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义务论文-诸佳英,姜丽丽

管理人义务论文-诸佳英,姜丽丽

导读:本文包含了管理人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债务承担,股权,破产程序,资本制度,全部财产,债权人利益,破产申请,实缴资本

管理人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诸佳英,姜丽丽[1](2019)在《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出资责任不变》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公司以其独立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该财产也包括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的注册资本。当公司对外支付不能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基本案情2014年8月12日,中铁建(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12-26)

赵媖洁[2](2019)在《浅析破产管理人义务与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管理人作为由法院指定,替代债务人的管理层面而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特定质权的破产程序参与主体,自然也承受了应由原债务人管理层承受的义务及责任,而且作为一个特殊的存在除需要对债务人及相关权利义务人负责之外,还需要对法院负责,这样也就意味着在管理人行使职权时会设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限制,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拟就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及责任做简要分析。(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张逸[3](2019)在《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构成及义务边界的认定——李某、游某与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一公司)。2015年3月3日1时30分许,案外人王某某在上海市轨道交通人民广场站一号出入口通道内与两上诉人之子受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双方对峙、扭打,在扭打过程中,王某某持刀对李某某多处捅刺,致其死亡。事发场所是人民大道过街地道内,也是通往地铁人民广场站的必经通道。事发前一日,人民广场站的最(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郑博超[4](2019)在《明确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8月22日电(郑博超)8月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叁次提请十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在草案二审稿基础上,草案叁审稿对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高空坠物问题,细化完善了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方责任,对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有关(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8-23)

刘小璇[5](2019)在《论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频发,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公共场所"的界定、管理人范围、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归责原则等问题引起了学界的热议,时至今日,仍无定论。我国应当在吸收和借鉴域外相关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经营性场所与公共服务性场所"为中心界定"公共场所",以所有人、使用人与占有人划定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范围,构建合理限度判断标准砌筑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创设以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并存的归责机制,对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适当调控,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力争在管理人与受害人之间达致一个合理的、最大限度的衡平。(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08期)

王龙龙[6](2019)在《类型化裁量: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目的在于为消费者或者进入其领域的人提供安全的环境。法院在办理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中,也有对公共场所管理人施以更高注意义务的判决取向,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与受害人的自我保护义务如何平衡是裁判的核心问题。本文中,笔者以60件此类案件为分析样本,上述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且经历了再审或审判监督程序。笔者聚焦于公共场所危险评估标准与管理人安全保障责任认定标准,试图通过采取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考量和不同行业类型化裁量,来统一裁判标准。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分析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审理状况,以及60个样本案件来源和选择依据,说明类型化裁量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笔者通过统计裁判文书信息判决,总结法院在行为与损害之因果关系认定、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做法,以及法院对证据的认定。第叁部分,笔者聚焦于过错大小与责任范围的关联性,即分别考察认定公共场所管理人和受害人过错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双方行为的原因力、过错对赔偿范围的影响。第四部分,鉴于此类案件审判中存在着主体责任过于扩大化、合理义务界定模糊与过于依赖法官自由裁量权等共性问题,笔者建议从如下两方面统一裁判尺度,即采取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考量标准,同时依据不同行业采取类型化裁量方式。(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9-05-25)

郭金良[7](2019)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受托管理人义务的界定与法律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受托管理人义务研究对投资者保护、资管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现有法律制度、监管标准和司法裁判对受托管理人义务存在着不同的法律表达。资管业务中受托管理人义务界定模糊的根源在于资管业务法律关系属性的争论。在司法裁判中,法院大多采取尊重监管、约定优先、综合考量的裁判思路来化解纠纷。在资管业务法律关系中,应当以信义义务为核心、兼顾尊重金融交易自由的市场逻辑,确定受托管理人义务体系。受托管理人义务的法律构造包括受托管理人职责和合同义务两方面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分别设计资管业务普通模式和通道模式中的具体义务内容。(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9年02期)

王道发[8](2019)在《论管理人在高度危险责任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侵权责任法》第76条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了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管理人承担的责任仍然属于无过错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责任。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旨在限制管理人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效力,而且此种限制作用主要体现在因果关系方面。在具体适用中,通过对管理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考量,证成受害人的损失与其自身原因的关联程度,再依据高度危险区域的危险程度和一般社会公众对危险的认识程度来最终决定免除或者减轻管理人的责任。厘清《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该条的定位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王晓明,李晓波[9](2018)在《资产管理人的受托义务具有法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通道类资管业务实践中,资产管理人保留必要的事务管理职能,但基本上不承担受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等实质性、主动性的管理职责。在此类业务中,委托人实际上主导、控制了项目资金的管理、运用及整个过程,这意味着资产管理人将受托事务又“转委托”给了委托人。(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8-10-08)

高继超[10](2018)在《水库管理人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不担责》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7年7月10日,赵某同八名工友一同进入水库洗澡。当赵某走到水中离岸约50米处时,突然掉入一个深坑中,不幸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前,水库管理人陕西省某灌溉管理局已在库区周边设立了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了安全宣传。赵某的父母以水库管(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9-20)

管理人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破产管理人作为由法院指定,替代债务人的管理层面而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特定质权的破产程序参与主体,自然也承受了应由原债务人管理层承受的义务及责任,而且作为一个特殊的存在除需要对债务人及相关权利义务人负责之外,还需要对法院负责,这样也就意味着在管理人行使职权时会设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限制,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拟就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及责任做简要分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管理人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诸佳英,姜丽丽.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出资责任不变[N].中国商报.2019

[2].赵媖洁.浅析破产管理人义务与责任[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3].张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构成及义务边界的认定——李某、游某与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4].郑博超.明确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N].检察日报.2019

[5].刘小璇.论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J].法学杂志.2019

[6].王龙龙.类型化裁量: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认定[D].新疆大学.2019

[7].郭金良.资产管理业务中受托管理人义务的界定与法律构造[J].政法论丛.2019

[8].王道发.论管理人在高度危险责任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侵权责任法》第76条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9

[9].王晓明,李晓波.资产管理人的受托义务具有法定性[N].中国保险报.2018

[10].高继超.水库管理人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不担责[N].人民法院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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