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专利权论文-张武军,张唯玮,郭宁宁

滥用专利权论文-张武军,张唯玮,郭宁宁

导读:本文包含了滥用专利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高通案

滥用专利权论文文献综述

张武军,张唯玮,郭宁宁[1](2019)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高通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标准必要专利在标准与专利的整合中应运而生并提升了知识经济效能。但是,专利标准化的同时也扩大了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力,很容易产生专利权滥用行为,如不公平高价许可、不合理搭售、无正当理由要求反向许可等。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切入点,以高通案为例,分析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问题,针对反垄断法体系,从立法与执法两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反垄断诉讼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科技进步与对策》期刊2019年07期)

邓连文[2](2019)在《专利权垄断与限制滥用的规制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通过对专利权垄断属性进行分析,揭示专利权滥用的一般现象,从实务层面到法律层面,探讨规制专利权滥用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专利权滥用规制的完善建议,使我国的专利制度更加完善,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优越性。(本文来源于《百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金梦婷[3](2018)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禁令请求权滥用的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频发,华为公司诉IDC一案引发了社会的关注。SEP权利人滥用禁令请求权的行为损害了市场自由竞争,应当将其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内。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禁令请求权需要证明权利人不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考察SEP权利人及标准实施者的行为以确定双方是否是善意的行为人,有助于判断SEP权利人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另外即便是依法发布禁令也需要考虑到其对市场自由竞争的影响。(本文来源于《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李柰[4](2018)在《标准必要专利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专利已经成为通信产业的一个关键词。通信互联互通就需要产业链各方严格遵循通信标准,一旦使得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覆盖了标准内容,就产生了无法回避和绕开的标准下必要专利。涉及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和技术标准实施的广泛性之间的矛盾使得该问题更加复杂化。处理好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是解决专利标准化的问题的关键,而在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大多是行业领头企业,极易形成市场壁垒。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的手段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行为。笔者以此为思路,分别从国内法到国际法、从公法到私法,对新兴的通信标准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首先阐述了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的基本理论,分别从标准制定过程和标准实施过程阐述了标准必要专利引发的常见法律问题即滥用行为类型。随后,笔者在第二章总结了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行为在合同法和专利法此类私法层面上的规制措施,重点解读FRAND原则并论证了FRAND许可承诺不应被视为合同的观点。由于国际通信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中缺乏对FRAND原则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FRAND许可承诺往往流于形式,空洞无力,缺乏对成员有效的约束,私法规制通常对于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的行为规制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所以,为了对技术标准中滥用必要专利权的行为进行更为有效地规制,主要还须依靠反垄断执法行为和司法救济。在本文第叁章,笔者着眼我国司法实践,以华为诉IDC公司案和高通垄断案为线索,创造性地总结了反垄断法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的一般思路,并评析了《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提供的解决标准必要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先进措施。在第五章总结了国际法层面对标准必要专利权滥用的规范途径作为补足方法。最后,笔者结合国内外对通信领域中涉及标准的专利研究前沿观点和垄断行为特征进行综合的法律价值判断,提出制定适合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的规制的措施及思路。(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8-06-02)

谭宇莹[5](2018)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世界经济交流的加强与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在信息技术通信领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标准化组织,促使了标准与专利的结合。由于标准具有强制性,产品若要符合标准就必须使用必要专利,导致专利权人极易利用自身优势滥用权利而形成垄断。近来,谷歌、华为、高通等多家行业大鳄纷纷卷入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诉讼当中,引起了全球范围内对于该领域的高度重视。本文将以国内第一例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案——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美国交互数字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例,立足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借鉴欧盟与美国在相关领域的先进思想,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更有意义的指引。(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8-05-30)

谢钊云[6](2018)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世界依赖于技术标准,其中大部分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为了让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在公平报酬与标准实施者获得标准化技术之间得以平衡,标准制定组织通常要求其成员承诺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视的方式(FRAND承诺)授权他们的标准必要专利。近年来,日益增多的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和FRAND承诺的诉讼在通信行业频繁出现。备受瞩目的华为诉中兴案,是欧盟法院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重要判决,欧盟法院也在该案例中第一次确定了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谈判的程序。首先,本文以“华为诉中兴”案为例,详细评议了欧盟法院在技术标准领域内对被诉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而分析在标准必要专利授权中如何平衡反垄断法与专利法之间的关系,潜在被授权人的FRAND抗辩以及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作出了 FRAND承诺后所可能面临的反垄断法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约束。其次,本文有针对性地以“华为诉中兴”案的遗留问题深入地讨论了反垄断视角下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滥用的认定,不仅重点分析了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有关的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而且具体讨论了滥用禁令、不合理的许可费、拒绝许可以及强制性搭售这四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最后,本文从立法、司法、执法叁个方面,对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8-05-01)

