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际冲突法论文-章晶

区际冲突法论文-章晶

导读:本文包含了区际冲突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区际冲突法,我国台湾地区,承认与执行,中国国际私法学会

区际冲突法论文文献综述

章晶[1](2018)在《区际(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反思、探索与完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区际冲突法专题研究委员会第四届研讨会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6月2日至6月3日,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区际冲突法专题研究委员会第四届研讨会在江苏省南京市顺利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区际冲突法专题研究委员会主办,南京大学法学院承办。30余名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6月2日上午,会议在南京大学法学院开幕。会议开幕式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晓教授主持,由南京大学社科处副处长刘颖老师和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区际冲突法专题研究委员会召集人、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涂广建教授分别致辞。简洁而不(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8年01期)

涂广建[2](2017)在《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第叁届区际冲突法专题研究委员会学术研讨会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8月26日第叁届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区际冲突法专题委员会研讨会在澳门大学法学院顺利举行。本次研讨会由澳门大学法学院高级法律研究所与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联合主办。复旦大学陈力教授、厦门大学于飞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李晶副教授、华南农业大学江保国副教授、香港大学张宪初教授、香港中文大学曾劲峰助理教授、澳门科技大学易在成教授与澳门大学涂广建教授、杜立助理教授作为学术界代表出席了本次研讨(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7年02期)

徐文泽[3](2014)在《我国统一区际冲突法之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简单介绍了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以及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通过对不同的解决途径的分析比较,得出我国应该用统一区际冲突法的方式来解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通过原则的阐述及统一区际冲突法应该遵循步骤的分析,使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得到解决。(本文来源于《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2期)

孙天予[4](2008)在《试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中国区际冲突法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主要适用于解决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由于我国历史、政治等方面的特殊性,使得中国区际冲突法呈现出不同于一般国家的复杂与多元化的特征。"一国两制叁法系四法域"的政治法律格局使之日益成为理论热点与实务难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维护各地区的自身利益可谓起到了最后的关卡的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19期)

吴婧[5](2008)在《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区际冲突法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维护本国利益起着最后一道"安全阀"的作用,在国际私法上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肯定。而对在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中是否适用该制度;以及在予以适用的情况下,如何适用等问(本文来源于《新学术》期刊2008年03期)

杨威,令狐情[6](2007)在《海峡两岸区际冲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和谐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区际冲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各复合法域国家的实践也不尽相同。两地间的国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存在广泛的协调空间,海峡两岸区际冲突法中应当谨慎地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从司法程序的角度严格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在需要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应首先寻求平等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而不轻易地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更不能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成为保护地方利益的手段。(本文来源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7年05期)

王婷[7](2007)在《论区际冲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各国之间由于社会、经济、法律以及风俗习惯等相差太大,(本文来源于《经济信息时报》期刊2007-05-16)

徐旸[8](2007)在《论区际冲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我国政府提出的“一国两制”理论构想正式登入历史舞台为祖国的和平统一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现阶段台湾历史问题的遗留,香港、澳门、台湾与大陆社会制度的不同,使我国形成了一个具有“一国叁法域四法系”特殊政治格局的复合法域国家,其特殊性为当今世界罕见。加之我国加入WTO后涉外案件增多,适用国际条约、惯例和承认、协助执行外国司法判决频繁,如何在不损害我国根本利益、符合国情的前提下,在国际法律冲突与区际法律冲突中适用本国及本法域以外的法律已经成为一个迫切的、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最后一道“安全阀”的作用因此也日益彰显重要,故笔者在此种现状下对区际冲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作以浅析。本文主要从区别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与区际冲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的差异、区际冲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的特殊性入手,针对我国在区际法律冲突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不足,对比世界其它国家相关立法进行论述并提出了相关建议。文章正文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从公共秩序的起源、历史演进对公共秩序加以论述,从宪法角度对公共秩序涵义进行解读。公共秩序源于胡伯的国际礼让学说,主张一国应基于礼让而在国际交往中于本国域内对外国法律按一定原则承认其效力,但前提条件是不得有损一国主权或国民的基本权益。本文通过各国对公共秩序的不同称谓和宪法定义的对比,深层地解读其涵义并确定了公共秩序的范围界定,以期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随意滥用。第二部分本文对公共秩序在国际私法与区际冲突法中的不同进行了比较。文章首先论述了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的普遍适用原则及特征,既而又论述了区际冲突法中的公共秩序;并对二者进行了比较。最后,笔者通过分析别国参照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处理区际冲突法中公共秩序问题的不同主张,指出在区际法律冲突中适用公共秩序应注意的问题。第叁部分是针对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中公共秩序保留问题而设的。基于我国现阶段特殊国情及立法现状,本文论述了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必要性、作用和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复杂性、特殊性;接着笔者对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中公共秩序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进行了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建议和解决方法。(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07-04-01)

戴琼[9](2005)在《区际冲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直接功能是维护法院地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道德观念,而从法伦理的性质来看,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匡正形式正义的不妥当性。区际法律冲突是由于法域间存在不同法律制度、社会利益和道德观念而产生的,在运用冲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仍然遇到适用外域法的结果与法院地法的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违反公平和正义的情形,因此,有必要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来避免这种结果的出现,尤其是在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十分接近,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运用显得更为重要。另外,在同一时空,在公共秩序的价值评判标准的运用上,区际冲突法应当与与国际私法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应当采用“完全适用论”。(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05年06期)

谢炎村[10](2005)在《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区际冲突法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区际冲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各复合法域国家的实践也不尽相同。本文立足于我国区际冲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以解决区际冲突的3种方式为线索,依次分析了类推适用国际私法规则、各法域分别制定区际冲突法以及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这叁个阶段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根据分析,笔者得出结论,我国区际冲突法中既要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又要采用多种措施来限制其适用,即“有限适用”。(本文来源于《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5期)

区际冲突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7年8月26日第叁届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区际冲突法专题委员会研讨会在澳门大学法学院顺利举行。本次研讨会由澳门大学法学院高级法律研究所与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联合主办。复旦大学陈力教授、厦门大学于飞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李晶副教授、华南农业大学江保国副教授、香港大学张宪初教授、香港中文大学曾劲峰助理教授、澳门科技大学易在成教授与澳门大学涂广建教授、杜立助理教授作为学术界代表出席了本次研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区际冲突法论文参考文献

[1].章晶.区际(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反思、探索与完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区际冲突法专题研究委员会第四届研讨会综述[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8

[2].涂广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第叁届区际冲突法专题研究委员会学术研讨会综述[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7

[3].徐文泽.我国统一区际冲突法之探析[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

[4].孙天予.试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中国区际冲突法中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08

[5].吴婧.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区际冲突法中的适用[J].新学术.2008

[6].杨威,令狐情.海峡两岸区际冲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和谐发展[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

[7].王婷.论区际冲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N].经济信息时报.2007

[8].徐旸.论区际冲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D].兰州大学.2007

[9].戴琼.区际冲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J].政法学刊.2005

[10].谢炎村.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区际冲突法中的适用[J].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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