狩猎权论文-倪红旭

狩猎权论文-倪红旭

导读:本文包含了狩猎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狩猎权,权利属性,存在问题,立法建议

狩猎权论文文献综述

倪红旭[1](2019)在《狩猎权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狩猎曾是人类主要的生计方式之一,狩猎活动在鄂伦春族等拥有浓厚狩猎文化的少数民族中也曾一度盛行。随着社会的发展,狩猎业逐渐兴起,狩猎形式不断丰富,对狩猎权的关注度也随之上升。早在2006年,国家林业局首次以拍卖的方式,对获得批准的狩猎权进行转让,计划在成都举办的国际狩猎野生动物拍卖会活动,后因舆论的质疑和反对而被叫停。自此引发了对学术界对狩猎权的探讨,但对狩猎权的定性至今仍无定论。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在其草拟的《物权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包括取水权、捕捞权、狩猎权在内的六项准物权。但是,在最终通过的《物权法》中删除了狩猎权。当下,正在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第124条规定:“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至此,捕捞权被纳入物权编,狩猎权仍被摒除在外。我国物权立法虽然回避了狩猎权的定性问题,没有将狩猎权和捕捞权同等对待,但从狩猎权的权利属性和狩猎权与捕捞权的关系来看,应将狩猎权也纳入物权编,与捕捞权同等对待。本文意图通过对狩猎权内涵、特征、物权要素进行分析,以及捕捞权和狩猎权对比分析的基础上,从而确定狩猎权的物权属性,得出应将狩猎权与捕捞权一同纳入物权法体系的合理性结论。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现存狩猎相关法律制度,存在主体不规范、客体不明确、取得和转让规则笼统和单一等问题,提出具体可操作的解决方案和完善建议。以期促进狩猎活动有序进行、狩猎业科学发展,更好的发挥野生动物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开展符合生态文明理念的狩猎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5-20)

于忻怡[2](2017)在《论狩猎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纵观历史可知,狩猎是人类最早的主要生计方式之一,随着社会的变迁,经济的发展,狩猎慢慢淡出了人类的生计方式,逐渐变成辅助生产方式,到现代甚至不是一种生产方式,而演变成一种娱乐或者运动方式。当今世界出于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很多国家发布禁令,禁止狩猎,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禁止狩猎,还有一些国家仍然可以狩猎,允许狩猎的目的有的是维护民族文化传承民族传统,有的则是为了平衡对野生动物该类自然资源的利用与保护,还有的是为了发展狩猎运动和娱乐狩猎等。在我国,狩猎也有着悠久的历史,现代我国出于社会发展的考虑禁止狩猎,这是否同维护民族文化及其生存发展的宪法意图相违背。另外,于立法层面,狩猎权曾经被思量写入《物权法》中用益物权一章,所以本人大胆认为狩猎将来在实践上的发展会被立法者所考虑,成为立法选择及学术理论研究对象,为此本人选择狩猎权对其进行研究为以后的相关研究做贡献。我国对狩猎权的现有理论认为准物权是狩猎权属概念,并停留于此,本人不认同该论断。要研究一项权利,首先得由其法律属性入手,即论证狩猎权作为私法权利的法理基础,再试图纵向从罗马法役权体系到两大法系的发展,为获益权是狩猎权的属概念找到历史印证,最后将狩猎权作为获益权纳入物权类型,并适用物权性理论辨认其自身物权性质。本文将绪论除开分为四个章节:第一部分,考察狩猎权作为私法权利的法理基础,其中包括宪法上的基础和狩猎权本身的私法基础。宪法上的狩猎权私法基础直观的表现在我国宪法条文的规定上,另外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狩猎权自身的私法基础则是从狩猎行为针对的猎获物入手,对猎获之物进行区分,分析通过狩猎行为对野生动物的取得及程序上的变化。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特有的准物权制度,分析其作为狩猎权属概念的缺陷,再借助罗马法役权体系及其往后在两大法系的传承,从历史上印证应将狩猎权纳入获益权这一私权范围,最后对作为获益权的狩猎权进行结构分析,剖析构建狩猎权的内在权利:即其核心取益权和所涉关联权利。第叁部分,借助德国民法学债权物权区分理论的发展,德国学者卡纳利斯和缪勒构建了“物权性”体系,后来又有学者对“物权性”对物权理论进行深入探究并发展其内容,以“物权性”构成要素理论来辨别物权的真伪。由上一部分可知获益权是狩猎权的属概念是历史可证的,现对狩猎权进行要素分析,判断其是否具备成为物权的“物权性”要素要求基础。第四部分,结论。首先从宪法角度关注狩猎权的公权性,其涉及的少数民族文化生存权应该得到保护,其私权性即狩猎权的行使应该得到落实,并获得私法法律制度和实践上的规范保障;其次,狩猎权私权性传承于罗马法役权体系,应作为获益权纳入物权类型,否定准物权称谓;最后,对狩猎权进行分析,从结构及物权性上与最典型物权--所有权相比较,认为其也是一种典型物权。(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期刊2017-05-01)

