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物论文-张永江,宋西茹

委托物论文-张永江,宋西茹

导读:本文包含了委托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法原因委托物,财物,体系解释,侵占罪

委托物论文文献综述

张永江,宋西茹[1](2019)在《论侵吞不法原因委托物行为的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受托人侵吞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这一问题,理论界产生了极大争议,目前主要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这叁种观点。否定说认为不法委托人因丧失了对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返还请求权而丧失了所有权,且不存在"拒不退还"的问题。折中说认为不法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非法委托关系刑法不应保护,因而成立侵占脱离占有物罪,但刑法基于对财产秩序的保护,只要求委托信任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关系即可。相比较而言,肯定说更为妥当。肯定说认为不法原因委托物被国家没收之前,其所有权仍归属于委托人,将不法委托物解释为刑法中的"财物"符合体系解释的要求,且并未损害法秩序的统一性。(本文来源于《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魏秋华[2](2016)在《侵占非法委托物的行为性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刑法第270条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实施以来,实践当中,很少有非法侵占行为受到追诉,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该罪名的特殊性,实践当中民间调解处理的居多;也包括该条文本身设计上的概括性、抽象性和过于粗糙、也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辅助说明。以上种种原因使得该罪名在理论上和实践当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无法获得当初设计该罪名所要的理想效果。特别是侵占罪犯罪对象当中,以非法委托物作为犯罪对象进行非法侵占的行为,能否以侵占罪予以追诉,在理论研究探讨上和实践当中均存在不同的理解。本文通过案例引出争议,在通过对肯定说和否定说评析的基础上,得出自己的观点,深入分析非法委托物能否成为犯罪的对象。本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侵占非法委托物行为性质学说述评。非法委托物是指委托人将来源非法或者禁止在市场上流通财物交给受托人保管、使用的财物;或者委托人出于不法目的,委托他人代为从事某种非法活动,而将非法活动所需要的财物交给受托人保管的财物。对于侵占非法委托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的主要理由是在非法委托的场合,非法委托物对受托人来说,仍然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委托关系在民法上不受保护不一定影响侵占罪的成立;刑法所保护的不应局限于具体的法益上,而应当通过对所有在外形上可能造成侵害所有权的行为的进行禁止来保护所有权。肯定说从法益的保护入手,强调受托人行为的非法性,认为侵占非法委托物行为构成犯罪是合理的。否定说的主要根据则是由于委托关系的非法性,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以法秩序统一原理为理由,认为民法上不保护的非法委托物,在刑法上同样不予保护。这种观点强调严格的违法一元论,是值得商榷的,民法上有无保护与刑法上是否成立犯罪是两回事。第二部分是分析侵占非法委托物构成犯罪的根据。应该支持肯定说的观点。其理由是:肯定说符合刑法解释的原理;肯定说符合犯罪的判断逻辑;肯定说与法秩序统一原理没有冲突;肯定说不违背刑法谦抑的思想;肯定说有主流实务立场的支持。第叁部分是对侵占非法委托物的行为性质的类型化分析。第一,侵占不法原因委托物行为性质分析,分为侵占罪说和共犯说。第二,侵占委托保管的赃物(款)行为性质分析,分为侵占罪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说和想象竞合犯说。第叁,侵占委托保管的违禁品行为性质分析,分为非法持有违禁品类犯罪说、侵占罪说和想象竞合犯说。(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6-12-12)

王则楚[3](2014)在《物业维修资金怎能委托物管使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据报载,近期《广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正在完善修订之中,不久有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改进目前广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不足,《办法》拟作出重大转变:专项维修资金未来拟划转小区业主大会实行“直管”。(本文来源于《广东建设报》期刊2014-09-09)

刘吉如,魏建文[4](2014)在《侵占罪犯罪对象之不法原因委托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侵占行为犯罪化以来,虽然现实生活中的侵占行为屡见不鲜,但在刑事法律中受到追诉的情况却很少见,尤其是侵占基于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行为入罪更是成为法律难题。理论上不法原因委托物作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但现行法律的规定使得这种行为很难纳入犯罪范畴,而且即便要将其勉强入罪,也会由于法律对侵占罪追诉方式的规定而使其虚无化,因而在侵占罪立法完善时应当将侵占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规定为特殊侵占,并增加公诉追诉方式。(本文来源于《湖南社会科学》期刊2014年04期)

童惠[5](2013)在《浅谈财政部委托物权资产处置审计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对财政部委托物权资产处置审计作了较全面的分析。(本文来源于《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李凯,舒隽英[6](2013)在《代销合同中委托物侵占犯罪的认定要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型案例】被告人管某未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设立C粮油贸易行(以下简称C粮行)做大米生意,将某货仓一楼四区1405、1407库位作为仓库,管某任总经理,由其家人协助其开展经营活动。自1997年7月起,A粮油贸易行(以下简称A粮行)即与管某做大米生意,口头约定管某不出本钱,由A粮行发大米到C粮行所在地,自行收货后交管某,由管某根据A粮行确定的指导价并结合市场行情自行销售大米。从1997年(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3年14期)

姚万勤[7](2011)在《不法原因委托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案例启示:尽管民法上并不保护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财物的委托人,但基于我国刑事立法及刑罚目的的考量,非法占有不法原因交付的财物仍有可能构成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具体判断时,应根据现实案情,结合刑法法理,做个别化的认定。(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1年24期)

