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后债权论文-郝建礼,张亚鑫

劣后债权论文-郝建礼,张亚鑫

导读:本文包含了劣后债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破产法,劣后债权,立法建议

劣后债权论文文献综述

郝建礼,张亚鑫[1](2019)在《探析中国破产法语境下的劣后债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4日印发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在"五、破产清算"第二十八条规定中(1)明确提到了惩罚性债权,公布确立了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顺位的基本原则,并建立了劣后债权及清偿顺位,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笔者看来,破产制度的产生首先是为了满足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需求,对债权人利益提供终极保护的功能,(2)基于此,劣后债权不应该被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应属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故对于劣后债权,我国应借鉴一些国家的立法制度将其纳入破产程序的清偿顺位之中。(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黄英[2](2019)在《破产法设置劣后债权的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劣后债权是近年中国破产法中新增的法律条款,旨在将债权人放在合理位置,明确债权性质,进而达到公平偿债目的。劣后债权的加入,强制要求破产方将履行债权补偿职责,并按照债权人的社会地位,公平合理分配债权补偿顺序,这一条款是顺应公共政策的,具有很强的可行性。本文围绕劣后债权问题展开讨论,对其发展完善过程简要介绍,并总结此规定对社会起到的积极作用,最后详细论述其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2期)

王欣新[3](2018)在《论破产程序中劣后债权的清偿》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4日印发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在“五、破产清算”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7-04)

张阅[4](2017)在《劣后债权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劣后债权较除斥债权更能体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且兼具法律制度和金融工具的内在属性。劣后债权是特殊债权,是清偿顺位,是判定规则,也是金融工具。完整的劣后债权破产法律体系应涵盖劣后债权的范围和类别、裁定劣后债权的判定规则、劣后债权人的权利及限制、劣后债权的确认程序、劣后债权的清偿程序、劣后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应用等内容。我国破产法虽采用“除斥债权”立法例,但现行立法为劣后债权的设立和实施留有空间,立法的缺失也令司法陷入无法可依、同案异判的困境。因此,我国破产法应当引入劣后债权立法例,并从上述六个方面完善立法的相关规定。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通过四个章节进行论证。第一章劣后债权的基本内涵。首先介绍了劣后债权的概念、实务内涵和理论内涵,层层深入揭示劣后债权的实质;然后介绍劣后债权的学理分类为下文分析搭建理论框架。第二章劣后债权的理论和立法例研究。在理论研究部分探讨了劣后债权相关问题的理论争议和共识;对于域外立法,通过归纳和比较英、美、德、日破产法有关劣后债权的规定,勾画出劣后债权破产法律体系的全貌。第叁章我国劣后债权问题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分析。当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现行立法将部分本应归入劣后债权范畴的债权纳入了除斥债权的范畴,致使债权人受偿范围缩小,无法获得本应得到的分配额;第二,“衡平居次原则”至今未纳入立法,致使处理破产关联债权问题时无法可依;第叁,劣后债权具有促进企业科学融资的金融工具价值,却无法从破产清偿程序和破产重整程序中得到体现。第四章我国引入劣后债权制度的立法构想。应当以公平清偿原则、最大清偿原则、衡平居次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作为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指引。在实体法层面,应构建以普通债权为主体,优先债权、劣后债权和除斥债权为补充的破产债权结构体系,明确规定劣后债权的种类和范围,载明劣后债权人的权利及限制;在程序法层面,应当完善劣后债权的确认程序和清偿程序,并对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中的应用作出特殊规定。(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7-03-01)

于新循,彭旭林[5](2015)在《论我国破产债权例外制度——基于劣后债权的制度构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债权制度的设立与完善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破产债权的公平清偿。先进国家的经验表明,构建以劣后债权为核心的破产债权例外制度已成为众多国家的立法选择。我国目前的破产债权制度体系呈现出以普通债权与优先债权为核心的二元结构,也辅以一些除斥债权规定。在坚持公平清偿这一核心目标导向、理性体现"债权平等原则"的制度设计过程中,应当重视破产债权例外制度,尤其是制度构建上应该基本上摒弃现有的除斥债权规定而代之以劣后债权制度,通过整体上的范围厘定以及清偿顺位上的优化设计,藉此建立起优先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同时亦应辅以必要的除斥债权)的叁元破产债权结构体系。(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3期)

徐振增,宫艳艳[6](2015)在《破产法设置劣后债权的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破产法设置劣后债权的法理依据在于,区分不同债权人地位、债权性质等因素以实现公平偿债,适应破产原因采"停止支付"判断标准致破产财产清偿普通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可能性,回应公司法引入"衡平居次原则"和金融法中次级债券之需要;可行性在于劣后债权与公共政策的弱相关性。破产法应将除斥债权转为劣后债权,认可约定劣后债权,规定股东利润支付请求权及衡平居次原则下的母公司债权等具体劣后受偿类型,并限制劣后债权人权利,完善相关程序性规定。(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2期)

肖艳[7](2012)在《自然债权当为劣后债权纳入破产分配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制度的产生首先是为了满足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需求对债权人利益提供终极保护的功能。①破产债权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自然债权在破产申请时也应属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不能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对于自然债权,应当像一些国家的立法体例一样把其作为劣后债权纳入破产程序而受清偿。(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2年03期)

劣后债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劣后债权是近年中国破产法中新增的法律条款,旨在将债权人放在合理位置,明确债权性质,进而达到公平偿债目的。劣后债权的加入,强制要求破产方将履行债权补偿职责,并按照债权人的社会地位,公平合理分配债权补偿顺序,这一条款是顺应公共政策的,具有很强的可行性。本文围绕劣后债权问题展开讨论,对其发展完善过程简要介绍,并总结此规定对社会起到的积极作用,最后详细论述其立法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劣后债权论文参考文献

[1].郝建礼,张亚鑫.探析中国破产法语境下的劣后债权[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2].黄英.破产法设置劣后债权的问题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9

[3].王欣新.论破产程序中劣后债权的清偿[N].人民法院报.2018

[4].张阅.劣后债权法律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17

[5].于新循,彭旭林.论我国破产债权例外制度——基于劣后债权的制度构建视角[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6].徐振增,宫艳艳.破产法设置劣后债权的问题研究[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7].肖艳.自然债权当为劣后债权纳入破产分配程序[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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