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论文-李雪松

行政执法证据论文-李雪松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执法证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政策工具,政策价值,政策效能,公共政策

行政执法证据论文文献综述

李雪松[1](2019)在《政策工具何以反映政策价值:一项溯源性分析——基于H省W市综合行政执法模式的经验证据》一文中研究指出政策价值是公共政策的基石,也是政策过程的逻辑起点。政策工具与政策价值之间存在着某种逻辑关联,政策工具反映政策价值是对公共政策从酝酿到执行的反思。"价值-目标-方案-工具"的逻辑理路是立足于政策过程的基本阐释,政策价值的"混合型"特征是价值中和的政策议题。我国政策价值场域上H省W市综合行政执法模式的个案研究,为政策工具反映政策价值的逻辑溯源性推演提供了经验证据。研究发现,政策价值的有效次序权衡、政策工具的优化配置和政策执行的交互主体性是影响政策工具充分反映政策价值的关键因素,表明政策工具对政策价值的反映程度。这一研究既拓展了理解政策工具与政策价值之间逻辑关联的视角,又尝试提供一种中国情境下溯源性的解释。(本文来源于《求实》期刊2019年06期)

吴心斌,李磊[2](2019)在《行政执法调取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转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务中,审判机关有时会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公诉机关提交的部分证据并非是刑事案件立案后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而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从事相关行政执法过程中调取的证据。对于公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否在审判时适用,笔者对此作如下探讨。一、行政执法调取证据在刑(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4-11)

李成猛[3](2019)在《我国海警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6月22日,第十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赋予我国海警海上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但是,由于我国海警新立,相对应的行政执法依据还未出台,导致海上行政执法活动不明确,证据收集工作混乱。本文希望通过对海警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制度的构建,来梳理证据收集问题。具体而言,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通过对海警行政执法、海警行政执法证据及海警行政执法证据收集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作出界定。意图在海上综合执法新背景下,厘清海警在海上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中边界。第二部分,笔者通过对研究行政执法证据的现实意义及海警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区别于陆上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两个角度,阐述对研究海警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必要性。第叁部分,笔者阐述了目前我国海警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现状,以及在立法上存在基本法缺位、证据收集制度缺乏系统性、具体操作性较弱等问题和实践上照搬行政诉讼证据收集制度、海上特殊环境证据收集难度大、执法设备欠完备、执法人员综合执法能力不足等问题。第四部分,笔者按照金字塔结构构建我国海警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制度,由上到下对证据收集的规定逐步细化。首先制定最高位阶的《海洋基本法》和《行政程序法》,其次制定《中国海警法》,再次制定《海警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证据收集做出详细的规定,最后加强对目前海上执法规范的梳理,根据最新海警职权规定对现有执法依据修、改、废和整理,为相关海警行政执法依据的制定提供法律基础。此外,笔者还从海警执法人员综合行政执法能力的提升、改进执法设备及寻求执法协作,叁个制度外的方面促使海警行政执法证据收集能力得到全面提升。(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9-03-25)

冯俊伟[4](2019)在《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规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部分行政执法证据可以直接进入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刑事诉讼中行政执法证据的运用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诉讼权利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应当在"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修法精神与畅通行刑衔接的规范目的下,通过法律解释,阐明这一条款中包含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内涵,论证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范围、审查主体、审查内容等,以保障被追诉人受到公正审判。(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9年02期)

任佳,杜彬[5](2018)在《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转化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明确限定了行政证据材料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范围,这些规定虽然在一定的程度上为解决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趋同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太过于简单化,致使学者们对这一问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当前情况下,我国的证据转换制度还依然存在着一些较大的问题,比如如涉嫌违法行为、滥用办案机关的权力、具体的操作过程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等。为了能够切实有效地去解决证据转换制度与其他证据制度之间存在的冲突和纠纷问题,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司法活动,本文认为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在证据转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6期)

李辉[6](2018)在《海事行政执法中的电子证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智能信息化设备广泛的应用于航海中,海事系统也加快了信息化建设的步伐,电子证据在海事行政执法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但也同时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待改进的地方。本文通过对海事电子证据的深度剖析,提出了电子证据在海事行政执法应用的完善对策。本文从四部分阐明电子证据在海事行政执法中的应用。第一部分主要是电子证据概述,介绍了电子证据概念和特点,总结了电子证据的数字化、稳定性、时效性、可恢复等特性,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对电子证据予以分类,以及纵览了国内外电子证据的立法现状。然后介绍了海事电子证据的概念,指在涉及海事行政管理中,借助电子设备展现的,在海事行政执法、复议和诉讼中作为事实认定依据的电子形式的证据材料。对CCTV、VTS、VHF、AIS、VDR、ECDIS、GPS等10项主要海事电子证据类型进行了说明,并从取证主体、取证程序、禁止性行为、时效性、原始性等角度对海事电子证据的取证要求进行了论述,在认证规则方面,列举了禁止规则、收集规则、保全认证规则、可采性规则等具体要求。第二部分是海事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通过4个具体案例来说明电子证据在海事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海事调查以及行政诉讼中发挥的关键性重要作用。第叁部分详细分析了海事行政中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归纳总结了海事专业电子证据人才匮乏,电子信息化水平待提高,缺乏操作性规范和审核配套制度,缺乏主动研究和创新,立法滞后等突出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在第四部分提出了海事行政中电子证据制度的完善对策,一是注重电子证据专业人才培养,优化执法队伍知识结构,全面提高执法人员法治思维意识,建立电子证据专业人才的培养机制。二是提高海事信息系统智能化水平,深度整合海事信息资源,建设海事综合信息数据库,实现数字海事目标,构建“智慧海事”综合平台。叁是推进电子证据立法工作,建立电子证据各环节规范,逐步优化电子证据司法转化机制,引入电子证据公证和审查制度。(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11-23)