付成焕[8](2011)在《侵吞不法委托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一文中研究指出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据此,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可概括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叁类。由于该条法规所固有的简单抽象特征以及立法过程中存在粗疏之处,从1997年侵占罪被正式纳入我国刑法体系以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一直对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争议和分歧。尽管学术界对侵占罪及其犯罪对象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对于不法原因的委托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理论界一直未形成统一认识。纵观其研究成果,多是对其一笔带过,并未进行过深入细致的研究。本文以王某侵吞代为行贿的委托物案例为切入点,在汲取国内外学者对侵占罪犯罪对象研究成果之精华的基础上,深入分析非法原因的委托物是否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本文分五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案情。第二部分简单总括了案件所牵涉的主要争论焦点,即:一是在所有权的认定上是否保持民法的规定和刑法相一致的原则;二是王某在产生非法侵吞犯意前,如何定性王某对2万元的控制状态;叁是本案所侵犯的客体,即2万元财物的所有权的最终应如何认定;四是以何种刑法原则为指导对本案定罪量刑。第叁部分具体介绍了叁个焦点所涉及的争议和分歧意见,提出了学者和案件讨论者的具体观点和分歧意见。第四部分逐一对四个争论焦点做细致分析,据此确定了本案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即不构成侵占罪。第五部分为其他疑难问题研究,笔者通过研究分析,排除了本案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和行贿罪等其他刑事犯罪的定罪依据。最后,以现行法律为依托,笔者以本案所侵犯的法益(即客体)为基础,主张以刑法谦抑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提出了运用民法和行政法的手段来解决本案的建议,以期契合立法的真实目的,最大限度的减小社会矛盾,节约刑罚成本。笔者期望本文能为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判断类似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定罪量刑的具体工作起到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3-30)

张影,王雁冰[9](2010)在《侵占委托物犯罪与盗窃罪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性质上说,侵占委托物是占有但不移转委托物,盗窃罪则是占有并移转财物,也即侵占罪只能侵占自己受委托占有的他人财物,而盗窃罪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这是两罪最大的区别。但实践中判断财物究竟由谁占有即占有的归属仍存有争议。笔者认为,首先应区分情形判断占有的归属(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0-03-31)

田坤[10](2009)在《论侵吞不法原因委托物行为的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受托人侵吞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学界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的论争。不法原因委托人在委托财物被国家没收之前,对不法原因委托物仍然具有所有权;在不法原因委托的场和,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仍然存在值得刑法保护的委托信任关系;从处罚的必要性上来讲,受托人侵吞受托物的行为也值得处罚。因此,将侵吞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行为认定为侵占罪是合适的。(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3期)

委托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刑法第270条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实施以来,实践当中,很少有非法侵占行为受到追诉,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该罪名的特殊性,实践当中民间调解处理的居多;也包括该条文本身设计上的概括性、抽象性和过于粗糙、也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辅助说明。以上种种原因使得该罪名在理论上和实践当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无法获得当初设计该罪名所要的理想效果。特别是侵占罪犯罪对象当中,以非法委托物作为犯罪对象进行非法侵占的行为,能否以侵占罪予以追诉,在理论研究探讨上和实践当中均存在不同的理解。本文通过案例引出争议,在通过对肯定说和否定说评析的基础上,得出自己的观点,深入分析非法委托物能否成为犯罪的对象。本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侵占非法委托物行为性质学说述评。非法委托物是指委托人将来源非法或者禁止在市场上流通财物交给受托人保管、使用的财物;或者委托人出于不法目的,委托他人代为从事某种非法活动,而将非法活动所需要的财物交给受托人保管的财物。对于侵占非法委托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的主要理由是在非法委托的场合,非法委托物对受托人来说,仍然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委托关系在民法上不受保护不一定影响侵占罪的成立;刑法所保护的不应局限于具体的法益上,而应当通过对所有在外形上可能造成侵害所有权的行为的进行禁止来保护所有权。肯定说从法益的保护入手,强调受托人行为的非法性,认为侵占非法委托物行为构成犯罪是合理的。否定说的主要根据则是由于委托关系的非法性,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以法秩序统一原理为理由,认为民法上不保护的非法委托物,在刑法上同样不予保护。这种观点强调严格的违法一元论,是值得商榷的,民法上有无保护与刑法上是否成立犯罪是两回事。第二部分是分析侵占非法委托物构成犯罪的根据。应该支持肯定说的观点。其理由是:肯定说符合刑法解释的原理;肯定说符合犯罪的判断逻辑;肯定说与法秩序统一原理没有冲突;肯定说不违背刑法谦抑的思想;肯定说有主流实务立场的支持。第叁部分是对侵占非法委托物的行为性质的类型化分析。第一,侵占不法原因委托物行为性质分析,分为侵占罪说和共犯说。第二,侵占委托保管的赃物(款)行为性质分析,分为侵占罪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说和想象竞合犯说。第叁,侵占委托保管的违禁品行为性质分析,分为非法持有违禁品类犯罪说、侵占罪说和想象竞合犯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委托物论文参考文献

[1].张永江,宋西茹.论侵吞不法原因委托物行为的定性[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魏秋华.侵占非法委托物的行为性质研究[D].华侨大学.2016

[3].王则楚.物业维修资金怎能委托物管使用?[N].广东建设报.2014

[4].刘吉如,魏建文.侵占罪犯罪对象之不法原因委托物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14

[5].童惠.浅谈财政部委托物权资产处置审计方法[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13

[6].李凯,舒隽英.代销合同中委托物侵占犯罪的认定要点[J].中国检察官.2013

[7].姚万勤.不法原因委托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J].中国检察官.2011

[8].付成焕.侵吞不法委托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D].西南政法大学.2011

[9].张影,王雁冰.侵占委托物犯罪与盗窃罪区分[N].检察日报.2010

[10].田坤.论侵吞不法原因委托物行为的性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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