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文-顾娟,李喜莲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文-顾娟,李喜莲

导读:本文包含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县人民检察院,别墅,营销经理,房屋买卖合同,江苏如东,房地产开发,没收财产,商铺,提起公诉,有期徒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文文献综述

顾娟,李喜莲[1](2019)在《只要“辛苦费”到位就能享“史前”巨惠 销售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诉》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顾娟 通讯员李喜莲) “只要您愿意支付一些‘辛苦费’,我可以帮您向公司的高层请示,给予您最优惠的折扣……”2018年的一天,江苏如东某房产公司销售人员悄悄地跟想要购买一套别墅的缪兴承诺。缪兴作为一家公司的领导小有积蓄,因为女儿婚期将近(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08-22)

王守俊[2](2019)在《论教师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刑法第九十叁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所有雇佣职业人员。公立和非公立教育机构的教师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是该罪的适格主体。实践中,教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要表现为利用教学管理活动的职务便利,收受学生或其家长财物数额较大,为其谋利益的行为,而非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司法机关应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教师前一行为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性质,予以打击遏制,维护教师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维护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教学管理秩序。(本文来源于《安阳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朱乙丹[3](2019)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适用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侵犯性的保护也应受到重视。本文旨在通过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对793个样本进行量刑基准(平均刑量)测试、相关性分析和多元回归分析,根据统计分析的结果来讨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刑罚裁量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提出完善建议。量刑基准测试即对从重情节组、从轻情节组、情节竞合组、无任何情节组的平均刑量进行比较,若各组两两之间的刑量均值存在符合理论预期的明显差异则能说明量刑情节从重、从轻处罚的作用在宣告刑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量刑基本均衡,且各组刑量均值能成为今后司法实践中值得参考的量刑基准;若各组间刑量均值差异无法通过测试,则说明刑罚裁量存在不合理之处,有必要利用相关性分析、多元回归分析来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相关性分析即检验犯罪数额与刑罚裁量、量刑情节与刑罚裁量之间的相关性。通过相关性分析,可以找到与刑罚裁量显着相关的变量,以便确定回归分析中的解释变量。多元回归分析即以上一步确定进入回归分析的变量为解释变量,以宣告刑刑量为被解释变量,依据理论预期提出假设并建立模型,通过回归分析观察犯罪数额和各种量刑情节对于宣告刑的影响程度大小。通过上述分析,笔者发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罚裁量存在量刑情节适用任意、没收财产刑适用任意、各地数额标准差异合理性存疑的问题。其可能的原因有叁个方面,一是法官对量刑情节的认定和适用不够重视,二是法律规范不够具体加大了法官精准量刑的难度,叁是法院或者是没有关于数额、情节的具体适用标准,或者是有但是未将具体标准公开以接受群众监督。因此,建议建立可供公众查阅的犯罪数额省级标准、明确统一的酌定量刑情节适用标准、明确没收财产刑的适用标准,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量刑公正。(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9-05-10)

姚翔宇[4](2019)在《股东账外收取回扣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对于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其工作人员身份应根据权利的来源加以辨别。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司控股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账外收取回扣,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号一审:(2012)宁刑二初字第18号二审:(2013)苏刑二终字第0033号申诉复查:(2017)苏刑申226号;(2018)最高法刑申911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02期)

李海洋[5](2018)在《互联网企业腐败案件频发敲响警钟》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经历了20余年的飞速生长后,互联网行业的腐败问题暴露得越来越明显:从以往被揪出的高管,到如今的基层职员;从BAT等巨头,到行业内分量不那么重的普通公司。或许,行业性的问题需要行业性的努力,但同时,司法如何介入防治也值得考量。互联网企业腐败多元(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12-27)

黄骊,杨雪芳[6](2018)在《房源紧张,置业顾问起贪念》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好后悔,都是贪婪害了我……”10月12日,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凌利即将接受社区矫正,说起自己见利忘义自毁前程,他痛悔不已。房源紧张,乘机收钱凌利是一名“90后”,头(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11-08)

