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国际法论文-李旖

气候变化国际法论文-李旖

导读:本文包含了气候变化国际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法,北极地区,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国际法论文文献综述

李旖[1](2019)在《浅析北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法未成体系,北极地区立法尚未完善的情况下,研究各国在北极地区实现共同治理的法律依据以及未来北极地区的法律构建,有助于保护北极地区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基础上使得各国在北极地区的权益得以实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3期)

吕江[2](2019)在《从国际法形式效力的视角对美国退出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制度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退出《巴黎协定》,然而,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美国并未真正退出该条约。因为《巴黎协定》的条文规定明显限制了美国的退约行为。对此,国际法形式主义理论认为,正是基于法律形式的存在,国际法对美国的退约行为产生了相应的制度粘性。未来,对中国而言,一方面,应重视《巴黎协定》后续规则构建中的形式要件,积极把握规则设计的剩余权力。另一方面,也应与美国开展富有成效的对话与沟通,以期促成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本文来源于《中国软科学》期刊2019年01期)

陈一夫[3](2018)在《论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国际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十几年来,全球温室效应越来越严重,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较为严峻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全球温室效应,几乎所有国家或经济体都采取了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措施。然而并非所有上述措施都是为了解决气候变化问题,部分国家或经济体为解决本国企业竞争力问题,采取了名为“应对气候变化”,实为“限制国际贸易”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标志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性措施,引发了全球关于此类措施合法性的争议。本文以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作为研究对象,根据环境问题与国际贸易的相关理论与实践,讨论技术性贸易措施在气候变化这一环境问题中所要遵守的规则。通过对各国所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以及由该措施引发的贸易争议的比较分析,探讨此类措施在已有的WTO规则下的合法性认定问题以及趋势。与此同时,本文还分析了多边环境规则、以及双边、区域规则对此类措施的规制,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进行了更深层次的界定。在此基础上,本文探讨中国在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中,如何预防和应对其它国家或中国采取的此类措施而引发的争端,维护自身的低碳贸易利益。本文的导言部分提出了问题,并且阐释了本文的研究价值与意义及主要研究方法等,汇总讨论了与本文相关的文献,最后提出了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结语部分归纳概括了本文的基本结论。正文部分一共有四章内容。第一章,深入分析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的由来,通过环境与贸易相关理论分析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两者之间的关系。然后本章通过探究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的法学基础,讨论了技术性措施的种类、分类及表现形式,对本文的研究对象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本章认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会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加之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往往具有双重性、隐蔽性、复杂性及广泛性等特点,导致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采取该措施来限制别国产品的进出口,保护本国产品的竞争力。至于这些国家所采取的技术性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规范,特别是国际气候规则和国际贸易规则,将是未来大部分国家关注的重点内容。第二章,整理、汇总并分析了可能适用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的相关国际法规则,其中包括了WTO规则、多边环境协定以及区域和双边协定。本章分析了这些规定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合法性定性中所能起到的作用。鉴于区域和双边协定所涵盖的国家及经济体较少,难以在全球层面上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进行合法界定,而多边环境协定中大部分规则是关于气候变化的概括性规定,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难以有具体规则对该措施进行合法界定。另外,针对环境问题,WTO已形成了一系列的国际法实践,并且WTO特有的“报复”机制更能促使其成员国遵守WTO规则,利于解决此类问题。第叁章,结合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新相关实践,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在WTO规则下的合法性进行了研究。首先,尽管目前国际上的争端解决实践还未涉及到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但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已采取这类措施,使得未来将产生越来越多的关于此类措施在WTO规则下的争议。其次,就目前的WTO规则与国际实践来看,关于该措施是否违背WTO规则的回答具有一定灵活性和不确定性,主要是因为在判断一项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违背WTO规则后,能否依照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来进行抗辩,该措施是否可以被理解为“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保护自然资源”而采取的措施,需要WTO争端解决机构对“必需”或“有关”等重点词语的进一步解释。虽然目前的国际实践对此尚无定论,但总体而言,相较于自愿性措施而言,强制性措施违背WTO规则的可能性更大,而且PPM措施比产品措施在合法性的判断上更加复杂。另外,与GATT第20条(b)项相比,适用(g)项进行抗辩在举证方面更加有利。综上所述,尽管目前WTO规则和争端实践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的合法性较为模糊,但是就目前的国际实践而言,国家采取的自愿性措施被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可能性较小。第四章,讨论了我国在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相关的国内规则修正以及与国际争议应对。首先,在此类措施的争议上,作为拥有温室气体排放大国、货物贸易大国及发展中国家叁重身份的中国面临着双重挑战,不仅包括中国自身采取的碳标志、标准等措施遭受其他国家的质疑,还包括其他国家所采取的此类措施对中国低碳贸易的影响。其次,本文通过国内政策与国际政策两个角度为中国在此类措施上的应对提供了建议。在国内政策的选择上,修改、调整现有的低碳标准、标志,使之符合现有的国际法规则,同时谨慎对待低碳技术性法规,在结合国情,选取合适的行业或产品,做好基本的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制订低碳技术性法规。在国际政策的选择上,中国应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其他国家带来的质疑与挑战,以及将其他国家所采取的不正当的技术性措施诉诸DSB,以维护我国低碳企业的合法权益;另外,中国既要积极参与多边贸易及环境规则的制定,也要通过双边和区域谈判来促进我国低碳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低碳产业的发展。结语部分,笔者总结了此类措施在现行国际规则下的界定,以及分析了该措施在现行背景下的出路:可以通过利用WTO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来进行,也可以通过多边贸易或气候谈判达成的具体性和建设性的共识来认定,亦可以通过区域和双边协定就小范围国家达成共识,再将规则扩展到全球来进行。但是鉴于区域和双边协定,多边贸易及环境谈判存在本文第二章中所述的诸多问题。因此,在短时间内,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的界定应该仅能在WTO规则及其争端解决实践中进行。对于我国而言,应对气候变化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中国一方面应该结合自身国情,有取舍地调整国内措施,使之符合现行的WTO规则,另一方面应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维护中国低碳产业的合法权利。(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6)

