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团体制度论文-雷悦

业主团体制度论文-雷悦

导读:本文包含了业主团体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机关,业主大会,监督,咨询机关

业主团体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雷悦[1](2018)在《比较法上的区分所有建筑物业主管理团体机关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业主管理团体的机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重要内容,其担负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予以管理的任务与职能。现今各国家对于业主管理团体主要设有意思机关(区分所有权人大会、业主大会)、执行机关(管理委员会、管理人)、监督、咨询机关乃至物业服务企业等。因各国家历史传统、社会条件的差异,其对于各管理机关的特性、职能及运行机制等的厘定也未尽相同。立基于比较法经验的可借鉴性,我国未来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机关,应从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大会的决议方式、业主委员会的选任和解任,以及监督、咨询机关的增设等方面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陈敏[2](2011)在《我国住宅小区业主自治团体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住宅小区业主自治是近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现行立法所确立的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并立的业主自治团体组织机构模式有许多弊端,造成业主自治法律关系混乱,使业主自治团体制度陷入了困境。如何理顺业主自治法律关系,构建一套完善的业主自治团体制度,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业主自治团体形成的法理基础、业主自治的含义以及我国业主自治团体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出发,阐述我国现有业主自治团体组织机构模式存在的缺陷及原因,通过借鉴世界各国尤其是美国业主自治团体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和国情,尝试为我国业主自治团体的法律地位及组织机构模式做出合理的选择。本文除结语外共分为叁章:第一章:业主自治团体形成的法理基础。本章首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进行剖析,指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业主自治团体形成的法理基础;然后分析业主自治的含义,指出本文探讨的是狭义的业主自治即业主团体自治;最后阐明业主自治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自治范畴,指出“业主自行管理”不等同于“业主自治”,还应分清“业主自治”与“物业服务”的主次关系。第二章:我国住宅小区业主自治团体制度的困境及成因。本章首先从我国业主自治团体的立法现状出发,指出我国立法一直回避业主自治团体的法律性质和地位问题,现行立法之下内部诉权机制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当被告而不能当原告,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外部诉权机制仍显空白;然后介绍我国业主自治团体的实践现状,先介绍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地位的司法实践,再探讨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主体地位,指出业主委员会既不是社团法人,也不是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也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结论是不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在实践领域,业主委员会都已深陷尴尬境地,意味着我国业主自治团体制度陷入了困境;最后分析我国业主自治团体制度困境的成因是我国业主自治团体概念的立法缺失和业主自治团体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第叁章:我国住宅小区业主自治团体法律地位及组织机构模式的设想。本章首先介绍世界范围内业主自治团体的立法模式,指出业主自治团体法人化已成为现今各个国家和地区立法与实务上的基本潮流;然后展开对我国业主自治团体法律地位的探讨,指出现阶段我国业主自治团体应定性为“非法人团体”,法律上归类为“其他组织”;最后借鉴世界各国尤其是美国业主自治团体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和国情,参照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提出在业主自治团体即业主大会之下设置决策机构——业主大会会议、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监督机构——业主监事会的设想。(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10-12)

王秀枝[3](2009)在《论合伙型业主团体法人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均没有明确,导致法学界对其争论如火如荼,实务界在面临具体的案件时也是各执一词。房地产的迅速发展,带动了物业管理的规范化。业主自治组织的运作与业主委员会的监督问题也是目前物业管理中面临的棘手的问题。笔者力图构建一种新型的制度以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成业主团体,业主团体应该构建成合伙型的法人,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为该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分别为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为了确保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行,借鉴了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公司中的叁种权力相互制衡的组织模式,在合伙型业主团体法人的内部中设置了业主监事会,作为该法人的监督机构。另外由于合伙型业主团体法人是无独立财产的特殊性法人,为了平衡另一方主体的利益,必须确认业主是该法人团体的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本文总共分4章,首先概述了合伙型业主团体法人制度;接着阐述了当今国内外的4种业主团体的立法模式,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从中得出一些启示;然后阐释了构建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和分析该制度构建的可行性,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探讨;最后笔者对合伙型业主团体法人制度做了大胆的构想。(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09-06-01)

