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制度论文-阙梓冰

追加制度论文-阙梓冰

导读:本文包含了追加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追加当事人,执行程序,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审判程序,抽逃出资,债权人利益,执行变更,民事执行,执行依据

追加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阙梓冰[1](2019)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的价值理念与具体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的价值理念在民事执行实践中,基于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义务承担者的变化,人民法院通常会在执行过程中径行对执行当事人进行变更和追加,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应的变更追加申请时做法不一。为落实(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8-01)

宋颖[2](2019)在《我国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其功能在于捍卫法律的权威性以及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回归圆满,但在实践中的进行并不总是顺遂的。为了解决执行难的局面,司法体制改革应运而生。法院执行机构改革催生了被执行人追加制度,而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良性发展,能够有效缓解执行难的局面,以实现民事执行的功能价值。但是该制度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研究方面仍有欠缺,在立法方面也不尽完善,比如,由于追加被执行人制度在立法方面还不够完善,所以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在形式上不够完整、没有体系化,在内容方面,法律规定得比较粗略,对于该制度具体操作的程序性规定不够完善;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缺乏对被追加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在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保障的力度较为弱势,无法达到保障的效果,进而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势头。文章通过研究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理清我国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轮廓,并提出针对某些弊端的完善建议,期待能够完善我国追加被执行人制度。全文主体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制度相关的基础性内容加以定义,为下文作进一步论述确定概念框架;第二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程序法基础,第二部分是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实体法基础,为进一步论述追加被执行人制度奠定理论基础。第叁章是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及存在的问题,在本章中首先理清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形,再进一步发现追加被执行人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是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完善,在上文中已经论述过追加被执行人制度存在的问题,遵循逻辑思路应在本章中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所以本章从叁个方面对完善追加被执行人制度提出拙见,以期追加被执行人制度能够在立法、程序、救济方面更进一步,促进"执行难"局面的消解。(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金文洁[3](2018)在《公诉追加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诉追加制度是指在法院庭审结束之前,检察机关对于已提起的公诉,发现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其他罪行有遗漏,可以一并起诉,在原起诉的基础上增加新的起诉内容,增加公诉请求的诉讼行为的制度。公诉追加主要分为对犯罪事实的追加、对被告人的追加以及对案件的追加叁种情况。作为公诉变更的重要形式之一,公诉追加会对控辩双方的诉讼策略、控辩审诉讼结构及审理进程有重大影响,更与刑事诉讼的两大永恒主题之公正与效率相关。受案件单一性所限,未起诉的案件法院不得径行审判,追加之诉的提起具有合理性。我国现有关于公诉追加制度的内容主要出自“两高”的司法解释,其对公诉追加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作出初步规定,对公诉追加制度的运行提供了依据,但仍存在制度来源缺乏合法性、条文缺乏系统性、概念界定不明晰、提起时间范围过广、追加公诉事由不周全、被告方权利缺乏保障、法院建议权缺乏正当性、检察机关“自审自批”、缺乏中立审查主体等诸多不足。实践中也存在公诉追加权力滥用、公诉追加行为缺乏规范性以及被告人面临长期羁押危险等问题。域外对公诉追加持两种态度,一为禁止追加,一为允许追加,允许公诉追加的国家大都对该制度做出严格限制,从适用事由、追加形式、提起时间及被告人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使公诉权在合理范围内行使。我国公诉追加制度的建构宜以控辩平衡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为指导,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确立;明确检察机关的公诉追加请求权以及法院的审查权,在原有法定事由基础上,对漏罪漏犯进行适当限制,并将相牵连的遗漏案件纳入公诉追加范围;明晰公诉追加中“就高不就低”以及协商解决的管辖原则;在公诉追加的运行程序上,限定公诉追加须于一审庭审结束前提起,提起次数以一次为限;完善被告人权利保障机制,明确被告人对公诉追加的知情权和异议权,给予其充分的辩护准备时间;明确退出机制中对追加之案件的分离与撤回。为防止公诉追加权的滥用,建立一种既具备程序正当性,又能充分发挥诉讼经济功能,并能保障被告人防御利益的机制。(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6-04)

董军,谭泽泓[4](2018)在《民事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财产之制度构建——以债权人撤销权为理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落实"用两到叁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向执行难问题全面宣战。被执行人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规避强制执行的问题受社会诟病已久,而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时,只能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行使撤销权,由此导致债权人徒增诉累,也与我国强制执行贯彻的效率原则格格不入。因此,笔者以债权人撤销权为基础,探索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转移的财产后继续执行的制度,以期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有所遏制。(本文来源于《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期刊2018-04-18)

