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论文-孙婉玲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论文-孙婉玲

导读:本文包含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诉讼效率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论文文献综述

孙婉玲[1](2016)在《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简易程序对于解决案件积压严重、司法资源有限等问题有重大作用,但是这一程序的快速性有可能会有威胁实体正义和保障人权的隐患,因此,对于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要谨慎严格把握。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对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方面更是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改,笔者在本文就主要探讨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方面的问题,重点探讨其在立法以及司法方面的具体现状,通过对司法实践的考察,发现其在实践当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绪论介绍了论文研究的目的及意义、研究的内容和研究的方法。第二章从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特点入手,对刑事简易程序做了整体的概述。第叁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通过调研数据分析了安图县人民法院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中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在适用范围上被告人自愿认罪难以保证;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判处有期徒刑超过叁年的案件适用比例低等问题。第四章提出了完善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具体措施,针对前文中所存在的司法实践问题,提出了要完善被告人选择刑事简易程序自愿性的保障机制、刑事简易程序要逐步走向多元化模式和简化刑事简易程序办案机制等完善措施。通过对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研究,我们可以知道未来这一程序还是需要不断探索和改进的,对这一程序的适用范围要严格把握,在不牺牲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这样才能使刑事简易程序越趋完善!(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6-05-28)

王婷[2](2013)在《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外刑事简易程序被广泛的适用于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刑事案件最终都是通过刑事简易程序来进行处理。有的国家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历史已有100多年。而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刑事简易程序开始实施是1997年,至今也不过16年。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的制度规定有中国自己的合理之处,但对比他国同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在案件的适用率上也远不及其他一些国家。相对而言,刑事简易程序的优越性在实践中根本没有机会得以应用。这与我国立法上规定的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着巨大的关系。对此,本文选择从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入手,主要研究刑事简易程序具体应当适用于哪些案件,合理的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使得刑事简易程序能够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采用价值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来对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研究。通过价值分析方法,结合刑事诉讼中的价值理论,分析研究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上的界定所体现的价值。通过比较研究方法,对不同国家的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比较,从中挖掘各国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特点以及发展趋势。通过历史研究方法,分析中国法律对刑事简易程序规定的历史,系统归纳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历史沿革。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对于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进行分析,其中主要分析了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而对他国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特点进行阐述。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立法上对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同时分析了我国有关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原则和具体措施。完善的措施主要包括:取消立法适用范围上的模糊界定;新增其他类型的简易程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加被告人选择适用之规定:扩大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法院范围和审级范围。(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3-04-01)

徐日丹[3](2012)在《应对简易审新挑战,多地已经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简易程序是指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简化,从而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特别程序。从1996年写入刑事诉讼法至今,简易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节约司法资源、有效惩治刑事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2-05-02)

常晓云[4](2012)在《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划定是整个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得以顺利开展的首要环节和关键之点。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应以概括式、正面列举式、排除列举式相结合,兼取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应该明确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重新界定实质标准,完善适用范围,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增加法定排除范围。(本文来源于《湖北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1期)

董越姣[5](2011)在《论行政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简易程序是全新的行政诉讼制度,它充分借鉴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相关经验。在当前诉讼爆炸,法院办案人手紧张的时代,适用简易程序裁判行政争议,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快速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从而有力地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迅捷保障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开拓创新价值。(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06期)

刘琼[6](2008)在《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合理界定是构建民事简易程序的核心课题。本文从民事简易程序及其范围的概念界定入手,分析了当前我国民事简易程序范围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该程序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学科版)》期刊2008年06期)

刘助建[7](2008)在《建立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想——试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中的审判组织与案件适用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审判组织与案件适用范围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构建中的两个基本问题,其设置应当结合简易程序和我国行政诉讼实践的特点进行,既要简化诉讼程序,又要保证当事人基本诉权的行使,以实现诉讼的效率与公正。(本文来源于《传承》期刊2008年06期)

王林琳[8](2008)在《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合理界定是构建民事简易程序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课题。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如何最大限度的发挥简易程序的程序价值的重要前提,也是协调当事人和社会对实现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和司法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的关键。本文从民事简易程序及其适用范围的概念界定入手,在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同时考察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历史沿革和适用现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当前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改革和完善提出自己的构想。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首先列举国内外关于民事简易程序的各种概念,并进行比较评析,以此点明我国民事简易程序概念的狭隘性,在此基础上,从更宽泛的角度界定民事简易程序及其适用范围。另外,从保障当事人平等使用诉讼制度机会、费用相当性原理、民事纠纷类型化解决、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四个方面论述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法理基础。第二章主要是对两大法系中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方面立法例的介绍,通过分析、比较各国的规定,总结出两大法系国家在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上的相通之处,探求民事简易程序发展的一般规律,寻找其中可资借鉴的先进经验。第叁章通过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发展的历史考察以及现状的分析,指出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包括:理论研究上的局限、立法方式上的欠缺以及立法内容上的不足。第四章提出了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改革与完善方面的构想:本着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原则,通过定义式、金额式、类型式以及当事人合意选择四方面标准构筑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通过设置简易案件的专门机构和人员,以及推行简易程序在普通初审法院的适用来扩大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主体范围;通过对小额案件实行有限制的二审终审制,以及扩大书面审在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适用来规范简易程序适用的审级范围。(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03-01)

