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认定论文-刘雪颖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认定论文-刘雪颖

导读:本文包含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认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操纵证券市场,操纵手段,认定标准,量化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认定论文文献综述

刘雪颖[1](2019)在《我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认定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金融市场的一个常见问题,制约着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从操纵证券市场行政处罚案例入手展开研究,通过实证分析,分析我国操纵证券市场行政处罚案例的特点,如案例分布、操纵种类多样、自然人实施的操纵占比高、以行为推定行为人具有操纵故意、以涨跌或偏离认定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盈亏不相抵”和亏损亦被罚等,并对八种操纵手段与案例结合进行认定标准分析。通过分析,提出我国操纵证券市场法律规定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没有操纵市场明确完整的定义,也没有对各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进行分类与详细的标准认定,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各种操纵手段存在竞合,民事赔偿难以实现等。另外,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新技术在证券市场的应用,出现了一些新的操纵手段,如短线交易、跨境交易和量化交易,这些新的操纵手段对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定和认定标准以及监管提出了新要求与挑战。同时借鉴英美等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经验,对于监管指出发展方向。最后,从立法、执法和监管的角度,提出明确操纵证券市场相关规定、增加证券监管机构执法权、加强技术监管与取证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9-05-01)

周伟,肖强[2](2019)在《大数据背景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操纵证券市场认定标准的规定较为模糊,合法的交易行为与违法的操纵行为之间的法律界限并不明晰,证券监管机构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存在很大的裁量空间。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优化认定标准、明确监管红线,在大数据技术助力科技监管的背景下,证券监管机构在查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审慎论证欺诈故意的推定逻辑、统一把握客观行为的认定标准、严格适用明显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以提升证券监管的执法质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本文来源于《证券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0期)

郑佳宁[3](2016)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法律认定标准的实证研究与再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多为强势的个人投资者,行为人在主观状态上具有操纵的故意,操纵行为对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需考虑交易日因素。但当前法律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标准缺乏精准性,有必要结合具体的行为类型进一步优化认定标准。具体而言,在洗售交易操纵行为的认定中,可以从技术、资金和人际关系角度来认定"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在虚假申报操纵行为的认定中,需通过对交易价格、交易量和交易日的综合考虑,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操纵的故意;在尾市交易操纵行为的认定中,应对"即将收市时"的时间段进行限缩;在抢帽子操纵行为的认定中,应将责任主体扩张至"具有相当影响力"的人。(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6年05期)

汤欣,高海涛[4](2016)在《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研究——行政处罚案例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截至2015年末中国证监会已公布的操纵证券市场行政处罚案例进行研究发现,证监会在对于各类不同的操纵手段进行认定和处罚的过程中,根据执法政策、市场规律和监管经验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操纵行为识别标准,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现行证券法规对操纵行为的内涵界定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证券执法推动社会各界深化对操纵违法性认识的积极作用。但市场操纵的本质,即通过操纵行为制造交易活跃的假象及诱使投资者进行跟风交易的欺诈性,已在证监会查处的各类操纵案件中得以确认,并逐步体现为证监会认定处罚的基本态度,只是这种欺诈本质的具体表述、证明标准和证明路径,仍有待在未来的行政处罚说理中得到丰富和发展。(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6年04期)

