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致害论文-刘旖昀

野生动物致害论文-刘旖昀

导读:本文包含了野生动物致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特别牺牲,致害补偿,以人为本,代内公平

野生动物致害论文文献综述

刘旖昀[1](2019)在《环境法解决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对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野生动物属于动物资源的一部分,具有野性未泯的特征,国家对其享有支配等各项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义务。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补偿问题以特别牺牲和公共负担平等补偿理论解释最为得当。受害人为保护野生动物牺牲自己的利益,其他受益人共同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文章认为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至关重要,尽管我国没有对野生动物赋予法律主体地位,但不表示拒绝法律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针对受害者弱点的保护受害者必不可少,对人身财产的损害进行平等的保护,要重视代内补偿的公平,更要防范环境极端主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4期)

洪曙光[2](2019)在《安徽修订野生动物致人身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首席 洪曙光)日前,安徽省发布新修订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本文来源于《中国自然资源报》期刊2019-03-29)

马波[3](2019)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概括性规定明确了公民有权因为野生动物导致人身财产损害而向国家申请补偿,但是这一规定仅限于宣示性规定,该制度在我国始终未建立起来。近年来发生了一系列野生动物致害的案件引发关注,实践中对于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往往限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以国家所有权的角度切入是一个新颖的角度,也是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的理论基础,对于构建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荆楚学术2018年9月(总第二十叁期)》期刊2019-03-01)

张珂[4](2018)在《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的权利救济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案件受到新闻媒体广泛关注。不仅自然人与法人的财产性权益损失严重,自然人人身安全也受到侵害。然而,我国中央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地方法规缺位,针对性学术研究又存在空白,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事件发生后,受害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救济,不仅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还会加剧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矛盾。由此可知,对于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的权利救济进行探讨是一件不容小觑的事。本文立足于我国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及权利救济现状,运用文献分析法与跨学科研究法,通过对我国现阶段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救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归纳整理并分析探讨、梳理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的研究现状及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权利救济的学术观点,结合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的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全面地、综合性地对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的权利救济进行探讨,总结我国在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权利救济中的不足之处,然后据此从四个方面分别提出相应建议。本文由案例引入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问题,在充分参照法律规定、国际定义与学界通说的基础上,界定“野生动物”以及“自发型致害”的概念范围。结合现行中央与地方法律法规,重点从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救济的责任主体认定、救济范围、救济途径、救济标准与资金保障四个方面分析现有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权利救济方法存在的问题。针对现存的责任主体认定困难、救济范围狭窄、救济途径不健全、救济标准不明确与救济资金不充足四类问题,分别从从明确责任主体、合理界定救济范围、健全救济途径、明确救济标准与保障资金充足以及健全事前预防机制五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从而找到应对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问题的救济途径,有效救济公民合法权利。同时,也期待可以通过此次探讨,找寻缓解保护野生动物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之间冲突的途径,实现生态和谐。(本文来源于《石河子大学》期刊2018-06-01)

黄文俊[5](2018)在《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野生动物资源作为人类的宝贵财富,能够维持生态平衡,起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作用。目前我国新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施行。我国法律在对野生动物进行大力保护的同时,也同样面临着野生动物致害的问题。具体在一些野生动物较多的省份和地区,比如陕西省等地,也有着一些地方立法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从整体上看,这些地方立法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而《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规定不够全面。因此,我国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方面的立法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本文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所构建的理论依据进行了简要分析,通过介绍国外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相关的先进经验,在总结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现状的前提下,分析我国相关制度所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尝试为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从而推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和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发展。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概述。首先,介绍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概念。其次,介绍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致害性与不可归责性、限定性、对象不特定性的特点。最后,分析构建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理论基础,包括生态补偿理论、人权保障与野生动物保护理论以及公共负担平等理论等。第二部分本文介绍了国外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并对其进行评析。该部分通过对英国、美国、法国、瑞士和德国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研究,得出上述国家和地区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方面的可取之处。国外立法的经验主要体现在:野生动物致害的归责原则明确,明确区分家养动物与野生动物的界限,损害补偿中的范围较大,补偿经费充足等方面。第叁部分对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现状与不足进行了分析。首先,介绍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其次,指出了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损害补偿主体的责任划分模糊、野生动物的范围不明确、损害补偿标准模糊、损害补偿的程序复杂等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完善建议。在汲取国外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存问题,提出了划分补偿义务主体的政府责任、确定致害野生动物的范围、明确损害补偿的标准以及简化补偿的程序等具体建议,以构建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8-05-01)