曹群[9](2008)在《试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简易程序作为一种与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程序,以其简便、易行的特点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在我国基层法院的适用频率极高。而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则毫无疑问地在简易程序的理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合理界定,能促进简易程序功能的发挥和价值的体现,保障简易程序的顺利进行。本文以剖析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基本理论和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合理制度为基础,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历史进行考察与研究,并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进行分析与检讨,立足我国国情,对改革和完善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提出了一些粗略的看法和建议。本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章: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基本理论。本章通过对国内外民事简易程序概念进行比较研究的方式对简易程序及其适用范围的概念进行了合理的界定,提出为了促进理论研究,应当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理解民事简易程序及其适用范围的观点。并对公正与效率、当事人权益保障、费用相当性原理叁个确定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法理基础进行了分析。第二章: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比较研究。本章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制度的比较研究,总结出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共性和发展趋向。以作为我国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研究的参考和借鉴。第叁章: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现状与完善。本章从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历史考察入手,分析并检讨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立法及司法现状。最后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基本设想:首先从程序定位的角度提出完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两点指导思想;其次对民事简易程序的审级范围进行讨论和扩大;再次以构建小额诉讼为前提,从标的金额、案件性质和当事人合意叁方面规范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最后从主体的角度对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做出补充。(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03-01)

陈穗波[10](2007)在《论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的概念与适用范围规定得过于模糊和笼统,造成的后果是一方面法院判定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操作性不强,使一些本来应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适用了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而同时一些本应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却适用了简易程序;另一方面,由于经济效益的刺激,使简易程序越来越有被滥用的趋势。对此,为满足现时司法实践的需要,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改革必将无可避免。如何改革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首当其冲的是需要对简易程序的概念以及其立法目的有正确的理解。同时,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改革的过程中,既要看到简易程序具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也要看到简易程序的设定目的以及其和普通程序的相互关系。笔者认为,简易程序其设立的前提是程序公正,只有在不妨碍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设立简易程序才有意义。同时,在与普通程序的关系上,简易程序应该居于次要和从属的地位,并不应该喧宾夺主,把简易程序普通化。因此,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设置不应该过宽过滥,而是应该限定在合适的范围中。其范围设置不仅受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法院法官数量影响,而且还要受我国现时司法人员整体素质、案件内在需求等因素的制约。泛泛得“扩大”和“缩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带来的后果将是矫枉过正和得不偿失的。只有立足于我国司法现状,引进外国先进立法经验,坚持“拿来主义”,设置适合我国国情和发展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才能够使简易程序更好地发挥其高效、节约、便捷的作用,更好地为定纷止争服务。(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7-03-01)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国外刑事简易程序被广泛的适用于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刑事案件最终都是通过刑事简易程序来进行处理。有的国家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历史已有100多年。而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刑事简易程序开始实施是1997年,至今也不过16年。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的制度规定有中国自己的合理之处,但对比他国同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在案件的适用率上也远不及其他一些国家。相对而言,刑事简易程序的优越性在实践中根本没有机会得以应用。这与我国立法上规定的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着巨大的关系。对此,本文选择从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入手,主要研究刑事简易程序具体应当适用于哪些案件,合理的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使得刑事简易程序能够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采用价值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来对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研究。通过价值分析方法,结合刑事诉讼中的价值理论,分析研究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上的界定所体现的价值。通过比较研究方法,对不同国家的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比较,从中挖掘各国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特点以及发展趋势。通过历史研究方法,分析中国法律对刑事简易程序规定的历史,系统归纳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历史沿革。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对于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进行分析,其中主要分析了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而对他国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特点进行阐述。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立法上对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同时分析了我国有关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原则和具体措施。完善的措施主要包括:取消立法适用范围上的模糊界定;新增其他类型的简易程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加被告人选择适用之规定:扩大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法院范围和审级范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1].孙婉玲.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完善[D].延边大学.2016

[2].王婷.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D].华中师范大学.2013

[3].徐日丹.应对简易审新挑战,多地已经探索[N].检察日报.2012

[4].常晓云.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评析[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2

[5].董越姣.论行政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J].法制与社会.2011

[6].刘琼.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初探[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学科版).2008

[7].刘助建.建立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想——试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中的审判组织与案件适用范围[J].传承.2008

[8].王林琳.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D].中国政法大学.2008

[9].曹群.试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D].中国政法大学.2008

[10].陈穗波.论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D].中国政法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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