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制度论文-尚陵彬

追回制度论文-尚陵彬

导读:本文包含了追回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年度审计,清单,审计整改,资金管理,审计报告,跟踪审计,资金使用,概算投资,审计问题,公租房

追回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尚陵彬[1](2020)在《宁夏晒出2018年度审计“整改清单”》一文中研究指出1月4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审计厅负责人向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报告了2018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落实情况。这份审计“整改清单”表示,针对2018年度的审计问题提出以来,各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审计整改主体(本文来源于《宁夏日报》期刊2020-01-05)

刘冠男[2](2018)在《论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完善—美国的经验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上市公司治理层面,薪酬制度意义重大。但是,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长期利益,使得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遭受侵害,并扰乱资本市场的稳定秩序。所以,合理规制高管超额薪酬,尤其是完善高管薪酬追回制度,成为近年来的重要话题之一。总体来说,薪酬追回是指当特定的事件(如财务重述、高管违反聘用合同等)触发时,公司有权将已支付给高管的超额薪酬强制追回。为了高效、合理的发挥薪酬追回制度的作用,需要考虑法律外部干预与公司内部意思自治的平衡,也要顾及追回成本与追回价值的平衡。美国的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相关立法较为完善,实践效果显着,可以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追回制度提供有益借鉴。除问题提出和结论外,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制度意义。其一,阐释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法理基础,说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问题的特殊性并分析法律介入与意思自治的平衡问题;其二,提出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意义,包括:提升高管薪酬结构合理性、限制高管财务违法行为、降低公司财务重述机率等。第二部分,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现状及其缺陷。其一,介绍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的规范与实践,论证已有法律基础,并引入国内相关实例;其二,说明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追回制度的缺陷,包括:规则效力位阶低,缺乏可操作性及缺乏监督与保障制度等问题。第叁部分,美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追回制度。主要介绍美国的叁部相关法案,即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紧急经济稳定法案、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并分析其主要规则中的触发事件、追回对象、追回范围、实施或监督主体,同时阐释其监督与保障制度中的财务信息公开及司法审查体系。我们在构建完善的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过程中,要因地制宜的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其一,要严格细化薪酬追回制度的四方面核心规则:触发事件、追回对象、追回范围、实施或监督主体。其中,触发事件需要注意高管的主观状态不应作为触发事件的认定原则;追回对象应当界定为现任及离任高管,同时包括薪酬较高的其他员工;追回范围应当为高管获得的超额薪酬;在实施或监督主体方面,应当在将追回权赋予董事会的基础上,允许股东在董事会不作为的情况下通过股东派生诉讼的方式行使薪酬追回权,并加强证监会在相关主体实施追回权过程中的监管。其二,还应当完善相关监督、保障措施,包括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及司法审查等,保障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确定、执行、监管的全过程都在公开和监督之下进行,最终形成适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可操作性强的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追回制度,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秩序。(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期刊2018-05-03)

龚梦泽[3](2017)在《23亿元新能源汽车“骗补”资金被追回 积分制度或引发行业洗牌》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以来,新能源汽车迎来一轮新政风暴。3月7日,针对新能源汽车骗补问题,财政部部长肖捷表示,财政补贴资金不是“唐僧肉”,对骗补问题,财政部高度重视,已经对部分骗补企业进行了公开通报,依法从严处理和处罚,已经追回骗补资金和罚款约23亿元,并且对有问题(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7-03-08)

