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便利论文-丁宏

职权便利论文-丁宏

导读:本文包含了职权便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斡旋受贿

职权便利论文文献综述

丁宏[1](2017)在《斡旋受贿罪中“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正确理解"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认定斡旋型受贿罪的重点和难点。"因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在履职过程中,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联系等形成的交往关系。这类关系主要体现为合作关系,既可是日常的合作关系,也可是偶发的合作关系,合作关系为权力交换提供了客观基础。"因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虽无工作联系,但基于特定的职位,存在权力交换可能。诸如上下级单位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影响等。斡旋受贿行为一般有叁个重要特征:一是职权未及性,二是职务非制约性,叁是权力交换性。(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7年22期)

南纪[2](2017)在《错把公路当财路》一文中研究指出“抹不开情面,收了别人的钱,违纪违法,毁了自己的前程,后悔一千遍一万遍,把肠子悔青,也无济于事了。”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何毅接受组织审查时悔恨不已。在周围人眼里,何毅能力强,是工作中的一把好手,但由于喜好攀比、缺乏定力,交友不慎,结(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7-08-13)

靳学孔[3](2017)在《基层组织人员非法占有补偿款该如何定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十叁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这一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7-05-25)

靳学孔[4](2017)在《拆迁补偿中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该如何定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十叁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这一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7-05-18)

王健[5](2015)在《再论斡旋受贿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斡旋受贿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判定,刑法理论界有多种学说,具有代表性的是制约说与非制约说两种。这两种主要学说有其可取的价值,但是也有其不足之处。通过对众多学说可取之处的吸收和对不足部分的分析及完善,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与不正当利益相结合构成"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界定标准,并阐述了其中的思路与想法。(本文来源于《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2期)

吴贻伙[6](2014)在《金融命脉,有多少寻租空间?》一文中研究指出11月19日,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安徽幸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洁之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贿犯罪,被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检察机关指控李洁之涉嫌58起受贿事实中,发现,行贿者中居然有这样一个比较特殊的群(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4-12-10)

王政鹏[7](2011)在《“超越职权”与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文中研究指出超越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是否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争议,本文通过对司法解释的解读,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对刑法中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研究,从而得出"超越职权"属于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结论。(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论坛(2011年第4辑)》期刊2011-12-01)

吕赛[8](2011)在《斡旋受贿“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之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斡旋受贿作为受贿罪的特例,其构罪要件与普通受贿有所不同。实践中,对如何理解斡旋受贿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有不同的观点。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如何认定"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作粗浅探索。(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23期)

张孚雄[9](2011)在《斡旋受贿中“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的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应具有职务的影响性、依赖性、利益可转换性。区分斡旋受贿中"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与普通受贿中"利用职务之便"要从职务行为的纵、横制约两方面予以审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1年06期)

孙岩,刘少夫[10](2009)在《斡旋受贿“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内涵新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刑法有关规定及受贿犯罪本质出发,对斡旋受贿中何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现有的制约关系说、横向制约关系说、非制约关系说以及特殊关系说等几种观点的不足,提出了受贿人与第叁人之间存在的"职权交换"关系是构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基本内涵,并对"职权交换"关系的性质、内容及表现形式等进行了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32期)

职权便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抹不开情面,收了别人的钱,违纪违法,毁了自己的前程,后悔一千遍一万遍,把肠子悔青,也无济于事了。”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何毅接受组织审查时悔恨不已。在周围人眼里,何毅能力强,是工作中的一把好手,但由于喜好攀比、缺乏定力,交友不慎,结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职权便利论文参考文献

[1].丁宏.斡旋受贿罪中“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界定[J].中国检察官.2017

[2].南纪.错把公路当财路[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

[3].靳学孔.基层组织人员非法占有补偿款该如何定罪[N].中国商报.2017

[4].靳学孔.拆迁补偿中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该如何定罪[N].中国商报.2017

[5].王健.再论斡旋受贿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5

[6].吴贻伙.金融命脉,有多少寻租空间?[N].检察日报.2014

[7].王政鹏.“超越职权”与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C].当代法学论坛(2011年第4辑).2011

[8].吕赛.斡旋受贿“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之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1

[9].张孚雄.斡旋受贿中“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的解读[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

[10].孙岩,刘少夫.斡旋受贿“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内涵新探[J].法制与社会.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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