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论文-刘新卫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论文-刘新卫

导读:本文包含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司法公正,实证研究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论文文献综述

刘新卫[1](2019)在《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实证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的平反让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然而,目前学界的研究重点在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关注较少。作为实物证据主要收集方式的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往往涉及公民的私人领域,违反法定程序必然会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侵犯。因此,我们应该充分重视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通过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情况进行大数据分析和实证研究,有利于检验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是否能够适应我国的司法实践。本文的研究思路从叁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理论分析。这一部分从以下叁个环节展开:首先分析刑事诉讼领域中实物证据的特点;其次梳理实物证据排除规范;最后总结目前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范存在的操作困境,并提出实证研究需要。第二部分是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出发,选取自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生效以来5年内的涉及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从叁个角度切入进行实证研究。首先是从整体上梳理全部裁判文书实证概况;然后具体分析辩方申请排除实物证据的理由和法院认定排除实物证据的理由及认定不排除的理由,进行合理假设、严谨论证;最后以涉及非法实物证据案件的罪名和类型为视角,研究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案件的实践特征。第叁部分是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一款后段的检讨,首先检讨反思相关概念,然后从法教义学的角度就完善刑诉法第56条第一款后段的规定给出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9-04-01)

杨晓明[2](2019)在《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在刑事领域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发源于美国,也是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才发展起来的,它对于我国来讲是个舶来品。由于各个国家法治目标、传统法律文化及价值取向的不同,再加之国情不同,因此形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各国也有所区别。不得不承认的是,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与近年来冤错案件的频繁被披露是分不开的,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尤其是随着《刑事诉讼法》的颁布,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在学术界得到了广泛关注和研究,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充分适用,但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则很不充分,如何认定非法实物证据,认定后依什么程序排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相关的规定,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更不明确。这种现状不仅违背了基本的人权保障原则,也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相悖。鉴于此,我们必须准确把握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将国外先进的法律规定及最新的理论成果加以考察、借鉴,同时扎根我国的司法实践,才能更好地制定出具有我国特点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从而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3-01)

刘晓[3](2018)在《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条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提出后,非法证据排除规程被放置在了改革的重心。为了推进庭审实质化,使法庭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前后出台了两项相关规定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通过研究可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较之前更为完善,程序更加健全,权利保障程度加强。尤其在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上,对刑讯逼供的种类、重复供述的排除等更进一步进行了规定。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却并没有改进。探究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仅仅以一个法条予以规定,司法解释也简单的以一个法条予以阐释。由于立法的模糊和不确定性,加之实物证据在查明案件真实中的强大证明价值,导致司法实务中在适用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认定条件上不统一,出现了混乱的局面。尤其实践中追求实体真实、忽略权利保障,对违法实物证据一律先补正后排除的做法违背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设立的精神。本文采用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叁个要件,即“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以及可补正要件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本文旨在以一个合理的方式解释与完善相关法律规则,以期在司法实践中能更好适用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更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第一个要件“不符合法定程序”应当指的是收集程序和方式严重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主体违法并不是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要规制的问题。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背景下的违法法定程序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其次,“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认定非法实物证据的主观裁量要素。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语境下的“司法公正”应当是指程序公正、人权保障。在界定是否达到“严重”之情形时应当将重点放在被告人的基本权益保障上,不能一味地考虑实体真实而毫不在乎程序公正。因此符合“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两个要件时应当认定该项证据属于非法实物证据,原则上应当予以排除。最后,“可补正要件”不能滥用,不能一刀切的全部准许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应解释为特殊情形例如紧急情况下的补正。如果能够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属于特殊情况,则应认定该项证据,否则予以排除。此外,想要更好地实现法律之规范目的,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不仅需要完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侦查程序的完善也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因此,法律规定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这叁个要件是何种关系,本文认为前两个要件是并列的,可补正要件是对特殊情形出现时应如何处理的补充说明。当一项实物证据满足前两个要件时则应当认定其是非法实物证据,此时法庭应直接排除在外。如果公诉机关提出申请,认为该非法实物证据是在法律准许的特殊情形下收集的,并能够说明特殊情况亦能够提交相关证据,消除违法性,使法官认为当时确实存在不得不的紧急情形,则法官应将该实物证据重新予以认定。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加强人权保障最重要的标志之一。要想更好地发挥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目的,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需要进一步完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李亚静[4](2018)在《我国刑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是诉讼之王,证据制度的完善对于一国法律制度的健全十分重要,尤其是在涉及公民生命自由权的刑事诉讼中作用更为突出。2012年立法正式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然而学界却对通过刑讯逼供等方式获得的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给予了很大的关注,反之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则研究较少。而这一规则在立法上和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因此本文以该规则为研究对象,梳理规则目前存在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第一部分:对排除规则的总体介绍。从非法实物证据的概念出发,将其与非法言词证据进行区分,明确研究对象。并着重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不同特征,为后面剖析制度现状和提出完善建议打下基础。第二部分:对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进行剖析,从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加以反思,重点说明当前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指出立法完善的必要性。第叁部分:对国外比较成熟的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比较之后重点分析国外制度对完善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启示。第四部分:在现状分析、比较分析之后,结合当前实际,为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完善提出建议,主要从形成明确的价值选择指引、修正法律规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进行构想。(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8-05-01)