王雅彬[4](2016)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我国境外腐败资产追回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经济、社会全球化的发展,腐败犯罪国际化的特征也越来越明显。面对腐败犯罪日益凸显的国际化特征、腐败资产跨境转移的新局势,摆在资产流出国面前的迫切问题是如何成功追回跨境转移的腐败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据中纪委统计,30年来,我国有4000多名外逃官员,涉案金额达4000多亿元人民币,平均下来每人携走1亿元人民币。但鉴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国家体制、立法规定以及行为理念等等层面存在明显不同,因此资产流出国在腐败资产追回的过程中障碍重重。国际社会为此进行了一系列的努力,试图解决这一问题,2003年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一次在国际立法上规定了资产的追回机制。我国在资产监督机制、跨境追赃机制、司法协助等存在诸多与《公约》不协调的地方,作为《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我国应当完善本国的国内法使之与《公约》的制度相衔接。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等研究方法,以腐败资产追回机制为研究对象,在界定清楚腐败、腐败资产、腐败资产追回等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深入阐述《公约》中资产追回制度,剖析我国在境外腐败资产追回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的思路和完善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公约》框架下腐败资产的概念含义以及腐败资产追回的基本内涵,分析梳理我国当前进行跨境腐败资产追回的艰巨性,为后文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首先论述了腐败资产实施跨境资产转移的防范与动态化监控、直接或间接追回模式的构建以及资产返还与处置等层面的内容、特点,随后概括了《公约》中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叁大特点。在第叁部分中,则分析归纳了我国依据《公约》规定实施这类资产追回机制运行中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在直接追回模式的构建上,重点遇到的问题是诉讼主体资格难以确定、诉讼成本高、举证困难及法律分歧大等。在间接追回模式的构建上主要是没收程序的举证、双重犯罪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没收裁决等问题。在腐败资产的处分与分享方面主要是《公约》在该方面的立法空白、实践中因各国立场差异造成的难题等。在第四部分中,重点是依据第二部分中概述的《公约》的机制框架,针对机制实施中所面临的严峻挑战构建了对策建议。《公约》是一个框架性的国际法律文件,在具体实施上需要以《公约》和国内法为依据,而中国自签约至今没有完善相关的制度来匹配,在境外资产追回制度上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因此,要提高我国资产追回成效,必须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创设公益诉讼模式在境外提起民事诉讼、建立民事没收制度、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建立资产的合理费用扣除与分享制度。(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6-12-12)

夏伟[5](2016)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资产追回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跨境资产追回是腐败犯罪打击的重要环节,牵动着资产流入国与资产流出国的共同利益。作为腐败犯罪的伴生现象,资产外逃已呈现全球扩展之势,并且愈演愈烈。在此背景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了资产追回机制,通过事前防范与事后追回的双效机制为资产的有效追回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事前防范通过强化金融监管、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以及促进金融信息国际交互的方式建立全面的事前审查机制。事后追回包含直接追回措施与间接追回措施:前者基于跨境司法交涉的方式,通过民事手段追缴资产;后者则借助没收与强制返还的方式追回资产。在跨境资产追回实践中,各缔约国应当积极贯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资产追回制度,促进资产追回国际合作的深化。(本文来源于《东南法学》期刊2016年01期)

张涛[6](2016)在《论追回赃款赃物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2004年,“公民私有财产权”首次写入宪法,这是我国在宪法中首次确认私有财产权的地位,确立私有财产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由此公民的基本权利才得以补充完整,似乎意味着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即将掀开波澜壮阔的一页。然事与愿违,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与之相伴包装在各种华丽外衣下的投资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却又因资金链的断节而土崩瓦解的现象时有发生,大量而频繁发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在资本市场中可谓是风声鹤唳。在面对资金募集者勾勒的美好蓝图诱引下,潮涌般的投资者将其仅存的养老钱、治病钱甚至是棺材钱用于投资,大多数人在这场冠冕堂皇的投资中血本无归而又无可奈何。从而凸显了我国“追赃”制度的缺陷。由于立法上呈现主体多元化,效力层次不统一,以及“追赃”实践中司法机关操作不尽规范,各行其是,办案经验的不足等诸多客观原因,导致“追赃”收效甚微,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无法切实保护,也成为以各种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及各种经济犯罪愈发猖獗的根本原因。“追赃”制度的完善,不仅能剥夺犯罪活动的既得利益,而且能够达到惩罚犯罪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双重效果,不致被害人财产权利成为摆设。当下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案子破了,但受害人的财产却没了。“追赃不能”已经成为公民财产权利保护过程中一道不可逾越的壕沟,完善“追赃”制度为我们保护公民财产权提供了“治愈”的可能性。本文将立足于我国现状,比较国外立法之以利弊,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追回赃款赃物制度之难点与不足及弊端,完善我国“追赃”制度。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追赃”制度概述。该部分分析了什么是“追赃”,对本文的“追赃”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进行限定,纠正其泛化理解,解析“追回”与“追缴”的本质区别,并对该制度的核心内容即赃款赃物进行阐释,理清赃款赃物与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犯罪数额的之间的关系,一窥“追赃”制度现存之缺陷。第二部分,从我国“追赃”制度传统发展到特别没收程序转变着手,引入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财产没收制度,与我国的特别程序没收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我国“追赃”制度与国外没收财产制度各自存在的特点的与之差异,分析我国特别没收程序之不足。第叁部分,阐述我国“追赃”制度主要存在的争议,从“追赃”的体系架构混乱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入手,分析在该体系之下的叁大难点,包括在匮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赃款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上欠缺指引;被害人的财产保护请求权束之高阁,“先刑后民”成为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主旋律;欠缺专门的财产保管人制度,使得赃款赃物的保管和处理不够透明、严谨,无法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部分,对我国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包括为“追赃”制度构筑更为完整的体系,对排除赃款赃物处置排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从理论上进行解惑,破除“先刑后民”实践迷信,重筑民刑并进的诉讼模式,并建议对民法财产代管人制度借鉴适用,切实保护受害人合法财产权。(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6-06-01)

