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合同论文-王珍珍

继承合同论文-王珍珍

导读:本文包含了继承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继承合同制度,意思自治,立法建议

继承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王珍珍[1](2019)在《继承合同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继承合同是独立于法定继承、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新方式。广义的继承合同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取得、消灭或放弃等达成的协议,包括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在内。狭义的继承合同指的是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中之一人或几人就赡养继承事项订立的协议。部分继承人可以就自己的继承权做出处分,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合同有利于被继承人得到赡养保障,继承人利益得以均衡考量、公正分配。在域内,赡养、分家析产等协议提供了本土资源,域外立法例同时提供借鉴。关于继承合同制度的建构,首先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义务为法定义务,不能被免除。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达成的不需要部分子女赡养的协议并非是对该义务的免除,而是赡养义务的明确化,不负担直接照顾被继承人的子女仍然要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且保证老人的生活不低于赡养人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其次,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还是单纯的期待不影响继承人处分法律对其作为法定继承人身份给予的资格和保护,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有效;最后,我们就继承合同的订立、效力、撤销、解除等提出了相应建议。(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李说[2](2018)在《继承合同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在1985通过并于同年10月生效的,由于年代久远且当时刚结束计划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在法律的适用和问题的解决上面没有太多的争议和问题,但时至今日,以改革开放30多年为背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公民所私有之财产形式也日趋多元化,诸多民众开始更加趋向于以个人意愿来处理身后财产,对由此出现的新情况、新内容,现行的继承制度开始露出疲态,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特别是在遗产继承这一方面,目前我国还是以法定继承为主,遗嘱继承制度明显有待完善,目前的《继承法》虽然为此规定了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这叁种法律制度为民众基于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但是仍存在着一些缺陷,比如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签订的关于生养死葬的继承合同的效力认定还有所争议,司法实践中经常将其效力予以否认,这一点从立法角度来讲尚属空白,也使得相关纠纷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故笔者采用了文献研究、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通过本论文对继承合同制度的基本理论及我国设立继承合同制度的基础进行了探讨,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对如何在我国构建本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实现对被继承人在遗产继承方面意思自治的保护。本论文由引言、正文、结语这几部份组成。在引言部分,笔者初步对继承合同制度、目前我国继承制度运行现状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正文部分,笔者又细化为如下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笔者通过引入实务中的两个案例,来介绍目前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自然人与包括法定继承人在内的其他民事主体订立协议来安排自身生养死葬的实例,但是因为没有相关法律对这种协议进行规范,从而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引出本文的写作对象即继承合同制度。第二部分笔者主要对继承合同的基本理论进行详细的阐述,主要是介绍继承合同制度的源流、概念特征、制度价值等,并将该制度与诸如共同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类似的制度概念相比较,以突出该制度的特性。第叁部分笔者着重介绍了域外对于继承合同制度的不同立法态度和制度规定,分别从肯定立法、否定立法以及折中立法的角度对德国、瑞士、法国、英国、美国与继承合同相关的制度规定进行详细介绍、比较和分析,揭示了域外立法对我国继承合同制度构建的启示,如立法态度、立法体例、具体制度规定等。第四部分笔者论证了继承合同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合理性,并且提出了采用肯定的立法态度,借鉴德国和瑞士成熟的立法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继承合同制度进行构建的立法建议和具体制度设计,以期填补立法空白、为司法裁判中的案件裁判提供法律依据,并为将来《民法典》的《继承编》中加入该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在结语部分,笔者在回顾第一部分案例的基础上对本文所涉及的继承合同制度进行了分析总结。(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李金平[3](2017)在《论我国继承合同制度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继承法》,对继承开始后公民遗产的取得方式做了规定,有法定继承、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四种方式,这四种方式,都对接受遗产的主体范围做了不同限定。遗嘱中,遗产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遗赠中,受遗赠人的范围是除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集体组织和国家;遗赠扶养协议则把扶养人限定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集体组织。这项法律制度,经实践证明,在当时所处时代是行之有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民财富数量的增加、个人财产形式的变化、公民意思自治和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以及婚姻家庭理念的多元,越来越多的公民,希望个人对自己生前扶养和死后财产归属,按照自身意思去安排。现实生活中,公民对遗产的处分不符合现行继承法的规定,而是通过协议方式进行安排。有被继承人与自己的法定继承人签订协议,内容涉及法定继承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和最后财产归属;有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签订协议,内容涉及对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继承权的放弃;有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第叁人签订的受益人为第叁人的协议。从现行继承法规定来看,这叁种协议都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在理论上,我国学界对以上问题仍未达成一致、系统和全面的共识,在立法上,又未像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一样对继承合同制度加以规定,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认定不一,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不仅暴漏出我国继承法在理论和立法规定方面的缺陷,亦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针对这种现状,有必要构建我国的继承合同制度。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从继承合同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明晰继承合同的概念、特征、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区别及制度价值。第二章,对构建我国继承合同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了分析研究,通过对继承合同制度理论和现实层面的分析论证,得出有必要构建我国的继承合同制度。第叁章,对发展较为成熟的两大法系国家的继承合同制度进行了考察,通过对不同国家的继承合同制度分析研究,得出构建我国继承合同制度的有益经验。第四章,在借鉴不同国家继承合同制度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基础上,指出应当完善我国继承法,确立继承合同的基本原则、明确继承合同的主体、内容和解除方式以及规定继承合同的生效要件和法律效力,以构建我国的继承合同制度。(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7-12-01)

