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瓶费论文-仇大源

开瓶费论文-仇大源

导读:本文包含了开瓶费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消费服务,餐饮行业,开瓶费,行政执法

开瓶费论文文献综述

仇大源[1](2018)在《限制餐饮行业收取开瓶费行政执法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更加的健全,2014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过修改出台施行,对包括网络购物在内的消费领域的新情况作出了规范,并积极回应了包括餐饮经营者霸王条款在内的热点问题。紧跟着修订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施行,最高法、商务部、发改委等多部门也通过出台相应法律法规等方式作出了相应的认定,将“禁止自带酒水”等规定明确定义为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之后随着一些司法判决的作出,认定类似酒店收取“开瓶费”的规定为霸王条款,已成为司法共识。但直到目前,仍有很多商家巧换名目,以诸如“酒水服务费”、“器皿使用费”的名义变相收取“开瓶费”。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消费者、餐饮经营者、执法部门都存在各自的不足,共同造成了令行而不止的局面。本文对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后,各地出现的一些新闻报道、司法案例,进行详细介绍与评析,并对相关报道及案例所折射出来的问题及原因进行较深入的探讨与分析,重点阐释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执法难”问题。在本文的最后部分,笔者就如何解决目前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通过案例的介绍和分析引出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第二章对目前明确规定禁收“开瓶费”的相关立法进行了概述。第叁章分析了当前社会上因禁收“开瓶费”而产生的不同声音和现象,并对其中的原因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第四章在前文得出的结论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角度对如何解决“执法难”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期刊2018-08-26)

邹梦邱[2](2018)在《霸王条款的司法识别——以“开瓶费之争”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霸王条款自出现以来便承担着来自社会的巨大舆论压力,经营者、消费者和学界都站在自己的立场对其法律地位有不同的看法。在阐述了霸王条款的理论困境后认为仅凭道德直觉性的自由与公平不能作为证成霸王条款违法且不合理的依据。再借用法经济学技术对"开瓶费"进行司法技术识别,分析经营者收取"开瓶费"的经济学逻辑,引入科斯定理和博弈论方法说明合理有效的法律才是能使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在交易中均能获利的制度设计。进而得出许多类似于"开瓶费"这样貌似不合理且违法的霸王条款有其自身合法合理性的结论。(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4期)

余知都[3](2017)在《细化无因退货制度 禁收餐位费开瓶费》一文中研究指出10月1日,新修订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即将施行(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既符合上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又契合湖南实际,亮点纷呈。完善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个人信息的内涵;网络消费维权更详细,明确“七日”无理由退货起始时间(本文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期刊2017-09-22)

王文郁[4](2017)在《餐位费、开瓶费失去了市场》一文中研究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正式实施一年以来,辽宁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消协组织大力宣传,并结合12315“五进”工作,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近期,辽宁省工商局和辽宁省消费者协会根据工作安排,由省局消保处和省消协联合组成两个抽查(本文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期刊2017-08-21)

张何鑫,邱玉强,郭传宇[5](2017)在《地方立法的利益协调:开瓶费问题限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餐饮等服务行业消费的消费者由于自身原因被经营者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时有发生,在这类现象背后流露出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之争不容小觑,处理不好则会走上诉讼之路。经营者收取"开瓶费"类项目属于经营者的权利,应当予以保护,只是这种经营者的权利不能无限扩大,需要有相关法律的限制,其前提是国家对其应有权利的支持与保障。以地方立法来使相关经营者形成自律与法律的统一,不失为法治微观视角的一条途径。(本文来源于《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叶祝颐[6](2016)在《不妨用市场的力量教训开瓶费》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马先生朋友的父亲过生日,一家人前往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的延安中益嘉汇酒店吃饭。等吃完饭结账时发现,总共花了1330元,其中“服务费”就有100元。酒店服务员事后告知“服务费”是“开瓶费”,并表示酒店规定外带酒水就这么收费。谢绝自带酒水、开瓶费(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6-10-25)

朱海[7](2016)在《《江西实施办法》引领消费维权新常态》一文中研究指出强收消费者100元开瓶费,被处罚款1万元;强制消费者购买汽车保险,被处罚款5000元。自2015年12月1日《江西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 《江西实施办法》)正式施行以来,已历经了半年多的消费维权实践,受理消(本文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期刊2016-08-12)

于淼[8](2016)在《帮忙要回“开瓶费”》一文中研究指出收取"开瓶费"是一些高档餐厅为了限制顾客自带酒水的一种手段。而顾客自带酒水无非是因为餐厅酒水价格过高。且不论收取"开瓶费"是否合法合理,但至少店方收费后应该帮助顾客开瓶,不然"开瓶费"就真的变成了一个额外收费项目。不久前,沈阳市和平区的曹先生就被收取了100元"开瓶费",为此,曹先生非常愤怒,把事情反映到了民心网上。几个月前,曹先生在沈阳市和平区某高档西餐厅为朋友庆祝生日,为了助兴,大家在餐厅点了好几瓶酒。席间,曹先生(本文来源于《民心》期刊2016年07期)

蒋梅[9](2016)在《“开瓶费”该不该合法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多年以来,餐馆对顾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几乎是餐饮行业不成文的规定,但对此项收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一直争议不断。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河北千喜鹤集团董事长刘延云提交了将餐馆“开瓶费”合法化的建议。“开瓶费”具有差价补偿性质针对(本文来源于《中国食品报》期刊2016-03-21)

苑广阔[10](2015)在《“酒具清洗费”就是换了马甲的“开瓶费”》一文中研究指出10月2日,成都市民黄先生因自带两瓶白酒,在卞氏菜根香旗舰店消费后被收取100元的“酒具清洗费”。之后,黄先生较了真,并委托律师对成都卞氏菜根香概念餐饮有限公司提起诉讼。10月29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11月1日《华西都市报》)(本文来源于《中国旅游报》期刊2015-11-06)

开瓶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霸王条款自出现以来便承担着来自社会的巨大舆论压力,经营者、消费者和学界都站在自己的立场对其法律地位有不同的看法。在阐述了霸王条款的理论困境后认为仅凭道德直觉性的自由与公平不能作为证成霸王条款违法且不合理的依据。再借用法经济学技术对"开瓶费"进行司法技术识别,分析经营者收取"开瓶费"的经济学逻辑,引入科斯定理和博弈论方法说明合理有效的法律才是能使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在交易中均能获利的制度设计。进而得出许多类似于"开瓶费"这样貌似不合理且违法的霸王条款有其自身合法合理性的结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开瓶费论文参考文献

[1].仇大源.限制餐饮行业收取开瓶费行政执法问题研究[D].东南大学.2018

[2].邹梦邱.霸王条款的司法识别——以“开瓶费之争”为切入点[J].法制博览.2018

[3].余知都.细化无因退货制度禁收餐位费开瓶费[N].中国消费者报.2017

[4].王文郁.餐位费、开瓶费失去了市场[N].中国消费者报.2017

[5].张何鑫,邱玉强,郭传宇.地方立法的利益协调:开瓶费问题限度分析[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

[6].叶祝颐.不妨用市场的力量教训开瓶费[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6

[7].朱海.《江西实施办法》引领消费维权新常态[N].中国消费者报.2016

[8].于淼.帮忙要回“开瓶费”[J].民心.2016

[9].蒋梅.“开瓶费”该不该合法化[N].中国食品报.2016

[10].苑广阔.“酒具清洗费”就是换了马甲的“开瓶费”[N].中国旅游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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