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信托制度论文-Yu,Chaoyin

土地信托制度论文-Yu,Chaoyin

导读:本文包含了土地信托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China,土地信托制度,CLT,成长路径

土地信托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Yu,Chaoyin[1](2019)在《中国土地信托制度的成长路径与创新实践(英文)》一文中研究指出从21世纪初开始,伴随着农村土地改革,我国有些地区出现了不同形式的土地信托。各种形式的土地信托都存在着不足,如农民向信托让渡了土地经营权,但却不能享有农业生产增加的全部收益。在现存的各种土地信托中,农民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委托人,也不是准确意义上的受益人,他们既不能行使信托委托人可以对信托行使的控制权,也无法获得让渡权利后产生的全部收益。中国土地信托创立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受托人不便与个体农民进行订约。单位信托或类似的信托类型或许能够成为避免高交易成本并带来应用前景的途径。(本文来源于《China Legal Science》期刊2019年04期)

李光荣,高传捷,王力,王宏,李青云[2](2018)在《分报告叁:关于建立我国土地信托制度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问题是我国"叁农"问题的核心,事关国家大局。农村土地经营与管理制度关系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本研究报告梳理了我国农村现有土地流转方式,指出它们存在的不足;分析了美国、日本、我国的土地信托案例,提出以信托制度完善我国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的设想;以农村土地信托重点,提出了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具体模式。同时,对其他六种土地的管理模式提出利用信托制度创新的建议。本报告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我国农村的土地类型与流转方式。我国农村土地分为耕地、宅基地等多种类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土地流转制度相结合适合当前农村耕地经营的生产力水平。在以承包人家庭自我管理模式为主的基础上,出现了托管、转包、互换、股份制合作等由他人管理土地的方式,但都有一些关键问题需要解决。第二部分分析了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模式。土地信托在英美日等国被用于促进土地权益流转、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是指委托人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托,将其持有的在剩余承包期限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经营和管理的活动。在信托制度下进行的土地流转具有促进普惠、管控风险、结构设计、灵活安排利益分配以及获取社会资金支持等方面的优势。第叁部分分析了国内外土地信托的案例。国外土地信托主要用于保护自然环境、文化遗产和社区土地、经营用地的开发建设、出售租赁、证券化的方式经营发展。近几年,我国出现了两类土地信托流转模式,一是政府主导的、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的公共土地信托;二是市场主导的、多用于多种经营的营业土地信托。两种模式都有较为成功的实践,取得了积极的成果。第四部分提出以信托模式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构想。认为基本原则是以政府提供的公共信托为改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底线保障;以市场化的营业信托作为改善土地流转的鼓励方案;坚持和尊重农民作为土地经营权利人的自由选择。工作目标是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促进农业经营专业化管理,合理利用农业土地资源,促进新农村建设。公共土地信托是政府部门转变职能为农民提供的公共服务,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维护土地流转关系,维护承包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土地流转信用风险。营业性土地信托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创造土地规模经营效益。公共土地信托是土地流转的基础,履行职责的重点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土地用途管理,协调原承包农民与经营主体的利益关系。报告依据信托制度优势,提出了在国有耕地、国土治理、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矿废弃地、污染修复地、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保护等特殊类型土地利用公共信托、营业信托、慈善信托的方式,实现所有权、经营权、受益权分离、以促进土地管理利用的建议。第五部分根据深入实践调研,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和管理需求,提出了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模式构建的具体方案,主要是农业耕地(粮食种植与经济作物多种经营)土地信托、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信托、农村宅基地经营管理信托、国有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分离信托,以及国有耕地、国土治理保护、双遗产保护等土地信托框架方案以及结构示意图等等。第六部分预测了土地信托收益与风险管理。研究指出,推进土地信托流转能够促进土地高效稳定集中,促进土地资源在新型经营主体的优化配置,提高各类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落实和农民增加收入,有利于管理信用风险、促进国土治理和保护工作的开展等等。需要管理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自然风险等。受托人履职尽责风险管理是否得当对土地信托流转有关键影响,必须加强管理。第七部分综合研究的成果,报告提出的建议是:要坚持制度创新,通过土地信托制度,服务农民、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创新管理,从受托人入手,促进土地信托的推广;要坚持法治,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推进农村土地市场化进程;完善国土经营与治理的相关政策;改革现有制度,推动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步。(本文来源于《2015--2017中国生产力发展研究报告》期刊2018-11-01)