孔建斌[7](2018)在《浅析卫生行政执法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处理决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文章分别对工商部门、农业部门、安监部门等五个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进行了列举分析并与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了对比。最后认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届满后,卫生执法部门不可以继续以任何名义对作为证据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当然也包括"作为物证"。(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于同良[8](2018)在《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转化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证据材料的转化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行、刑证据衔接问题,但由于规定得过于粗疏,学界仍然有较大的争议。目前,证据转化制度仍然存在着有违法性嫌疑、办案机关滥用、缺乏具体操作规范等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证据转化制度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证据审查规定之间的冲突与争议,更好地服务于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应当有针对性的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4期)

董玉慧[9](2018)在《论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国家治理违法与打击犯罪的两个不同领域,针对违法行为危害社会轻重程度的不同选用轻(行政处罚)重(刑事处罚)不同的处罚方式,但是,二者之间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分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差别只是处罚严重程度不同,二者具有同质性。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区别的界分点受社会发展变化及立法者价值取向等动态因素的影响,因此,这个界分点应是动态的,即在某个区域内随影响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当前,我国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存在若干问题,包括:刑事犯罪的范围过宽,逾越了刑法基本目的导致刑罚过于强势;行政机关之间的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行政证据的片面;移送机制依然不够畅通;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庞大,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整体专业性弱于刑事司法的人员。同时,在现行立法上表现为:法律规定不科学、法律相互之间缺乏协调性,规定的内容缺乏一致性且较为模糊,这些都为行政证据的适用及审查带来一系列困难,所有这些均需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完善我国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在理论上要确立一些原则,包括:扩大证据的范围,以保障裁判者掌握尽可能多的信息,使裁判更为客观、公正;证据证明力分层级;对于影响公民权益愈严重者,愈要严格审核相关证据;进一步构建行刑一体化证据规则,打通二者之间的证据制度,提高司法效力,降低诉讼成本。行政执法证据应当经过刑事司法机关的审查之后方可使用。虽然审查证据的整个程序经过叁个阶段,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审查,移送之后检察机关的审查和最后法庭的质证审查,但只有对行政执法中取得的证据之审查是重点。物证具有客观性、稳定性和不可替代性,这些属性不容易伪造与更改,因此,对其审查的重点是取证的程序;书证不仅包括纸面的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均属于书证;证人证言,是个人对某待证事实的情况、认识向法定主体的陈述和表露。人证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人证的信息源来自于自然人,证据内容具有主观性,证据的形成时间必须是案件开始审查之后,人证通常具有可再生性。伪造、变造的证据及受到威胁、胁迫、欺骗、引诱所形成的证据依然有证据力,只不过是用来证明该违法事实;书证、人证内容的违法或无效并不意味着其没有证据力。刑事司法机关重新获取证据之后,行政执法机关之证据并非完全没有证明力,其具有对之后获取证据的证明力补强或削弱作用。除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于通过推定、拟定所获取之行政证据,均不得作为刑事司法证据。(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8-06-28)

程禹乔[10](2018)在《论电子证据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搜集和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公安行政执法活动具有范围广、职能多、权限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搜集和运用的证据也呈现出广泛性等特点。2012年新修订刑诉法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在证据界首次确定下来,并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搜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修订表明,行政执法证据已经突破了行政执法领域,对刑事证据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然而,目前对公安行政执法领域电子证据的研究却寥寥无几。通过对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分类进行理论梳理,将公安行政执法中的电子证据分为:公安机关主动收集的电子证据和相关人提供的电子证据两类。电子证据的搜集和运用推进了公安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但在具体搜集和运用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值得反思。公安行政执法中电子证据搜集和运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电子证据搜集和运用的制度性反思。主要包括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脱节、电子证据与证据特征冲突、电子证据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规则存在冲突、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不完善。二是电子证据搜集和运用的实践性问题反思。主要包括主体瑕疵、程序瑕疵、设备瑕疵、手段瑕疵、固定瑕疵。反思公安行政执法中电子证据搜集和运用存在的问题,探索能够完善电子证据搜集和运用的对策,符合电子证据法定地位的现状,对捋顺电子证据在行政领域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电子证据搜集和运用的制度性保障。主要包括电子证据理论与实践的衔接、完善权利保护与监督机制。二是完善电子证据搜集和运用的实践路径。主要包括完善电子证据搜集和运用的人才保障、程序保障、技术保障、设备保障、辅助性保障。(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8-06-14)

行政执法证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司法实务中,审判机关有时会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公诉机关提交的部分证据并非是刑事案件立案后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而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从事相关行政执法过程中调取的证据。对于公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否在审判时适用,笔者对此作如下探讨。一、行政执法调取证据在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执法证据论文参考文献

[1].李雪松.政策工具何以反映政策价值:一项溯源性分析——基于H省W市综合行政执法模式的经验证据[J].求实.2019

[2].吴心斌,李磊.行政执法调取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转化[N].人民法院报.2019

[3].李成猛.我国海警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制度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

[4].冯俊伟.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规范分析[J].法学论坛.2019

[5].任佳,杜彬.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转化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6].李辉.海事行政执法中的电子证据研究[D].山东大学.2018

[7].孔建斌.浅析卫生行政执法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处理决定[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8].于同良.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转化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9].董玉慧.论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D].贵州民族大学.2018

[10].程禹乔.论电子证据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搜集和运用[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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