刘文枝[5](2011)在《新形势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我国经济持续保持较快增长,证券市场在改革和创新中不断前行,股市也呈现大牛格局,人气空前高涨。而随着席卷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和持续恶化,世界范围内掀起了经济刺激行动,经济运行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尤其是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股权分置改革转型的重要时间窗口,许多新型金融衍生品不断推出,加之科技进步的日新月异,给我国证券市场投资带来历史性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风险和挑战。面对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规律,呈现出主体广泛性、操作短线化、形式多样化和隐蔽化以及信息传播多样化、快捷化等新的特征,这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是,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存在着定义不完整、概括不全面、认定无标准、立法相矛盾等诸多问题,尤其是在新形势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上几无规定,这对于新形势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工作十分不利。国内学者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研究大多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或者只是针对传统的叁类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进行研究,而对当前新形势下的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研究很少。因此,笔者在对比分析美国、英国、日本和台湾地区在市场操纵行为认定上的法律规制的基础上,探讨新形势下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以期能够对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标准的完善和实施尽绵薄之力。本文正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叁个新形势下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案情简介,分别是张建雄虚假申报操纵案、武汉新兰德市场操纵案和中核钛白市场操纵案。第二部分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的一般理论。该部分首先对市场操纵行为的基本概念作了详细阐述,对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具有代表性的定义进行了比较后,笔者还讨论了我国关于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状况;然后,阐述了新形势下市场操纵行为的内涵,对什么是新形势下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作出了界定,以股权分置改革为界线,划分了虚假申报、蛊惑交易、抢先交易、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五种新形势下的市场操纵行为,并描述了新形势下的市场操纵行为具有主体广泛性、操作短线化、形式多样化和隐蔽化以及信息传播多样化、快捷化等新特征。第叁部分分析了我国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的法律规制现状和问题。首先,阐述了《证券法》关于操纵市场行为认定的规定,并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叁方面进行分析;其次,分析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这是目前我国对市场操纵行为最为详尽和全面的规定,但尚处于业内试行阶段;最后,结合当前我国经济的新形势,阐述了我国对市场操纵行为认定的规范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着定义不完整、概括不全面、认定无标准、立法相矛盾等诸多问题。第四部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分析,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和台湾地区在市场操纵行为认定上的法律规制,以此作为新形势下的我国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标准完善的基础。第五部分探讨新形势下的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的完善对策,分别从主体认定、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认定构成要件方面,提出完善虚假申报、蛊惑交易、抢先交易、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六种操纵行为认定标准的对策。(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3-29)

仲伟光[6](2009)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认定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操纵市场行为是严重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此,世界各国都从立法上作出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我国《证券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也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法禁止。但,遗憾的是,我国立法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操纵定义的不明确、操纵类型概括的不全面、没有明确可行的认定标准、监管机构监管力度的不到位、法律责任规定的不明晰、立法之间的相矛盾等等。而面对着庄家日益猖獗的操纵市场行为,完善立法已是迫在眉睫。本文即是在此背景下写作而成的。但为力求做到分析透彻、见解独到,避免大而空洞,全而不精,本文并不试图解决以上所有问题,而专门研究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附带定义的解释和类型的梳理。因为,笔者认为,操纵市场的所有问题中,最核心、最关键的即是操纵行为的认定。如果立法中没有一个明确而完善、可操作性强的认定标准,就无从确定某一行为是否为操纵市场行为,就谈不上监管问题,更不涉及责任的承担,也就枉谈反操纵体系的建设。而遗憾的是,纵观国内无论是官方机构还是民间学者,讨论监管问题和法律责任的着述比比皆是,而对操纵行为的认定大多只是一笔带过。这种舍本逐末的研究方式使得立法中忽视对认定标准的规定,造成监管部门在认定操纵行为时受到诸多掣肘。比如,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封盘炒作行为,因为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使这些行为至今没有得到严惩;而证监会于2008年10月处罚的两起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明显法律依据不足,无法令行为人信服。鉴于此,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和理论结合实践的分析方法,提出了我国应立法禁止的八类操纵市场行为,并深入探讨了每类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力求做到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一、比较研究方法。我国证券市场属新兴市场,与老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十分明显。因此,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成熟经验,有利于我国在证券市场建设过程中少走弯路。本文通过对美国、英国、中国香港、澳大利亚等诸多国家和地区关于操纵市场认定的比较分析,总结相关立法经验,批判吸收,为我所用。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任何操纵市场行为的研究都离不开证券市场的实践。一方面,不同交易制度的证券市场,有着不同的操纵手段和类型。比如,只有存在涨停板制度的市场才会有封盘炒作的操纵类型,而传播虚假利空消息的操纵手段一般只存在于允许卖空交易的市场;另一方面,不同发展阶段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体现着不同的特征。比如,证券市场早期操纵行为体现技术含量低,操纵手法单一的特征;证券市场发展的中期,操纵行为多体现联合操纵的特征,即多种手段联合使用和多个主体联合操纵。而在发达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开始向国际化方向发展,1跨市场运作(现货和期货市场)也是其显着特征。本文结合我国证券市场不同的交易制度和发展阶段,通过对我国已经出现的操纵行为进行分析总结,归纳出我国应予禁止的操纵行为,并对将要出现的操纵行为进行预警。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操纵市场行为的基本界定。本部分分为四个小部分,一是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内涵,通过比较各国对操纵市场的定义,总结相关立法经验;二是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性质,从法律角度对该行为作出定性,以辅助对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叁是与其他相关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辨析,本部分主要解决操纵市场行为与其他证券市场叁大违法行为的区别。通过比较,得出操纵市场行为是不同于内幕交易等其他违法行为的一种独立的违法行为,应当对其进行单独的认定。最后,探讨上述分析对我国的启示。通过笔者的分析,给出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定义,以期对我国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第二部分,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比较研究。操纵行为与正常证券交易行为有诸多相似之处,从而使得操纵市场的认定变得相对困难。本文采用国别方式,分别对美国、英国、中国香港及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立法进行比较分析,明确各不同立法所体现的特点和不足,并着重分析了我国相关立法的规定,指出我国立法上的严重缺陷和不足,为下文的讨论作好铺垫。第叁部分,对我国操纵市场行为认定标准的深入探讨。这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也是本文写作的目的所在。通过以上比较分析,本部分确定我国应立法禁止叁大类,八种类型的操纵市场行为。即虚伪交易型操纵行为,包括洗售、对敲和虚假申报;真实交易型操纵行为,包括连续交易、设定开(收)盘价和封盘炒作行为;信息披露型操纵行为,包括抢帽子交易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操纵市场行为。本部分论述的特点体现在:(1)对每一种操纵行为的概念、基本特征以及认定标准都作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可操作性极强;(2)针对每一操作类型,详细解析证监会查处的和未查处的相关案例,对证监会的相关判罚,给出笔者独到的点评意见,力求做到分析透彻,有理有据;(3)无论是理论阐述,还是案例解析,力求深入帖近我国证券市场,避免空谈阔论,不着边际。第四部分,结语。(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4-01)