刘自俊,金志平[3](2014)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视角下狩猎权的母权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狩猎权隶属子权和他物权,狩猎权涉及狩猎权人的私益和国家的公益,弄清狩猎权的母权利于双重利益的保障。一般意义上说,狩猎权的母权包括土地所有权或水资源所有权和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考虑到国情特色,应该将狩猎权的母权界定为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既有利于狩猎权的深入研究,也能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本文来源于《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徐瑶[4](2013)在《野生动物狩猎权性质研究——兼从民法与行政法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狩猎权许可的每次拍卖都会引起我国社会的广泛讨论,而我国学界对于狩猎权的概念和性质还未形成统一观点,因此对于狩猎权的研究具有实践意义。狩猎权的类型具有复杂性,其中生存性狩猎、娱乐性狩猎是需要研究的重点。狩猎权与用益物权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同时也有明显的公法属性,因此其性质应为公法上的用益物权。(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刘静[5](2013)在《我国狩猎权私法确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狩猎作为一项长久以来的社会活动,在传统社会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要手段,曾对人类进步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原始的狩猎活动无法律法规的限制,主要靠人类自然活动的影响。但伴随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社会观念的不断更新,在保证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各国各地区都逐渐重视自然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成为当今社会新的主题。由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狩猎活动的日益猖獗,迫切需要各国制定适宜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狩猎活动。野生动物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而这与保护野生动物并不冲突。相反,正视野生动物的狩猎活动,合理利用其价值,授予不同需求当事人以狩猎权,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这项权利,有利于规范狩猎业的发展。本文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介绍狩猎权概述以及狩猎权性质研究。所谓狩猎权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获取狩猎证,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在特定狩猎场所内,法定狩猎量限额范围内,享有的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狩猎的权利,性质上属于准物权。其次,结合我国立法总结出有关狩猎权立法缺失。我国目前并没有“狩猎权”这一概念,相关的狩猎管理规定都散见于《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因没有给狩猎权确立法律地位导致诸多问题:狩猎权主体规定不完备、客体不明确、狩猎证的规定过于笼统等。另外,关于狩猎权类型没有规定,导致新型狩猎权的产生和发展没有法律法规的制约,这将严重影响我国狩猎产业的健康发展。最后,提出狩猎权私法确立的建议。我国曾在物权立法建议稿中提到狩猎权,但最终立法仍将其排除在外:理论界对狩猎权的研究也从未停止,但都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相比许多国家,我国在狩猎权立法方面仍出于起步阶段,通过比较研究,对狩猎权私法确立提出几点建议:统一狩猎权立法、明确狩猎权的客体、完善主体资格资质的规定、完善狩猎证的相关规定、将狩猎权分类法定化等等。(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3-05-01)

刘良宏,刘建中[6](2011)在《狩猎权法律问题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狩猎权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在特定狩猎场所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取得猎获物所有权的权利。在法律上确立狩猎权具有权利创设、生态保护和经济激励叁重功能。狩猎权属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性质,其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权利的设定应主要采用拍卖等市场化方式。(本文来源于《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5期)

戴孟勇[7](2010)在《狩猎权的法律构造——从准物权的视角出发》一文中研究指出狩猎权产生于土地/水资源所有权和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其客体是特定的狩猎场所和生活于其中的可猎捕野生动物,其内容由狩猎场所的使用权、实施狩猎行为的权利和取得猎获物所有权的权利共同构成。我国物权立法虽然回避了狩猎权的定性问题,但从狩猎权的性质及其与捕捞权的关系来看,仍应将其作为准物权处理。在法律效力上,狩猎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在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方面,则表现出特殊性。不同类型的狩猎权,在取得条件、取得程序以及可否处分等方面,应当有所不同。狩猎权的权利变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0年06期)

柴象坤[8](2008)在《略论野生动物的狩猎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野生动物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我国立法与实践存在严重的脱节,尤其是立法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本文从狩猎权的概念与性质入手,对该权利的主客体及设定进行了明确,以期完善狩猎权,努力做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本文来源于《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6期)

周子凡[9](2008)在《狩猎权的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狩猎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能否拍卖,如何监管狩猎行为?狩猎权拍卖在举槌之初就引起了人们不小的争论。从法律角度对狩猎权进行了界定,分析了狩猎权放开的可行性,并对狩猎行为的实施提供了若干监管建议。(本文来源于《科技创业月刊》期刊2008年08期)