周星韬[7](2018)在《非专利实施主体的专利权滥用行为及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专利制度作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具,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专利制度在发挥进步作用的同时也催生了一些极具争议性的专利权利主体,如非专利实施主体(Non-Practicing Entities,NPE)。由于NPE不以实施专利为目的,因而从其产生到发展一直备受争议。首先应当肯定的是,NPE是一种中性主体,其与Patent Troll存在本质的区别。NPE将专利视为可以流转的商品,依靠专利交易活动赚取利润,其专利运营行为既可能是正当商业行为,也可能是滥用专利权的专利投机行为。在衡量NPE是否实施了专利权滥用行为的过程中,研究的侧重点并非NPE法律主体,而是其商业模式是否损害了专利法律制度功能的实现,阻碍了技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另外,尽管短期内中国遭遇大规模不当NPE诉讼的可能性很低,不过基于中国巨大的专利市场,在未来某个时期,还是很可能会引来大规模NPE诉讼的。因此,有必要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对相关法律制度予以完善,从而做到未雨绸缪,最大限度地遏制NPE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发生和蔓延。本文一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章阐述了NPE的一般理论。在介绍NPE内涵、NPE行为性质及合法性的基础上,从积极角度和消极角度分别总结了NPE行为的社会效应。第二章深入探究了NPE的专利权滥用行为。第一节分析了NPE专利权滥用行为的一般理论,并进行了案例分析。第二节列举了叁种常见的NPE滥用专利权行为——许可谈判、滥发侵权索赔函及滥用专利诉讼。第叁节根据《专利主张实体活动报告》的内容,将NPE专利权滥用行为模式区分为组合型和诉讼型两类,并总结了它们的异同。第叁章从规制起诉条件、诉讼费用转移、完善永久禁令制度、规范侵权索赔函这四个方面总结了美国对NPE专利权滥用行为的立法规制和司法规制。第四章则是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第一节从中国的专利禁令救济情况、专利诉讼获益情况、专利侵权案件胜率以及专利诉讼耗时等角度加以分析,得出结论:现阶段,我国遭遇大规模不当NPE诉讼的可能性很低,不过,基于中国巨大的专利市场,在未来某个时期,还是很可能会引来大规模NPE诉讼的。第二节提出了规制NPE行为的两项基本原则——审慎原则及诉讼成本规制原则。第叁节从程序法角度和实体法角度提出了具体完善对策。包括建立诉前审查机制、完善诉前禁令、规制滥发侵权索赔函行为、完善反垄断法规制、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张璇[8](2018)在《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在专利密集型行业,例如软件、电子行业,我国的企业频频遭受跨国公司的危害。我国企业受创的危害后果不仅阻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更是威胁到相关产业的升级,这样不仅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也从根本上对我国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伴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专利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由于专利制度的设计本身是为了通过授予专利权人一定时期内的专有权而换取专利技术面向社会的公开,法律出于专利权专有性与垄断性的特征赋予了专利权人独占享有专利权并排除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利,在尚未取得专利权人合法许可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不得使用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专利技术;因此,专利权也被称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距今已有16年,我们曾一度沉浸在入世及引资战略导向成功的喜悦中。然而在不久后,我国市场上的国内外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正面交锋让我们不得不重视起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先发优势,经过时间的积累掌握的专利技术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具有天然的优势,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中竞争中一直出于劣势地位。发达国家不顾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专利法》不成熟的发展现状,利用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对中国施压,要求中国以高标准来保护专利,甚至在其本国内早已得到有效规制的专利权滥用行为,在中国却选择有意规避。过高的专利权保护标准给中国企业进行技术研发与创新制造了极大的障碍,更是为跨国企业在国际上封杀中国企业自主开发制造的产品提供借口,阻碍了中国的技术创新与科技进步。在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实行至今不过二十余载,专利制度的发展时间较短,导致各方面发展都不成熟。我国入世后,迫于发达国家的外界压力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以加强对专利的保护力度。在国际压力的鞭策下,我国的专利保护力度已经和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接轨,但是对于专利权滥用行为的规制,由于发达国家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而施压我国法律加强保护专利权和我国专利制度发展时间较短的双重原因,我国要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本文整体上共分为四大部分,先从专利权滥用的基本概述入手,再对国际上对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的立法实践进行总结分析,进而探讨了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的不足以及对我国法律规制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完善。第一部分,主要围绕专利权的概述展开论述。首先就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进行了探讨,其次大致描述了专利权滥发展的历史沿革,并着重分析了专利权滥用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及其危害。第二部分,主要进行了国际上的立法实践对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比较研究。文章首先就国际和发达国家立法中规制专利权滥用的措施进行了简要的探讨,然后着手分析一些典型的国家在规制专利权滥用方面的经验,并就其可取和共通之处进行了研究。第叁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我国现有立法对于专利权滥用行为的规制,并根据分析现有法律体系对于专利权滥用行为规制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针对专利法和反垄断法领域都有新规发布的情况,先分别就新规作出简要评析,进而分别就专利法和反垄断法领域对于规制专利权滥用提出建议,最后对于建议在我国以《反垄断法》和《专利法》为基础构建二元制规制体系展开论述。