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主义论文-李永军

法律解释主义论文-李永军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解释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律解释,功利主义倾向,文本原意,法教义学

法律解释主义论文文献综述

李永军[1](2018)在《法律解释的功利主义倾向》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解释存在一定的功利主义倾向是法律解释本身所必需,但不能违背法治的基本原则、不能侵害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近年来法律解释呈现出过度的功利主义倾向并引发一系列问题。这种带有过度功利主义倾向的法律解释虽然有利于得出"理想结果",但由于超出法教义学体系的范畴,最终可能造成法律解释的"失真",因此,需要对那些过度的、任意的倾向进行批判与反思,在必需和危害之间进行权衡。对此,应对法律解释功利主义倾向的正常边界予以框定,解释工作必须在法教义学体系内展开,且解释方法的选用以不背离文本原意为归旨,同时还应以是否侵害当事人权利作为判断该倾向过度与否的实质标准,最后,应基于程序规则进行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理性商谈"。(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8年03期)

傅爱竹[2](2018)在《什么是立法意图——德沃金论意图主义法律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意图主义是遵循"立法意图"来解释法律的实践。什么是"立法意图",乃是意图主义理论的核心问题。"立法意图"在性质上属于"解释性概念",关于什么是"立法意图",人们可以形成多种相互竞争的"观念"。"言说者意义"理论为"立法意图"提供了最为流行的一种观念,即将之理解为立法机构中个体成员的"精神状态"。德沃金批评这种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实情不符。从他对意图主义实践的解释中,我们可以提炼出一种立法意图的新观念,即将立法意图理解为立法机构本身的、而非立法机构中个体成员的"信念"。由这一新观念构成的意图主义理论,能够克服传统意图主义理论的某些实践困难,因而可以更好地服务于法律解释的实践。德沃金对于立法意图概念的讨论也为意图主义理论的发展开辟出新的契机。(本文来源于《交大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毛安翼,吴寒柳[3](2016)在《法律解释学的主观主义批评与哲学解释学的回应》一文中研究指出认为哲学解释学把法律解释学引向主观主义陷阱并严重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这个批评是从制度之维和认识论之维展开的。制度之维的批评从中国司法制度不够完善反推法律解释学决不能借鉴带有主观主义色彩的哲学解释学;认识论之维的批评主张哲学解释学所说的事情本身不足以区分合理与不合理的前见,因而不能使法律认识有效地避开主观主义陷阱。然而,哲学解释学的经典文献《真理与方法》的相关内容证明了事情表现构成了前见合理与否的判准和法律认识的"证实"标准,从而对主观主义的批评构成了有力的回应。据此,法律解释学未来的发展方向应是一门以哲学解释学的本体论为基地的、隶属于法律认识论的法律解释学,而不是返回到以传统认识论为基础的法律解释方法学。(本文来源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5期)

叶良芳[4](2016)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一种实用主义诠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两高"最新贪贿案件司法解释第13条针对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确立了四条规则,从而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困扰实践的司法难题。然而,该条解释本身却是一种实用主义立场的结果。考虑到我国法治社会构建的现实状况,对于刑法解释,应当坚持法条主义、规则主义的严格立场。(本文来源于《浙江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08期)

薛常宝[5](2016)在《论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以案例实证主义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是法律解释的一项原则,法律解释客观性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其更多的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案件中。客观性和主观性是法律解释过程中伴随的两种对立态势,客观性更多的意义在于制约主观性,使法律解释相对确定和可预测。(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09期)

王文军[6](2015)在《登记对抗主义挽歌——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交付与登记发生冲突时,交付优先于登记,使登记的对抗效力几丧失殆尽,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条的本旨。反对观点将登记优先于交付,混淆了生效要件与对抗要件,不合逻辑。为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条的规范目的,使登记对抗的效力得以发挥,为符合社会事实领域的登记确信及法律设置登记制度的目的,且不违背物权变动的基本民法原理,在解释论上应放弃长期以来的惯性思维,改采意思主义的立场。(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5年03期)

