辑起点,藉由理念性思考的阶梯,期望本文能够对公司僵局问题的解决提供些许帮助。本文主体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股权强制收购的制度设计背景。指出之所以以股权强制收购制度为研究对象,一是因为公司僵局的客观存在,并且其具有明显的危害性;二是我国对于公司僵局的应对无论立法上、司法上,还是理论上都存在不足,实践中缺乏一种有效应对公司僵局、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救济措施。并且通过将股权强制收购与其他僵局救济手段进行比较,得出股权强制收购制度具有其存在的价值,其在打破僵局上所发挥的作用是其他救济手段无法替代的结论。第二部分,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理论架构。这一部分从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入手,例如股权强制收购的定义、制度功能以及法律性质,并且分析了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理论依据及其制度价值。通过这些分析使得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整体架构得以建立,并为以下篇章的讨论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第叁部分,股权强制收购相关制度的比较法分析。这一部分主要是对国外相关制度的研究,为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设计提供更多的现实依据。主要考察了美国法上的救济措施-股权强制置换制度,德国公司法上的救济手段-股东退出权与除名权。之所以选取这两种制度,是因为这二者在僵局救济上的价值、功能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相通性,甚至被认为是同一项制度在不同国家的具体化。这一部分不仅分别对这几项制度加以考察,而且对其进行横向比较,提取其有益的成份。第四部分,我国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构建。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是本文论述的归依,也是理论探讨服务于公司实践的必然要求。要完成这项工作,具体措施间的比较权衡与对其本身的理解掌握同样是必不可少的。本部分分别讨论了股权强制收购的适用条件,诉讼条件、程序问题,如何确定股权价格,以及与公司法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其中探讨了与资本维持原则的关系和关于股东归一问题。这些内容基本涵盖了股权强制收购制度所涉及的理论问题。通过这一部分的探讨,本文对于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研究以近完成。本文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收购制度为研究对象,坚持利益平衡这样一个研究思路,采用了比较的分析方法,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并且结合《公司法》修订的背景,力图构建一种更加适宜的应对公司僵局的制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6-04-20)

强制股权收购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06年我国《公司法》首次规定了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制度,弥补了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空白,是我国公司法上的一个巨大进步。司法解散是有力破解公司公司僵局的途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通过消灭公司法人人格的方式化解僵局,对于运营尚好的公司,对于利益相关人,代价都太沉重。司法实践中公司僵局的问题纷繁复杂,要真正有效应对,仅靠司法解散制度是不够的。通过国外解决公司僵局的成功经验的证实,强制股权收购是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救济措施,它便捷高效,既可以化解公司僵局,还可以使公司存续,是一种双赢的措施。为此,本文分四章对强制股权收购制度展开探讨:第一章对设计强制股权收购制度的背景加以介绍,首先明确强制股权收购的定义,在明晰定义后,基于该制度是为化解僵局而生的,因此本文将简要论述公司僵局,接下来分析我国目前立法上有关公司僵局的规定和救济现状,并将国外其他的司法救济措施与强制股权收购制度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国情,证明强制股权收购制度是更适合我国实际的僵局化解途径,具有优越性。第二章着笔展开对强制股权收购制度理论探究,论证了强制股权收购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可行性,又从诉讼外救济方式的局限以及司法救济的不足层面表明强制股权制度的现实需要。最后阐述了强制股权收购与相关制度的区别,明确强制股权收购的特殊地位,为后面构建我国的强制股权收购制度做铺垫。第叁章展开比较法研究,以美国的强制股权置换和德国的除名权、退股权作为研究对象,在加深对这些制度的理解同时,借鉴这些国家在构建和完善相关制度时的成功经验,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我国司法现状的。第四章是前叁章分析的基础上,合理构想我国的强制股权收购制度,从适用条件、适用主体以及收购股权价格的叁个方面结合我国现行关于公司僵局的规定,提出初步的设想,希望通过该制度的成功引入更好地化解公司僵局。最后得出本文结论,我国应当建立强制股权收购制度,以完善公司僵局替代性救济体系,避免运营良好的公司因内部纠纷而解散。当然,建立完善该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强制股权收购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何莹.论破解公司僵局的新途径[D].华东政法大学.2017

[2].叶聪颖.论强制股权收购制度[D].华东政法大学.2014

[3].冯晓超.强制股权收购制度初探[D].中国政法大学.2012

[4].余璟.论公司僵局救济之强制收购股权制度[J].学理论.2011

[5].李丹宁.论强制股权收购制度与公司僵局的破解[J].特区经济.2008

[6].高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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