孙芳丹[10](2008)在《我国狩猎权的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狩猎是人类一种重要的谋生手段,曾是生产舞台上的重要角色。狩猎在产生之初是自由的,没有行政力量和法律的管理和约束。最初的狩猎对动物资源的延续毫无影响,但进入现代社会,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日益猖獗,导致野生动物资源数量锐减。因此,就有必要对狩猎行为进行干预和限制,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措施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以维护生态平衡。狩猎与野生动物保护的关系是各国资源保护和利用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科学利用并不冲突,动物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都可以为人类服务,在不影响生态的前提下,科学有效的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发挥其经济效益,这也是野生动物的价值所在。各国在一定范围一定条件下,授予当事人以狩猎权,这是利用野生动物的重要方式之一。狩猎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狩猎权利,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我国的狩猎权法没有单独的立法,相关立法散见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狩猎权客体不明确;狩猎权主体没有资格限定;狩猎证的管理不完善;狩猎收费价款不能反映野生动物生存状况,收费收入分配应确保当地居民的利益保证等。同时我国的狩猎权管理实践中,长期以来的审批模式,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已不能继续,新的拍卖方式的探索不成熟,不利于我国狩猎产业的发展。对比国际上狩猎权的立法和管理实践,有一些国家禁止狩猎,但也有不少国家的狩猎产业在狩猎法规和成熟的管理体制下发展成熟,多数允许狩猎的国家通过狩猎许可规范狩猎权,在猎物种群、狩猎收入分配、狩猎权本国人优先等方面值得我们结合我国的国情,探索出适合我国的历史和实践的狩猎权法律制度。通过对国内外的立法和管理实践的对比分析,提出我国狩猎权立法的建议:强化狩猎权立法;科学确定狩猎权的客体;确定本国人狩猎权优先,考虑在对等原则上给予外国人以狩猎权;完善狩猎证管理规定;完善狩猎权收费制度;探索狩猎权拍卖方式,使野生动物资源利用最大化。(本文来源于《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期刊2008-05-01)

狩猎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纵观历史可知,狩猎是人类最早的主要生计方式之一,随着社会的变迁,经济的发展,狩猎慢慢淡出了人类的生计方式,逐渐变成辅助生产方式,到现代甚至不是一种生产方式,而演变成一种娱乐或者运动方式。当今世界出于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很多国家发布禁令,禁止狩猎,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禁止狩猎,还有一些国家仍然可以狩猎,允许狩猎的目的有的是维护民族文化传承民族传统,有的则是为了平衡对野生动物该类自然资源的利用与保护,还有的是为了发展狩猎运动和娱乐狩猎等。在我国,狩猎也有着悠久的历史,现代我国出于社会发展的考虑禁止狩猎,这是否同维护民族文化及其生存发展的宪法意图相违背。另外,于立法层面,狩猎权曾经被思量写入《物权法》中用益物权一章,所以本人大胆认为狩猎将来在实践上的发展会被立法者所考虑,成为立法选择及学术理论研究对象,为此本人选择狩猎权对其进行研究为以后的相关研究做贡献。我国对狩猎权的现有理论认为准物权是狩猎权属概念,并停留于此,本人不认同该论断。要研究一项权利,首先得由其法律属性入手,即论证狩猎权作为私法权利的法理基础,再试图纵向从罗马法役权体系到两大法系的发展,为获益权是狩猎权的属概念找到历史印证,最后将狩猎权作为获益权纳入物权类型,并适用物权性理论辨认其自身物权性质。本文将绪论除开分为四个章节:第一部分,考察狩猎权作为私法权利的法理基础,其中包括宪法上的基础和狩猎权本身的私法基础。宪法上的狩猎权私法基础直观的表现在我国宪法条文的规定上,另外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狩猎权自身的私法基础则是从狩猎行为针对的猎获物入手,对猎获之物进行区分,分析通过狩猎行为对野生动物的取得及程序上的变化。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特有的准物权制度,分析其作为狩猎权属概念的缺陷,再借助罗马法役权体系及其往后在两大法系的传承,从历史上印证应将狩猎权纳入获益权这一私权范围,最后对作为获益权的狩猎权进行结构分析,剖析构建狩猎权的内在权利:即其核心取益权和所涉关联权利。第叁部分,借助德国民法学债权物权区分理论的发展,德国学者卡纳利斯和缪勒构建了“物权性”体系,后来又有学者对“物权性”对物权理论进行深入探究并发展其内容,以“物权性”构成要素理论来辨别物权的真伪。由上一部分可知获益权是狩猎权的属概念是历史可证的,现对狩猎权进行要素分析,判断其是否具备成为物权的“物权性”要素要求基础。第四部分,结论。首先从宪法角度关注狩猎权的公权性,其涉及的少数民族文化生存权应该得到保护,其私权性即狩猎权的行使应该得到落实,并获得私法法律制度和实践上的规范保障;其次,狩猎权私权性传承于罗马法役权体系,应作为获益权纳入物权类型,否定准物权称谓;最后,对狩猎权进行分析,从结构及物权性上与最典型物权--所有权相比较,认为其也是一种典型物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狩猎权论文参考文献

[1].倪红旭.狩猎权法律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2].于忻怡.论狩猎权[D].昆明理工大学.2017

[3].刘自俊,金志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视角下狩猎权的母权属性[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

[4].徐瑶.野生动物狩猎权性质研究——兼从民法与行政法两方面进行分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

[5].刘静.我国狩猎权私法确立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3

[6].刘良宏,刘建中.狩猎权法律问题初探[J].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7].戴孟勇.狩猎权的法律构造——从准物权的视角出发[J].清华法学.2010

[8].柴象坤.略论野生动物的狩猎权[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9].周子凡.狩猎权的法律思考[J].科技创业月刊.2008

[10].孙芳丹.我国狩猎权的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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