陈美霞[7](2015)在《论司法形式主义视阈下的法律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官当然拥有法律解释权,但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是坚持形式主义还是实质主义的进路,在学者间历来争论不休。以往选择法律解释的形式主义进路一般出于对法律概念体系和法官叁段论演绎推理的推崇,他们一般主张法律是一个自给自足、完美无缺的规范体系,法官充当着完全中立的“自动售货机”,因而在二十世纪受到了以法律现实主义为代表的“反叛形式主义”运动的尖锐批评。他们认为形式主义法律方法的法律确定性和逻辑中立裁判都是虚构的神话,根本没有反映裁判过程的真实情况,不能推动社会变革,是机械的、毫无生命力的。自此法律形式主义遭受多方质疑,逐渐沦落为一个贬义的法律名词。法律形式主义本身并没有错,是学者们为之辩护的理由选错了,或者说概念体系和逻辑推论只是选择法律形式主义的一个方面,我们可以基于其他的分析和考察也同样能够得出坚持形式主义法律解释方法的结论。本文主要从司法的现状层面分析,选择形式主义的法律解释进路更符合当下司法实践和建立法治社会的要求。这种经验层面的分析不涉及高层次的价值理论,不需要以移植西方的价值理念为前提,持有不同学术观念的学者或许都可以因为经验上的理由而支持本文提出的观点——一方面严格遵守文本的字面含义,另一方面正确运用审判规则,绕开法律的模糊地带,避免进行实质性的司法解释,提高司法系统运作的协调性、一致性和形式性。(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5-04-01)

斯坦利,L·鲍尔森,彭宁[8](2014)在《形式主义、自由的法与认知困境——汉斯·凯尔森的法律解释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前言几乎没有人认为汉斯·凯尔森在法律解释方面做的是最好的。从凯尔森关于解释的论述来看,他似乎更倾向于法律认知,并将其作为代替传统法理学方法的一种手段。在一篇重要的论文中,他采取一种完全不同的策略,即将关于解释的原则紧密地与基础规范联系在一起。在他最早的着作里,凯尔森拒绝使用心理学上的立法者"意志"这一概念,这种拒斥可以被认为是他在法律解释方面对意向论的反对。然而,与解释纠缠在一起的是对凯(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4年00期)

姜福东[9](2014)在《后现代法律解释主义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后现代主义法律解释是一种自身带有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倾向的理论范式。在该范式下,解释主体是视角主义的,解释对象是情境主义的,解释目的是游戏主义的,解释方法是非理性主义的。该范式过分凸显解释的主观性、恣意性、差异性、不确定性、游戏性以及方法的非理性,从而消解了解释的客观性、服从性、普遍性、确定性、规范性以及方法的理性等法治特质。法律解释的所谓后现代转向应引起严肃的法治论者的高度警惕。(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4年03期)

白涛[10](2013)在《论我国法院司法解释权对法律形成的作用——以法的商谈理论、沟通主义法律观为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立足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通过借鉴哈贝马斯沟通行动理论在法学中的体现即法的商谈理论和马克.范.胡克的沟通主义法律观为进路,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的"准司法解释"行为所引起的争论进行分析。讨论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在法律形成中的作用,以图为重新建构我国法院司法解释权对法律形成的基础性作用的理论体系做一尝试。(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3年14期)

法律解释主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意图主义是遵循"立法意图"来解释法律的实践。什么是"立法意图",乃是意图主义理论的核心问题。"立法意图"在性质上属于"解释性概念",关于什么是"立法意图",人们可以形成多种相互竞争的"观念"。"言说者意义"理论为"立法意图"提供了最为流行的一种观念,即将之理解为立法机构中个体成员的"精神状态"。德沃金批评这种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实情不符。从他对意图主义实践的解释中,我们可以提炼出一种立法意图的新观念,即将立法意图理解为立法机构本身的、而非立法机构中个体成员的"信念"。由这一新观念构成的意图主义理论,能够克服传统意图主义理论的某些实践困难,因而可以更好地服务于法律解释的实践。德沃金对于立法意图概念的讨论也为意图主义理论的发展开辟出新的契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解释主义论文参考文献

[1].李永军.法律解释的功利主义倾向[J].法律方法.2018

[2].傅爱竹.什么是立法意图——德沃金论意图主义法律解释[J].交大法学.2018

[3].毛安翼,吴寒柳.法律解释学的主观主义批评与哲学解释学的回应[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4].叶良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一种实用主义诠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评析[J].浙江社会科学.2016

[5].薛常宝.论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以案例实证主义为视角[J].商.2016

[6].王文军.登记对抗主义挽歌——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

[7].陈美霞.论司法形式主义视阈下的法律解释[D].苏州大学.2015

[8].斯坦利,L·鲍尔森,彭宁.形式主义、自由的法与认知困境——汉斯·凯尔森的法律解释进路[J].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14

[9].姜福东.后现代法律解释主义批判[J].政治与法律.2014

[10].白涛.论我国法院司法解释权对法律形成的作用——以法的商谈理论、沟通主义法律观为进路[J].学理论.2013

标签:;  ;  ;  ;  

法律解释主义论文-李永军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