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权客体论文-张文琳

共有权客体论文-张文琳

导读:本文包含了共有权客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共有权客体,共有部分,小区停车位,小区会所

共有权客体论文文献综述

张文琳[1](2018)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客体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出台《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是专门为解决继《物权法》出台后,各地法院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过程中法律适用上的一些疑难问题及争议点。就区分所有之共有权客体的认定而言,司法解释在第3条至第7条中,统一了司法审判层面对很多疑难问题的认识。比如,以排除的方法对共有部分进行了界定,对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及“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表述的理解作了进一步规定,等等。此外,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各地相继出台的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也对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共有部分的相关内容有所涉及,进一步丰富了我们对共有部分的性质及区分的认识。然而,《物权法》第六章共计13条所涵盖的内容毕竟是有限的,其中有关共有部分的法律规定更是区区二、叁条。尽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作了些完善,但司法解释毕竟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局限,这些有限的规定和解释显然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难题。因此,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客体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疑难问题,需要立法的不断完善、健全,这也正是本文对其进行分析研究的意义所在。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阐述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客体的基本理论。首先,对共有权客体的内涵、特点等进行了简要的介绍L其后,重点对共有权客体的法律属性、国内外学界的主要观点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最后,介绍了共有权客体范围的界定模式,并重点对各国立法中的共有权客体范围详细作了阐述。第二章阐述的是小区停车位的具体法律问题。重点结合司法审判案例对小区停车位的实务问题进行了研究,包括小区停车位的含义、类型、司法审判案例、学界观点等。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地下人防车库的权属问题,笔者提出的主要观点是:基于人防车库的公共功能属性,人防车库宜认定为国家所有,不宜认定为属于开发商或全体业主所有,但基于“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际的出资人可依法享有对人防车库的使用、管理及收益的权利。第叁章阐述是的小区会所的具体法律问题。重点结合司法审判案例对小区会所的实务问题进行了研究,包括小区会所的含义、类型、司法审判案例、学界观点等。对于小区会所的归属,笔者的主要观点是,由于小区会所是具有一定营利性的场所,因此应区分具体情况认定小区会所的权属,对于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小区会所,应交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有合法建设手续的小区会所,可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由实际出资人享有小区会所所有权、收益权等相应的权利。第四章阐述是的小区广告收益的具体法律问题。重点结合司法审判案例对小区广告收益的实务问题进行了研究,包括小区广告的含义、类型、针对小区广告收益的司法审判案例、学界观点等。对于小区广告收益的归属,笔者的主要观点是,如果小区广告收益是由业主共有部分所产生的,该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并非是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而是利用某个业主的专有部分产生的,则该收益理应归属于相应的权利主体。(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8-10-28)

吴蔚波[2](2016)在《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客体》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如今,住房商品化、建筑小区化、住宅高层化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讨论推到了极致。一栋建筑物同时拥有多个所有权人,其内部的所有权结构也呈现多元化,由此对房屋共有部分的确认以及使用收益等问题成为了业主之间矛盾争议的焦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并非按份共有,也非共同共有,而是一种特殊的新型共有。它依附于业主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区分所有权人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集体决策、共同管理,表现出的法律属性既具有"物法性"要素,又具有"人法性"要素。(本文来源于《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袁鸣悦[3](2014)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客体》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商品房买卖成了人们必不可少的交易。本文从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客体的基本理论出发,明确其概念,分析其特征,通过论述其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客体的范围。接着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成为五对典型的共有权客体,以供学者与司法工作者们参考。然后考察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几个国家(地区)间的立法状况,进行分析,从中发现很多值得我们汲取和借鉴的经验。当然由于国情的不同,我们即使借鉴,也不可形而上学,我们可以在各国(地区)立法中,对其好的方面、适合我们国情的状况进行学习,对于不适合我们国情的状况,我们可以引以为戒。最后运用列举方式,分析绿地、车库车位、墙体广告以及楼顶平台等共有权客体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应制定出全面完整的单行法,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其内容要详尽,细节要完整,尤其是共有范围的认定应更明晰。在规定中应当加大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别是共有权的保护力度,对侵害区分所有权共有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构建的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中应专门规定共有部分救济制度。这样不仅在立法中完善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而且在司法中强化共有部分权利的救济,在生活中减少因共有权引起的纠纷。使人们生活更加和谐,社会生活更加稳定。(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4-05-01)

刘小波,马燕,张飏,张杰[4](2010)在《北京当前典型城市住区的共有权客体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和共有物权相关的几个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自2007年10月开始施行以来,引起了民众及相关领域的政府管理者、学者的高度关注。《物权法》第6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于涉及到私有住房的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规定,与当前商品房买卖、物业管理等方面出(本文来源于《北京规划建设》期刊2010年03期)

刘小波,马燕,张飏,卢刘颖,张杰[5](2009)在《北京当前典型城市住区的共有权客体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中提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业主的一项重要权益。对于建筑区划内的共有权的客体认定和权属登记作为落实物权法的重要举措,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尝试对北京市3种主要住区类型:商品房居住区、单位大院、四合院片区的共有权客体现状进行说明分析。研究认为,明晰共有权客体是进行建筑区划划定的重要前提,而建筑区划的划定将为保障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益打下坚实基础。(本文来源于《城市规划和科学发展——2009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期刊2009-09-12)

张玮玲[6](2008)在《对物权法中共有权客体的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人们在居住区内产生了复杂的居住关系和无数的纷争。尤其是住宅小区内共有部分的范围更是业主们关注的焦点。共有权的客体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共有部分在法律上附属(本文来源于《经营与管理》期刊2008年03期)

共有权客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如今,住房商品化、建筑小区化、住宅高层化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讨论推到了极致。一栋建筑物同时拥有多个所有权人,其内部的所有权结构也呈现多元化,由此对房屋共有部分的确认以及使用收益等问题成为了业主之间矛盾争议的焦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并非按份共有,也非共同共有,而是一种特殊的新型共有。它依附于业主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区分所有权人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集体决策、共同管理,表现出的法律属性既具有"物法性"要素,又具有"人法性"要素。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共有权客体论文参考文献

[1].张文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客体法律问题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8

[2].吴蔚波.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客体[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

[3].袁鸣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客体[D].沈阳师范大学.2014

[4].刘小波,马燕,张飏,张杰.北京当前典型城市住区的共有权客体分析[J].北京规划建设.2010

[5].刘小波,马燕,张飏,卢刘颖,张杰.北京当前典型城市住区的共有权客体分析[C].城市规划和科学发展——2009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2009

[6].张玮玲.对物权法中共有权客体的解读[J].经营与管理.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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