华观发[7](2007)在《围剿“八宗罪”》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获悉,中国证监会制订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草案)》(下称指引)已经在内部试行,并将于近期发布。 根据《指引》,当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偏离真实供求条件下投资人自主买卖所(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期刊2007-12-31)

王翀[8](2007)在《我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旨在研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问题。论文首先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探讨了操纵市场行为的基本含义,操纵市场行为的特征和法律性质,以及操纵市场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的联系和区别。操纵市场行为随着技术的进步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形态越来越复杂,本文通过比较法归纳研究了各国对操纵市场行为要件认定的不同要求,包括基本要件的认定和不同类型操纵行为具体要件的认定。通过比较研究,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实质构成和具体形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法律法规有关操纵市场行为的规制进行探讨,研究了《证券法》关于操纵市场行为的规制,对《证券法》关于操纵市场行为的主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具体类型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并针对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本文最后对如何完善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进行了思考。目前《证券法》仅对叁类操纵市场行为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符合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实际,应当对现有类型的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完善,同时补充新的操纵市场行为类型,并进一步完善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体系。(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07-10-01)

肖渔[9](2007)在《买卖量占交易量20%可认定为操纵市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获悉,已经在业内试行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办法》,细化了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认定标准。据了解,买卖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当期交易量20%的,即可认定为操纵市场行为。据了解,关于操纵手段的认(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07-09-07)

李进[10](2007)在《证监会重手“围攻”内幕交易》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获悉,证监会已经将《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两份草案文件转呈至最高人民法院,待后者出具相应的司法解释后,正式实施。监管层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打击,将进入规范和法制化阶段。近日,获悉(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期刊2007-05-28)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认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操纵证券市场认定标准的规定较为模糊,合法的交易行为与违法的操纵行为之间的法律界限并不明晰,证券监管机构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存在很大的裁量空间。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优化认定标准、明确监管红线,在大数据技术助力科技监管的背景下,证券监管机构在查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审慎论证欺诈故意的推定逻辑、统一把握客观行为的认定标准、严格适用明显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以提升证券监管的执法质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认定论文参考文献

[1].刘雪颖.我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认定标准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9

[2].周伟,肖强.大数据背景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研究[J].证券法律评论.2019

[3].郑佳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法律认定标准的实证研究与再审视[J].政法论丛.2016

[4].汤欣,高海涛.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研究——行政处罚案例的视角[J].当代法学.2016

[5].刘文枝.新形势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标准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6].仲伟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认定标准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7].华观发.围剿“八宗罪”[N].21世纪经济报道.2007

[8].王翀.我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认定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

[9].肖渔.买卖量占交易量20%可认定为操纵市场[N].证券时报.2007

[10].李进.证监会重手“围攻”内幕交易[N].21世纪经济报道.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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