王绎维[3](2018)在《基于经济法视角下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经济法视角下研究农村土地信托制度,能够有效提高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应用质量。基于此,本文将首先分析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的法律构造。其次,研究经济法视角下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其中主要包括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法律问题以及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全面性问题叁方面内容。最终,研究在经济法视角下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完善方法,其中主要包括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法律体系的完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法律制度的完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配套制度的完善叁方面内容。(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5期)

许敏智[4](2018)在《中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法律化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叁权分置"的农村土地改革方向。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建立顺应了党的十九大要求,有利于促进土地承包权高效流转,实现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有效保障农民的利益。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已经在宿州、绍兴、草尾等多地展开试点,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亟待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将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文章以农村土地信托现状为契入点,分析了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瓶颈,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农村土地信托优化发展的对策建议,以期推动我国农村土地改革有序发展。(本文来源于《绥化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王艺超[5](2018)在《实施土地信托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设想》一文中研究指出年老的农民在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土地将是他们最重要的财产。以土地为依托,将土地信托养老保险纳入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以转让土地经营权来保障老年生活将是完善现有的农村基本养老体系的重要途径。实施土地信托养老保险的必要性一、日益严重的农村人口老龄化我国目前正面临着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就是"未富先老"。不可否认的是,数量快速扩大的老年人口使我国跑步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联合国预测的我国未来老龄人口情况如图1、图2。(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期刊2018年04期)

