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行为论文-徐燕,于晓萍

自首行为论文-徐燕,于晓萍

导读:本文包含了自首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犯罪目的,如实供述,自动投案,犯罪构成,目的犯,主观要件,犯罪事实,犯罪主观方面,刑法分则,特定犯罪

自首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徐燕,于晓萍[1](2018)在《行为人对犯罪目的的辩解影响自首的成立》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被告人高某、董某自2008年相识后长期保持情人关系。2009年6月至2013年11月期间,高某在无实际经营活动且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各种事由,通过董某以借款为名,实际骗取33名被害人2159余万元。所骗钱款被高、董二人占有、挥霍。2(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2-05)

商浩文[2](2018)在《境外追逃中自愿遣返行为可认定为自首》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我国大量经济犯罪人员,特别是一些腐败分子在被查处前潜逃国外,在其后境外追逃过程中,其中一些外逃人员由于不习惯外国生活或者真诚悔过等原因,放弃相关对抗手段,自愿回国接受审判。对于外逃人员放弃对抗、自愿遣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笔者认为应认定(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8-22)

陈其琨[3](2018)在《对象与主体之间:行为人自首坦白与认罪认罚关系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行之后,如何界定其法律性质,理顺其与自首坦白之间的关系,成为理论与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理论解析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律性质上系法定量刑情节。从自首坦白到认罪认罚,是量刑情节从单一性向综合型的立法考量;是犯罪人刑法地位从对象性到主体性的法律设定;是刑法目的理论从犯罪惩治预防到强化刑罚效果认同的恢复性司法治理的演进。正确处理自首坦白与认罪认罚的关系,首先需要明确从自首坦白到认罪认罚是从客观真实到自愿基础上的客观真实;其次需要明确自首坦白与认罪认罚情节均属于预防刑调控地位,不能改变责任刑基础;再次,需要进一步调整量刑规范化制度,建立起刑罚评价的考察机制;最后,探索构建易科制度,规范和保障认罪认罚制度的深入推行。(本文来源于《学术探索》期刊2018年01期)

侯文娟,金丽丽[4](2017)在《本案行为人能否认定为自首》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武某和孟某(女,13岁)通过QQ聊天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去年11月6日下午,武某再次约孟某在自己家中见面,且在明知孟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再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当天晚上,孟某打算留宿武某家中。孟某的母亲见女儿没有回家(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7-07-03)

孙策[5](2017)在《公开杀人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以贾敬龙的自首疑问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贾敬龙故意杀人案虽已尘埃落定,但仍引人深思。此案的真正复杂之处在于贾敬龙式的杀人行为(事出有因、对象特定、行为公开)的定性,而非自首与否。本文用成本收益的方法,对死缓和死立决进行了后果上的事前分析。死立决的最大收益可能是为防止不必要的、投机的杀人行为提供事前激励,从而减少故意杀人的犯罪数量。而死缓的最大收益可能是为防止贾敬龙式的杀人行为演变为更恶劣、更隐蔽的杀人行为提供事前激励,从而限制故意杀人的犯罪恶性程度。目前的判决可能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司法克制和提高经济建设效率的需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2期)

于洪岭,王美凤[6](2017)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又投案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2009年1月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成某某伙同高某某、刘某某(二人已判刑)驾驶机动叁轮车,到焦枝线临汝镇至庙下间K181+330M至K181+600M处,盗剪正在施工的铁路电气化接触网承力索(铜线)315米,重266.175千克,价值14529.16元。2011年6月6日犯罪嫌疑人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7年04期)

肖媛媛[7](2016)在《本案中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宿迁市湖滨新城乾隆行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宿黄线路口。在向右转弯时,为躲闪迎面而来的一辆自卸车,唐某摔倒并受伤。事故发生后,自卸车驾驶员于某声称没有碰到唐某的摩托车,二人发生了口角,继而(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6-09-29)

程开富[8](2016)在《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2016年3月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在KTV因酒水结账与服务生赵某发生矛盾,张某用拖把将赵某打倒在地,致其受伤。经鉴定,赵某受钝器损伤致颅内硬膜下出血,属轻伤一级。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对自己的行为事实供认不讳。观(本文来源于《人民公安报》期刊2016-09-19)

赵拥军[9](2016)在《网络IP地址被锁定情形下行为人自首的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侦查人员通过锁定网络IP地址后找到被告人进行调查,被告人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尽管被告人不具有自动投案的典型性,但正是由于被告人的如实供述,才在其本人和犯罪行为之间建立起一种必然的关联性,能够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并最大限度地鼓励他人投案和缩减司法成本,完全符合自首的设立目的及其旨趣,应当认定为自首。(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6年23期)

赵拥军[10](2016)在《网络IP地址被锁定情形下行为人自首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侦查人员通过锁定网络IP地址后找到被告人进行调查,被告人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尽管被告人不具有自动投案的典型性,但正是由于被告人的如实供述才在其本人和犯罪行为之间建立一种必然的关联性,并最大限度地鼓励他人投案和缩减司法成本,符合自首的(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04-21)

自首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些年来,我国大量经济犯罪人员,特别是一些腐败分子在被查处前潜逃国外,在其后境外追逃过程中,其中一些外逃人员由于不习惯外国生活或者真诚悔过等原因,放弃相关对抗手段,自愿回国接受审判。对于外逃人员放弃对抗、自愿遣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笔者认为应认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自首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徐燕,于晓萍.行为人对犯罪目的的辩解影响自首的成立[N].人民法院报.2018

[2].商浩文.境外追逃中自愿遣返行为可认定为自首[N].检察日报.2018

[3].陈其琨.对象与主体之间:行为人自首坦白与认罪认罚关系探究[J].学术探索.2018

[4].侯文娟,金丽丽.本案行为人能否认定为自首[N].江苏法制报.2017

[5].孙策.公开杀人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以贾敬龙的自首疑问为切入点[J].法制博览.2017

[6].于洪岭,王美凤.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又投案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J].中国检察官.2017

[7].肖媛媛.本案中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N].江苏法制报.2016

[8].程开富.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N].人民公安报.2016

[9].赵拥军.网络IP地址被锁定情形下行为人自首的判断[J].人民司法(案例).2016

[10].赵拥军.网络IP地址被锁定情形下行为人自首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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