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行政主体论文-孙英利,步荟

公路行政主体论文-孙英利,步荟

导读:本文包含了公路行政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收费公路,法治意识,社会参与,行政复议

公路行政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孙英利,步荟[1](2015)在《珍惜社会参与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积极性 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履行依法行政主体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孙英利通讯员步荟)8月27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听取《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情况的汇报,审议并原则通过《交通运输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和《关于修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的决(本文来源于《中国交通报》期刊2015-08-28)

袁媛[2](2009)在《公路行政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加强法制建设,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十一届叁中全会以来,我国公路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进展,从1987年国务院颁布《公路管理条例》到1997年八届人大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建国40多年来第一部规范公路建设和管理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公路事业进入了依法治路的新时期。多年实施依法治交通工作以来,我们虽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遇到了越来越多的深层次问题:我国现有公路法律法规对公路行政主体的含糊定义,导致公路行政主体不明确,各省分散规定,管理体制难以统一,公路行政执法主体多样化。这些突出问题已经严重掣肘了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公路行政主体进行研究不仅是丰富和深化公路行政法学的需要,更是指导和发展公路行政工作实践的必然要求,这也是撰写本文的目的。本文以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为研究对象,运用系统科学、法理学、行政学的方法对公路行政主体进行深入分析,对多年来理论界、实务界争论不一的公路管理机构是否是公路行政主体问题进行合法性界定,并结合我国公路行政管理实践,积极对超越公路法律条文的理性层面进行探索,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在公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归纳和总结了我国公路行政主体存在的弊端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旨在为今后对促进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9-10-01)

李茜[3](2008)在《高速公路衍生产业行政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高速公路衍生产业行政主体属于高速公路产业经济行政的范畴。文章引用经济行政法学,公路法学,行政主体等理论,运用了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比较分析和实践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目的在于通过对高速公路衍生产业行政主体的分析,界定我国高速公路衍生产业行政主体的资格,以促进高速公路衍生产业健康持续的发展。以期提出完善我国高速公路衍生产业行政主体理论的对策建议。论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高速公路衍生产业行政主体进行研究:——通过我国高速公路衍生产业行政主体研究现状,存在问题及理论构建的探讨,试图发展完善我国高速公路衍生产业行政主体理论。——通过对我国高速公路衍生产业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管理机构的建设与行政主体相关内容的阐述,论证我国高速公路衍生产业行政主体理论研究与制度建设的可行性。——通过与西方高速公路衍生产业行政主体制度与管理体制比较,指出我国需要学习和借鉴的地方。文章在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以下几点结论:从法理上界定我国高速公路衍生产业行政主体是理清复杂的高速公路衍生产业经济行政法律关系的前提;理清高速公路衍生产业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是解决复杂的高速公路衍生产业经济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途径.为了完善高速公路衍生产业行政主体,必须完善高速公路衍生产业法律规范体系,确立高速公路衍生产业行政主体制度,强化高速公路衍生产业行政法律意识。(本文来源于《长安大学》期刊2008-04-16)

吴涛,杨溪,张洪彬[4](2006)在《公路行政主体的行政法理视角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路行政主体是公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但目前对公路行政主体的界定尚存分歧。从行政法理视角对公路行政主体的内涵、特征和范围进行界定,并提出优化公路行政主体制度的建议,以推进公路行政法治进程。(本文来源于《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期刊2006年09期)

花蕾,周灵芝[5](2004)在《新旧路政管理规定中公路行政主体的法理学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公路行政主体的名称、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以及主体资格叁方面对新旧路政管理规定进行比较,对公路行政主体内涵的变化进行了探讨。特别就公路行政主体资格问题,从法理学角度探讨了新规定中规定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权由行政委托取得的原因。(本文来源于《山东交通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3期)

张玉良[6](1995)在《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研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15日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政主体资格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公开发表后,最近在我省我市(盐城市)有人对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问题提出了疑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与各级公路主管部门的明确授权,我们认为我省我市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是具有从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本文来源于《江苏交通运输》期刊1995年12期)

公路行政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加强法制建设,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十一届叁中全会以来,我国公路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进展,从1987年国务院颁布《公路管理条例》到1997年八届人大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建国40多年来第一部规范公路建设和管理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公路事业进入了依法治路的新时期。多年实施依法治交通工作以来,我们虽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遇到了越来越多的深层次问题:我国现有公路法律法规对公路行政主体的含糊定义,导致公路行政主体不明确,各省分散规定,管理体制难以统一,公路行政执法主体多样化。这些突出问题已经严重掣肘了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公路行政主体进行研究不仅是丰富和深化公路行政法学的需要,更是指导和发展公路行政工作实践的必然要求,这也是撰写本文的目的。本文以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为研究对象,运用系统科学、法理学、行政学的方法对公路行政主体进行深入分析,对多年来理论界、实务界争论不一的公路管理机构是否是公路行政主体问题进行合法性界定,并结合我国公路行政管理实践,积极对超越公路法律条文的理性层面进行探索,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在公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归纳和总结了我国公路行政主体存在的弊端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旨在为今后对促进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路行政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孙英利,步荟.珍惜社会参与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积极性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履行依法行政主体责任[N].中国交通报.2015

[2].袁媛.公路行政主体研究[D].吉林大学.2009

[3].李茜.高速公路衍生产业行政主体研究[D].长安大学.2008

[4].吴涛,杨溪,张洪彬.公路行政主体的行政法理视角探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

[5].花蕾,周灵芝.新旧路政管理规定中公路行政主体的法理学思考[J].山东交通学院学报.2004

[6].张玉良.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研讨[J].江苏交通运输.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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