梁琳坤[5](2018)在《刑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1994年,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5条。该解释重点就非法手段获得言词证据进行规定,却未涉及非法实物证据排除。2010年,“两院叁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所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排除与补正规则作了初步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首次以基本法律形式对非法实物证据适用予以确立,随后“两高”司法解释作了具体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年轻的规则,为刑事证据制度带来了活力,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范围,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分,如何完善等,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讨论。第一章介绍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状况,从“两个证据规定”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行相关法条概述,发现其重大意义,分析其立法上的不足,分别从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界线不清、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范围过窄、补正规则内容模糊、证据收集禁止性规范缺失角度出发分析。第二章就我国刑事非法实物证据适用的现实困境讨论,即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适用难、物证与书证适用问题、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辩护功能缺位、裁判文书说理缺乏充分性与逻辑性,并就这四个困境分析原因。第叁章介绍域外学说理论,分别从“毒树之果”与“证据禁止原则”发展和内容进行讨论,并试图借鉴相关做法推动我国刑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第四章笔者试图在现有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分别从两个层面出发:一是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自身的完善,即适当扩大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范围、完善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完善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二是鉴于一个规则的完善离不开配套制度的辅助,即如何提高办案人员专业素质、强化辩护律师的作用、完善搜查扣押制度。(本文来源于《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期刊2018-04-01)

沈沁炜[6](2018)在《我国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规定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多方面的因素,我国尚未实质性地确立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由于实物证据具有稳定性,且其证据价值较大,"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的关系在我国很难进行调整。基于对我国现行制度的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的现状,我国应首先完善立法,将部分模糊的概念定义清晰化。对于取证,法官审查证据是否合法的程序也需要规范化。另外,尝试着接受"两步走理论","法官签发令状模式","设置预审法官"等新理论对于我国构建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所发挥的积极影响。(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6期)

曾泓玥[7](2017)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防止冤假错案,捍卫司法公正的呼声越来越强,冤假错案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源于侦查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严重侵害,而非法取证行为产生的非法证据能否用于指控犯罪、该证据的证据效力是否受影响等一系列问题,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在立法、修法中得到不断完善,从一开始只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到之后将非法实物证据纳入排除的范围,在证据类型、排除主体及审查程序等方面都在逐步完善。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条款,并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引入刑事诉讼的审前阶段,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职责,这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我国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没有采用严格的强制排除模式,而是对相关实物证据是否认定为非法实物证据及所对应的补正方式等作出了规定与解释,这是符合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及价值追求的。其中,审查起诉阶段中对非法实物证据的审查、认定及排除模式具有中国特色,也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学习、借鉴国外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结合我国司法实务现状,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审查起诉阶段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对完善我国证据规则及保障诉讼进程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7-10-01)

宋涵[8](2017)在《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世界各国对人权保障的愈发重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也引起了各国立法者和学者的普遍关注。我国虽然确立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但是由于立法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规范的过于笼统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加之受其他制度的影响,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并不理想。本文通过对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与实践困境进行梳理以及非对法实物证据难以排除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且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以期该制度能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社会。本文第一章对我国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进行分析,包括人权保障的需要,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借此论证非法实物排除规则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第二章讨论了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在立法上和实践中困境。分析了困境源自于对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范围、排除条件。第叁章讨论非法实物证据难以排除的原因。从程序性裁判空间的缺失、案卷移送制度的影响、相互印证规则运用的形式化、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关系的错乱、公检法叁机关关系的异化五个层面进行原因分析。第四章指出完善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可从扩大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范围、完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条件、建立独立的程序性裁判空间、明确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基点。(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05-01)