黄溯[4](2009)在《浅探我国业主团体法律制度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住房商品化政策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伴随房地产的发展逐渐兴起,物业小区管理团体制度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通过对现行法的分析指出,作为现行物业小区管理团体的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并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这为业主维护权益和物业小区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制约。因此,笔者建议参照以美国为代表的物业小区管理团体相关立法,引入业主团体制度。所谓业主团体指的是由全体业主组成且与业主相分离的,并为法律赋予法人主体资格,代表物业小区行事的管理团体。文章以实例的形式说明缺失业主团体所产生的问题。通过分析美、德、日、台等国家地区关于物业小区管理团体的相关立法,认为我国物业小区管理团体制度缺失“业主团体”的根源在于现行立法所借鉴的德国与中国台湾物业小区管理团体的相关立法中业主团体制度的缺失以及我国现行法人理论存在的弊端。本文建议通过革新法人理论,打破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的关联,首先赋予物业小区管理团体独立法人资格,并论证业主大会不适合作为物业小区独立的管理团体,应当引入业主团体制度,重构我国现行物业小区管理团体制度。本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通过案例引出物业小区管理团体制度缺失“业主团体”在现实中引发的混淆,并通过概念的释义和对现行法的分析,得出我国现有的管理团体——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并列举了在物业小区的管理中因业主团体缺失而引发的问题。文章第二部分在对各国立法例对比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现行业主大会概念的两重含义,指出我国的物业小区管理团体制度立法是借鉴移植了德、台的相关立法,最终总结归纳我国物业小区管理团体制度缺失业主团体的根源在于:其一,所借鉴的德国与中国台湾相关立法缺乏“业主团体”;其二,我国法人理论错误地将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结合在一起,使得物业小区管理团体在现行法下无法获得法人资格。第叁部分在前两个部分的基础上,通过追溯法人理论与有限责任制度的起源发展,明确法人人格的获得与有限责任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进而提出应当革新现行法人理论,使法人人格脱离有限责任的约束,回归其原有面目,让物业小区管理团体获得独立法人资格。最后,笔者通过对业主大会两重含义的剖析(“业主大会”与“业主大会会议”),论证了业主大会不适合作为代表物业小区的独立管理团体,建议引入业主团体制度,重构物业小区管理团体制度,借鉴美国与日本相关立法以及公司治理理论,从业主团体、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等内容对业主团体制度的建立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9-04-28)

杨云云[5](2007)在《业主团体法人治理制度是发展方向》一文中研究指出2003年6月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为我国商品房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设计了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为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力机构,业主管理委员会(简称“业委会”)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业主自治管理机制和制度。遵循这样的制度安排,在更深入的物业管理实践中一些基础的深层面的问题浮出水面成为焦点,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本文来源于《中国乡镇企业会计》期刊2007年06期)

业主团体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住宅小区业主自治是近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现行立法所确立的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并立的业主自治团体组织机构模式有许多弊端,造成业主自治法律关系混乱,使业主自治团体制度陷入了困境。如何理顺业主自治法律关系,构建一套完善的业主自治团体制度,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业主自治团体形成的法理基础、业主自治的含义以及我国业主自治团体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出发,阐述我国现有业主自治团体组织机构模式存在的缺陷及原因,通过借鉴世界各国尤其是美国业主自治团体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和国情,尝试为我国业主自治团体的法律地位及组织机构模式做出合理的选择。本文除结语外共分为叁章:第一章:业主自治团体形成的法理基础。本章首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进行剖析,指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业主自治团体形成的法理基础;然后分析业主自治的含义,指出本文探讨的是狭义的业主自治即业主团体自治;最后阐明业主自治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自治范畴,指出“业主自行管理”不等同于“业主自治”,还应分清“业主自治”与“物业服务”的主次关系。第二章:我国住宅小区业主自治团体制度的困境及成因。本章首先从我国业主自治团体的立法现状出发,指出我国立法一直回避业主自治团体的法律性质和地位问题,现行立法之下内部诉权机制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当被告而不能当原告,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外部诉权机制仍显空白;然后介绍我国业主自治团体的实践现状,先介绍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地位的司法实践,再探讨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主体地位,指出业主委员会既不是社团法人,也不是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也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结论是不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在实践领域,业主委员会都已深陷尴尬境地,意味着我国业主自治团体制度陷入了困境;最后分析我国业主自治团体制度困境的成因是我国业主自治团体概念的立法缺失和业主自治团体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第叁章:我国住宅小区业主自治团体法律地位及组织机构模式的设想。本章首先介绍世界范围内业主自治团体的立法模式,指出业主自治团体法人化已成为现今各个国家和地区立法与实务上的基本潮流;然后展开对我国业主自治团体法律地位的探讨,指出现阶段我国业主自治团体应定性为“非法人团体”,法律上归类为“其他组织”;最后借鉴世界各国尤其是美国业主自治团体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和国情,参照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提出在业主自治团体即业主大会之下设置决策机构——业主大会会议、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监督机构——业主监事会的设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业主团体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雷悦.比较法上的区分所有建筑物业主管理团体机关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2].陈敏.我国住宅小区业主自治团体制度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1

[3].王秀枝.论合伙型业主团体法人制度的构建[D].贵州大学.2009

[4].黄溯.浅探我国业主团体法律制度的适用[D].华东政法大学.2009

[5].杨云云.业主团体法人治理制度是发展方向[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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