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形式主义模式论文-郜飞燕

债权形式主义模式论文-郜飞燕

导读:本文包含了债权形式主义模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合意,不动产借名登记

债权形式主义模式论文文献综述

郜飞燕[1](2016)在《论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的修正——以不动产借名买卖中物权合意的存在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否认物权合意的存在,在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也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撑。在不动产借名买卖中,物权合意与债权合意出现分离,物权合意的存在具有必要性;对比传统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与瑞士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合意的表现形式,得以债权合同或关联合同为主载体,以其他证明真实物权合意的证据为辅载体,不必过于拘泥,但不应存在于登记之中。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物权变动须依靠物权合意以及法定形式始能完成,物权合意与形式缺一不可。(本文来源于《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周喜梅[2](2015)在《我国“新债权形式主义”一元物权变动模式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二元物权变动模式分别对应的民法典逻辑体系及一些重要制度设计是水火不相容的,我国未来民法典无法在二元物权变动模式下进行设计。文章认为应将意思表示、债权与物权的逻辑点统一定格到"债的履行",坚定地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但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现有理论无法解决我国物权变动社会实践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文章对现有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理论提出了新的发展思路,建议以"新债权形式主义"一元物权变动模式重新诠释《物权法》,以此解决二元物权变动模式带来的所有问题,尤其是排除我国二元物权变动模式给未来民法典体系设计引发的障碍。(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家》期刊2015年05期)

安娜[3](2012)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初探——兼谈《物权法》第24条》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存在着独立的物权行为,因为该模式下存在公示,而公示只能是独立的物权行为的外在表现。同时,物权行为独立性有其特殊含义,它并不等同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笔者认为,《物权法》第24条所采的物权变更模式是意思主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期刊2012年07期)

陈永强[4](2006)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缺陷及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一项基础制度。所谓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创设、变更、移转和废止。物权的变动涉及静态权利人权利的丧失和动态交易第叁人的权利取得两个方面,因而物权变动制度的设计须既要尊重静态权利人的意思又要同时考虑第叁人的交易安全。现(本文来源于《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期刊2006年00期)

债权形式主义模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二元物权变动模式分别对应的民法典逻辑体系及一些重要制度设计是水火不相容的,我国未来民法典无法在二元物权变动模式下进行设计。文章认为应将意思表示、债权与物权的逻辑点统一定格到"债的履行",坚定地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但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现有理论无法解决我国物权变动社会实践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文章对现有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理论提出了新的发展思路,建议以"新债权形式主义"一元物权变动模式重新诠释《物权法》,以此解决二元物权变动模式带来的所有问题,尤其是排除我国二元物权变动模式给未来民法典体系设计引发的障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债权形式主义模式论文参考文献

[1].郜飞燕.论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的修正——以不动产借名买卖中物权合意的存在为视角[J].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

[2].周喜梅.我国“新债权形式主义”一元物权变动模式之构建[J].社会科学家.2015

[3].安娜.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初探——兼谈《物权法》第24条[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

[4].陈永强.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缺陷及反思[J].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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