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链行为论文-王小夏

设链行为论文-王小夏

导读:本文包含了设链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设链行为,破坏技术措施,违法性,诉讼资格

设链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王小夏[1](2018)在《破坏设链行为技术措施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目前各大视频网站的运营模式来看,大多数视频网站均倾向于采购相关影视节目的版权后合法地通过其网站传播作品,且各大视频网站还采取了技术措施以防止他人非法设链,具体包括广告运营模式、会员制度等。该技术措施属于典型的接触控制技术措施,如符合"有效性"要件,则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对此,应当结合具体规避行为,并以普通用户掌握的通常方法为标准判断技术措施是否"有效"。设链者未经许可破坏视频网站采取的"有效"技术措施,并设置深层链接向公众提供作品,属于破坏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应受《着作权法》规制。对此,着作权人与被许可人均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破坏技术措施行为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应由权利人证明其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以及设链者所实施的破坏技术措施行为,而设链者须就其获得视频资源的合法途径进行证明。(本文来源于《中国出版》期刊2018年05期)

刘增[2](2017)在《影视聚合型APP设链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研究——以“腾讯诉快看影视”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影视聚合型APP利用"深度链接"技术使得网络用户可以在其页面直接观看来自于其他网页的视频,不用跳转甚至没有广告和付费,这给被链接网站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司法实践中,原告一般以该设链行为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因此,设链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成为了审判中的重点问题。对于此问题,现阶段理论学术界和司法审判中主要以"服务器标准"与"实质性替代标准"的争议为主。本文认为应当综合宏观政策和利益平衡原则进行考量,对设链行为的认定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对设链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进行判断。同时应当正确看待和适用"服务器标准",其作为一种技术性标准,具有客观性,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17年33期)

陈绍玲[3](2016)在《设链行为的法律规制方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司法实践对设链行为的定性不一,由此产生了设链行为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适用何种法律条款对其进行规制的问题。国际条约和着作权立法史表明,着作权法上的传播必须针对作品进行,设链行为传播的是作品网址,因此不符合传播要件。有关国际条约从未承认过所谓的"新公众标准",欧盟的相关立法也间接表明"新公众标准"不符合着作权基本理论,面向"新公众"设链构成信息网络传播的观点难以成立。设链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大部分设链行为实质上构成侵犯法益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通过民法、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此外,在设链网站与侵权存储空间合意实施设链行为的情形下,共同的意志导致两者的行为作为一个行为被评价,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6年02期)

陈绍玲[4](2016)在《再论网络中设链行为的法律定性——兼与崔国斌先生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实质呈现标准",有学者将交互式传播行为区分为"作品提供"和"作品展示"行为,设链行为可能侵犯版权人的"作品展示权"。这一观点未能明确"作品提供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作品展示权"之间的关系,因此存在问题:如果两者属于同一权利,在用户看来无论是设链网站还是被链网站都实施了交互式传播行为,设链网站与被链网站不存在差异,此时的"实质呈现标准"无异于"用户感知标准";如果两者不属于同一权利,那么交互式传播行为既受"作品提供权"控制又受"作品展示权"控制,显然不符合逻辑。根据公开传播权理论,设链网站提供的是作品的网络地址,而非作品本身,所以设链行为并非网络传播行为。将破坏技术措施的设链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会影响版权人获得行政、民事救济。(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6年10期)

陈绍玲[5](2016)在《如何规制破坏技术措施的设链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聚合平台设置深度链接行为的定性问题,目前在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还存有争议。我国有部分法院已在判决中认定,破坏技术措施的设链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有专家学者从现行着作权法的基本概念和规则出发对此提出质疑。本文认为破坏技术措施对他人作(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6-10-14)

陈绍玲[6](2015)在《论网络中设链行为的法律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部分新型案例引发了设链行为是否属于公开传播行为的讨论。现有部分观点认为,设链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或者在向"新公众"传播的情况下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甚至认为,设链行为属于非交互式传播行为。这些观点与现有的司法政策或者法律法规直接冲突,因此存在弊端。根据公开传播权理论,设链行为传播的是作品的网络地址而非作品本身,因此难以构成传播行为。所谓的"新公众标准"违背了公开传播权不得用尽的基本原则,因此也存在问题。在一般情况下,除非设链网站与侵权服务器合意实施设链行为,否则设链行为难以构成公开传播行为。在多数情况下,设链行为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更多地需要民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介入。(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5年12期)