王艺超[6](2018)在《关于实施土地信托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设想》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尚未完善,现有的家庭养老模式又不可持续,农民养老问题亟待解决。我国虽然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但一家一户的均田制土地使用模式带来的只是低效率的小农经济,勉强维持生计的老年人,没有其他养老方式可循。基于此,提出土地信托养老保险,农民将土地经营权转包给保险公司,当农民生存达一定年龄时,保险公司支付养老金或者提供养老服务。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作为信托人将集聚的大量土地信托给第叁方经营管理,保险公司作为土地经营权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将其土地经营所得转化为农民需要的养老金或者养老服务,通过这一制度来完善我国现有的农村基本养老制度。(本文来源于《保险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麻松林[7](2018)在《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构造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村土地信托,是指农村承包土地依托“信托”这一交易结构所形成的土地流转方式。具体而言,是由农户单独或者集体出于自愿,将其土地经营权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规模化经营,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信托机构负责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并向农民支付一定费用的制度。农村土地信托终止以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恢复,仍可以在土地上设立信托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流转其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拓宽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途径,摆脱了传统土地流转范围、流转主体等方面的限制,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信托素有“最能与人类想象力媲美”之美誉,我国实践中农村土地信托模式真实地体现了信托的灵活性与多元性。但土地作为农民的生存资本,我国历来主张以保守的方式运用和流转土地资源,以避免对农民的生存权利造成影响。所以,我国当前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发展方向,也应是既能保证闲置土地的规模化运用,又能实现农村土地信托的规范化、稳健化运作。本文选择“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构造研究”作为博士论文选题,以期通过对农村土地信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考察,提出构建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完善建议,确保农村土地信托制度规范且不失灵活。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是对农村土地信托的总括性分析与介绍,涉及农村土地信托的概念、基础与意义,第二章和第叁章是对农村土地信托的实证考察,第四章至第七章是对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具体的构造过程。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农村土地信托基本范畴阐释”。本章首先界定了农村土地信托的概念,并分析其内涵,提出农村土地信托秉持“叁不变”原则,即不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不改变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然后,在此基础上,笔者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的法律基础、现实基础和政策基础。文中指出“重利用,轻所有”的土地功能性所有权和土地的可流转性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提供了理论基础;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形式的不足及土地流转形式的创新需求,是催生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现实基础;而源自2014年的土地叁权分置改革,则成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的政策基础。本章的最后,笔者分析了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意义,其不仅能够有效减少土地抛荒、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还能满足农民不断变化的土地利益需求,实现农村土地保障价值和经济价值之间的动态平衡。第二章——“农村土地信托的本土实践及其问题考察”。本章首先对我国土地流转的政策历史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发现我国土地流转经历了一个从完全不受限制到严禁流转再到开放流转、规范化流转的过程。在此由宽到严,再由严逐渐放宽的过程中,诞生了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农村土地信托模式:绍兴模式、益阳模式、浏阳模式、沙县模式和镇江模式,随后本章以这几种模式为蓝本进行实证考察,从中分析我国实践中农村土地信托模式的具体操作方式,得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主要的两种分类,即一种是地方政府出资成立国资信托机构,由其征集农民土地,并交给其他经营农户经营,国资信托机构只发挥中介和监管的作用;另一种则是由地方政府成立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服务站,统一征集农民土地,登记、备案并整合土地,再集体委托给专门的信托机构。最后,笔者根据我国几种典型的农村土地信托模式,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信托中存在的问题,如农村土地信托运作中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导致的非规范化、融资瓶颈、风险集中等情况。第叁章——“农村土地信托的域外经验”。本章首先分析了美国和日本的土地信托模式,美国和日本土地信托除了对土地的信托之外,还有对房地产的投资类信托,这与我国对农村土地信托的理解稍有不同。然后,对国外土地信托的成功经验进行梳理,指出国外土地信托的土地私有制基础、土地信托目的的多元化以及政府、市场的双主导,是国外土地信托取得成功的保障。在此基础上,笔者又基于中外制度、法律等方面差异,对国内外农村土地信托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现国内农村土地信托目的单一,多以土地的集约化利用为目的,而国外土地信托还具有公益性目的和土地资本化意图;国外土地信托的发展是众多立法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国内尚无专门的农村土地信托立法,即使有与农村土地信托相关的制度,也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国外土地信托实现了高度的市场化,而国内农村土地信托以政府为主导,未实现市场化运作。第四章——“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关系构造”。本章沿袭了法律关系分析的传统,分别对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进行分析论证。首先对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资格进行了限定,在此之外认可了包括农村合作社、村委会、乡镇政府、区政府,甚至是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作为农村土地委托人,自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部门等作为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资格。在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方面,分析了我国存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说和土地承包权说,通过对叁权分置改革政策的解读确认土地经营权为农村土地信托的客体。最后分析了农村土地信托的内容,即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享有的权利、义务,以明确农村土地信托开展中的权责关系。第五章——“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登记制度构造”。本章开篇先论述了农村土地信托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土地登记制度是农民土地权属确认与权益保障的依据,是土地经营制度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化,也有益于主管部门对土地流转的监管。然后,从法律的视角分析土地登记的效果,土地登记不仅能为农民带来切实的利益保障,还能产生确权、公示公信、信托财产保障等法律效果。最后,对农村土地信托登记提出具体的构造思路,第一,在农村土地信托登记模式的选择上,确立登记生效主义,以满足农村生产经营权的特殊性。第二,农村土地信托登记中,委托人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受托人起辅助作用。第叁,在登记主体上,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门受理信托登记申请,以便于对土地活动的监管。第四,农村土地信托的登记程序与其他信托登记程序无异,都遵循申请——审查——登记的流程。第五,笔者提出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登记模式,将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管理方法、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的权属状况、信托当事人的情况等内容均予以登记。第六章——“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激励机制构造”。我国农村土地信托从首次出现,至今近二十年,但农村土地信托在我国并未大规模兴起,这与农村土地经营资金匮乏不无关系。因此,笔者提出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信托激励机制。首先确立农村土地信托市场化的基本目标,然后根据该目标提出通过农村土地融资支持、农业保险分担风险以及农业税收优惠及补贴等途径,保障农业资金的充裕。在对农村土地融资支持上,笔者突破了仅从农村土地信托机构的视角分析融资途径的局限性,而是追根溯源提出从金融机构的视角出发,缓解金融排斥,拓宽涉农金融支持,以解决我国土地经营融资难的根源性问题。第七章——“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权利救济体系构造”。有交易必有纠纷,农村土地信托也不例外。本章作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构造的最后一章,提出了农村土地信托纠纷解决之道。首先对委托人,笔者提出撤销权作为其权利救济请求权,受托人则可以通过费用补偿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获得救济,取得报酬。受益人则以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其救济请求权,当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义务导致农村土地价值的贬损,或者受益人基于土地所获利益遭受损失时,可以通过损害赔偿请求权获得救济。此后,笔者对赔偿数额提出了有别于赔偿的填平原则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认为主观存在明显恶意的情形,如受托人故意违反农村土地信托合同的约定,滥用土地,或者损害受益人合法权益的,理应成为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人。(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01)