王靓[7](2018)在《斡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之定性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物质财富得到极大丰富,但是国家体制建设则相对滞后,国家反腐形势依然严峻,各类贪腐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数量年年居高不下。在近年反腐的高压态势下,为了躲避纪检监察机关的查处,现今的贿赂犯罪行为在作案手段、行为方式上较以前更具隐蔽性。新型贿赂犯罪行为往往与正常的民事活动结合起来,以合法的外在形式,达到钻法律漏洞、规避惩戒的目的。在对新型贿赂犯罪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往往伴随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从而加大了侦办此类案件的难度。在本文中,作者列举了近年在查处贿赂犯罪案件中遇到的一个有争议的真实案例,并结合法学理论观点,对该案存在的争议焦点进行详尽的分析。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案情的基本介绍。本部分陈述了该案的具体案情以及在办案过程中的分歧意见,并概括出叁个方面的争议焦点:第一,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合伙做生意”行为的定性;第二,对贿赂类犯罪中“利用职务之便”要素的界定;第叁,斡旋对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定性。第二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本部分对本案存在的叁个方面的争议焦点进行法理上的分析:第一,分析民事合伙经营的法律特征,对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合伙做生意”的行为定性;第二,对“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进行界定,详细阐述其在一般受贿和斡旋受贿中的不同内涵和具体表现;第叁,对斡旋一词进行语义阐释,具体分析斡旋受贿犯罪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对斡旋行为对象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进行分析。第叁部分是本案的分析与结论。通过对上述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及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谭某斡旋非国家公职人员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情形应适用《刑法》第388条中斡旋受贿的法条。第四部分是本案的启示。主要内容是目前刑法对受贿类犯罪的规定尚不完善,法律体系还有待健全,对新型贿赂犯罪案件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有必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受贿类犯罪的法律规则,以满足中国新形势下的反腐需求。(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9-21)

崔建民,程瑛[8](2018)在《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样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路桥公司)是新疆兵团十一师建工集团国有控股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金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是北新路桥公司的出资公司。2013年6月25日,金源公司转为了北新路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08-30)

张永[9](2018)在《医生收回扣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某于1999年5月起在某医院眼科开展医师执业活动,2010年11月其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于2011年取得了临床医学主任医师职称。自2014年3月起其担任眼科主任,在院长、分管院长和医务科领导下负责本(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06-21)

张永[10](2018)在《医生收受回扣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被告人赵某某于1999年5月起在某医院眼科开展医师执业活动,2010年11月其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于2011年取得临床医学主任医师职称。2014年3月起其担任眼科主任,在院长、分管院长和医务科领导下负责本科医(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5-24)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刑法第九十叁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所有雇佣职业人员。公立和非公立教育机构的教师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是该罪的适格主体。实践中,教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要表现为利用教学管理活动的职务便利,收受学生或其家长财物数额较大,为其谋利益的行为,而非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司法机关应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教师前一行为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性质,予以打击遏制,维护教师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维护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教学管理秩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文参考文献

[1].顾娟,李喜莲.只要“辛苦费”到位就能享“史前”巨惠销售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诉[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2].王守俊.论教师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行为[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9

[3].朱乙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适用实证研究[D].浙江大学.2019

[4].姚翔宇.股东账外收取回扣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J].人民司法.2019

[5].李海洋.互联网企业腐败案件频发敲响警钟[N].中国商报.2018

[6].黄骊,杨雪芳.房源紧张,置业顾问起贪念[N].检察日报.2018

[7].王靓.斡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之定性探讨[D].西南政法大学.2018

[8].崔建民,程瑛.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样区分[N].中国商报.2018

[9].张永.医生收回扣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N].中国商报.2018

[10].张永.医生收受回扣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N].人民法院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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