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制化建设的思考

审计法制化建设的思考

李蓉一∕长治县审计局

【摘要】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经历了创立、起步、发展和完善四个阶段。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方向和思路,要立足于推动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关注政府效率等目标。在国家审计的定位上,要从微观着手,对宏观经济作出独立判断。重新构建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审计部门的职能不应当体现在“综合性”,而应当体现在“高层次上”。

【关键词】审计;法制;建设

一、我国审计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

1982年,我国审计监督制度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奠定了我国审计监督制度的法律基础。与审计监督制度建设同步,我国审计法制建设也经历了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创立阶段:从1982年宪法到1985年《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发布是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创立阶段。

起步阶段:从1985年到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发布,为审计法制建设的起步阶段。

发展阶段:从1988年到1994年八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这一阶段为审计法制建设的发展阶段。

完善阶段。从1994年至今为审计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阶段。

二、当前,我国审计法制建设中的不足

无可否认,自1982年宪法确立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以来,审计监督制度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审计监督制度,是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这个历史条件下诞生的。因此,审计理念和审计法律制度,无不打上这一时期的烙印。主要表现在:

(一)审计的领导体制方面。我国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在现行审计领导体制下,审计机关实际是政府的“内审”,某种程度上,政府的意志左右着审计机关的工作。

(二)审计监督的对象方面。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使财政资金分配活动的范围进一步扩展到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乃至全社会。而宪法和审计法规定的审计对象为“国有”,这一规定已难以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

(三)在审计执法方面。审计法作为国家一部专门审计监督的法律,缺乏应有的“硬气”和“钢性”。这势必削弱了审计执法力度。

(四)现有的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既有法律,也有法规、规章和规定,且存在口径不一,相互矛盾,弹性较大等问题。尤其是相当部分处理、处罚依据还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

三、完善我国审计法制体系的思考

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政府在经济方面的职能主要集中在搞好宏观调控、维护和保证社会公平竞争等方面,市场主体的对等原则又限制和减少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审此,审计法制建设的方向和思路,要立足于推动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关注政府效率这两个重点目标。

(一)在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方面

1、指导思想

(1)应当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审计法制建设方面有益的经验和成果。

(2)有利于实现审计工作发展的战略目标,即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现审计对象由“民”到“官”的历史性转变,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

(3)在审计的定位上,审计工作不应只是查处违法违纪问题,关键是要运用微观审计的各种手段和途径,对宏观经济管理的诸如政策、措施、手段、方法等开展审计评价,并据此对宏观经济管理作出独立判断。

(4)重新构建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审计部门的职能不应当体现在“综合上”,而应当体现在“高层次上”。即审计机关不直接执法,而是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审计报告,并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和意见,交由政府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这样,才能够区分好监督及执法的责任,也能够提高各自的效率。

2、具体内容

一是增加审计建议权。即有对政府和所属部门的预算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力。

二是增加表示意见权。即有对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有关财政、财务管理方面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表示意见的权力。

三是强化审计检查权及调查权。现建议在修改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应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以保证审计机关审计检查权和调查权的有效落实。

四是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实行审计公告制度,除了向社会公开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活动外,更主要的是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增加政府经济运作的透明度。

五是健全和强化对社会审计质量监督检查的制度。国家审计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质量的检查监督,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信建设。

(二)在审计准则方面

1、目前国家审计准则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审计准则的制定与现实审计的需要脱节。

二是现行的审计准则缺乏明确的和可操作性的审计目标。

审计业务,准则则没有审计目标的规定。

三是专业审计操作指南的制定止步不前。

2、在加快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我们认为应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在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下,可以吸收西方的政治体制下形成的被国际所公认的一般审计原则,尽快制定目前亟须的专业审计准则。

二是加快信息化审计准则的制定。经济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使审计的技术、方法、理论、实务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三是解决好审计法与合同法的衔接问题。由于国家建设项目中的项目法人(建设方)同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由此产生了审计法与合同法之间的矛盾。如何衔接,需要有明确的规定。

四是应规定对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五是由于投资主体多元化,尤其是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国家审计对象的界定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六是由于上述的原因,审计法规应明确规定延伸审计调查的范围、对象、内容,使延伸审计调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2]《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实践及思考》作者:李俊义出版社:中国时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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