周浩娜[8](2017)在《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为基础,以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研究为标题,以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资格确定、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为主要内容展开研究,在论述过程中采用比较研究法,对比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和国外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的不同,反映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的不足,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制度体系,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发展提供助力。全文共分四部分。引言部分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国内外学者对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研究的文献综述,以及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正文第一部分对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相关概念由大到小层层推进展开阐述,包括农村土地流转的概念、信托的概念、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概念以及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概念。分析完重要概念,又展开阐述了受托人的资格与类型。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资格分为一般资格和特殊资格,一般资格是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即要求土地信托受托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特殊资格则是指对于担任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法律主体专业上的资质要求。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类型学理上主要分为叁类:1.自然人受托人与法人受托人。2.民事受托人与商事受托人。3.初始受托人与后继受托人。第二部分是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的主要内容,全面分析了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权利包括经营农村信托土地的权利、取得报酬权、取得补偿权、辞任权。与其他类型的信托受托人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经营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土地经营权作为信托标的,受托人的首要任务自然是依照信托合同经营农村土地并获得收益。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义务比较多,包括依照信托合同管理经营土地的义务、谨慎义务、忠实义务、分别经营义务、亲自经营义务、信息告知义务。可以看出,经营与管理信托土地既是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重要义务。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法律责任从叁个方面来看分别是:受托人的民事责任、受托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最主要的,在土地信托受托人的民事责任部分不仅提到了土地信托受托人对受益人的民事责任,也提到了受托人对第叁人的民事责任。第叁部分作为分析问题的一章从五个方面指出了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指出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的不足之处,比如:土地信托登记制度不够完善、土地信托受托人的选任制度不够完善、土地信托中介组织制度存在缺陷、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权利有待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托人的义务不够具体、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责任制度有局限性等等。第四部分作为解决问题的一章,从六大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的建议。一项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必然离不开相应的法律支撑,因此笔者呼吁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尽快进入立法程序,使土地信托流转有具体法律可依。毫无疑问的,除了相关法律的完善之外,土地信托流转其他方面的配套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完善土地信托登记制度、健全土地信托中介组织职能、建立土地信托的后盾——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有一系列制度结合起来发挥合力,才能更有力的推进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的健康发展。结语部分是对本文的总体思路和本人的主要观点的总结并对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的未来发展前景进行展望。(本文来源于《河北师范大学》期刊2017-05-20)

李爽[9](2017)在《叁权分置下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土地信托方式对农村土地进行流转有着天然的制度优势。我国土地信托实践在安徽宿州、湖南省益阳、黑龙江兰西等地成功试水,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国内学者对土地信托实践进行了理论构建、模式分析、规则论证和意义阐释。但理论研究的缺陷在于未能从合法性、土地信托的本质和制度协调与配置的角度解决土地信托的制度建构问题。在叁权分置的视域下,土地信托模式下的信托财产为土地经营权。现有的土地信托制度的理论架构并未在农村金融体制下研究,导致其活力不足。我国的土地信托实践止步于将农村土地予以信托化,土地信托制度的发展并未深入,土地信托的功能未得以充分发挥。第一,土地信托产品的发行是激活土地金融属性的关键。结构化信托产品的设计要适时适地满足各方的利益需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效防范土地信托产品的经营风险。第二,土地信托受益权凭证的自由流通是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的方式。探寻权利本质、阐释理论基础、设计制度条件、解决法律冲突,是必须解决的问题。第叁,土地信托银行的建立是土地信托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在此基础上探索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制度空间。在奠定了农村土地信托合法性的基础上,本文提出要着重于激活农村土地的金融属性,构建市场化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农村土地信托应建立市场化土地信托制度。市场化的土地信托制度指的是在坚持土地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土地权利顺利转化为信托产品,信托产品流动为金融要素,金融要素投身于农业经营与现代化。农村土地信托的本质为知识下乡、金融下乡和农民解放。达不到上述目的的土地信托制度,不能有效破解农村土地改革和农村土地流转的难题。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应关注土地金融属性的充分激发,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与优势;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应有效防范农业风险,利用保险制度的避险功能,信托资金池的保障功能,信托制度的风险隔离功能达到有效防范农业经营风险的目标。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在意义上,满足农民的利益诉求,破解农村土地改革与流转的难题,为信托业提供了新的业务突破口,为国家的城镇化战略注入动力,能有效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与现代化。除此之外,还要专注于土地信托中农民权利的保护,实现土地信托参与者利益保障的法律机制设计。本文旨在构建能够充分激发土地金融属性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构建农村土地信托的法律化表达机制和法律保障制度,奠定土地信托坚实的合法性基础,在有限能力范围内推动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施行。(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05-01)

