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证券化论文-高忠琴

巨灾证券化论文-高忠琴

导读:本文包含了巨灾证券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巨灾风险,巨灾保险,证券化,巨灾债券

巨灾证券化论文文献综述

高忠琴[1](2019)在《我国巨灾保险证券化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全球巨灾事件频繁发生,瑞士再保险《si gma》报告研究指出,过去10年全球经济损失年均达1 920亿美元。灾害造成的保险损失显着增加,其影响的范围也显着扩大,因此,必须对巨灾风险进行管理。分析了巨灾的状况与我国已有的巨灾保险制度,研究了巨灾保险证券化理论机制,探究在我国发展巨灾保险与巨灾保险证券化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山西农经》期刊2019年03期)

柴莎莎[2](2018)在《保险风险证券化视角的巨灾风险管理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巨灾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像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时,不仅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同时也会造成非常直接的经济损失。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在分散巨灾风险,补偿巨灾损失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本文阐述利用保险风险证券化手段化解巨灾风险的紧迫性,从政企职责界限、资本市场运作机制等方面,探索巨灾风险管理举措。(本文来源于《中国商论》期刊2018年35期)

连红玉[3](2018)在《巨灾风险保险证券化的分析与探讨——以农业巨灾风险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也是自然灾害尤其是巨灾发生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巨灾风险对我国的农业生产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造成了极为重大的影响。因此,我们迫切需要科学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来保障农业生产经营,促进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农业巨灾风险保险证券化就应运而生。而且,探讨农业巨灾风险保险证券化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经济师》期刊2018年10期)

蒋佶良[4](2018)在《我国巨灾保险及其证券化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风险社会下,健全的巨灾保险制度因其自身的公益性、有偿性、对冲性,能够给个人和国家带来更多的安全保障和经济支撑。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巨灾保险还处于机制探索、试点推广阶段,并且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仍有许多空白,多是以部门政策文件等形式出现。由于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巨灾保险无法通过完全市场化实现供需平衡,巨灾保险需要政府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干预。本文拟从我国巨灾保险的立法进程入手,对比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探索完善我国巨灾保险立法模式、立法路径的选择,以及巨灾保险再保险和证券化等问题。(本文来源于《民商法争鸣》期刊2018年02期)

王翠[5](2018)在《我国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设计方案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现代社会的科学技术实现了飞速发展,但是人类对于自然灾害的预测和控制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无能为力的,甚至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日益集中化的人口趋势使得每一次发生大规模的自然灾害都对会人类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如何有效的补偿巨灾损失就成为一个新的难题。保险公司用来控制自身承保的巨灾风险的主要手段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依靠保险公司自身的资本进行补偿,另一种是通过再保险转嫁,但是,这两种手段都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额度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保险公司资本积累的规模和速度,一旦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就由可能冲击整个保险业,这种冲击甚至是毁灭性的;而再保险作为控制巨灾风险的主要手段,从出现开始就在控制巨灾风险的领域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相较于其他风险控制手段,再保险无可比拟的优势在于其低廉的价格和灵活的处理方式,但是,再保险也存在着其无法克服的问题缺陷,一方面再保险在为巨灾损失寻找新的资本来源问题上无能为力,另一方面,信用风险和价格的记忆效应是再保险发展道路上的重要限制因素。一直以来,国家财政和社会捐助一直是我国自然灾害发生后主要的救助补偿方式,政府在自然灾害中充当着“最终保险人”的角色,一方面是我国民众的投保意识薄弱是造成了这种现况;另一方面是我国的保险市场上无论是保险人,还是再保险人,其对巨灾风险的承保能力都是有限的。政府的财政负担随着巨灾损失金额的加大也在增加,同时由于传统保险行业对巨灾风险的保障能力不足,灾区恢复重建活动的资金主要依赖于政府救助,保险市场上现有的保险产品无法满足投保人的购买需求,因此,为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和发展国内保险业,保险市场亟需创新型产品来提高对巨灾风险的保障水平。地震巨灾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将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连接起来的金融创新型产品,可以将地震巨灾风险有效的转移到资本市场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传统保险市场对地震巨灾风险保障能力不足的问题。通过地震巨灾债券的发行,可以为地震灾区灾后重建活动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在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和传统保险业务保费压力的同时,还提供了额外的获利机会给债券持有人。通过对地震巨灾债券的设计方案的探讨,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保险行业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为创新保险产品提供新的思路。本文通过探讨全球自然灾害的发生次数和经济损失以及我国的地震对经济造成的严重影响说明在我国进行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意义所在,然后梳理了国内外对于巨灾风险证券化的相关理论研究,概述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概念、原理和相关的证券化产品,分析了我国需要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原因。随后阐述了地震巨灾债券的相关原理,说明了地震巨灾债券的交易机制、触发机制,分析了地震巨灾债券的经典定价模型和我国地震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收集了我国近二十年的成灾地震损失数据进行分析,用基于bootstrap抽样方法的蒙特卡罗模拟的方式对我地震巨灾债券进行定价。在文章的结尾,根据全文的讨论,提出我国巨灾风险证券化的相关的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8-05-30)