黄颖[4](2017)在《气候变化对亚洲国际水争端不利影响的国际法回应》一文中研究指出亚洲国际水争端近些年来开始呈现日渐增多和愈加复杂化的趋势,而且由于相关国际法规则的不健全,导致争端解决面临严峻挑战。同时,气候变化因素的迭加,也导致亚洲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河流日常环保治理、防洪治理等遭遇巨大的客观困难。面对这种情况,文章通过对相关国际法规则形成与发展情况的研究,试图发现高效解决亚洲国际水争端的可能解法。(本文来源于《江淮论坛》期刊2017年06期)

蒋小翼,周小光[5](2016)在《气候变化背景下北极权益争端与我国海洋权益的国际法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气候变化使北极在环境保护、国际航运和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价值凸显,以大陆架划分和航道管辖为焦点,北极权益争端持续升温,但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和相关制度仍存在不确定之处。我国应本着共同维护和促进北极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尊重北极地区国家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享有的主权权利,以北极气候变化与北极航道利用为参与北极事务的切入点和主要内容,依托北极理事会参与北极多边治理,保护和拓展我国在北极的科研以及航行等海洋权益。(本文来源于《理论月刊》期刊2016年02期)

王朝正[6](2016)在《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应对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了需要全人类一起去面对的一项重要挑战。应对气候变化是一个长期的、艰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世界各国必须要建立起相应的国际法来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以《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主要代表的国际法,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起到了非常显着的作用。本文首先对建立国际法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进行了探讨与分析,再对如何有效构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进行了探索与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01期)

葛辉[7](2015)在《国际法“碎片化”视角下的气候变化单边措施——以欧盟航空指令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法"碎片化"的背景下,气候变化单边措施涉及不同类别的国际法与国际自足体制。在审查欧盟航空指令的有效性时,欧盟法和世贸组织法律制度有明显不同的利益偏好。为消除体制间的冲突,更为现实的态度是,应承认国际自足体制的多样性和独立性。利用体制间的对话和相互适应来缓解贸易与环境之间的紧张关系。(本文来源于《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3期)

龙英锋[8](2015)在《全球气候变化碳税边境调整国际法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气候变化带来的动荡从自然环境到政治社会,席卷了整个人类社会。减排、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等已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系统工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创设了碳排放交易机制,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在有效降低碳排放的作用上和将来的前景方面存在很多争议和不确定性。很多学者认为,与碳交易机制相比较,碳税及其边境调整是一种更有效、更简单,并且具有超出预期效果的减排机制。碳税边境调整措施被认为是解决因碳税导致产业竞争力下降和碳泄露问题最好的办法,并具有一种杠杆功能,能促使其他国家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文章对碳税边境调整相关的国际法规则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碳税不仅适于出口边境调整,也适于进口边境调整的学术观点。(本文来源于《会计与经济研究》期刊2015年03期)