温国兴[10](2016)在《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缺陷与优化策略》一文中研究指出研究阐述了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内涵及其促进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的意义;从农村土地信托责任主体问题、农村土地信托标的物财产权及农村土地信托业务信息透明等方面揭示当前农土信托制度的缺陷;给出完善农地信托法律制度,规范农地信托业务运作机制和建立农地信托信息公开机制等若干对策。(本文来源于《农业经济》期刊2016年10期)

土地信托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问题是我国"叁农"问题的核心,事关国家大局。农村土地经营与管理制度关系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本研究报告梳理了我国农村现有土地流转方式,指出它们存在的不足;分析了美国、日本、我国的土地信托案例,提出以信托制度完善我国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的设想;以农村土地信托重点,提出了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具体模式。同时,对其他六种土地的管理模式提出利用信托制度创新的建议。本报告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我国农村的土地类型与流转方式。我国农村土地分为耕地、宅基地等多种类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土地流转制度相结合适合当前农村耕地经营的生产力水平。在以承包人家庭自我管理模式为主的基础上,出现了托管、转包、互换、股份制合作等由他人管理土地的方式,但都有一些关键问题需要解决。第二部分分析了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模式。土地信托在英美日等国被用于促进土地权益流转、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是指委托人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托,将其持有的在剩余承包期限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经营和管理的活动。在信托制度下进行的土地流转具有促进普惠、管控风险、结构设计、灵活安排利益分配以及获取社会资金支持等方面的优势。第叁部分分析了国内外土地信托的案例。国外土地信托主要用于保护自然环境、文化遗产和社区土地、经营用地的开发建设、出售租赁、证券化的方式经营发展。近几年,我国出现了两类土地信托流转模式,一是政府主导的、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的公共土地信托;二是市场主导的、多用于多种经营的营业土地信托。两种模式都有较为成功的实践,取得了积极的成果。第四部分提出以信托模式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构想。认为基本原则是以政府提供的公共信托为改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底线保障;以市场化的营业信托作为改善土地流转的鼓励方案;坚持和尊重农民作为土地经营权利人的自由选择。工作目标是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促进农业经营专业化管理,合理利用农业土地资源,促进新农村建设。公共土地信托是政府部门转变职能为农民提供的公共服务,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维护土地流转关系,维护承包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土地流转信用风险。营业性土地信托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创造土地规模经营效益。公共土地信托是土地流转的基础,履行职责的重点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土地用途管理,协调原承包农民与经营主体的利益关系。报告依据信托制度优势,提出了在国有耕地、国土治理、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矿废弃地、污染修复地、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保护等特殊类型土地利用公共信托、营业信托、慈善信托的方式,实现所有权、经营权、受益权分离、以促进土地管理利用的建议。第五部分根据深入实践调研,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和管理需求,提出了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模式构建的具体方案,主要是农业耕地(粮食种植与经济作物多种经营)土地信托、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信托、农村宅基地经营管理信托、国有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分离信托,以及国有耕地、国土治理保护、双遗产保护等土地信托框架方案以及结构示意图等等。第六部分预测了土地信托收益与风险管理。研究指出,推进土地信托流转能够促进土地高效稳定集中,促进土地资源在新型经营主体的优化配置,提高各类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落实和农民增加收入,有利于管理信用风险、促进国土治理和保护工作的开展等等。需要管理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自然风险等。受托人履职尽责风险管理是否得当对土地信托流转有关键影响,必须加强管理。第七部分综合研究的成果,报告提出的建议是:要坚持制度创新,通过土地信托制度,服务农民、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创新管理,从受托人入手,促进土地信托的推广;要坚持法治,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推进农村土地市场化进程;完善国土经营与治理的相关政策;改革现有制度,推动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土地信托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Yu,Chaoyin.中国土地信托制度的成长路径与创新实践(英文)[J].ChinaLegalScience.2019

[2].李光荣,高传捷,王力,王宏,李青云.分报告叁:关于建立我国土地信托制度的研究[C].2015--2017中国生产力发展研究报告.2018

[3].王绎维.基于经济法视角下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8

[4].许敏智.中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法律化探讨[J].绥化学院学报.2018

[5].王艺超.实施土地信托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设想[J].中国保险.2018

[6].王艺超.关于实施土地信托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设想[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8

[7].麻松林.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构造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8].周浩娜.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7

[9].李爽.叁权分置下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探索[D].吉林大学.2017

[10].温国兴.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缺陷与优化策略[J].农业经济.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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