王瑞剑[5](2017)在《缺失与规范:我国刑事案件追加起诉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立法现状来看,我国刑事追加起诉制度存在着制度定位不清、程序设置缺失以及权利保障缺位的问题。对域外制度经验作一概览,域外各国均对追加起诉的提起、审查与权利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基于此,我国刑事追加起诉制度的改革需要"两步走"。其一,找准制度定位:追加起诉制度需要满足实体真实、权利保障、诉讼经济以及监督制约的需要;其二,建构完善制度:追加起诉制度需要明确追加起诉的提起、审查以及追加起诉之后的权利保障。(本文来源于《北京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刘哲玮[6](2016)在《追加当事人制度的理论追问与程序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典和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追加当事人制度内容粗糙,既缺乏程序安排,也在理论定位上存在模糊性。为正本清源,应当首先明确追加当事人的权力属性系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的结合,属于司法权;而从追加对象的类型化出发,可以明确除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外,法院并无强制追加当事人的必要;我国追加当事人的效力是强制参加诉讼,导致当事人缺乏意思表示的机会。为化解现行制度中的理论困境,应当运用大陆法系的民诉理论重构我国的追加当事人制度,将追加当事人的启动程序要件化,并用严密的追加程序来确保制度的正常运转。(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6年06期)

王青[7](2016)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情况下,只有执行依据中明确列出的债务人才能成为被执行人(通常为诉讼中的被告)。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事由的出现,一些案外人将被变更或追加为新的被执行人加入到执行程序中来。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制度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上说,都是一个疑难而又重要的问题。该制度在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破解执行难困境方面,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我国目前法律中对该制度的规定十分不完善,只有几条规定散见于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该制度的适用事由、适用程序、救济程序的规定都不健全。法律规定的缺位及执行实务的迫切需求,导致了该制度在执行实践中十分混乱。本文立足于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叁个最主要问题,即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事由、适用程序、救济程序对该制度进行论述。第一章是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制度概述。该章论述了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的概念、法律要件、意义、理论依据四个方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是民事执行程序的主要当事人,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制度是民事执行程序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变更与追加的含义各有侧重,变更重在变换,追加重在增加,但因二者有着相似的理论基础及功能,因此变更与追加常常作为一个固定的概念提出;启动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必须满足叁个法律要件,即时间要件、法律事实要件、适格当事人要件;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制度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几个常见案例直观感受该制度的重要作用;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制度有如此重要的意义,同样也有其理论依据,在本章最后部分作者从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责任财产恒定理论、责任财产不可分理论几个方面为该制度的存在寻求理论支撑。第二章是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运行现状。该章从法律规定及实务难点两个方面分析了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运行现状。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规定十分零散,本文以法律及司法解释生效时间顺序对所有与该制度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总结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对于该制度适用事由、适用程序、救济程序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是关于实务中该制度运行的几个难点问题的逐一分析,主要分析了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等四个实务中常见的难点问题。第叁章是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制度域外立法经验及借鉴。该章主要参考的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从适用事由、适用程序、救济程序叁个方面作了比较分析。第四章是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一章及后一章是本文的重点,在前两章对我国现有该制度运行现状的分析及域外经验的借鉴基础上,作者主要从立法、适用事由、适用程序、救济程序四个方面指出我国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该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十分混乱,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执行乱。在论述过程中作者充分参考目前各地法院对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论述,同时辅以作者所在基层法院的作法作为论证依据。第五章是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构建。主要从该制度的构建框架(立法及原则)和具体构建(适用事由、适用程序、救济程序)两个大的方面进行论述,与前一章的存在问题相呼应。鉴于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立法过于零散,建议应尽快统一立法完善现有法律规定的缺陷,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几个原则,即效率原则、公正原则、执行力扩张必要性原则、事由法定原则、权利救济原则。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适用事由采用的是列举的模式,此种立法模式已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及执行中出现的各种状况,应采用列举+类型化的立法模式;关于适用程序,作者对该制度的启动程序、审查机构、审查的组织和方式给出了一些建议;关于救济程序,作者认为应区分程序事由与实体事由分别救济,程序事由适用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救济模式,实体事由适用执行异议+债务人不适格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模式。(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6-09-01)

郭继乐[8](2016)在《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追加被执行人在我国民事执行领域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其是在法院执行机构改革中发展而来的,有关规定多散见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之中。它主要针对一些司法实践中规避执行的行为,有助于实现执行。但当前该制度在我国立法领域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在立法形式上分布较为散乱,在内容规定上过于笼统简略,特别是有关程序性规定很不健全,在司法实务中操作的随意性突出,难以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此外,我国的现行法律对该制度有关内容的规定反映出了其设置的不足之处,即严重忽略了在追加被执行人程序中对被追加主体权益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为了早早结案,不顾案件事实情况非法追加被执行人的现象偶有发生。再者,由于法律对被追加执行人实体性救济程序存在缺失,追加错误时被追加的被执行人的权益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进而致使被追加的被执行人信访现象普遍,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冲击,给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极大压力。文章通过对追加被执行人制度进行程序性研究,对我国追加被执行人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追加被执行人的概述,其中包括追加被执行人的概念、追加与变更被执行人的比较、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研究的必要性及其法理基础;第二部分为该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类型化分析,这里主要阐述了我国有关追加被执行人的现行程序法及实体法规定,对追加情形进行了相应的类型化分析,其中对能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进行了重点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司法建议;第叁部分为追加被执行人程序的缺陷分析,其主要突出了追加被执行人启动方式不一、审查混乱、审查时听证程序不规范及对被追加主体救济不力四大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对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完善的建议,实行依申请为原则与职权辅助相结合的启动方式、明确审查主体与审查方式、规范审查时的听证程序及建立“异议+复议”与债务人异议之诉相结合的选择性救济模式。其中本文特别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1、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配偶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而应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相关财产;2、被执行人追加应当由执行法院的专门机构通过执行听证的方式进行相关内容的审查,并且对执行听证进行了制度性的完善;3、借鉴国外已有的相关制度讨论债务人异议之诉对完善追加被执行人救济程序的必要性,建议建立“异议+复议”与债务人异议之诉相结合的选择性救济模式。(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8)