鲁瀚阳[4](2017)在《试论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功能的扩张——以继承合同制度的引进与本土化改造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继承法》仅对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进行了规定,且其存在因将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排除在扶养人的范围之外而导致的适用范围过窄等问题与不足,其已经无法满足我国当前多元化的社会需要与养老需求,使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同案不同判"的审判困境。因此,为解决我国目前所面临的养老难题与司法困境,应当引进与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相近,在我国有着良好理论基础与群众基础的继承合同制度,并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7年04期)

钱洋[5](2016)在《继承合同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继承合同最早出现在德国的日耳曼法中,广义的继承合同制度的内容包括继承权的赋予以及继承权的抛弃,随着历史社会历史的发展,继承合同制度也出现了许多变化。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对于继承合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一种是以德国和瑞士为代表的肯定立法模式,承认继承合同制度;另一种是以法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否定立法模式,禁止继承合同制度。此外,在英国和美国也有继承合同,但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继承合同制度,我们将其称为折中立法模式。在我国,也有很多学者对继承合同制度作了详细研究,大部分人对于继承合同制度持肯定态度,但是在继承合同的主体及内容方面略有分歧,对于继承合同的主体的主要争论点是继承合同的主体是应该只包括法定继承人还是应该是包括法定继承人在内的其他人,对于继承合同内容的主要争论点是应否包括继承权的放弃。我国现行《继承法》中虽然未明确出现继承合同制度,但是有一项与之非常相类似的制度,即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二者都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处理遗产继承事宜,都是协议相对方取得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直接依据。但是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脱胎于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有其特殊的制定背景,时至今日,其缺陷日益显露,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实际上我国民间习惯中也早有继承合同的存在,加之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认定不一,判决不同,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因而不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现实层面,继承合同制度都有设置的必要性。本文认为,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应该采取肯定的立法模式,将继承合同制度规定在继承法之中。笔者将文章分为四大部分进行研究,分别为:继承合同制度的基本理论、继承合同制度的域外研究、我国构建继承合同制度的必要性、我国继承合同制度的立法构想。第一部分主要是从继承合同的概念界定出发,分析了继承合同的概念、特征、与相邻概念的区别以及其制度价值。第二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继承合同制度,并对其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了我国构建继承合同制度的启示。第叁部分着重从现实和理论两个层面分析了我国建立继承合同制度的必要性。第四部分主要阐述的是我国继承合同的制度构想,首先厘清了继承合同制度与法定扶养义务是否有冲突以及继承开始前是否可以放弃继承权这两个问题,接下来阐释了我国建立继承合同制度的立法模式和立法体例,最后从继承合同的订立、效力、撤销、解除、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等方面提出了我国继承合同制度的构想。(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6-06-01)

刘耀东[6](2015)在《论继承合同制度及其在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人口结构早已达到老龄化国家标准,养老问题十分严峻。现行《继承法》中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养老功能,但该制度显得过于陈旧且存在诸多不足。同时,我国缺乏终身定期金制度,因此,建议借鉴德国等国民法中的继承合同制度,以更好地发挥该制度所具有的养老功能。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继承合同应限定为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就被继承人的扶养并由实际履行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取得遗产所达成的协议。从而在此前提下,继承人可通过继承合同制度于继承开始前有效地放弃继承。(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6期)

