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有权论文-刘涛

固有权论文-刘涛

导读:本文包含了固有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有限公司,股东固有权,完善

固有权论文文献综述

刘涛[1](2019)在《有限公司股东固有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利益的差异性和股份的流动性较弱,使公司的控制股东的权利提升,打压少数股东。但我国现行公司的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对少数股东的权利的保护力度较低,在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一定数量的股东权益的侵害案件。由于对股东固有权的有关理论探讨较少,对其产生了误读以及实践中的偏差。本文主要分析了上述问题,以帮助理解股东固有权制衡资本多数决,推动少数股东保护制度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2期)

辛贺[2](2018)在《股东固有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权利及其保护制度是公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制度,明确股东权利的属性,有利于保护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固有权与非固有权就是比较常见的划分类型,然而我国公司法学者并未对股东固有权理论进行深入的探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规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的知情权,明确了知情权的固有权属性。股东固有权是股东依法享有的不可被剥夺的权利。就固有权界定标准来说,现有的自益权与共益权标准说未能指明固有权的本质,能否受到法律之外剥夺或限制标准说未能回答“什么样的权利才是不能受到法律之外剥夺或限制”这一问题,法律强制规范说与股东权利的重要程度说未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对股东固有权的界定,应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股东权利的重要程度来判断。股东固有权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保护,资产收益权、参与管理权、知情权、救济权等为股东固有权。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资格继承权等为非固有权。股东固有权除法律规定外,不可被剥夺,但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基于公司整体利益的需要对其进行限制,征得股东同意后也可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对股东固有权进行的限制不能实质性的剥夺股东固有权,否则相关条款或约定无效。(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04-28)

陈景伟[3](2018)在《有限公司股东固有权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利益的异质性及股份的弱流通性,使有限公司的控制股东往往会滥用"资本多数决"对少数股东进行压迫。在我国现行公司制度对少数股东保护不周全的情形下,司法实践中已出现诸多将滥用多数决侵害的少数股东权益视为固有权从而否定股东会决议效力的案例。然而,由于缺乏在股东固有权历史演化的基础上对其权利性质、内涵界定、类型标准等问题的理论探讨,造成对其认知上的误读及实践中的困扰。通过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有利于减少股东固有权作为制衡资本多数决理解上的分歧,进而促进我国少数股东保护制度的日臻完善。(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8年01期)

孟令志[4](2012)在《代位继承权取得应采“固有权说”》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现行继承法就法定继承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依血缘关系的远近,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列入第二顺序。由于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其继承地位得以优先,这是符合自然规律的。 《继承法(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2-07-18)

固有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股东权利及其保护制度是公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制度,明确股东权利的属性,有利于保护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固有权与非固有权就是比较常见的划分类型,然而我国公司法学者并未对股东固有权理论进行深入的探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规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的知情权,明确了知情权的固有权属性。股东固有权是股东依法享有的不可被剥夺的权利。就固有权界定标准来说,现有的自益权与共益权标准说未能指明固有权的本质,能否受到法律之外剥夺或限制标准说未能回答“什么样的权利才是不能受到法律之外剥夺或限制”这一问题,法律强制规范说与股东权利的重要程度说未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对股东固有权的界定,应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股东权利的重要程度来判断。股东固有权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保护,资产收益权、参与管理权、知情权、救济权等为股东固有权。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资格继承权等为非固有权。股东固有权除法律规定外,不可被剥夺,但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基于公司整体利益的需要对其进行限制,征得股东同意后也可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对股东固有权进行的限制不能实质性的剥夺股东固有权,否则相关条款或约定无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固有权论文参考文献

[1].刘涛.有限公司股东固有权研究[J].法制博览.2019

[2].辛贺.股东固有权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8

[3].陈景伟.有限公司股东固有权探析[J].行政与法.2018

[4].孟令志.代位继承权取得应采“固有权说”[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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