艾永海[6](2018)在《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是世界上地震、台风、旱涝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巨灾风险造成了巨大的财产和人员损失,对国家和社会都造成了沉重负担。我国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年均达2000多亿,占GDP的3%,占新增GDP的4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在面临巨灾风险时,有明显不足,不能很好的应对巨灾风险所带来的困境。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在解决巨灾保险方面有明显优势,是保险市场连接金融市场的有益金融创新。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主要有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巨灾互换四个产品,其中巨灾债券是较为成熟的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有较多的成熟经验值得借鉴。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交易主体主要有投资者、投保人、发起人、SPV、信托机构,其中SPV的监管值得深入研究。在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触发时,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运作流程是关键。2006年,作为叁大政策性银行的国家开发银行曾启动发行巨灾债券,但以失败告终。2013年9月,深圳、云南两地率先获批巨灾保险试点资格。2014年6月起,深圳巨灾保险正式进入实施阶段。2015年7月初,我国第一只以地震风险为保障对象的巨灾债券在境外市场成功发行。在现实操作层面,巨灾债券境外发行,未在境内发行,且发行数量仅为一只;巨灾保险虽已实施,但只是小范围试点,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且在探索、初创阶段,远未成熟,与欧美等国有较大差距,况且保险连接证券还有一段距离。在西方发达国家,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较为成熟,然而我国在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方面面临着明显不足,面临着基差风险、道德风险、违约风险,技术因素、市场因素、法律因素也是阻碍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障碍因素。虽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但是存在一系列问题,在立法设计层面,关于以巨灾债券为代表的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基本上都是原则性或制度性规定,缺乏明确的规则性和可操作性;在理论研究层面,关于以巨灾债券为代表的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相关着作、论文、学说等主要集中在经济学、金融学这两方面,国内在法学方面文献资料较少,分析不充分,论证不严谨,缺乏系统性、理论性、体系化。面对不利因素,我国发展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举措主要有:加大对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指数的研究力度;建立健全关于发行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相关组织机构;完善金融制度中的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监管规范;填补关于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方面的的立法等法律空白。面对自然灾害,怎样把损失降到最低,怎样把风险移转分散,需要政府政策指引、立法者立法的顶层设计。综上所述,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相比欧美等国发达的保险风险移转制度,我国仍有较大差距。虽然在巨灾保险、巨灾债券、保险连接债券等方面经济学、金融学多有论述,但急需从立法和理论方面,给予研究和探讨,便于科学立法,更好的弥补立法在巨灾债券等相关法律规范方面的空白,更好的发挥法律的作用,以此指导法律实施和法律运行。(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3-08)

徐坤[7](2016)在《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并且由此造成的巨灾损失也愈发严重。而我国的再保险业起步比较晚,市场不够完善,缺乏充足的资金来分散巨灾风险,所以在这个阶段国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主要由政府来承担。自然灾害发生后,政府主要通过财政拨款和呼吁社会捐助来进行救济,因而造成了政府支出的不稳定性,尤其给地方政府带来了极大的负担,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平衡。想通过传统的再保险来分散巨灾风险具有局限性,而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通过发行巨灾保险连接证券,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中,缓解了保险市场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巨灾债券作为最为成功的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的青睐。就我国的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来看,巨灾债券也是最适合引入发展的,而且可以借鉴大量国外发行巨灾债券的经验,弥补我国在这方面的空白,推进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进程。本文首先对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基本理论进行了介绍,包括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产生和发展、基本原理、主要风险以及主要产品等。然后介绍了巨灾债券的运行机制和美国USAA巨灾债券的运行程序,并从中获得在我国发展巨灾债券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市场现状,分析了我国发展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阻碍因素。最后,从政府、保险业以及学术界叁个方面,对我国发展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路径做出探讨,并给出自己的个人建议。(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6-12-14)

杨琳苹,胡伟辉[8](2016)在《国外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经验与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市场借助资本市场分担巨灾保险风险,即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这类被归为保险连接证券(Insurance linked Securities)的产品已成为国外保险业成熟的风险管理工具和资本市场重要的投资品种。在"新国十条"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背景下,国外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经验对我国建立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保障机制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6年08期)

陈华,邓佩云[9](2016)在《巨灾债券:我国巨灾再保险的证券化发展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巨灾债券产生于传统保险业和再保险业巨灾风险承保能力不足的背景,是对保险行业在无力完全承担巨灾风险时一种新型的再保险手段。"近年来,因气候环境的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各种自然巨灾和人为巨灾频繁发生,给各国带来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过去的一年中,全球发生的自然巨灾和人为巨灾共353起,是有历史记载以来最多的一年。其中,自然巨灾共198起,共造成800亿美元左右的损失;人为灾害155起,损失累计达120亿美元。从巨灾发生分布来(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期刊2016年07期)

魏舒[10](2016)在《“侧挂车”视角下的巨灾风险证券化》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因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问题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以"侧挂车"运行机制为代表,将巨灾风险证券化,不仅将会向市场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同时,资本市场的引入有助于分担巨灾风险,从而摆脱我国过分依赖国家财政补偿巨灾损失的局面,构建成熟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6年13期)

巨灾证券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巨灾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像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时,不仅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同时也会造成非常直接的经济损失。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在分散巨灾风险,补偿巨灾损失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本文阐述利用保险风险证券化手段化解巨灾风险的紧迫性,从政企职责界限、资本市场运作机制等方面,探索巨灾风险管理举措。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巨灾证券化论文参考文献

[1].高忠琴.我国巨灾保险证券化探究[J].山西农经.2019

[2].柴莎莎.保险风险证券化视角的巨灾风险管理探讨[J].中国商论.2018

[3].连红玉.巨灾风险保险证券化的分析与探讨——以农业巨灾风险为例[J].经济师.2018

[4].蒋佶良.我国巨灾保险及其证券化立法研究[J].民商法争鸣.2018

[5].王翠.我国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设计方案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8

[6].艾永海.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7].徐坤.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6

[8].杨琳苹,胡伟辉.国外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经验与启示[J].上海保险.2016

[9].陈华,邓佩云.巨灾债券:我国巨灾再保险的证券化发展模式[J].中国保险.2016

[10].魏舒.“侧挂车”视角下的巨灾风险证券化[J].现代经济信息.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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