韩娟[9](2016)在《刑事诉讼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两个证据规定”到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经历了从产生到不断探索发展的过程。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来看,较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而言,我国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不论是法律规定、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较为薄弱,还存在很大的探索空间。例如,非法实物证据的范畴界定问题、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理论基础与价值选择问题、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在法律文本中的矛盾、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在实践操作中的变异、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在证明标准上的缺失等等。本文立足于域外类似制度的做法与经验和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理论与实践,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并对完善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提出一些设想。除导言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非法实物证据的范畴与特征,主要针对目前我国立法上非法实物证据概念模糊的问题,从非法实物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的关系、域外适用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主要范畴以及我国非法实物证据的范畴这叁个方面入手,基于规则的目的与功能力争厘清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范畴。在此基础上,通过阐述非法实物证据的特征,对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混淆瑕疵实物证据与非法实物证据的问题进行梳理,力图从抽象概念和具体证据种类两个角度呈现我国非法实物证据的整体面貌。第二章为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实施的现状及目前存在的问题,本章以法律文本中存在的问题和司法实践中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现状为着眼点,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两个方面来分析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一个方面主要阐述法律文本中界定非法实物证据的标准模糊、非法实物证据与瑕疵实物证据混淆、强制性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标准缺位等问题。第二个方面主要通过对北大法宝中关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案件进行检索收集、分类分析,归纳出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实物证据存在的认识误区和处理非法实物证据的思路混乱等问题。第叁章为对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出现异化的原因进行分析,在理论基础与价值选择方面,我国目前尚未形成普遍共识下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理论基础,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更折射出我国在价值选择上的模糊。因此,理念上的不清晰应当是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在制度功能上发生异化的根本原因。此外,在相关基础性规则设置的问题上,关于规范搜查、扣押等强制性取证行为的规定较为粗糙,使得非法实物证据在认定时产生悖论;而处理非法实物证据的思路混乱则产生于对非法实物证据的处理方式及规则功能的认识偏差。第四章为提出完善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一些设想,分为完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和建立强制性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体系两个方面。在完善法律规定首先应建立符合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理论基础,明确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价值取向,由此为法律规则的完善提供指导,在此基础上对现行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修正。在建立强制性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体系方面,首先明确取证合法性问题证明对象的范围,其次根据非法实物证据的证据特征提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并针对现行法律规定中关于非法言词证据合法性采用“确实、充分”的标准进行比较分析。(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26)

胡倩茹[10](2015)在《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出台,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终于在刑事诉讼法上确定了下来。不得不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充分说明了在人权保障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向前跨了一大步。然而任何规定都不是尽善尽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不足叁年,该规则在立法上与司法上的不足已经初步显现了出来,学界对这些不足讨论的也很多,本文限于篇幅问题,仅就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部分进行研究。本文共有四部分,主要内容有:第一部分,对我国非法实物证据当中的非法实物证据概念进行界定,将其范围认定为违法获得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笔录。并进一步通过证据适格性理论的探讨而明确非法实物证据的概念。最后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与多元化考量因素。第二部分,通过分别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四个不同国家国家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发展与立法现状分析,了解每个国家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不同模式的特点进而进行对比,最后从中获得启示。第叁部分,指出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上存在四个问题,即范围不明晰、标准不明确、补正规则不合理、相关配套法律不到位;司法实践上存在法官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采取回避态度以及将形式无效证据与非法证据混淆等问题。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得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那就是立法技术不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以及法律之间协调度不够。第四部分,通过上文横向纵向的比较分析,得出我国目前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应当考量的因素,并最终提出一个短期内弥补法律漏洞的方案和一个长期内构建规则的目标框架。(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5-04-01)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在刑事领域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发源于美国,也是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才发展起来的,它对于我国来讲是个舶来品。由于各个国家法治目标、传统法律文化及价值取向的不同,再加之国情不同,因此形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各国也有所区别。不得不承认的是,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与近年来冤错案件的频繁被披露是分不开的,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尤其是随着《刑事诉讼法》的颁布,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在学术界得到了广泛关注和研究,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充分适用,但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则很不充分,如何认定非法实物证据,认定后依什么程序排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相关的规定,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更不明确。这种现状不仅违背了基本的人权保障原则,也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相悖。鉴于此,我们必须准确把握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将国外先进的法律规定及最新的理论成果加以考察、借鉴,同时扎根我国的司法实践,才能更好地制定出具有我国特点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从而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论文参考文献

[1].刘新卫.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实证考察[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9

[2].杨晓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完善[D].兰州大学.2019

[3].刘晓.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条件研究[D].吉林大学.2018

[4].李亚静.我国刑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8

[5].梁琳坤.刑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8

[6].沈沁炜.我国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规定之完善[J].法制博览.2018

[7].曾泓玥.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研究[D].暨南大学.2017

[8].宋涵.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的研究[D].吉林大学.2017

[9].韩娟.刑事诉讼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10].胡倩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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