孙畅[6](2018)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社会的扩张及动物保护意识的加强,使人类与野生动物之间矛盾日益突出,野生动物致损事件也日渐增多,成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阻碍。对此,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做出相关规定为此类事件解决提供法律依据,但该法律制度存在漏洞与不足。为了弥补这一漏洞,近几年,许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办法,但补偿办法的适用具有地域局限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对国内外现有法律法规、专家学者观点与相关案例结合分析考察,最终为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问题提出合理、实际的建议。本文从野外野生动物及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两个角度出发,探究相关制度问题。文章包括五部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基础理论,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现状,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美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先进经验,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文章第一部分为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概述,以生活在野外或自然保护区内的动物为研究对象,明确野外生存的野生动物致害为无过错责任,而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致害事件除无过错责任外,还存在民事侵权责任。文章第二部分是野生动致害补偿制度分析包括立法与主要内容,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在野生动物致害中“野生动物”补偿资金来源等方面都有突破性进步。第叁部分是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问题,我国现阶段由国家或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造成公民损失予以部分补偿存在补偿范围较窄、补偿主体不明确、资金来源单一以及补偿率低等问题。第四部分是概述美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先进经验,美国在该制度中将野生动物划分不仅限于重点动物和非重点的分类方式,而是以是否被驯养作为判断野生动物的依据,且联邦与慈善个人或组织建立的基金会作为义务主体,解决了资金来源问题的同时不失强制性,值得我国借鉴。第五部分,结合美国的先进经验及市场经济规律,野外发生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叁有”野生动物及其他伤害较大的非重点保护动物造成的损失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利用财政支出与赔偿保险进行充分补偿,并制定具体救济流程,对自然保护区内的致害仅在救济主体上存在差异,需要由林业主管部门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同时进行补偿。(本文来源于《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期刊2018-05-01)

田箴堃[7](2018)在《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我国更加着重于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且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自然资源的破坏,因此,我国高度重视对自然资源的维护,并逐步推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自然资源得到了较好的恢复与发展,野生动植物资源日益丰富。然而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频繁出现,受害方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但我国对受害方的救济制度却规定笼统、模糊,对其权益的维护极其不利。本文通过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进行分析,对比其与一般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区别,阐述目前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现状,引发出相关的思考;再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救济方式进行阐述,引入、参照近年具体案件,对比目前现存的法律法规与司法制度,总结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提出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救济制度的相关规制。(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8-05-01)

林晨晖[8](2018)在《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深入,许多物种种群得到了显着的恢复,与此同时,在一些地区由于人类和野生动物活动范围距离较近,野生动物毁坏作物、捕食牲畜等事件频繁发生,甚至偶尔还会出现野生动物攻击人的情况。野生动物致害问题已成为动物保护工作顺利推进的阻碍,针对此问题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偿,该法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将具体的实施办法交与地方立法完成。时至今日,我国只有部分地区制定了专门的补偿办法,而这些补偿办法的规定又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研究和分析我国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并为完善该制度提出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野生动物的概念界定,以及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概念和特征。通过列举和比较国内外立法及学术上对野生动物的定义,确定野生动物的概念和范围。论述野生动物致害的概念和特征,说明对野生动物致害进行救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第二部分论述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的法律性质及理论基础。通过比较国内外立法及司法,以及分析各学者补偿责任性质的界定。本文认为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同时具备行政补偿和生态补偿的特征,其理论基础与生态补偿理论相契合,生态补偿理论可以为我国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提供指导。第叁部分通过分析现行立法总结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国家立法不足导致的,包括损害补偿责任构成要件不明、各地损害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差异较大、部分地区补偿周期较长、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以及补偿方式单一等。第四部分列举和分析国内外一些对野生动物致害进行救济的实践经验,说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在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在制定补偿方案时应当考虑到成本效益,并且注意对补偿相对人的激励效果,好的补偿制度不仅是对受害者权益的有效救济,还应当能确实地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提出一些建议。首先,说明构建该制度时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次,提出几点具体建议,包括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补偿责任构成要件、尝试设立基金和保险、尝试不同的补偿方式以及增强居民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同感等。(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龙耀[9](2018)在《野生动物致损与经济补偿的诸多选项》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野生动物致损补偿政策还不完善,导致受损农民难以得到合理补偿。在补偿范围方面,应明确将人工驯养繁殖动物的致损排除在行政补偿范围之外,将"人员伤亡"纳入补偿范围,并将行政补偿责任排除的情形法定化。在补偿标准方面,应在坚持"行政补偿"性质的前提下,提高补偿标准至"赔偿"标准。在责任主体方面,宜将预防责任具体化,明确责任主体的层级划分,并纠正当前将责任机构"政府部门化"倾向,将责任回归"政府"。在补偿程序机制方面,宜从便民的角度出发,由乡镇政府负责受理补偿申请并初步调查,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县级人民政府最终决定。在经费保障机制方面,应明确划分中央、省级和市县等各级政府的具体负担比例,建立野生动物致损保险制度,建立野生动物致损补偿基金。(本文来源于《改革》期刊2018年02期)

刘渊[10](2017)在《野生动物致害的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一些野生动物致害事件频发,在我国各地区屡见不鲜。野生动物致害不但给人们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且很大地阻碍了我国推进野生动物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在一些野生动物致害的事件中,很多的受害者,都得不到充分的补偿,加剧了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矛盾冲突,这正体现了我国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法律体系并不完备,有待于更进一步的完善。(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7年29期)

野生动物致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 (首席 洪曙光)日前,安徽省发布新修订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野生动物致害论文参考文献

[1].刘旖昀.环境法解决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9

[2].洪曙光.安徽修订野生动物致人身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N].中国自然资源报.2019

[3].马波.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研究[C].荆楚学术2018年9月(总第二十叁期).2019

[4].张珂.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的权利救济探讨[D].石河子大学.2018

[5].黄文俊.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8

[6].孙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8

[7].田箴堃.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制度[D].甘肃政法学院.2018

[8].林晨晖.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9].龙耀.野生动物致损与经济补偿的诸多选项[J].改革.2018

[10].刘渊.野生动物致害的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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