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权滥用法理论文-甘秋婷

解雇权滥用法理论文-甘秋婷

导读:本文包含了解雇权滥用法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解雇权,解雇权滥用法理,解雇权滥用法理的立法化

解雇权滥用法理论文文献综述

甘秋婷[1](2017)在《日本解雇权滥用法理的演变与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系分类上,日本属大陆法系国家,很早既有相关劳动立法。早期日本实定法并无要求解雇需有正当事由,关于解雇之规定主要在日本民法典债权编中,因此学者也因此以此为依据,坚持认为日本是实行解雇自由之原则。随着社会状况及经济条件之变化,“解雇自由说”遭受学者的批判。尤其是在日本这样坚持雇佣安定法传统的国家,劳动者一旦被解雇将在经济上与精神上遭受极大的不利益。除民法典之规定外,日本其他法律、法令、规则等对解雇之事由、解雇之手续及解雇之期间有所限制。因此日本相关的劳动立法对解雇事由、解雇手续与解雇期间做了诸多限制。尽管如此,日本对解雇限制仍缺少实定法上之完整规制。实定法上完整规制的欠缺,加之“正当事由说”成为有力学说,日本地方法院大多以判例的形式对被任意解雇的劳动者予以保护。然而,日本实定法上并无规定解雇需要有正当事由,因此学者转而求助于民法典中的“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并在地方法院中确立了解雇权滥用的司法先例。日本最高法院首先将该法理适用于“日本食园案”,并确立了不定期雇佣契约中解雇权滥用之法理在司法判例上的地位,代表性判决是“日本食盐制造事件”和“高知广播事件”。之后又于判例中将解雇权滥用法理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定期雇佣契约中,代表性判决是“东芝柳町工场事件”和“日立医疗事件”。日本是成文法制国家,尽管解雇权滥用的法理在判例上已成型,但许多企业对该法理知之甚少,依实定法之规定,坚持的是解雇自由;司法判例上坚持“解雇权滥用说”。两者相冲突,因此许多学者呼吁应实现解雇权滥用法理的立法化。解雇权滥用法理立法化之建议一经提出即受到各界的关注。对《劳动基准法》之修改草案几经增删之后,日本最终在《劳动基准法》中新增第18条第2款,即:“解雇,如果被认定为不具有客观及合理之理由,而且与社会通常理念不相当时,视为对该权利之滥用,而应被认定为无效。”2007年日本劳动省制定《劳动合同法》时将此法理写入第16条,并删除了《劳动基准法》第18条第2款。2008年在修改《劳动基准法》时又恢复了第18条第2款,2012年又对《劳动基准法》进行再次修改,但并不涉及该法条的变动。日本的解雇权滥用法理是以司法判例的形式形成的,对于欠缺“合理性”和“相当性”的解雇行为,视为对权利的滥用而被认定为无效。解雇权滥用法理立法化之后,对于违反该规定而解雇劳动者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雇,自然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反过来看我国的解雇之立法,如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雇之规定,在司法判决中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雇,该违法解雇之行为也因此为无效。我国对于解雇的规定过于严格,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解雇权滥用法理,从叁方面加以改进:在解雇理由上,将概括性解雇理由与列举性解雇理由并用;在解雇程序上,设“解雇预告”与“解雇预告补偿”;在解雇救济上,允许双方协商以和解费替代劳动契约的强制性履行。(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战东升[2](2008)在《日本法上的解雇制度研究——以解雇权滥用的法理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是较早进行劳动立法的国家之一,其解雇制度早在19世纪末的民法典中就已经首次出现,20世纪70年代最高法院在"日本食盐制造事件"和"高知放送事件"的判例中正式确立了解雇权滥用的法理,80年代又在"东芝柳町工场事件"和"日立医疗事件"的判例中进一步扩大了该法理的适用范围,并最终在2003年修改劳动基准法时在法律上被明文规定。(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08年00期)

丁文[3](2006)在《论日本劳动法“解雇权滥用法理”的确立》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作为大陆成文法国家,其劳动立法在19世纪初就开始。关于“解雇”,从最初日本民法典的解雇自由思想到二战后的“解雇自由说”、“正当理由说”和“权利滥用说”叁种学说的并存,70年代通过“日本食盐制造事件”和“高知广播事件”正式在判例中确立“解雇权滥用法理”,并在2005年1月1日正式被写入劳动法。(本文来源于《当代经理人》期刊2006年15期)

解雇权滥用法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日本是较早进行劳动立法的国家之一,其解雇制度早在19世纪末的民法典中就已经首次出现,20世纪70年代最高法院在"日本食盐制造事件"和"高知放送事件"的判例中正式确立了解雇权滥用的法理,80年代又在"东芝柳町工场事件"和"日立医疗事件"的判例中进一步扩大了该法理的适用范围,并最终在2003年修改劳动基准法时在法律上被明文规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解雇权滥用法理论文参考文献

[1].甘秋婷.日本解雇权滥用法理的演变与启示[D].华东政法大学.2017

[2].战东升.日本法上的解雇制度研究——以解雇权滥用的法理为中心[J].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8

[3].丁文.论日本劳动法“解雇权滥用法理”的确立[J].当代经理人.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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