代菲[9](2014)在《气候变化背景下海洋施肥的国际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气候变化背景下,地球工程技术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B计划”受到国际社会的日益关注,海洋施肥被认为是地球工程形式之一,大规模与商业化的海洋施肥活动不断出现,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亟需国际法的规制。然而,在科研领域,海洋施肥实验是一项传统的海洋科学研究,以小规模为主,具有合法性,不受国际法的特别约束,因此,如何规制海洋施肥活动成为国际法的重要议题。针对大规模与商业化海洋施肥“屡禁不止”的困境,首先,本文从纵向的“国际法规制历程”与横向的“国际法框架”两个层次上对海洋施肥的国际法规制进行了梳理;其次,针对“放置许可”制度的“全球、透明、有效”的适用,本文从“价值导向”与“国际法的协调与整合”两方面入手进行了完善。本文主要分为五章,对气候变化背景下海洋施肥的国际法规制进行分析:第一章介绍海洋施肥的概念、以及大规模与商业化海洋施肥活动产生的背景及面临的国际法规制困境,为下文海洋施肥国际法规制的分析打好基础。第二章分析海洋施肥的法律地位,首先,对海洋施肥法律地位界定涉及的叁种观点进行了分析,包括“倾倒说”、“放置说”、“污染说”;其次,海洋施肥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从争议到确立的阶段,文章在对海洋施肥法律地位分析的同时,也从纵向上对海洋施肥国际法规制的历程也进行了详细的梳理。第叁章主要分析与海洋施肥相关的国际法,针对海洋施肥的国际法规制,分别对不同的国际法的适用进行剖析,以从宏观上把握海洋施肥国际法框架。第四章是审视现有的国际法框架,提炼了除国际法“不成体系”的特点,并以现有国际法框架为基础,分析了“放置许可”制度适用及不足。“放置许可”制度的法律基础在于风险预防原则,但对于海洋施肥形成“全球、透明、有效”的国际法规制,仍面临着诸多的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五章是提出完善建议,即对于海洋施肥的国际法规制,为有效约束大规模商业化海洋施肥活动,以《<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96年议定书》“放置许可”制度为核心,通过确立“人类共同利益”的价值导向以及通过相关国际法的协调与整合,对海洋施肥的国际法规制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期刊2014-05-31)

马文飞[10](2014)在《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求偿的国际法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气候变化是当今威胁人类生存发展的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人类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是造成气候变化最主要的人为原因。那些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简称“小岛国”)是受气候变化影响损害最为严重的地区。由于海平面的上升,很多小岛国都有可能面临“灭顶之灾”。如何保护这些小岛国的利益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气候变化损害符合跨境损害构成的四个要件: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原因是人为的;损害结果是重大的;损害是跨境的。由此可以从跨境环境损害赔偿的角度来寻求小岛国应对气候变化损害的救济——期待责任国可以承担国家责任或国家赔偿责任。气候变化损害又具有不同于跨境环境损害的自身特点:“集体性”和“累积性”。“集体性”意味着每一个国家都是气候变化损害的加害国,同时每一个国家又都是气候变化损害的受害国,各国之间的区别只在于加害与受害的程度不同;“累积性”则意味着任何气候变化损害后果都是由各国温室气体排放的累积效果所导致的,任何单一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都不足以导致上述损害。由于气候变化损害的这些特点,导致责任国难以确定,特定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等许多问题,也就使小岛国在气候变化损害求偿中遭遇了很多困境。然而通过跨境环境损害求偿问题在实践中采取的具体方法得出,即使在存在有关赔偿的法律基础的时候,由于国际诉讼历时长、程序复杂、费用较多、举证困难等缺点。很少有国家在实践中通过国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国际环境责任问题,绝大部分跨境环境损害都是通过谈判或者采取比较简便的双边协议来解决的。由此,笔者提出小岛国解决目前困境的建议,最主要的就是加强国际协作、国家间合作,通过沟通与协商等方法,以期能够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得到相应的赔偿或补偿。(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4-04-01)

气候变化国际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尽管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退出《巴黎协定》,然而,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美国并未真正退出该条约。因为《巴黎协定》的条文规定明显限制了美国的退约行为。对此,国际法形式主义理论认为,正是基于法律形式的存在,国际法对美国的退约行为产生了相应的制度粘性。未来,对中国而言,一方面,应重视《巴黎协定》后续规则构建中的形式要件,积极把握规则设计的剩余权力。另一方面,也应与美国开展富有成效的对话与沟通,以期促成全球温室气体减排。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气候变化国际法论文参考文献

[1].李旖.浅析北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问题[J].法制博览.2019

[2].吕江.从国际法形式效力的视角对美国退出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制度反思[J].中国软科学.2019

[3].陈一夫.论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国际法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4].黄颖.气候变化对亚洲国际水争端不利影响的国际法回应[J].江淮论坛.2017

[5].蒋小翼,周小光.气候变化背景下北极权益争端与我国海洋权益的国际法思考[J].理论月刊.2016

[6].王朝正.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应对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

[7].葛辉.国际法“碎片化”视角下的气候变化单边措施——以欧盟航空指令为例[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5

[8].龙英锋.全球气候变化碳税边境调整国际法规则[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5

[9].代菲.气候变化背景下海洋施肥的国际法规制[D].中国海洋大学.2014

[10].马文飞.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求偿的国际法困境[D].吉林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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