马贵翔[9](2015)在《共同犯罪追加诉讼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犯罪追加诉讼制度,是指在同案被告人的追加诉讼中刑事诉讼主体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总称。刑事诉讼对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追求、规范起诉机关起诉裁量权的现实需要等是共同犯罪追加诉讼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共同犯罪追加诉讼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个别或部分犯罪嫌疑人未被提起公诉,已经启动的第一审程序尚未终结,不属于分离诉讼的例外情形。为了确保追加诉讼的有序进行和维护追加起诉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共同犯罪追加诉讼的运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并对追加起诉的其他相关问题从程序上进行严格规制。(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家》期刊2015年12期)

张欢,洪宁[10](2015)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股东追加执行的困境与突破》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的要求。人民法院传统的执行模式已难以顺应时代发展需求,面临极大的挑战。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的指引下,司法执行体制的完善与发展引来了新的契机,司法执行制度的改革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为此,本刊特设立"司法执行制度改革的挑战与应对"专题,其主要内容:以执行财产全国联网查控为契机,顺应大数据时代法院执行发展趋势;我国参与分配制度一直扮演着准破产制度的功能,有必要使参与分配制度回归破解执行竞合的功能,并对参与分配制度申请条件做相应调整;基于我国国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相当一部分是以和解形式了结,然而现行法律对执行和解并未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有必要深入分析执行和解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为今后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建立提供理论参考;非金钱给付义务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异议大,法院手段缺乏,实际执结率低,有必要完善迟延履行金制度;随着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造成了实务中如何实现对股东的追加执行,面临一定的困境,应当从规范股东追加执行的适用条件等诸方面入手,完善股东追加执行制度;为避免网络司法拍卖可能存在的缺陷和负面影响,应当对网络司法拍卖的信息管理和程序运行规则进行正确、合理的设置。这些文章的探讨,将有助于推进我国司法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5年06期)

追加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其功能在于捍卫法律的权威性以及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回归圆满,但在实践中的进行并不总是顺遂的。为了解决执行难的局面,司法体制改革应运而生。法院执行机构改革催生了被执行人追加制度,而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良性发展,能够有效缓解执行难的局面,以实现民事执行的功能价值。但是该制度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研究方面仍有欠缺,在立法方面也不尽完善,比如,由于追加被执行人制度在立法方面还不够完善,所以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在形式上不够完整、没有体系化,在内容方面,法律规定得比较粗略,对于该制度具体操作的程序性规定不够完善;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缺乏对被追加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在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保障的力度较为弱势,无法达到保障的效果,进而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势头。文章通过研究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理清我国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轮廓,并提出针对某些弊端的完善建议,期待能够完善我国追加被执行人制度。全文主体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制度相关的基础性内容加以定义,为下文作进一步论述确定概念框架;第二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程序法基础,第二部分是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实体法基础,为进一步论述追加被执行人制度奠定理论基础。第叁章是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及存在的问题,在本章中首先理清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形,再进一步发现追加被执行人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是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完善,在上文中已经论述过追加被执行人制度存在的问题,遵循逻辑思路应在本章中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所以本章从叁个方面对完善追加被执行人制度提出拙见,以期追加被执行人制度能够在立法、程序、救济方面更进一步,促进"执行难"局面的消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追加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阙梓冰.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的价值理念与具体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9

[2].宋颖.我国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研究[D].华侨大学.2019

[3].金文洁.公诉追加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18

[4].董军,谭泽泓.民事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财产之制度构建——以债权人撤销权为理论基础[C].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2018

[5].王瑞剑.缺失与规范:我国刑事案件追加起诉制度探析[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7

[6].刘哲玮.追加当事人制度的理论追问与程序构建[J].政法论丛.2016

[7].王青.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6

[8].郭继乐.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9].马贵翔.共同犯罪追加诉讼制度探析[J].社会科学家.2015

[10].张欢,洪宁.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股东追加执行的困境与突破[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5

标签:;  ;  ;  ;  ;  ;  ;  ;  ;  ;  

追加制度论文-阙梓冰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