赵巍键[7](2016)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视角下我国境外腐败资产追回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由来已久的腐败,尤如毒瘤一般腐蚀着人类社会。腐败不但吞噬民主体制、社会正义和公共安全,还威胁着可持续发展和国家政局的稳定。高增长的经济发展和快速的全球化进程,催生了腐败犯罪的新特点。腐败犯罪跨国、跨境趋势愈发明显,相伴而生的是腐败资产流动也愈加猖獗、腐败所获资产的转移方式亦更加隐蔽,并利用主权国家这道屏障来逃避追缴。作为联合国史上首个以反腐败为主题的国际性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倡导的治理腐败的科学理念和广为接受的打击跨国腐败的共同原则,是迄今为止最为全面、完整的。该文件在国际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预防并打击腐败,加强国际合作的五大法律机制,即预防、刑事定罪与执法、国际司法合作与执法合作、资产返还与追回乃至履约监督机制;首次以专章形式规定了资产返还与追回机制,从而为国际反腐败事业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准则与行动指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订把腐败行为正式上升为一项新的国际犯罪,彰显了各国加强国际合作追逃追赃、打击腐败犯罪的强烈意愿。相较于外逃贪官和跨境转移的腐败资产数量,各国的反腐败工作投入与成功追回的比例却是事与愿违。有鉴于此,本论文选取对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机制的视角,深入探讨了追回腐败资产的相关问题,结合腐败资产追回制度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中的运行及其效果,透视我国国内法中有关境外腐败资产追回制度的不足,针对我国在适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追缴涉腐资产的实践中存在的障碍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北京反腐败宣言》的倡导性规定及其实践经验,为我国反腐追赃谏言。论文的框架由引言、正文、结论构成。其中正文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论述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概念、价值,通过列举《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相关规定,从国际法层面上对腐败犯罪及资产追回机制进行概括分析,为后文的进一步阐释做好铺垫。第二部分详述近年来我国境外腐败资产追回的现状,其中重点阐释我国被跨境转移的腐败资产的现状、特点,进而剖析我国腐败犯罪所得追缴计划的实施情况。此外,基于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腐败资产追回制度的系统阐释,与我国相关制度进行对比分析,透视我国境外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国内法缺陷,深入剖析我国适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追回腐败资产的现行国内法障碍。第叁部分基于我国境外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不足,提出笔者的几点建议。其中重点阐释如何构建我国腐败资产转移的预防机制,立足于阐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创新制度对完善我国腐败资产追回与返还的相关制度具有的现实与实践意义。此外,在加强国际合作及区际协作方面对灵活运用“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积极参与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等均作了一定深度的阐释。(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6-03-01)

罗宏,张虹,曾永良[8](2015)在《论我国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建立》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高管薪酬追回制度近年来引发了各界的高度关注,而我国目前尚缺乏明确的高管薪酬追回法律制度。文章介绍了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产生、主要内容及分类,分析了目前我国企业薪酬激励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论证了在我国建立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阐明了在我国建立高管薪酬追回制度应注意的问题,以期为我国实行该制度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撑。(本文来源于《会计之友》期刊2015年15期)

闫洪伟[9](2015)在《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高管薪酬问题逐步走进人们的视角。在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过高的现象层出不穷,似乎已经趋向于“天价”,这样失控的企业薪酬管理状态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谴责。1面对这样的状况,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行政手段来规制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但适用的效果却差强人意,企业高管“天价薪酬”的问题仍然得不到有效地遏制。显然,仅仅借用行政手段和政策指引的方式并不能有效地解决企业高管薪酬问题,在处理这一问题上,还需要法律制度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来帮助国家政策合理的解决高管薪酬问题,在美国,真正能够规制企业高管薪酬的有效途径是利用法律武器,因为高管薪酬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严格来说,这更应该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手段才是有效规制“天价高管薪酬”的合理有效手段。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和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不断完善,高管薪酬制度已经逐渐占据重要地位,在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和激励高管创新工作模式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任何一项制度都要经过实践的检验,随着2007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企业“天价”薪酬问题不断涌现,人们将无处宣泄的不满与愤怒都抨击到高管薪酬制度上: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着高额的报酬,却承担着过少的风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成比例的。这给我们抛出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重要也最迫切的就是要尽快并且合理的解决争议颇多的高管薪酬问题。在长期的对高管薪酬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我国逐步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做法,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工作,并将重点放在如何规制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通过查阅资料,不难发现美国的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中存在薪酬追回制度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这项制度的精髓是对基于欺诈或者是计算错误而被错误支付的薪酬进行追回。它不仅可以在企业和高管之间订立薪酬合同时进行约定,也不排除在没有进行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开展的追溯性使用。但对于这样一个新生事物,在被赋予极大希望的同时也必然饱受质疑2。那么,就如何转变企业高管激励机制,规制企业高管天价薪酬问题,本文拟对引入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具体规定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缓解高管薪酬不合理现象做出贡献。(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5-03-10)