苏莉,文闻[7](2015)在《湖南六年审结涉台案近五百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湖南日报9月8日讯( 苏莉 通讯员 文闻)“感谢湖南省高院维护我的正当权益!”今天上午,合同纠纷案获得省高院依法审理宣判后,台湾企业家吴崇平先生激动地说。 近年来,湖南法院高度重视台湾同胞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涉台民商事、刑事(本文来源于《湖南日报》期刊2015-09-09)

杨倩[8](2013)在《继承合同的法律效果研究——被抚养人与由法定抚养义务人签订的继承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发展以及生活的多样性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如今,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继承合同的案件,但是我国现行法却没有相关的规定。为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局面,笔者试图站在司法的角度,运用各种解释论的方法为被扶养人和法定抚养义务人之间签订的继承合同找到最适合的法律适用条文,即《继承法》第31条的关于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本文来源于《青春岁月》期刊2013年24期)

继承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在1985通过并于同年10月生效的,由于年代久远且当时刚结束计划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在法律的适用和问题的解决上面没有太多的争议和问题,但时至今日,以改革开放30多年为背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公民所私有之财产形式也日趋多元化,诸多民众开始更加趋向于以个人意愿来处理身后财产,对由此出现的新情况、新内容,现行的继承制度开始露出疲态,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特别是在遗产继承这一方面,目前我国还是以法定继承为主,遗嘱继承制度明显有待完善,目前的《继承法》虽然为此规定了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这叁种法律制度为民众基于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但是仍存在着一些缺陷,比如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签订的关于生养死葬的继承合同的效力认定还有所争议,司法实践中经常将其效力予以否认,这一点从立法角度来讲尚属空白,也使得相关纠纷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故笔者采用了文献研究、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通过本论文对继承合同制度的基本理论及我国设立继承合同制度的基础进行了探讨,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对如何在我国构建本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实现对被继承人在遗产继承方面意思自治的保护。本论文由引言、正文、结语这几部份组成。在引言部分,笔者初步对继承合同制度、目前我国继承制度运行现状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正文部分,笔者又细化为如下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笔者通过引入实务中的两个案例,来介绍目前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自然人与包括法定继承人在内的其他民事主体订立协议来安排自身生养死葬的实例,但是因为没有相关法律对这种协议进行规范,从而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引出本文的写作对象即继承合同制度。第二部分笔者主要对继承合同的基本理论进行详细的阐述,主要是介绍继承合同制度的源流、概念特征、制度价值等,并将该制度与诸如共同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类似的制度概念相比较,以突出该制度的特性。第叁部分笔者着重介绍了域外对于继承合同制度的不同立法态度和制度规定,分别从肯定立法、否定立法以及折中立法的角度对德国、瑞士、法国、英国、美国与继承合同相关的制度规定进行详细介绍、比较和分析,揭示了域外立法对我国继承合同制度构建的启示,如立法态度、立法体例、具体制度规定等。第四部分笔者论证了继承合同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合理性,并且提出了采用肯定的立法态度,借鉴德国和瑞士成熟的立法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继承合同制度进行构建的立法建议和具体制度设计,以期填补立法空白、为司法裁判中的案件裁判提供法律依据,并为将来《民法典》的《继承编》中加入该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在结语部分,笔者在回顾第一部分案例的基础上对本文所涉及的继承合同制度进行了分析总结。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继承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王珍珍.继承合同制度研究[D].烟台大学.2019

[2].李说.继承合同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3].李金平.论我国继承合同制度之构建[D].甘肃政法学院.2017

[4].鲁瀚阳.试论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功能的扩张——以继承合同制度的引进与本土化改造为视角[J].山西青年.2017

[5].钱洋.继承合同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16

[6].刘耀东.论继承合同制度及其在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构建[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

[7].苏莉,文闻.湖南六年审结涉台案近五百件[N].湖南日报.2015

[8].杨倩.继承合同的法律效果研究——被抚养人与由法定抚养义务人签订的继承合同[J].青春岁月.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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