(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魏子仁[9](2018)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禁令救济的反垄断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技术标准与专利的结合,增强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市场控制能力,由于FRAND原则的失灵以及相关法律规制的不完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禁令救济的行为日益增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利,权利人有选择禁令救济的自由,但是当该权利同时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禁令救济的适用是否应当受到限制?限制过程中如何寻求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边界?如何做到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者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这些问题不仅具有理论上的研究价值,还具有丰富的实践意义。导论部分,本文以典型案例直接引出反垄断法如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滥用这一备受全球关注的议题,指出该议题的研究价值,梳理国内外相关规则与制度,最后介绍本论文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创新点。第一部分,首先厘定标准必要专利及其禁令救济等相关概念,然后通过分析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滥用带来的竞争影响和产生的动因,得出了“对禁令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适用个案分析原则”的分析结论。第二部分,通过分析专利法和民法在规制该问题上的局限性,论证了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反垄断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和保护竞争的特点,论证了反垄断法规制的可行性。第叁部分,通过分析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禁令救济的反垄断法规制现状,挖掘出解决禁令救济滥用问题的叁条主线: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禁令救济的判定、问题解决机制。第四部分,对国外“橙皮书案”、“华为诉中兴案”等相关典型案例、学术观点进行剖析,从“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经验”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禁令救济的判定经验”两个方面进行归纳和总结,为后文指导我国实践提供参考。第五部分,提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禁令救济的反垄断法规制对策。首先应当采取个案分析的方式考虑多种因素,打破“当然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传统观点,综合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市场地位。其次,确立禁令救济滥用的判断规则,主要从主观善意、客观许可费率两个重要方面考察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存在滥用行为,同时将公共利益纳入考量范围之内,引入法院依职权调查制度。最后,建立反垄断调查下的禁令立即生效谈判机制,在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同时,通过具有足够威慑力的制度促成双方谈判解决问题。(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李照东,张继文[10](2018)在《专利权滥用反垄断规制的哲学辩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由于受到国际社会压力与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专利法在专利权客体方面正逐渐扩大、专利权保护期限有所延长、权利限制条款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等专利权的非理性扩张导致专利权滥用产生了可能,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德霍斯的抽象物理论等哲学思想都为专利权滥用反垄断规制提供了哲理基础。文章认为,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权滥用中的社会使命应秉持"二元价值论",主观方面从社会本位立场强化权利人社会责任;客观方面从公共政策属性出发平衡多主体利益,及时将滥用专利权的行为予以规制,从而为市场竞争提供公平的法律保障。(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2期)

滥用专利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文章通过对专利权垄断属性进行分析,揭示专利权滥用的一般现象,从实务层面到法律层面,探讨规制专利权滥用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专利权滥用规制的完善建议,使我国的专利制度更加完善,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优越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滥用专利权论文参考文献

[1].张武军,张唯玮,郭宁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高通案为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9

[2].邓连文.专利权垄断与限制滥用的规制探索[J].百色学院学报.2019

[3].金梦婷.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禁令请求权滥用的规制[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4].李柰.标准必要专利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D].外交学院.2018

[5].谭宇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D].外交学院.2018

[6].谢钊云.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2018

[7].周星韬.非专利实施主体的专利权滥用行为及法律规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8].张璇.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9].魏子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禁令救济的反垄断法规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10].李照东,张继文.专利权滥用反垄断规制的哲学辩护[J].法制与经济.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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