[10](2014)在《“狐狸”隐藏得再深 也难逃猎人“枪口”》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猎狐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视频推进会后,全国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种战法并用,战果显着。特别是重点开展的集中缉捕行动,进一步提升了“猎狐”速度。本版选取了部分赴泰国、柬埔寨、菲律宾集中缉捕的精品战例,供各地借鉴。(本文来源于《人民公安报》期刊2014-11-27)

追回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上市公司治理层面,薪酬制度意义重大。但是,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长期利益,使得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遭受侵害,并扰乱资本市场的稳定秩序。所以,合理规制高管超额薪酬,尤其是完善高管薪酬追回制度,成为近年来的重要话题之一。总体来说,薪酬追回是指当特定的事件(如财务重述、高管违反聘用合同等)触发时,公司有权将已支付给高管的超额薪酬强制追回。为了高效、合理的发挥薪酬追回制度的作用,需要考虑法律外部干预与公司内部意思自治的平衡,也要顾及追回成本与追回价值的平衡。美国的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相关立法较为完善,实践效果显着,可以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追回制度提供有益借鉴。除问题提出和结论外,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制度意义。其一,阐释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法理基础,说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问题的特殊性并分析法律介入与意思自治的平衡问题;其二,提出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意义,包括:提升高管薪酬结构合理性、限制高管财务违法行为、降低公司财务重述机率等。第二部分,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现状及其缺陷。其一,介绍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的规范与实践,论证已有法律基础,并引入国内相关实例;其二,说明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追回制度的缺陷,包括:规则效力位阶低,缺乏可操作性及缺乏监督与保障制度等问题。第叁部分,美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追回制度。主要介绍美国的叁部相关法案,即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紧急经济稳定法案、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并分析其主要规则中的触发事件、追回对象、追回范围、实施或监督主体,同时阐释其监督与保障制度中的财务信息公开及司法审查体系。我们在构建完善的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过程中,要因地制宜的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其一,要严格细化薪酬追回制度的四方面核心规则:触发事件、追回对象、追回范围、实施或监督主体。其中,触发事件需要注意高管的主观状态不应作为触发事件的认定原则;追回对象应当界定为现任及离任高管,同时包括薪酬较高的其他员工;追回范围应当为高管获得的超额薪酬;在实施或监督主体方面,应当在将追回权赋予董事会的基础上,允许股东在董事会不作为的情况下通过股东派生诉讼的方式行使薪酬追回权,并加强证监会在相关主体实施追回权过程中的监管。其二,还应当完善相关监督、保障措施,包括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及司法审查等,保障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确定、执行、监管的全过程都在公开和监督之下进行,最终形成适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可操作性强的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追回制度,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秩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追回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尚陵彬.宁夏晒出2018年度审计“整改清单”[N].宁夏日报.2020

[2].刘冠男.论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完善—美国的经验及启示[D].北京交通大学.2018

[3].龚梦泽.23亿元新能源汽车“骗补”资金被追回积分制度或引发行业洗牌[N].证券日报.2017

[4].王雅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我国境外腐败资产追回制度研究[D].华侨大学.2016

[5].夏伟.《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资产追回制度研究[J].东南法学.2016

[6].张涛.论追回赃款赃物制度的完善[D].河南大学.2016

[7].赵巍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视角下我国境外腐败资产追回制度的完善[D].河北经贸大学.2016

[8].罗宏,张虹,曾永良.论我国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建立[J].会计之友.2015

[9].闫洪伟.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法律研究[D].延边大学.2015

[10]..“狐狸”隐藏得再深也难逃猎人“枪口”[N].人民公安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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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制度论文-尚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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