张誉馨[7](2008)在《设链行为侵犯着作权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搜索服务商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提供信息查找、定位服务。通过网络搜索服务商提供的搜索引擎,用户可以方便的对其感兴趣的信息进行搜索、定位。网络搜索服务商提供的搜索、链接服务是免费的。但由于其搜索服务操作简便、准确率高,吸引大量用户的同时,也吸引了想要扩大知名度的企业。于是,网络搜索服务商推出竞价排名有偿服务,使付款接受服务的企业在同类搜索中的排名靠前,得以从大量信息中脱颖而出。网络搜索服务商也因此而获利。然而,其提供的搜索链接很有可能涉及到侵犯版权的内容,方便了其他网络用户对侵权内容的查找和浏览。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被侵权者的损害因此而扩大了。故此,网络搜索服务商屡被着作权人告上法庭,提起侵权之诉。对于网络搜索服务这一新生事物能否构成侵权、构成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构成侵权的要件以及免责条件都引起法学界的诸多争议。对此,笔者在文中首先确定网络搜索服务商提供链接服务不可能构成着作权直接侵权,只可能构成间接侵权。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关于“间接侵权”的规定,因而对于此类侵权均是按照“共同侵权”的规定处理。然而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是连带责任,若要网络搜索服务商承担连带责任,对其不公平,也会阻碍搜索引擎的发展。事实上,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把间接侵权完全等同于共同侵权。我国法学界也普遍认为对于网络搜索服务商的责任构成应该适用“间接侵权”理论。接下来,笔者对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观过错和客观帮助行为进行了详细分析。由于对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自己行为违法的过错,只能从其客观行为表现来判定,笔者在文中阐明了判定方法。对“明知”的判定较简单,只要行为人自己承认或其收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则可予以认定。而对“应知”的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有一定困难。如何准确认定“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不良后果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却未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呢?有学者提出应采用“红旗标准”。然而,笔者认为,在互联网这个没有时空限制的特殊环境里,对红旗标准应谨慎适用。对“应知”的判定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及行为对象的特点予以认定。笔者最后谈到了各国法律规定的对间接侵权的责任限制,即“技术中立”和“避风港”规则。“技术中立”是网络搜索服务商惯用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从“技术中立”规则的由来及适用看,技术不会导致侵权,但运用技术的方法(即提供服务的方式)有可能构成侵权。在涉及新技术的版权案件中,“技术中立”不是决定侵权的条件,也不能使被告免责。离开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孤立地以“技术中立”推卸责任,是不合法理和缺乏逻辑的。为了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何种情况下不负间接侵权责任,各国相继出台了“避风港”规则。只要行为人做到了规则中的要求,就被认为是不具有主观过错,也不必因为对直接侵权人的行为客观上起到帮助作用而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10-01)

毛之敏[8](2008)在《设链行为之间接侵权的认定——兼评优度诉迅雷案一审判决》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中"应知"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使得网络搜索服务商过错责任的界定有了新的局面。2008年2月3日在浦东法院一审结案的优度诉迅雷一案,即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又一探索间接侵权、红旗标准及"避风港"理论的司法适用,以及搜索服务商的设链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而使搜索服务商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08年07期)

设链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影视聚合型APP利用"深度链接"技术使得网络用户可以在其页面直接观看来自于其他网页的视频,不用跳转甚至没有广告和付费,这给被链接网站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司法实践中,原告一般以该设链行为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因此,设链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成为了审判中的重点问题。对于此问题,现阶段理论学术界和司法审判中主要以"服务器标准"与"实质性替代标准"的争议为主。本文认为应当综合宏观政策和利益平衡原则进行考量,对设链行为的认定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对设链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进行判断。同时应当正确看待和适用"服务器标准",其作为一种技术性标准,具有客观性,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设链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王小夏.破坏设链行为技术措施的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出版.2018

[2].刘增.影视聚合型APP设链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研究——以“腾讯诉快看影视”案为例[J].时代金融.2017

[3].陈绍玲.设链行为的法律规制方法研究[J].法律方法.2016

[4].陈绍玲.再论网络中设链行为的法律定性——兼与崔国斌先生商榷[J].知识产权.2016

[5].陈绍玲.如何规制破坏技术措施的设链行为?[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

[6].陈绍玲.论网络中设链行为的法律定性[J].知识产权.2015

[7].张誉馨.设链行为侵犯着作权的认定[D].中国政法大学.2008

[8].毛之敏.设链行为之间接侵权的认定——兼评优度诉迅雷案一审判决[J].电子知识产权.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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